dc.contributor.advisor | 楊淑文 | zh_TW |
dc.contributor.advisor | Yang, Su-Wen | en_US |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 郭怡君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 Guo, Yi-Jun | en_US |
dc.creator (作者) | 郭怡君 | zh_TW |
dc.creator (作者) | Guo, Yi-Jun | en_US |
dc.date (日期) | 2020 | en_US |
dc.date.accessioned | 2-Sep-2020 12:21:26 (UTC+8) | - |
dc.date.available | 2-Sep-2020 12:21:26 (UTC+8) | - |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 2-Sep-2020 12:21:26 (UTC+8) | - |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 G0106651029 | en_US |
dc.identifier.uri (URI) |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31659 | - |
dc.description (描述) | 碩士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國立政治大學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法律學系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106651029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 在締約的過程中,或者意思表示形成的階段上,對於會影響締約決定或意思表示的重要事實,如果我們並不知情或者對其有錯誤的想像,然而仍必須受到契約或意思表示的拘束時,是否符合契約的實質正義或者意思決定自由能否充分獲得實踐?傳統上,基於私法自治原則或者一般的風險分配原則,每個人都是自己機會的創造者,對於任何會影響該締約決定或意思表示的事實皆應由自己獲取資訊得知或者矯正自己錯誤的認知。在過去農業時代,社會上的交易型態單純,人與人間資訊獲取的能力或許相差無幾,然而現代經濟社會已呈現高度專業分工、且交易型態亦趨複雜,人與人間對於資訊的獲取能力有了嚴重的不平衡,產生所謂資訊不對稱之問題,這對於民事法制度中強調保障當事人的締約決定自由即產生了嚴重的威脅,且從經濟學上的角度觀之,因為資訊的不對稱而做成的交易亦會引發市場失靈,進而使整體社會福祉下降。因此,當事人間若由於資訊上的不對稱,而無法獲取資訊而知悉會影響締約決定或意思表示的重要事實或者矯正自己錯誤的認知時,基於保障當事人的意思決定、締約自由,或矯正市場失靈的問題,各國法制發展上皆出現了如何建立「前契約資訊義務」此一重要之問題。前契約資訊義務大致上可分成兩部分,第一是真實完整的資訊提供義務,亦即告知者提供的資訊內容必須是正確、完整的;第二是資訊揭露義務,此涉及資訊的風險分配,亦即告知者在何種條件下須向對方揭露何種的資訊內容,才足以使實質的契約自由獲得確保,此為前契約資訊義務最複雜的一部份。普通法系與大陸法系就此發展出不同的規範體系,普通法系上係以不實陳述法則統一解決第一部份的前契約資訊義務問題,而第二部分之資訊義務問題,英國法與美國法各發展出不同之解決之道;而德國法係以締約上過失理論統一處理前契約資訊義務問題,並透過類型化的分類方式,建構個別義務的具體內容,並分成為真實義務與說明義務。不過,縱使各法系對此問題的規範方法不盡相同,然而結論上都對前契約資訊義務產生的問題提供了完整的保護。本論文即是想就此問題,在我國法上探求是否已有完善的救濟體系,可以解決基於前契約資訊義務所衍生之問題,而能對於實質的契約自由提供完善的保護,又若該保護仍有缺漏,應如何解決亦是本論文關注的焦點。另外,前契約資訊義務在個別交易中如何實踐及會產生何種問題,本論文亦會論及,尤其是常見的不動產交易領域。 | zh_TW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第一章、緒論 1第一節、研究動機與目的 1第二節、研究方法 2第一項、文獻分析 2第二項、案例研究 3第三節、論文架構 3第二章、前契約資訊義務在我國法制下的規範與困境 5第一節、資訊義務的目的 5第一項、首要任務-自我決定權的保護 5第二項、經濟法上觀點-促進交易效率與完整契約 7第二節、我國法的規範 9第一項、詐欺 9第一款、學說見解 9第二款、實務見解 10第三款、小結 11第二項、錯誤理論 12第一款、學說見解 12第一目、物之性質 15第二目、表意人之過失 16第二款、實務見解 16第一目、物之性質 18第一目之一、嚴格認定者 18第一目之二、寬鬆認定者 21第二目、表意人之過失 25第三款、小結 36第三項、締約上過失責任 38第一款、學說見解 38第二款、實務見解 40第三款、小結 46第四項、瑕疵擔保責任 47第一款、凶宅之問題 48第二款、嫌惡設施 62第一目、基地台 62第二目、變電所 63第三目、墳墓區 65第四目、鄰近飛機航道 66第三款、小結 67第五項、不完全給付責任 68第一款、學說見解 68第二款、實務見解 70第三款、小結 80第六項、侵權行為責任法 82第一款、學說見解 82第二款、實務見解 85第一目、意思自由決定權 86第二目、純粹上經濟利益 87第二目之一、平等保護說 87第二目之二、差別保護說 89第三款、小結 90第七項、特別法 91第一款、消費者保護法 91第一目、特種交易 91第二目、消費資訊之規範 94第二目之一、消保法第22條第2項之增訂 94第二目之二、學說見解 95第三目、小結 97第二款、不動產交易領域 98第一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99第一目之一、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99第一目之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 105第二目、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與不動產說明書 108第二目之一、概述 108第二目之二、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09第三目、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與不動產說明書 111第三目之一、出賣人之資訊義務內容 112一、常見爭議類型 112(一)、凶宅 112(二)、違建 119(三)、嫌惡設施 122(四)、其他 137二、小結 146第三目之二、不動產經紀業者之資訊義務 147一、仲介契約之性質 147二、不動產經紀業者之資訊義務內容 149三、常見爭議類型 152(一)、奢侈稅 152(二)、所得稅 168(三)、土地增值稅 169(四)、嫌惡設施 173(五)、違建 179(六)、建物傾斜 180(七)、房屋內部瑕疵 181(八)、土地上之限制 183(九)、出賣人之取得成本 191四、小結 192第八項、小結 193第三章、法律制度比較-德國法 195第一節、概述 195第二節、締約上過失責任理論(Culpa in Contrahendo) 196第一項、德國締約上過失責任之歷史發展 196第一款、締約過失責任之濫觴 196第二款、締約過失責任理論之發展 198第二項、締約上過失責任之理論基礎 201第一款、信賴責任理論 201第一目、巴勒史泰德氏(Ballerstedt)之信賴理論 201第二目、對信賴原則之發揚-卡納瑞斯(Canaris) 203第三目、規範上的信賴責任 204第二款、私法自治作用之連帶論 205第三款、社會接觸理論(Lehr vom sozialen Kontakt) 206第四款、誠實期待觀點 207第五款、集體價值觀點 208第六款、法律經濟分析觀點 208第七款、其他 208第三項、德國2002年民法債編之締約過失責任明文化 209第一款、適用之範圍 210第二款、保護之客體 211第四項、締約上過失責任的成立要件 212第一款、前契約債之關係的成立 212第一目、契約磋商之開始—第311條第2項第1款 213第二目、契約之接觸—第311條第2項第2款 214第三目、類似交易之接觸—第311條第2項第3款 215第二款、附隨義務(前契約義務)之違反 217第三款、可歸責 219第五項、前契約資訊義務(Informationspflichten)的範圍 220第一款、真實義務(Wahrheitspflicht) 220第二款、說明義務(Aufklärungspflicht) 222第一目、德國實務上的判斷標準 222第二目、德國實務判斷標準的具體化 223第二目之一、判斷標準 223第二目之二、具體例子 226第三目、德國學說提出之理論 228第三目之一、契約上之利益結構 228第三目之二、活動性體系(Beweglichen System) 229第六項、締約上過失責任之法律效果-以前契約資訊義務違反為重心 230第一款、契約解消(Vertragsaufhebung) 230第一目、問題之提出-與詐欺規範間之關係 230第二目、資訊義務的故意論 232第三目、修正資訊義務的故意論 236第四目、違反說明義務損害賠償責任的特殊構成要件 238第四目之一、德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見解 238第四目之二、德國學說上對實務見解之看法 240第四目之三、德國學說上之見解 242第二款、契約調整(Vertragsanpassung) 246第一目、德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見解 246第二目、德國學說上對實務見解之看法 249第三目、德國學說上之見解 252第七項、第三人之個人責任(Eigenhaftung Dritter)-第311條第3項 254第一款、德國實務見解之發展 254第一目、第三人具有經濟上利益 255第二目、對第三人有特別信賴 255第二款、德國學說之見解 256第一目、巴勒史泰德氏的信賴理論 256第二目、對信賴責任理論的質疑 259第三目、卡納瑞斯之信賴責任理論 260第三款、第三人個人責任之法典化 261第一目、德國民法第311條第3項之體系結構 261第二目、第三人締約上過失責任成立的要件 262第二目之一、特別程度信賴之賦予 262第二目之二、對契約之磋商或締結有重大影響 263第四章、法律制度比較-普通法系 265第一節、概述 265第二節、英國法 265第一項、不實陳述法則(Misrepresentation) 265第一款、不實陳述法則的構成要件 269第一目、客觀構成要件 270第二目、因果關係 275第三目、主觀構成要件 278第二款、救濟方法-解除契約(Rescission) 279第三款、救濟方法-損害賠償(Damages) 282第一目、故意不實陳述的損害賠償救濟方法 283第二目、過失不實陳述的損害賠償救濟方法 288第三目、無過失不實陳述的損害賠償救濟方法 295第四目、與有過失(Contributory negligence) 297第二項、錯誤理論 298第三項、其他制定法的規範 300第三節、美國法 302第一項、不實陳述法則(Misrepresentation) 302第一款、契約法的規範 303第一目、客觀構成要件 303第二目、主觀構成要件 308第三目、歸責性-正當的信賴 310第四目、救濟方法 320第二款、侵權行為法的規範 324第一目、故意不實陳述的侵權行為責任 326第二目、過失不實陳述的侵權行為責任 336第三目、無過失不實陳述的侵權行為責任 346第四目、資訊不揭露的侵權行為責任 347第二項、錯誤與資訊不揭露(Mistake and nondisclosure) 349第一款、(單方)錯誤理論介紹 349第一目、基本構成要件 349第二目、救濟的附加條件 351第三目、與有過失與錯誤的救濟方法 352第五章、分析與建議 354第一節、比較法的歸納分析 354第一項、德國法 355第一款、締約上過失責任 355第二款、瑕疵擔保責任法 358第二項、普通法系 359第一款、英國法 360第二款、美國法 361第二節、前契約資訊義務在我國法下的困境突破 362第一項、我國錯誤法則的重塑 362第一款、民法第88條第2項 362第二款、錯誤理論與前契約之資訊義務 365第二項、我國民法第245條之1的法律續造 367第三項、不完全給付責任的適用 370第四項、侵權行為責任 372第六章、結論 374第一節、本論文研究成果 374第二節、後續研究之展望 375參考文獻資料 377附件一 381附件二 388附件三 398 | zh_TW |
dc.format.extent | 2337448 bytes | - |
dc.format.mimetype | application/pdf | - |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6651029 | en_US |
dc.subject (關鍵詞) | 自我決定權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前契約資訊義務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不實陳述法則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資訊不揭露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錯誤理論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締約上過失責任 | zh_TW |
dc.title (題名) | 過失違反前契約資訊義務之研究 —以不動產交易為中心 | zh_TW |
dc.title (題名) | A Study on the Breach of Pre-contractual Information Duty in Negligence : focusing on the Real Estate Transaction | en_US |
dc.type (資料類型) | thesis | en_US |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 一、中文文獻(依姓氏筆畫排序)(一)、書籍1.王澤鑑,民法總則,增訂版,2011年8月。2.王澤鑑,債法原理 基本理論-債之發生、契約、無因管理,增訂三版,2012年3月。3.王澤鑑,侵權行為法,增訂新版,2015年6月。4.陳清秀,法理學,修訂二版,2018年4月。5.陳自強,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契約法講義Ш,元照出版社,2015年9月。6.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增訂六版,2011年9月。7.物權與民事法新思維:司法院謝前副院長在全七秩祝壽論文集,元照出版,2014年1月。8.施啓揚,民法總則,第八版,2012年4月。9.楊淑文,委任與消費金融精選判決評析,元照出版專書,2018年1月。10.詹森林,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二),元照出版社,2003年4月。(二)、期刊論文1.王澤鑑,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不完全給付與同時履行抗辯-高等法院七十七年四月十九日第七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之檢討,萬國法律第41期,頁8,1988年10月。2.向明恩,德國締約上過失理論之發展,台北大學法學論叢,第70期,頁6-63,2009年6月。3.向明恩,前契約說明義務之形塑與界限-評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自第三四二號民事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190期,頁178-181,2011年2月。4.向明恩,對我國民法第245條之1反省與檢討,台北大學法學論叢,第79期,頁5-188,2011年9月。5.向明恩,不動產經紀業者對凶宅之告知和調查義務-台北地院99訴2744,台灣法學雜誌,第191期,頁180-181,2012年1月。6.林更盛,論契約控制的相關理論-從John Rawls的正義理論談起,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30期,頁11-18,2009年6月。7.呂惠珍,104年新修正消費者保護法分析,消費者保護研究第20輯,頁159-160。8.周伯峰,論對「不受期待之契約」的法律上處理-以締約上過失為中心,政大法學評論第155期,頁223-280,2018年12月。9.姚志明,積極侵害債權與不完全給付之研究(下),法學叢刊第176期,頁33-38,1999年10月。10.侯英泠,交易上重要的物之性質資訊與說明義務,月旦法學教室,第158期,頁12-14,2015年11月。11.陳自強,意思表示錯誤之基本問題,政大法學評論第52期,頁315-339,1994年12月。12.陳自強,契約錯誤之比較法考察,東吳法律學報第26卷第4期,頁18-19,2015年4月。13.陳自強,台灣民法契約錯誤法則之現代化,月旦法學雜誌第239期,頁118-133,2015年4月。14.陳忠五,論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保護客體:「權利」與利益區別正當性的再反省,台大法學論叢,第36卷第3期,頁137-265,2007年9月。15.陳忠五,不誠實廣告與溫泉住宅買賣契約-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6號判決評釋,台灣法學雜誌第219 期,頁40-48,2013年3月。16.許政賢,售屋廣告與消費者保護-最高院101台上246判決,台灣法學雜誌第198期,頁183,2012 年4月。17.楊淑文,定型化契約之管制與契約自由,政大法學評論第132期,頁166-196,2013年4月。18.楊芳賢,自兩件外國過失不實陳述判決論民法第二四五條之一第一項尤其第一款之妥適性,月旦法學雜誌,第251期,頁192-201,2016年4月。19.楊宏暉,信賴保護與締約資訊蒐集自我負責原則的修正-從資訊義務保護目的及私法制度保護面向談起,真理財經大學法學第四期,頁103-114,2010年3月。20.楊宏暉,析論通訊交易與訪問交易之資訊義務,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51期,頁10-36,2016年4月。21.楊宏暉,加盟契約中的資訊揭露,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54期,頁11-13,2017年1月。22.詹森林,買賣之物之瑕疵擔保-民法第三五四條最近重要實務之分析,月旦法學雜誌第261期,頁40-45,2017年2月。23.詹森林,出賣人附隨義務之實務發展-最高法院裁判之研究,法令月刊第61卷第3期,頁38-39,2010年3月。24.葉新民,德國民法上違反締約時說明義務之損害賠償責任-兼論以契約之回復原狀做為損害賠償方法在我國法上適用的可能性,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86期,頁62-90,2013年6月。25.謝哲勝,不動產仲介人對於委託人詢問事項的調查義務-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22號民事裁定評析,法令月刊第69卷8期,頁44-47,2018年8月。(三)、碩博士論文1.楊宏暉,締約前資訊義務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英文文獻(一)、書籍1.Beale Hugh,Mistake and Non-Disclosure of Facts,2012.2.Poole Jill,Textbook on contract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3.O`Sullivan Janet & Hilliard Jonathan,The law of contract,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4.4.Mulcahy Linda / Tillotson John,Contract law in perspective,4 th edition.5.Restatement of the Law Second Contracts,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1981.6.Restatement of the Law Second Torts,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1965-1977.7.Restatement of the Law Third Torts:Liability for Physical and Emotional Harm,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2010.8.Restatement of the Law Third Torts:Liability for Economic Harm,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2019.9.Cooter Robert / Ulen Thomas,Law & Economics,6th edition.(二)、期刊論文1.M.Johnson Alex,An economic analysis of the duty to disclosure information:lessons learned from the caveat emptor doctrine,page 18-30,2007.2.R.Hoffer Stephanie,Misrepresentation:The Restatement`s Second Mistake,University of Illinois law review,page 119-135,2014.三、德文文獻(一)、書籍1.Münchener Kommentar zum BGB,8Aufl.,2019.2.Nomos Kommentar-BGB Schuldrecht,2Aufl.,2012.四、網路資料1.https://allaboutuklaw.co.uk/consumer-protection-act/,最後瀏覽日:2020年7月10日。 | zh_TW |
dc.identifier.doi (DOI) | 10.6814/NCCU202001459 | en_U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