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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章程記載所營事業之意義
作者 林國全
日期 2004-03
上傳時間 12-十二月-2008 14:41:39 (UTC+8)
摘要 九十年修正前之公司法(以下稱「舊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一般認為本項規範源自英美法系之目的外行為理論。所謂目的外行為理論,簡言之,係謂法人之成立皆有其目的,法律亦僅在此目的範圍內承認其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故法人超越此目的範圍,即無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法人超越其目的範圍之行為,應屬無效。而公司成立之目的即為經營一定之事業,故公司之所營事業應記載於章程,並為公司之應登記事項,並以上述舊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拘束之。
關聯 月旦法學教室,17,32-33
資料類型 article
dc.creator (作者) 林國全zh_TW
dc.date (日期) 2004-03en_US
dc.date.accessioned 12-十二月-2008 14:41:39 (UTC+8)-
dc.date.available 12-十二月-2008 14:41:39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12-十二月-2008 14:41:39 (UTC+8)-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s://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4399-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九十年修正前之公司法(以下稱「舊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一般認為本項規範源自英美法系之目的外行為理論。所謂目的外行為理論,簡言之,係謂法人之成立皆有其目的,法律亦僅在此目的範圍內承認其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故法人超越此目的範圍,即無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法人超越其目的範圍之行為,應屬無效。而公司成立之目的即為經營一定之事業,故公司之所營事業應記載於章程,並為公司之應登記事項,並以上述舊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拘束之。-
dc.format application/en_US
dc.language zh-TWen_US
dc.language en-USen_US
dc.language.iso en_US-
dc.relation (關聯) 月旦法學教室,17,32-33en_US
dc.title (題名) 章程記載所營事業之意義zh_TW
dc.type (資料類型) articl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