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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銀行與客戶間民事紛爭及其解決途徑
Civil disputes between banks and customers and the solutions
作者 林姮妤
Lin, Heng-Yu
貢獻者 姜世明
林姮妤
Lin, Heng-Yu
關鍵詞 金融紛爭
民事紛爭
服務瑕疵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舉證責任
訴訟外紛爭處理機制 (ADR)
Financial Disputes
Civil Disputes
Service Defects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Financial Ombudsman Institution
Burden of Proof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
日期 2021
上傳時間 2-九月-2021 17:12:04 (UTC+8)
摘要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迅速擴散,各國金融市場劇烈震盪,政治、經濟和金融市場均受到嚴重衝擊,一時之間,疫情蔓延、金融市場崩潰、各國封鎖政策和經濟衰退引發前所未有的貨幣和財政政策恐慌。所幸,有鑑於2008年連動債金融風暴引發全球金融海嘯後,各國金融監理機關制定金融改革法規,使金融業的資本體質在面對此次疫情影響具有承受損失的能力,各國政府亦能謹慎利用國家地位進行各項政策以控管金融市場的震盪風險,險而使金融體系並未持續性發生重大損失,稍能保持金融市場之安定。但疫情對全球經濟產生的中期長期影響,無論是對企業、家庭和政府而言都並不樂觀,不僅出於當下的直接影響,如果美聯儲等全球央行持續啓動印鈔機,未來將引發全球流動性泛濫,更可能進一步壓縮風險溢價,預期未來將加劇金融、經濟體系的脆弱性,金融危機洪流之後,勢必又將帶來另一波金融紛爭亂象。
觀諸歷史,每一次金融重大危機事件後,隨之而來的是投資人與銀行間的金融交易紛爭淨增量的區間高峰,各國政府及金融監管單位不遺餘力地以加強風險防範、危機預警、消費者保護、投資者權益以及穩定市場秩序等面向做為改革重點,然而種種的金融改革是否對客戶與銀行間的交易紛爭具有預防避免的實質效果?又或是當客戶與銀行產生金融紛爭後,民眾有真正公平正義合理的裁決途徑可依循尋求救濟?另一方面,對於銀行業者及金融從業人員而言,提供金融專業服務的職能心態,在必須面對解決與客戶間因金融交易產生之紛爭的困境時,在某種程度上是否如同對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或銷售金融商品時的心態,將利益計算糾結在善與惡之間?
本文藉由提出銀行與客戶間因提供金融服務或銷售金融商品產生之各種類型的民事紛爭,探討各種服務瑕疵類型形成之原因以及其解決途徑之檢討,同時提出現行金融法規存在之疏漏,各項行政規範於實務運作中存在之灰色地帶,以期主管機關及法院未來能在客戶與銀行間之金融交易紛爭中,於兼顧金融消費者與銀行業者之權益下,均能以合乎公平正義之裁判回應客戶與銀行業者對法律之公平期待。
The rapid spread of COVID-19 in 2020, the global financial market shocks, political, economic, and financial markets have been seriously affected; the epidemic, market collapse, blockade, and recession triggered unprecedented monetary and fiscal policy panic, fortunately, because of the 2008 bond turmoil triggered by the financial tsunami, the financial regulatory authorities of various countries to develop economic reform regulations, so that the financial industry`s capital in the face of the impact of the epidemic is more capable of absorbing losses, Governments can also carefully use their national status to carry out policies to control the risk of shocks in financial markets, so that the financial system does not sustain significant losses, only to maintain the stability of financial markets slightly. But the medium- and long-term impact of the outbreak on the global economy, whether for businesses, households and governments, are not optimistic, not only for the immediate effect, such as the Federal Reserve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central banks continue to start printing machines, the future will trigger a flood of global liquidity, more likely to further compress the risk premium, the end is expected to increase the vulnerability of the financial and economic system, the financial crisis after the flood, will inevitably bring another wave of financial turmoil.
Looking at history, after every significant financial crisis event often lead to the peak of the net increase in financial transaction disputes between investors and banks, governments and economic, regulatory units spare no effort to strengthen risk prevention, crisis warning, consumer protection, investor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stability of market order as the focus of reform, but whether all kinds of financial reforms to customers and banks of transaction disputes have a natural effect of preventing avoidance? Or is it that when a customer has a financial dispute with a bank, the public has a real fair and just way to adjudicate and seek relief? On the other hand, for bankers and financial practitioners, is the functional mentality of providing profess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to some extent as it is for providing financial services to clients or selling economic goods, intersecting the calculation of benefits between good and evil when it comes to resolving disputes with clients over financial transaction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reasons for the formation of various types of service defects and the review of their solutions by proposing multiple types of civil disputes between banks and customers arising from the provision of financial services or the sale of economic goods, and at the same time puts forward the omissions existing in the existing financial regulations. The grey areas are living in the practical operation of various administrative norms.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and courts can take into accoun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financial consumers and bankers in future financial transaction disputes between customers and banks. Both can respond to the fair expectations of customers and bankers for the law with a fair and just judgment.
參考文獻 壹、中文文獻(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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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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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107961065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7961065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姜世明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作者) 林姮妤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作者) Lin, Heng-Yuen_US
dc.creator (作者) 林姮妤zh_TW
dc.creator (作者) Lin, Heng-Yuen_US
dc.date (日期) 2021en_US
dc.date.accessioned 2-九月-2021 17:12:04 (UTC+8)-
dc.date.available 2-九月-2021 17:12:04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2-九月-2021 17:12:04 (UTC+8)-
dc.identifier (其他 識別碼) G0107961065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37002-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107961065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迅速擴散,各國金融市場劇烈震盪,政治、經濟和金融市場均受到嚴重衝擊,一時之間,疫情蔓延、金融市場崩潰、各國封鎖政策和經濟衰退引發前所未有的貨幣和財政政策恐慌。所幸,有鑑於2008年連動債金融風暴引發全球金融海嘯後,各國金融監理機關制定金融改革法規,使金融業的資本體質在面對此次疫情影響具有承受損失的能力,各國政府亦能謹慎利用國家地位進行各項政策以控管金融市場的震盪風險,險而使金融體系並未持續性發生重大損失,稍能保持金融市場之安定。但疫情對全球經濟產生的中期長期影響,無論是對企業、家庭和政府而言都並不樂觀,不僅出於當下的直接影響,如果美聯儲等全球央行持續啓動印鈔機,未來將引發全球流動性泛濫,更可能進一步壓縮風險溢價,預期未來將加劇金融、經濟體系的脆弱性,金融危機洪流之後,勢必又將帶來另一波金融紛爭亂象。
觀諸歷史,每一次金融重大危機事件後,隨之而來的是投資人與銀行間的金融交易紛爭淨增量的區間高峰,各國政府及金融監管單位不遺餘力地以加強風險防範、危機預警、消費者保護、投資者權益以及穩定市場秩序等面向做為改革重點,然而種種的金融改革是否對客戶與銀行間的交易紛爭具有預防避免的實質效果?又或是當客戶與銀行產生金融紛爭後,民眾有真正公平正義合理的裁決途徑可依循尋求救濟?另一方面,對於銀行業者及金融從業人員而言,提供金融專業服務的職能心態,在必須面對解決與客戶間因金融交易產生之紛爭的困境時,在某種程度上是否如同對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或銷售金融商品時的心態,將利益計算糾結在善與惡之間?
本文藉由提出銀行與客戶間因提供金融服務或銷售金融商品產生之各種類型的民事紛爭,探討各種服務瑕疵類型形成之原因以及其解決途徑之檢討,同時提出現行金融法規存在之疏漏,各項行政規範於實務運作中存在之灰色地帶,以期主管機關及法院未來能在客戶與銀行間之金融交易紛爭中,於兼顧金融消費者與銀行業者之權益下,均能以合乎公平正義之裁判回應客戶與銀行業者對法律之公平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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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The rapid spread of COVID-19 in 2020, the global financial market shocks, political, economic, and financial markets have been seriously affected; the epidemic, market collapse, blockade, and recession triggered unprecedented monetary and fiscal policy panic, fortunately, because of the 2008 bond turmoil triggered by the financial tsunami, the financial regulatory authorities of various countries to develop economic reform regulations, so that the financial industry`s capital in the face of the impact of the epidemic is more capable of absorbing losses, Governments can also carefully use their national status to carry out policies to control the risk of shocks in financial markets, so that the financial system does not sustain significant losses, only to maintain the stability of financial markets slightly. But the medium- and long-term impact of the outbreak on the global economy, whether for businesses, households and governments, are not optimistic, not only for the immediate effect, such as the Federal Reserve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central banks continue to start printing machines, the future will trigger a flood of global liquidity, more likely to further compress the risk premium, the end is expected to increase the vulnerability of the financial and economic system, the financial crisis after the flood, will inevitably bring another wave of financial turmoil.
Looking at history, after every significant financial crisis event often lead to the peak of the net increase in financial transaction disputes between investors and banks, governments and economic, regulatory units spare no effort to strengthen risk prevention, crisis warning, consumer protection, investor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stability of market order as the focus of reform, but whether all kinds of financial reforms to customers and banks of transaction disputes have a natural effect of preventing avoidance? Or is it that when a customer has a financial dispute with a bank, the public has a real fair and just way to adjudicate and seek relief? On the other hand, for bankers and financial practitioners, is the functional mentality of providing profess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to some extent as it is for providing financial services to clients or selling economic goods, intersecting the calculation of benefits between good and evil when it comes to resolving disputes with clients over financial transaction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reasons for the formation of various types of service defects and the review of their solutions by proposing multiple types of civil disputes between banks and customers arising from the provision of financial services or the sale of economic goods, and at the same time puts forward the omissions existing in the existing financial regulations. The grey areas are living in the practical operation of various administrative norms.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and courts can take into accoun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financial consumers and bankers in future financial transaction disputes between customers and banks. Both can respond to the fair expectations of customers and bankers for the law with a fair and just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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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 2
第二節 研究方法 …………………………………………………………… 2
第三節 研究架構 …………………………………………………………… 2
第二章 銀行做為私法關係之主體 ………………………………………………… 4
第一節 銀行之定義 …………………………………………………………… 4
第二節 銀行之種類 …………………………………………………………… 7
第一項 商業銀行 ……………………………………………………… 8
第一目 商業銀行的業務範圍 ……………………………………… 8
第二目 商業銀行的特性 …………………………………………… 9
第二項 專業銀行 …………………………………………………… 10
第一目 專業銀行的分類 ………………………………………… 11
第二目 專業銀行的業務範圍 …………………………………… 11
第三目 專業銀行的特性 ………………………………………… 12
第三項 信託投資公司 ……………………………………………… 13
第一目 信託投資公司的業務範圍 ……………………………… 14
第二目 信託投資公司的特性 …………………………………… 15
第三目 信託投資公司的責任與義務 …………………………… 15
第四項 外國銀行 …………………………………………………… 15
第三節 銀行的性質 ………………………………………………………… 16
第四節 國家對銀行之控管 ………………………………………………… 19
第五節 契約自由之限制 …………………………………………………… 21
第六節 銀行做為契約主體之特殊性 ……………………………………… 24
第三章 銀行與客戶間之法律關係 ……………………………………………… 26
第一節 法依據 ……………………………………………………………… 26
第一項 銀行與客戶之契約關係 …………………………………… 28
第一目 民法上關係 ……………………………………………… 29
第二目 商法上關係 ……………………………………………… 29
第三目 金融消費者保護上關係 ………………………………… 30
第四目 保險法上之關係 ………………………………………… 30
第五目 銀行法上之關係 ………………………………………… 32
第六目 信託法及信託業法上之關係 …………………………… 33
第二項 銀行之法令遵循 …………………………………………… 34
第二節 各服務契約之定性 ………………………………………………… 36
第一項 存款契約 ……………………………………………………… 36
第二項 支票存款契約 ………………………………………………… 40
第三項 放款契約 ……………………………………………………… 41
第四項 信託契約 ……………………………………………………… 43
第五項 定型化契約 …………………………………………………… 43
第三節 與第三人關係 ……………………………………………………… 45
第四節 契約之訂立 ………………………………………………………… 46
第一項 要約 ………………………………………………………… 47
第二項 承諾 ………………………………………………………… 50
第三項 交錯要約 …………………………………………………… 51
第四章 銀行服務瑕疵之民事責任 ……………………………………………… 52
第一節 請求權基礎 ………………………………………………………… 52
第一項 民法第184條 ……………………………………………… 54
第二項 民法第227條及第227條之1 …………………………… 56
第三項 民法第230條 ……………………………………………… 57
第四項 民法第544條 ……………………………………………… 58
第五項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 ……………………………… 59
第六項 信託法第35條 …………………………………………… 60
第二節 銀行服務瑕疵之責任 ……………………………………………… 62
第一項 侵權行為 ……………………………………………………… 62
第一目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 62
第二目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 ……………………………… 68
第三目 民法第184條第2項 …………………………………… 68
第二項 債務不履行 …………………………………………………… 70
第一目 給付不能 ………………………………………………… 71
第一款 自始不能 …………………………………………… 71
第二款 給付自始主觀不能 ………………………………… 72
第三款 嗣後不能 …………………………………………… 72
第二目 給付遲延 ………………………………………………… 75
第三目 不完全給付 ……………………………………………… 78
第三項 民法第544條 ……………………………………………… 79
第四項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 ……………………………… 81
第五項 信託請求權 ………………………………………………… 83
第五章 銀行民事責任之消滅時效及舉證責任 ………………………………… 86
第一節 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 86
第一項 債務不履行 …………………………………………………… 88
第二項 侵權行為 ……………………………………………………… 89
第三項 違反委任契約之責任 ………………………………………… 90
第四項 信託責任 ……………………………………………………… 91
第五項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責任 …………………………………… 91
第二節 舉證責任 …………………………………………………………… 92
第一項 舉證責任分配概說 ………………………………………… 93
第二項 銀行民事程序之責任及舉證責任之減輕 ………………… 95
第一目 一般原則 ………………………………………………… 95
第二目 舉證責任之減輕 ………………………………………… 98
第六章 銀行民事紛爭解決機制之途徑及檢討 ………………………………… 105
第一節 基本紛爭解決途徑 ………………………………………………… 105
第一項 民事訴訟 ……………………………………………………… 105
第二項 調解 …………………………………………………………… 106
第一目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 ……………………………………… 107
第二目 法院調解 ………………………………………………… 107
第三項 和解 …………………………………………………………… 108
第一目 私人和解 ………………………………………………… 108
第二目 訴訟上和解 ……………………………………………… 108
第二節 其他訴訟外紛爭處理機制 ………………………………………… 109
第一項 ADR機制概說 ………………………………………………… 109
第一目 行政型、民間型ADR之法律效力 …………………… 110
第二目 ADR與訴訟比較 ………………………………………… 111
第三目 英國政府致力發展ADR作為解決消費紛爭的途徑 …… 113
第四目 英國消費者和業者在爭議解決過程中的經驗 ………… 115
第五目 ADR中的權力失衡 ……………………………………… 117
第二項 仲裁 …………………………………………………………… 120
第三項 調處及評議 …………………………………………………… 121
第一目 調處 ……………………………………………………… 123
第二目 評議 ……………………………………………………… 124
第三節 政治性介入 ………………………………………………………… 128
第一項 不良客戶的產地 …………………………………………… 128
第二項 專業理財顧問與服務員間的模糊界限 …………………… 130
第七章 客戶與銀行間民事紛爭之實務分析 …………………………………… 132
第一節 紛爭形成之原因 …………………………………………………… 132
第二節 服務瑕疵各類型 …………………………………………………… 132
第三節 損害賠償或補償 …………………………………………………… 134
第四節 類型化案例 ………………………………………………………… 138
第一項 違反受理業務應告知事項爭議 ……………………………… 138
第一目 金評中心案例 …………………………………………… 138
第二目 司法實務案例 …………………………………………… 140
第三目 本文見解 ………………………………………………… 143
第二項 違反產品條件或風險說明爭議 ……………………………… 144
第一目 金評中心案例 …………………………………………… 144
第二目 司法實務案例 …………………………………………… 145
第三目 本文見解 ………………………………………………… 146
第三項 違反客戶辦理金融商品適合度爭議 ………………………… 149
第一目 金評中心案例 …………………………………………… 149
第二目 司法實務案例 …………………………………………… 150
第三目 本文見解 ………………………………………………… 152
第四項 違反認識客戶(KYC)規範爭議 ……………………………… 154
第一目 金評中心案例 …………………………………………… 154
第二目 司法實務案例 …………………………………………… 157
第三目 本文見解 ………………………………………………… 161
第五項 違反(定期)履行報告及通知義務議 ……………………… 162
第一目 金評中心案例 …………………………………………… 162
第二目 司法實務案例 …………………………………………… 163
第三目 本文見解 ………………………………………………… 165
第六項 境外金融商品買賣爭議 ……………………………………… 165
第一目 金評中心案例 …………………………………………… 165
第二目 司法實務案例 …………………………………………… 169
第三目 本文見解 ………………………………………………… 173
第七項 其他爭議 ( 業務招攬爭議 ) ………………………………… 174
第一目 金評中心案例 …………………………………………… 174
第二目 司法實務案例 …………………………………………… 176
第三目 本文見解 ………………………………………………… 178
第八章 結論 ……………………………………………………………………… 180
參考文獻 …………………………………………………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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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7961065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金融紛爭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民事紛爭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服務瑕疵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舉證責任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訴訟外紛爭處理機制 (ADR)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Financial Disputes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Civil Disputes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Service Defects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 Act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Financial Ombudsman Institution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Burden of Proof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en_US
dc.title (題名) 銀行與客戶間民事紛爭及其解決途徑zh_TW
dc.title (題名) Civil disputes between banks and customers and the solutionsen_US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en_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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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陳彥廷,2017,論金融消費者之權益保障-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八條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碩士論文。
7、孫嘉佑,2011,我國民法時效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碩士論文。
8、董佩宜,2014,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於我國之實踐--以評價式調解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碩士論文。
9、鄭珮玟,2012,論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之相關法律問題─以歐盟境內相關制度為參考,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碩士論文。
10、戴和勝,2015,金融業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法律問題研究,國立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11、蘇明君,2018,銀行法令遵循制度相關問題之研究-以法遵、法務角色差異及重大裁罰個案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肆、外文文獻
1、Department for Business, Energy and Industrial Strategy. 2018. Resolving consumer disputes: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nd the Court System Final Report. P.2~P.3.
2、Fiss, Owen M. 1984. Against Settlement. Yale Law Journal 93:1073–90.
Fuller, Lon L. 1971. Mediation—Its Forms and Functions. Southern California Law Review 44:305–39. Galanter, Marc. 1974. Why the “Haves” Come Out Ahead: Speculations on the Limits of Legal Change. Law & Society Review 9:95–160.
3、Genn, Hazel. 1998. The Central London County Court Pilot Mediation Scheme: Evaluation Report. London: Lord Chancellor’s Department.
4、ICF. 2016. ADR Consumer CATI. In taking your problem to Court, were you hoping to... [Q3a]. N=200; ICF. 2017. Courts Consumer CATI. In taking your problem to Court, were you hoping to... [Q3a]. N=200; and ICF. 2017.
5、ICF. 2016. ADR Consumer CATI. What type of problem did you experience when using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Was it to do with...? [Q8a]. N=92. Multiple choice possible. The total share of respondents experiencing a problem is 46 per cent (92 out of 200).
6、McEwen, Craig A. 1994. An Evaluation of the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s Pilot Mediation Program (Contract No. 2/0011/0168). Washington, DC: Center for Dispute Settlement.
7、Stuart, Kenneth K., and Cynthia A. Savage. 1997. The Multi-Door Courthouse: How It’s Working. Colorado Lawyer 26:13–18.
8、Wissler, Roselle L. 1997. The Effects of Mandatory Mediation: Empirical Research on the Experience of Small Claims and Common Pleas Courts. Willamette Law Review 33:56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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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identifier.doi (DOI) 10.6814/NCCU202101464en_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