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ontributor.advisor | 楊淑文 | zh_TW |
dc.contributor.advisor | Yang, Shu-Wun | en_US |
dc.contributor.author (作者) | 何一民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 (作者) | He, Yi-Min | en_US |
dc.creator (作者) | 何一民 | zh_TW |
dc.creator (作者) | He, Yi-Min | en_US |
dc.date (日期) | 2021 | en_US |
dc.date.accessioned | 1-十月-2021 10:08:28 (UTC+8) | - |
dc.date.available | 1-十月-2021 10:08:28 (UTC+8) | - |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 1-十月-2021 10:08:28 (UTC+8) | - |
dc.identifier (其他 識別碼) | G0108651031 | en_US |
dc.identifier.uri (URI) |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37306 | - |
dc.description (描述) | 碩士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國立政治大學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法律學系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108651031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 近年來,國內雖以高科技工業如半導體產業為經濟發展核心,以往的工業火車頭「建築、營造工業」成長動能已日漸趨緩,然而,政府意識到前瞻建設計畫之運行、社會住宅及都更危老改建需求仍仰賴於營造工業,遂逐步採取許多改革措施諸如政策性擴張投資、協助技術創新與轉型、完善營造法制環境等,以期帶動營造產業之復甦。其中關於法制現況,工程履約流程中最為常見的議題,除承包商應如期完工外,莫過於工程瑕疵衍生之爭端,此殊值業主與承包商重視。事實上,民法與工程相關法令雖有瑕疵救濟規範,卻不足以因應實務上變化多端之瑕疵紛爭,因此,本論文擬以工程產生瑕疵時應如何救濟作為研究目標。工程生命週期中產生瑕疵並受業主發現的時點,區分為承商施工期間、業主驗收程序與業主使用階段,雙方就上述三個階段產生之瑕疵該如何處理並界定法律關係?本論文主軸承商之保固責任究係上述三項階段中之哪一階段?為何民法承攬針對工作物瑕疵已存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還需另行創設保固制度?此兩制度之關聯性何在?應如何精準操作?均為本論文所關切之議題。正因我國工程保固法制諸多概念沿襲英美工程契約所慣用條款,並逐步發展成工程慣例,法律人員在無法正確理解保固制度發展脈絡之情況下,時常誤解法律關係進而錯誤適用法律。職此,誠有必要釐清工程保固制度之基本架構與其性質所屬,方能重新認識工程保固制度並定紛止爭工程瑕疵之疑慮。此外,業主若藉定型化契約之手,針對工程瑕疵設計出風險分配不甚公平、合理的保固條款,承商該如何應對?保固條款若有所缺漏,應如何進行契約漏洞之填補?此時,民法承攬之瑕疵擔保規範與FIDIC國際營建工程契約又扮演著何種要角?工程裁判實務上針對瑕疵之重要爭議又該如何精確地解決?亦為本論文研究方向。以下,本論文將陸續梳理上述爭議並提出一己之見,希冀能夠勾勒出一套完整的工程瑕疵救濟制度,創造美好的工程法制環境。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 In recent years, although high-tech industries such as semiconductor industries are the core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Taiwan, the growth momentum of the former industrial locomotive "building and construction industry" has been slowing down, however, the government is aware that the operation of forward-looking construction projects, social housing and the needs of the old and dangerous renovation still depend on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so it has gradually taken many reform measures such as policy expansion of investment, assistance in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nd transform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is still relying on the demand for social housing and urban renewal. The most common issue in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ing process, in addition to the contractor`s responsibility to complete the project on time, is the disputes arising from construction defects, which deserve the attention of owners and contractors. In fact, although there are civil law and engineering-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remedies for defects, they are not sufficient to respond to the changing disputes over defects in practice, therefore, this paper intends to focus on how to provide remedies when defects arise in construction.The point in the life cycle of the project when the defect is discovered by the owner is divided into the contractor`s construction period, the owner`s acceptance procedure and the owner`s use stage. Which of the above three stages is the warranty responsibility of the main bearing contractor in this paper? Why does the civil law take the responsibility of guaranteeing the defects of the workpiece and create a separate warranty system? What is the relevance of these two systems? How should they be precisely operated? These are the issues of concern in this paper. Because many concepts of the legal system of construction warranty in China have been inherited from the usual terms of the British and American construction contracts and have gradually developed into engineering practices, legal practitioners often misunderstand the legal relationship and misapply the law when they cannot correctly underst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warranty system. In this regard,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basic structure and nature of the warranty system in order to understand the warranty system again and to settle the doubts about the defects of the project.In addition, what should the contractor do if the owner, through the hand of a formalized contract, designs a warranty clause that is not fair and reasonable in terms of risk allocation for construction defects? If there are any gaps in the warranty, how should the loopholes in the contract be filled? What is the role of the civil law warranty and FIDIC international construction contracts in this regard? How to precisely resolve the important disputes against defects in the engineering adjudication practice? This paper is also a research direction. In the following, this paper will sort out the above controversies and put forward its own opinions, hoping to outline a complete engineering defect remedy system and create a good engineering legal environment. | en_US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第一章 緒論 1第一節 研究動機 1第二節 問題意識 2第一項 基本立場 2第二項 建構問題意識 2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4第一項 劃定研究範圍 4第二項 研究方法 5第一款 國內文獻研究法 5第二款 比較法研究 6第三款 實證研究法 6第四節 章節架構 6第二章 工程契約之法律性質 9第一節 工程契約總說 9第一項 工程概念之探討 9第二項 工程契約之意義與組成 10第一款 工程契約之意義 10第二款 工程契約之組成 10一、契約主文 11二、設計圖說 11三、施工規範 11四、工程數量表 12第三項 工程契約之定性 12第一款 學者意見 13第二款 裁判實務 14第三款 本文淺見 14第四項 工程契約之特性 15第一款 有償、雙務契約 16第二款 不要式契約 16第三款 具長期履行特質之一時性契約 16第四款 專業性高 17第五款 工程標的金額龐大 17第六款 契約履行期長 18第七款 不可預見之風險性高 18第八款 法規複雜度高 19第五項 工程契約之類型 19第一款 以業主是否為政府機關區分 19一、公共營建工程契約 19二、民間營建工程契約 20第二款 以計價方式區分 20一、總價決標式契約 (Lump-Sum Contracts) 20二、單價決標式契約 (Unit-Price Contracts) 21三、數量精算式總價承包契約 (Measure and Value Contracts) 22四、成本加報酬式契約 (Cost-Plus-fee Contracts) 23第三款 以承包工作內容區分 23一、設計後營造契約 (Traditional Design-then-Construct Contract) 24二、設計兼營造契約 ( Design-Construct Contract) 24三、專案管理契約 (Professional-Construction-Management Contract) 24四、統包契約 (Turnkey or 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 Contract) 25第四款 以工程團隊區分 25一、單獨承攬 25二、聯合承攬 (Joint Venture) 26第二節 工程契約之風險分配 27第一項 從民法承攬之瑕疵擔保制度談起 28第一款 承攬工作物所面臨之風險 28一、給付與對待給付危險 28二、履行不能 29三、材料毀損滅失危險 29四、工作物瑕疵 29第二款 承攬契約瑕疵擔保責任之基本規範 30一、制度緣起 30二、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性質 30(一)與買賣契約相較 31(二)承攬契約 31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內容 32(一)成立要件 32(二)法律效果 35第二項 工程風險分配與定型化約款效力規制 38第一款 工程風險之意義 38第二款 風險管理與風險分配 39第三款 合理的風險分配依據 39一、法律重要基本原則 39二、法律經濟分析 40第四款 工程實務上風險分配現況 41第五款 工程定型化契約之內容控制 42一、不當風險分配條款之效力管控 42(一)裁判實務 43(二)學者意見 44(三)本文淺見 45二、效力控管後之法源依據與適用順序 48(一)法律 48(二)習慣 48(三)法理 49三、小結 51第三章 我國工程保固法制之基本結構 53第一節 保固之意義 54第一項 我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54第一款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之規範架構 55一、業主風險 55二、承商風險 55第二款 保固之定義 55一、工程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民國109年12月版) 56二、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各機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民國109年8月版) 56三、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一般條款(民國107年3月版) 57第二項 裁判實務 57第三項 學者意見 57第四項 小結 58第二節 保固條款之要件與範圍 58第一項 瑕疵存在-以瑕疵認定為中心 58第一款 裁判實務 59第二款 學者意見 60第三款 本文淺見 61第二項 以瑕疵發現時點為界分 62第一款 施工階段 63一、施作品質不佳 63二、施工中已發現具體瑕疵 64(一)裁判實務 65(二)學者意見 65(三)本文淺見 66第二款 驗收階段 66一、完工之意義 67(一)裁判實務 67(二)學者意見 69(三)小結 70二、完工之法律效果 70(一)工程瑕疵與報酬請求 70(二)逾期違約金責任 74三、驗收之意義 75四、驗收合格之法律效果 77(一)機關遲延或拒不驗收 77(二)機關未驗收即先行使用 80五、小結 82第三款 保固階段 83一、保固期間之意義 83二、保固期間之長短 84三、保固期間之起算與屆至 84(一)保固期間之起算 84(二)保固期間之屆至 85第三項 以承包商可歸責為限 86第三節 保固條款之效力 87第一項 修復工程瑕疵 88第二項 負擔修繕費用 88第三項 小結 88第四項 小結 89第四節 保固責任之擔保-保固保證金 89第一項 保固保證金之作用 89第二項 保固保證金之提出與發還 90第三項 保固保證金之性質論 92第一款 違約定金 93第二款 違約金 93第三款 瑕疵修補費用暨減少報酬請求 94第四款 信託的讓與擔保 94第五款 現金之擔保給付 95第六款 本文淺見 96第五節 技術性保固條款 98第一項 瑕疵鑑定條款 98第二項 再行測試條款 99第三項 會勘條款 100第四項 保固期滿通知書條款 100第五項 清運條款 101第六項 干擾使用條款 101第六節 保固條款之性質論 101第一項 義務類型 102第一款 債之關係義務群 102第二款 保固條款之義務類型 103一、保固之修繕瑕疵條款 103(一)從給付義務 103(二)附隨義務 104(三)主給付義務 105(四)小結 105二、技術性保固條款 106第二項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性格 106第一款 裁判實務 107一、保固責任具有物之瑕疵擔保屬性 107(一)以保固責任本質為論證 107(二)以保固期為論證 107二、保固責任獨立於瑕疵擔保體系外 108第二款 學者意見 109一、保固責任具有物之瑕疵擔保性格 109二、保固責任屬獨立之擔保修繕制度 110三、以是否創設瑕疵擔保所無事項為判準 112第三款 本文淺見 113一、非屬單純品質保證和獨立之擔保 113二、確立保固責任之從屬性擔保性格 115(一)歸責體系之更動 116(二)保固期起算時點之再認識 116(三)獨立修繕制度自由競合之不當 119(四)其他非核心保固條款之性質 120(五)英美工程實務觀點 121三、小結 125第四章 工程保固條款之管控與重構 129第一節 FIDIC營建工程契約之接收後缺陷修繕制度 129第一項 FIDIC工程契約之定位 130第二項 FIDIC工程契約之規範架構 131第一款 業主風險 133第二款 承商風險 134第三項 FIDIC工程契約接收後缺陷修繕制度之分析 134第一款 完成未完成工作及缺陷修繕 135第二款 缺陷修補費用 137第三款 缺陷通知期之延長 138一、何謂缺陷通知期 138二、缺陷通知期之延長 139第四款 承商未能修繕瑕疵 140第五款 現場外修復 143第六款 再行測試 144第七款 進入權 145第八款 承商之鑑定調查 146第九款 履約證書 147第十款 未完成之義務 148第十一款 清理現場 149第十二款 履約保證機制 150第二節 我國保固條款之規制與形塑 151第一項 我國既有保固條款之司法效力控制 151第一款 保固期延長之極限 152一、問題提出 152二、我國裁判實務現況 153三、分析檢討 154第二款 保固擔保之不當抵充 156一、問題提出 156二、我國裁判實務現況 158三、分析檢討 159(一)保固擔保範圍之界限 160(二)保固保證金返還債權之抵銷容許性 163第三款 保固保證金之繳納與尾款給付之不當掛勾 165一、問題提出 165二、我國裁判實務現況 166三、分析檢討 167第四款 瑕疵鑑定單方掌控權之不妥 169一、問題提出 169二、我國裁判實務現況 170三、分析檢討 172第二項 我國保固條款之重塑 176第一款 瑕疵修繕流程之細緻化 177一、瑕疵雙邊鑑定權與修補計畫書 177二、重行測試之積極義務 178三、無法使用期間保固期不計入之界限 179四、場外修復程序 179五、工地探勘權利 180六、保固責任終了之認定 181七、清運條款 183第二款 建構承商不為修補之處置 184一、賦予第二次修補機會之必要性? 185二、新作義務 185三、承商拒絕修補權利 186四、修補費用額度調控 188五、他人代修之保固責任 189六、業主減少報酬及解除契約權利 189七、業主損害之完整填補 192(一)瑕疵損害與瑕疵結果損害 192(二)重新招標之價差損害 196(三)修補期間所生無法使用收益工程之損害 199第五章 工程保固司法爭議問題之研析 203第一節 保固責任之終結 203第一項 非屬保固責任範疇 203第一款 不可抗力責任 203第二款 設計圖說不當 204一、裁判實務 204二、學者意見 205三、本文淺析 206第三款 有償保養責任 208第二項 契約終止與保固責任 209第一款 否定見解 209第二款 肯定見解 210第三款 本文淺析 210第三項 業主核准建材與保固責任 211第二節 保固責任之減輕 212第一項 與有過失 212第一款 監造商未詳加監督 212一、裁判實務 213二、學者意見 213三、本文淺析 214第二款 保固保證金抵充修繕費用 214一、否定見解 214二、肯定見解 215三、本文淺析 215第二項 舉證責任分配 217第一款 民法瑕疵擔保規範之舉證責任分配 217一、裁判實務 217二、學者意見 217第二款 保固約款之舉證責任分配 218一、裁判實務 218二、學者意見 219第三款 本文淺析 219第三節 保固責任之擴張 221第一項 廠商修補費用之預付 221第一款 裁判實務 222第二款 學者意見 222第三款 本文淺見 223第二項 分包商之保固責任 224第三項 減價驗收與保固責任 225第一款 減價驗收與保固責任之區辨 225第二款 減價驗收伴隨保固責任之擴張 226第四節 保固期 227第一項 機關未驗收即先行使用 227第一款 裁判實務 228第二款 學者意見 229第三款 本文淺析 230第二項 機關怠於或拒絕驗收 231第一款 裁判實務 231第二款 學者意見 232第三款 本文淺析 232第三項 機關無法使用期間之保固期計算 234第五節 保固責任之擔保 235第一項 保固保證金 235第一款 保固保證金之拆分 235第二款 業主未催告廠商修繕即自行修補瑕疵 236一、裁判實務 236二、學者意見 237三、本文淺析 238(一)以保固條款或民法第493條第2項規定為請求基礎 238(二)以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為請求基礎 239第三款 保固期滿與保固責任解消 240第四款 保固保證金之發還與利息請求 242第五款 保固保證金返還請求乃不確定清償期限債權? 244一、保固保留款之法律定性 244二、保固保留款返還請求之清償期限性格 245(一)確定清償期限 245(二)不確定清償期限 246(三)本文淺析 247第六款 保固保證金返還請求之時效 248一、二年時效 248二、五年時效 249三、十五年時效 249四、本文淺析 250第七款 保固保證金之扣押 251第八款 保固保證金之不予發還 252一、保固瑕疵致第三人受有損傷 252二、廠商具有圍標情事 254(一)裁判實務 255(二)學者意見 256(三)本文淺析 256第二項 保固保證金之替代 257第一款 銀行保固保證金保證書附立即照付約款之定性 257一、問題提出 257二、國內裁判和文獻觀察 258(一)獨立之擔保付款契約 259(二)保證契約 260三、本文淺析 260第二款 保固保證廠商之權利架構 262一、問題提出 262二、國內裁判和文獻觀察 263(一)債權讓與型擔保契約 263(二)付款之承諾 264(三)債務承擔兼債權讓與 264(四)債權讓與型保證契約 265(五)契約承擔 266三、本文淺析 267第六章 結論與展望 271第一節 研究成果 271第一項 營建工程契約風險分配之疑慮 271第二項 回顧我國工程保固法制 272第一款 我國工程保固制度之運作模式 272第二款 釐清保固條款對於我國民法制度的意義 273第三項 我國工程保固條款之再建構 274第一款 定型化工程保固條款之效力管控 275第二款 完整化工程保固法律制度 276一、增設瑕疵修繕技術性規範 276二、建構承商不為修補之處置 277第四項 分析檢討工程保固之裁判實務爭議 278第一款 排除保固責任 278第二款 減輕保固責任 278第三款 加重保固責任 279第四款 保固期 279第五款 保固責任之擔保 279第二節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修正建議 280第一項 保固制度 281第二項 保固保證金 288第三項 工程尾款給付條件 288參考文獻 289 | zh_TW |
dc.format.extent | 9937407 bytes | - |
dc.format.mimetype | application/pdf | - |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8651031 | en_US |
dc.subject (關鍵詞) | 工程驗收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工程保固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保固期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保固保證金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FIDIC契約條款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Employer’s Taking Over | en_US |
dc.subject (關鍵詞) | Defects after Taking Over | en_US |
dc.subject (關鍵詞) | Defects Notification Period | en_US |
dc.subject (關鍵詞) | Defects Liability Security | en_US |
dc.subject (關鍵詞) | FIDIC Contract Clauses | en_US |
dc.title (題名) | 營建工程契約保固制度之研究 | zh_TW |
dc.title (題名) | A Study on the Warranty against Defects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 | en_US |
dc.type (資料類型) | thesis | en_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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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芷晴,工程契約之瑕疵擔保制度,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9年1月。19. 張梓萱,論違反強行規定之法律行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9年6月。20. 張鈞翔,保固制度之法律研究-以政府工程採購為中心,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0年。21. 張藝懷,我國工程承攬契約中工作毀損滅失風險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年7月。22. 黃紋綦,工程契約風險之研究-以公共工程為中心,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7月。23. 黃正光,論工程契約之擔保-以押標金、保留款與保固保證金為中心,東海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20年7月。24. 梁育銘,FIDIC契約條款與我國公共工程契約之比較研究-以工程保固制度為中心,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7年7月。25. 郭致遠,論營建工程之瑕疵擔保責任-以承攬人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為中心,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專業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6月。26. 曾婉雯,工程契約中之契約調整權-以情事變更原則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年1月。27. 葉曉青,營繕工程分包商工程款債權之保障,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專業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年6月。28. 湯毓勳,公共工程保固條款之研究,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碩士論文,2003年7月。29. 楊忠憲,研擬高速公路鋪面整修工程之保固條款,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年7月。30. 詹森林,物之抽象使用利益之損害賠償,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84年6月。31. 蔡育英,工程契約中承包商之瑕疵擔保責任相關問題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3年1月。32. 潘怡廷,工程契約之履行與擔保-以保證廠商及監督付款之實務問題為核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4年7月。33. 蕭偉松,論營建工程遲延與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年8月。34. 藍秉強,由木柵線捷運工程仲裁案論工程遲延免責約款及風險分配,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5年6月。35. 蘇珈漪,工程契約中定作人協力義務之問題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2年7月。五、政府出版品1. 司法院編,司法院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資料彙編(六),司法院出版,1990年。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爭議處理事件案源及問題類型分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出版,初版,2004年6月。3. 高明發,承攬之理論與實務,收錄於司法研究年報第22輯第3編,司法院出版,初版,2002年11月。六、研討會及研究報告1. 楊淑文,工程契約之危險承擔與情事變更原則,發表於:臺灣工程法學會,2011年3月。2. 楊淑文,工程契約中風險分配與契約調整-以有償契約之對價關係為分析基礎,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期末報告,2018年10月。3. 顏玉明,FIDIC國際工程標準契約與工程採購契約要項相關問題之研究,2008年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2008年。4. Stephan Lorenz教授於最高法院針對講題「承攬契約與工程承攬契約」之演講稿,葉婉如教授翻譯,2019年5月。七、中文譯本1. Claus-Wilhelm Canaris著,林美惠譯,Grundgedanken und Entwicklung des deutschen Vertragsrecht (民事法的發展及立法-德國契約法的基本理念及發展),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28卷,第3期,頁337-375,1999年4月。2. Dieter Medicus著,杜景林、卢谌譯,Schuldrecht Ⅱ Besonderer Teil (德国债法分论),法律出版社,初版,2007年7月。3. Thomas A. Mauet 著,蔡秋明、方佳俊譯,Trial Techniques (訴訟技巧),商周出版,初版,2008年5月。八、契約範本1. 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各機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民國109年8月版)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民國109年12月版)3.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一般條款(民國107年3月版)4. 高雄市政府公共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民國108年4月版)5. 經濟部水利署工程契約書(民國110年1月版)6. 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民國109年8月版)貳、外文文獻 (按著者姓氏字母排序)一、英文文獻1. Akhtar Surahyo, Understanding construction contracts : Canadian and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Cham : Springer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 (1st ed. 2018).2. Axel-Volkmar Jaeger & Götz-Sebastian Hök, FIDIC : a guide for practitioners, New York : Springer, (1st ed. 2010).3. British Standard No: 4778: Section 3.1: 1991 - Quality vocabulary. Availability, reliability and maintainability terms. Guide to concepts and related definitions.4. Ben Beaumont, FIDIC red book : a commentary, Abingdon, Oxon : Informa Law from Routledge, (1st ed. 2019).5. Ellis Baker & Ben Mellors & Scott Chalmers & Anthony Lavers, FIDIC contracts : law and practice, London : Informa, (1st ed. 2009).6. Halsbury’s Laws of England, Volume 4(3).7. Julian Bailey, Construction law V2, London : Informa Law, (1st ed. 2011).8. Jeremy Glover & Simon Hughes, Understanding the new FIDIC red book : a clause-by-clause commentary, London : Sweet & Maxwell, (1st ed. 2006).9. Kevin Barrett, Defective construction work and the project team, Ames, Iowa : Wiley-Blackwell, (1st ed. 2008).10. Keith Pickavance, Construction law and management, London : Informa, (1st ed. 2007).11. Michael F. James, Construction law : liability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defective buildings, Basingstoke, New York : Palgrave, (2nd ed. 2002).12. Nael G. Bunni, The FIDIC forms of contract the fourth edition of the Red Book, 1992, the 1996 Supplement, the 1999 Red Book, the 1999 Yellow Book, the 1999 Silver Book, Malden, MA : Blackwell Pub, (3rd ed. 2005).二、德文文獻1. Funke, Nicklisch/Weick/Jansen/Seibel (Hg.), VOB Teil B Vergabe- und Vertragsordnung für Bauleistungen Kommentar, 5. Auflage 2019.2. Sacher, Ganten/Jansen/Voit (Hg.), Beck`scher VOB-Kommentar Vergabe- und Vertragsordnung für Bauleistungen, Teil B, 3. Auflage 2013.3. Thierau, Kapellmann/Messerschmidt (Hg.), VOB Teile A und B Vergabe- und Vertragsordnung für Bauleistungen mit Vergabeverordnung, 7. Auflage 2020.4. Wieseler, Cramer/Kandel/Preussner (Hg.), BeckOK VOB/B, 42. Edition 2021.5. Weise, Sicherheiten im Baurecht (Praxishandbuch), 1. Auflage 1999.三、契約範本與指南1. 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enieurs-Conseils,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2017).2. 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enieurs-Conseils, FIDIC Guide, (1st ed. 2000).3. Deutschen Vergabe- und Vertragsausschuß für Bauleistung, Vergabe-und Vertragsordnung für Bauleistung/Teil B: Allgemeine Vertragsbedingungen für die Ausführung von Bauleistungen. (2016). | zh_TW |
dc.identifier.doi (DOI) | 10.6814/NCCU202101603 | en_U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