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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街頭藝人審查許可制與法律保留原則--司法院釋字第806號解釋評析
作者 詹鎮榮
貢獻者 法律系
關鍵詞 街頭藝人; 司法院釋字第806號解釋; 公物特別使用; 法律保留原則; 自治法規
日期 2021-10
上傳時間 27-十二月-2022 09:06:27 (UTC+8)
摘要 人民利用道路等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以維生計,向來在行政法學上定位為公物之特別使用,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未予許可,非對申請人構成基本權之侵害。然司法院釋字第 806 號解釋從人權保障角度出發,認街頭藝人於公共空間展演,亦受職業自由及藝術自由之保障。審查許可制係限制其基本權,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本文從公共空間具基本權及公益實現多元功能之當代意義角度出發,原則上支持大法官之憲法視野,以基本權評價特別使用許可法制,賦予傳統公物法新意。然臺北市街頭藝人許可制度是否有違法律保留原則,本文認為在公物特別使用範疇內,恐有商榷餘地。
關聯 台灣法律人, No.4, pp.27-42
資料類型 article
dc.contributor 法律系
dc.creator (作者) 詹鎮榮
dc.date (日期) 2021-10
dc.date.accessioned 27-十二月-2022 09:06:27 (UTC+8)-
dc.date.available 27-十二月-2022 09:06:27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27-十二月-2022 09:06:27 (UTC+8)-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42795-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人民利用道路等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以維生計,向來在行政法學上定位為公物之特別使用,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未予許可,非對申請人構成基本權之侵害。然司法院釋字第 806 號解釋從人權保障角度出發,認街頭藝人於公共空間展演,亦受職業自由及藝術自由之保障。審查許可制係限制其基本權,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本文從公共空間具基本權及公益實現多元功能之當代意義角度出發,原則上支持大法官之憲法視野,以基本權評價特別使用許可法制,賦予傳統公物法新意。然臺北市街頭藝人許可制度是否有違法律保留原則,本文認為在公物特別使用範疇內,恐有商榷餘地。
dc.format.extent 130 bytes-
dc.format.mimetype text/html-
dc.relation (關聯) 台灣法律人, No.4, pp.27-42
dc.subject (關鍵詞) 街頭藝人; 司法院釋字第806號解釋; 公物特別使用; 法律保留原則; 自治法規
dc.title (題名) 街頭藝人審查許可制與法律保留原則--司法院釋字第806號解釋評析
dc.type (資料類型) artic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