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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契約解除下之回復原狀
Restitution of Contract after Termination
作者 陳羿諠
Chen, I-Hsuan
貢獻者 王千維
陳羿諠
Chen, I-Hsuan
關鍵詞 契約解除
回復原狀
原物返還
不能返還
價額償還
不當得利
日期 2024
上傳時間 4-九月-2024 14:30:37 (UTC+8)
摘要 契約一經訂立,本於契約嚴守原則,當事人原則上應遵守契約內容所規範之權利義務關係,不得隨意違反契約義務或脫離契約關係。惟一方當事人發生債務不履行之情事時,如要求他方嚴守契約不得解除,反而不利於交易活動之開展。因此,契約解除制度的存在本身即活泛了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之理念,有利於工商業社會蓬勃發展。 隨著解除權人解除契約,原契約當事人間將發生回復原狀關係。我國傳統學說及實務長久以來將契約解除回復原狀關係視為不當得利制度的一環,民法第259條與不當得利之關係亦在請求權競合說與法條競合說中擺盪。新近學說援引外國立法例,嘗試將契約解除回復原狀關係自不當得利制度中獨立而出,使契約解除回復原狀關係發生質變,用以解決契約解除所衍生之問題。在我國實務長年堅守直接效果說之背景下,本文回顧了契約解除制度之發展歷史及目的後,在契約解除性質論之爭議中選擇了直接效果說,並嘗試透過解釋論之方式,說明直接效果說之優勢。 透過詳細探討第259條第1款至第5款之內容,得以發現原物返還及其所生之用益、費用之返(償)還在學說及實務上所生之問題。若應返還之物不能返還時,契約解除前給付物即陷於返還不能者,則涉及第262條解除權消滅及第259條第6款價額償還義務之適用問題。其中第262條前段所稱之「可歸責」及「不能返還」在內涵及判準上有待填充,而第259條第6款所稱之「不能返還」及價額償還義務之規定,亦應與不當得利第181條、第182條及第183條等規定對照觀察。經辨明契約解除回復原狀關係之內容與不當得利法律效果之異同,本文認為應採取請求權競合說調和契約解除回復原狀關係與不當得利間之關係。
參考文獻 一、 中文書籍(作者姓氏筆劃順) 王千維,種類之債與給付不能,一版,2016 年 10 月,新學林。 王澤鑑,不當得利,增訂新版,2015 年 1 月,自版。 王澤鑑,民法物權,增訂二版,2015 年 9 月,自版。 王澤鑑,債法原理,增訂新版,2021 年 3 月,自版。 史尚寬,債法總論,訂正再版,1983 年 3 月,自版。 史尚寬,債法各論,初版,1960 年 11 月,自版。 林誠二,債法總論新解(下),初版,2010 年 3 月,瑞興。 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下),新訂一版,2001 年 2 月,自版。 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上冊,修訂版,2020 年 4 月,自版。 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下冊,修訂版,2020 年 4 月,自版。 梅仲協,民法要義,修訂新版,1966 年 3 月,自版。 陳自強,契約給付之返還關係:契約法之現代化VI,初版,2021 年 8 月,元照。 黃茂榮,買賣法,增訂五版,2002 年 5 月,自版。 黃茂榮,不當得利,初版,2011 年 7 月,自版。 黃立,民法債編總論,修正三版,2006 年 11 月,自版。 鄭玉波著、陳榮隆修訂,民法債編總論,修訂二版,2002 年 6 月,三民。 鄭玉波,民法債編各論(下冊),十七版,1997 年 8 月,自版。 鄭冠宇,民法物權,十版,2020 年 7 月,自版。 劉春堂,民法債編通則(一)契約法總論,增修版,2011 年 12 月,自版。 劉春堂,民法債編通則(中),初版,2021 年 4 月,自版。 劉春堂,民法債編各論(下),修訂版,2012 年 2 月,自版。 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修訂七版,2020 年 9 月,自版。 戴修瓚,民法債編各論,五版,1959 年 4 月,文光。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外國法編譯委員會,德國民法,初版,1965 年 5 月,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財團法人台大法學基金會,德國民法(上)——總則編、債編、物權編,二版,2016 年 10 月,元照。 二、 專書論文(作者姓氏筆劃順) 邱聰智,回復原狀之規範意義——類型思維舉隅之,載:民事法學新思維之開展:劉春堂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頁 327–362,2008 年 5 月。 劉春堂,契約解除與保證人責任,載:民商法論集(一),頁 167–184,2008 年 5月。 三、 期刊論文(作者姓氏筆劃順) 王千維,種類之債下債務人之主給付義務,政大法學評論,145 期,頁 257– 338, 2016 年 6 月。 王千維,無權占有人對占有物之使用收益──評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938 號民事判決,新學林法學,3 期,頁 65–78,2024 年 6 月。 王千維,解除契約與無權占有──評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615 號民事裁 定,裁判時報,144 期,頁 22–30,2024 年 6 月。 吳從周,違約金債權是否為從權利?,月旦法學教室,193 期,頁 9–12,2018 年 11月。 林誠二,論附隨債務之不履行與契約之解除,中興法學,18 期,頁 245–253, 1982年 3 月。 陳自強,雙務契約不當得利返還之請求,政大法學評論,54 期,頁 205–250, 1995年 12 月。 陳忠將,論契約解除後受領給付標的物回復請求關係之規範——以現行德國民法第 346 條相關規定為中心之探討,華岡法粹,64 期,頁 183–246,2018 年 6 月。 陳洸岳,契約解除時之連帶保證人的責任,月旦法學教室,41 期,頁 12–13, 2006 年 3 月。 陳洸岳,契約解除之給付物的「返還不能」——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 五三九號判決評,台灣法學雜誌,21 期,頁 41–52,2001 年 4 月。 蔡晶瑩,契約解除之效力,月旦法學教室,183 期,頁 12–14,2018 年 1 月。 黃三榮,論契約解除回復原狀之效力,軍法專刊,32 卷 12 期,頁 17–23,1986 年 12 月。 游進發,解除債務人原物返還義務與代替物,台灣法學雜誌,150 期,頁 157–158, 2010 年 4 月。 游進發,契約解除、回復原狀與損害賠償義務,臺北大學法學論叢,79 期,頁207–277,2011 年 9 月。 楊芳賢,受領之給付物毀損滅失等對解除(權)之影響及如何償還價額之問題序論,臺大法學論叢,31 卷 4 期,頁 199–242,2002 年 7 月。 楊芳賢,解除契約後對受領給付之第三人請求回復原狀之法律依據──最高法院九二年台上字第一一八九號判決評釋──,台灣法學雜誌,76 期,頁 48–68,2005 年 11月。 四、 碩士論文(作者姓氏筆劃順) 黃薪翰,解除契約與回復原狀,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學位論文,2023 年。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109651005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9651005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王千維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作者) 陳羿諠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作者) Chen, I-Hsuanen_US
dc.creator (作者) 陳羿諠zh_TW
dc.creator (作者) Chen, I-Hsuanen_US
dc.date (日期) 2024en_US
dc.date.accessioned 4-九月-2024 14:30:37 (UTC+8)-
dc.date.available 4-九月-2024 14:30:37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4-九月-2024 14:30:37 (UTC+8)-
dc.identifier (其他 識別碼) G0109651005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s://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53265-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法律學系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109651005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契約一經訂立,本於契約嚴守原則,當事人原則上應遵守契約內容所規範之權利義務關係,不得隨意違反契約義務或脫離契約關係。惟一方當事人發生債務不履行之情事時,如要求他方嚴守契約不得解除,反而不利於交易活動之開展。因此,契約解除制度的存在本身即活泛了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之理念,有利於工商業社會蓬勃發展。 隨著解除權人解除契約,原契約當事人間將發生回復原狀關係。我國傳統學說及實務長久以來將契約解除回復原狀關係視為不當得利制度的一環,民法第259條與不當得利之關係亦在請求權競合說與法條競合說中擺盪。新近學說援引外國立法例,嘗試將契約解除回復原狀關係自不當得利制度中獨立而出,使契約解除回復原狀關係發生質變,用以解決契約解除所衍生之問題。在我國實務長年堅守直接效果說之背景下,本文回顧了契約解除制度之發展歷史及目的後,在契約解除性質論之爭議中選擇了直接效果說,並嘗試透過解釋論之方式,說明直接效果說之優勢。 透過詳細探討第259條第1款至第5款之內容,得以發現原物返還及其所生之用益、費用之返(償)還在學說及實務上所生之問題。若應返還之物不能返還時,契約解除前給付物即陷於返還不能者,則涉及第262條解除權消滅及第259條第6款價額償還義務之適用問題。其中第262條前段所稱之「可歸責」及「不能返還」在內涵及判準上有待填充,而第259條第6款所稱之「不能返還」及價額償還義務之規定,亦應與不當得利第181條、第182條及第183條等規定對照觀察。經辨明契約解除回復原狀關係之內容與不當得利法律效果之異同,本文認為應採取請求權競合說調和契約解除回復原狀關係與不當得利間之關係。zh_TW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2 第三節 論文架構 3 第二章 契約解除之規範意義 5 第一節 概說 5 第二節 契約解除之性質論 8 第三節 契約解除回復原狀義務之性質 13 第四節 契約解除與損害賠償 15 第五節 契約解除與特約條款、從契約 21 第六節 本文見解——直接效果說 29 第三章 契約解除之原物返還與費用償還 33 第一節 回復原狀義務之概說 33 第二節 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本身之返還 34 第三節 受領之給付物生有之孳息之返還 42 第四節 依其性質不能返還之價額償還 45 第五節 就返還之物支出費用之返(償)還 46 第四章 契約解除與返還不能 49 第一節 概說 49 第二節 解除前給付物即陷於返還不能 50 第三節 第 259 條第 6 款價額償還義務之說明 73 第四節 解除後給付物始陷於返還不能 80 第五章 契約解除與不當得利 85 第一節 不當得利之法律效果 85 第二節 競合關係 101 第六章 結論 107 參考文獻 111zh_TW
dc.format.extent 3409969 bytes-
dc.format.mimetype application/pdf-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9651005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契約解除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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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 (關鍵詞) 不能返還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價額償還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不當得利zh_TW
dc.title (題名) 契約解除下之回復原狀zh_TW
dc.title (題名) Restitution of Contract after Terminationen_US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en_US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一、 中文書籍(作者姓氏筆劃順) 王千維,種類之債與給付不能,一版,2016 年 10 月,新學林。 王澤鑑,不當得利,增訂新版,2015 年 1 月,自版。 王澤鑑,民法物權,增訂二版,2015 年 9 月,自版。 王澤鑑,債法原理,增訂新版,2021 年 3 月,自版。 史尚寬,債法總論,訂正再版,1983 年 3 月,自版。 史尚寬,債法各論,初版,1960 年 11 月,自版。 林誠二,債法總論新解(下),初版,2010 年 3 月,瑞興。 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下),新訂一版,2001 年 2 月,自版。 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上冊,修訂版,2020 年 4 月,自版。 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下冊,修訂版,2020 年 4 月,自版。 梅仲協,民法要義,修訂新版,1966 年 3 月,自版。 陳自強,契約給付之返還關係:契約法之現代化VI,初版,2021 年 8 月,元照。 黃茂榮,買賣法,增訂五版,2002 年 5 月,自版。 黃茂榮,不當得利,初版,2011 年 7 月,自版。 黃立,民法債編總論,修正三版,2006 年 11 月,自版。 鄭玉波著、陳榮隆修訂,民法債編總論,修訂二版,2002 年 6 月,三民。 鄭玉波,民法債編各論(下冊),十七版,1997 年 8 月,自版。 鄭冠宇,民法物權,十版,2020 年 7 月,自版。 劉春堂,民法債編通則(一)契約法總論,增修版,2011 年 12 月,自版。 劉春堂,民法債編通則(中),初版,2021 年 4 月,自版。 劉春堂,民法債編各論(下),修訂版,2012 年 2 月,自版。 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修訂七版,2020 年 9 月,自版。 戴修瓚,民法債編各論,五版,1959 年 4 月,文光。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外國法編譯委員會,德國民法,初版,1965 年 5 月,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財團法人台大法學基金會,德國民法(上)——總則編、債編、物權編,二版,2016 年 10 月,元照。 二、 專書論文(作者姓氏筆劃順) 邱聰智,回復原狀之規範意義——類型思維舉隅之,載:民事法學新思維之開展:劉春堂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頁 327–362,2008 年 5 月。 劉春堂,契約解除與保證人責任,載:民商法論集(一),頁 167–184,2008 年 5月。 三、 期刊論文(作者姓氏筆劃順) 王千維,種類之債下債務人之主給付義務,政大法學評論,145 期,頁 257– 338, 2016 年 6 月。 王千維,無權占有人對占有物之使用收益──評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938 號民事判決,新學林法學,3 期,頁 65–78,2024 年 6 月。 王千維,解除契約與無權占有──評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615 號民事裁 定,裁判時報,144 期,頁 22–30,2024 年 6 月。 吳從周,違約金債權是否為從權利?,月旦法學教室,193 期,頁 9–12,2018 年 11月。 林誠二,論附隨債務之不履行與契約之解除,中興法學,18 期,頁 245–253, 1982年 3 月。 陳自強,雙務契約不當得利返還之請求,政大法學評論,54 期,頁 205–250, 1995年 12 月。 陳忠將,論契約解除後受領給付標的物回復請求關係之規範——以現行德國民法第 346 條相關規定為中心之探討,華岡法粹,64 期,頁 183–246,2018 年 6 月。 陳洸岳,契約解除時之連帶保證人的責任,月旦法學教室,41 期,頁 12–13, 2006 年 3 月。 陳洸岳,契約解除之給付物的「返還不能」——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 五三九號判決評,台灣法學雜誌,21 期,頁 41–52,2001 年 4 月。 蔡晶瑩,契約解除之效力,月旦法學教室,183 期,頁 12–14,2018 年 1 月。 黃三榮,論契約解除回復原狀之效力,軍法專刊,32 卷 12 期,頁 17–23,1986 年 12 月。 游進發,解除債務人原物返還義務與代替物,台灣法學雜誌,150 期,頁 157–158, 2010 年 4 月。 游進發,契約解除、回復原狀與損害賠償義務,臺北大學法學論叢,79 期,頁207–277,2011 年 9 月。 楊芳賢,受領之給付物毀損滅失等對解除(權)之影響及如何償還價額之問題序論,臺大法學論叢,31 卷 4 期,頁 199–242,2002 年 7 月。 楊芳賢,解除契約後對受領給付之第三人請求回復原狀之法律依據──最高法院九二年台上字第一一八九號判決評釋──,台灣法學雜誌,76 期,頁 48–68,2005 年 11月。 四、 碩士論文(作者姓氏筆劃順) 黃薪翰,解除契約與回復原狀,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學位論文,2023 年。zh_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