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產出-學位論文

題名 遺產清理人之研究
作者 朱宏瑜
貢獻者 林秀雄
朱宏瑜
關鍵詞 遺產清理人
遺產清理
遺產管理
遺囑執行
繼承
遺產
日期 2007
上傳時間 24-四月-2010 16:22:49 (UTC+8)
摘要   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全文一百九十八條的「非訟事件法」修正,在新修正的非訟事件法第一五四條中,首先出現了「遺產清理人」這個新的法律名詞。而遍查我國民法繼承編的規定,僅有所謂的「遺產管理人」(民法第一一七七條)、「遺產執行人」(民法第一二0九條)的相關規定,未見有所謂「遺產清理人」此一概念。
  本論文參考目前資料較為豐富的「遺產管理人」及「遺囑執行人」之學說見解,嚐試先從遺產管理人的方向切入,企圖從遺產管理人的理論及學說整理起,再針對「遺產清理人之概念」、「選任遺產清理人之聲請要件」、「遺產清理人之資格」、「遺產清理人之權務」以及「遺產清理人之性質」等方向加以論述,以期能藉由本文對遺產清理人之制度,有一個較清楚的認識與討論。
  另外,民國九十七年民法繼承編修正後,將民法第一一五三條第一項修正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若在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繼承人,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之場合,則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否依非訟事件法第一五四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清理人」加以清理遺產,亦是本論文中嘗試討論之課題。
參考文獻 (一)、書籍(按作者姓氏筆劃排列)
1、王甲乙、楊建華、鄭健才,民事訴訟法新論,台北.自版,1999年7月印行。
2、王書江、曹為合譯,日本民法,台北.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1992年8月初版一刷。
3、王澤鑑,民法總則,台北.自版,2000年10月增訂版。
4、王澤鑑,民法實例研習-基礎理論,台北.自版,1998年5月。
5、史尚寬,繼承法論,台北.自版,1971年12月臺北初版二刷。
6、林秀雄,繼承法講義,台北.元照出版社,2005年11月初版第一刷。
7、楊仁壽,法學方法論,台北.自版,1995年10月。
8、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繼承新論,台北.三民書局,1999年4月。
9、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繼承新論,台北.三民書局,2005年8月修訂三版一刷。
10、葛義才,非訟事件法論,台北.自版,2005年9月新增修版。
11、濤編譯,最新日本民法,中國.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
12、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冊,台北.自版,1997年9月修訂版。
13、戴炎輝、戴東雄,繼承法,台北.自版,2003年。
14、羅鼎,民法繼承論,台北.三民書局。
(二)、專論(按作者姓氏筆劃排列)
1、林秀雄,遺囑之執行,收錄於民法親屬繼承實例問題分析,台北.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9月初版一刷。
2、陳和慧,論現行民法關於給付不能之規定,收錄於民法論文大全第二集債總下,台北.文藝文化事業公司。
3、唐敏寶,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管理人與遺囑執行人之規範競合-評最高法院九十年度臺上字第三一四號民事判決,法學叢刊第一九0期。
5、楊淑文,從特定類型之實務見解觀察舉證責任分配之判斷標準(上),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60期,2004年7月。
(三)學術論文(按作者姓氏筆劃排列)
1、何鍚欽,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遺產問題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學士後法學組碩士論文,2004年1月。
2、張瓊文,無人承認繼承之研究,私立東海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年6月。
3、陳繼民,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歸屬之研究-兼論特別緣故者之財產分配,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0年7月。
4、程立民,單身亡故榮民遺產管理制度之研究,東海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年。
(四)、其他
1、立法院公報第九十四卷第六期院會紀錄,非訟事件法新舊條文對照表。
2、立法院公報,第六十一卷第六十二期「委員會記錄」。
3、立法院公報,第六十一卷第七十一期「委員會記錄」。
4、立法院公報,第九十六卷第八十六期。
5、立法院公報,第九十六卷第八十六期,「法務部對於民法繼承編現行概括繼承制度之修正意見」。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學士後法學組
91651042
96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916510422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林秀雄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作者) 朱宏瑜zh_TW
dc.creator (作者) 朱宏瑜zh_TW
dc.date (日期) 2007en_US
dc.date.accessioned 24-四月-2010 16:22:49 (UTC+8)-
dc.date.available 24-四月-2010 16:22:49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24-四月-2010 16:22:49 (UTC+8)-
dc.identifier (其他 識別碼) G0916510422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39003-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法律學系碩士班學士後法學組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91651042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96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全文一百九十八條的「非訟事件法」修正,在新修正的非訟事件法第一五四條中,首先出現了「遺產清理人」這個新的法律名詞。而遍查我國民法繼承編的規定,僅有所謂的「遺產管理人」(民法第一一七七條)、「遺產執行人」(民法第一二0九條)的相關規定,未見有所謂「遺產清理人」此一概念。
  本論文參考目前資料較為豐富的「遺產管理人」及「遺囑執行人」之學說見解,嚐試先從遺產管理人的方向切入,企圖從遺產管理人的理論及學說整理起,再針對「遺產清理人之概念」、「選任遺產清理人之聲請要件」、「遺產清理人之資格」、「遺產清理人之權務」以及「遺產清理人之性質」等方向加以論述,以期能藉由本文對遺產清理人之制度,有一個較清楚的認識與討論。
  另外,民國九十七年民法繼承編修正後,將民法第一一五三條第一項修正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若在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繼承人,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之場合,則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否依非訟事件法第一五四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清理人」加以清理遺產,亦是本論文中嘗試討論之課題。
zh_TW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及範圍                   2
第二章 傳統之遺產管理事件                   3
 第一節 遺產管理之意義                   3
 第二節 繼承人在限定或抛棄繼承前之遺產管理          3
  第一項 繼承人限定或抛棄繼承前之遺產管理義務      3
  第二項 繼承人限定或抛棄繼承前應管理遺產之內容    4
  第三項 繼承人為限定或抛棄繼承前管理遺產之注意義務  5
  第四項 繼承人在限定或抛棄繼承前對遺產之管理負有報告之義務 6
  第五項 繼承人對遺產因故不能管理或不能勝任管理時,利害關係
     人得聲請法院選任管理人                6
 第三節 限定繼承之遺產管理                   8
  第一項 限定繼承人之遺產管理義務            8
  第二項 限定繼承人應管理遺產之內容          9
  第三項 限定繼承人管理遺產之注意義務         10
  第四項 限定繼承人對遺產因故不能管理或不能勝任管理時,利害
      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管理人          11
 第四節 抛棄繼承之遺產管理                  12
  第一項 抛棄繼承人之遺產管理及注意義務          12
  第二項 抛棄繼承人對於繼續管理之遺產負有報告之義務      13
 第五節 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管理               13
  第一項 無人承認繼承之定義               13
  第二項 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管理人之法律地位        17
 第六節 特殊遺產管理事件之介紹               20
  第一項 繼承人為大陸人民之遺產管理事件          20
  第二項 大陸來台榮民之遺產管理事件          24
第三章 遺產清理人                        31
 第一節 遺產清理人之概念                31
 第二節 得聲請遺產清理人之要件               32
  第一項 已有繼承人之存在                32
  第二項 全體繼承人均因故不能管理遺產         35
  第三項 因故不能管理遺產之定義               36
  第四項 客觀上不能管理遺產之情況           40
  第五項 繼承人所在不明或生死不明之情形           44
  第六項 亦無遺囑執行人                 49
 第三節 選任遺產清理人之聲請              51
  第一項 得聲請之主體                 51
  第二項 聲請之程式                  52
  第三項 管轄之法院                  53
 第四節 遺產清理人之選任                 53
  第一項 得任遺產清理人之資格              53
  第二項 法院選任前得先對遺產為必要之處置          54
  第三項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特別規定 55
 第五節 遺產清理人之職務                57
  第一項 對應登記之遺產為「遺產清理人」之登記     57
  第二項 對遺產製作管理目錄並為公證           58
  第三項 報告管理遺產之狀況或計算之義務        58
  第四項 公告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59
  第五項 清償債權、交付遺贈及提存賸餘遺產          61
  第六項 遺產清理人應向法院為遺產處理之最終陳報     61
  第七項 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之原因消失時,遺產清理
     人之遺產移交返還義務              62
  第六節 遺產清理人執行支出與債權及遺贈物交付之受償次
      序                      65
  第七節 遺產清理人之注意義務及管理報酬            66
  第八節 遺產清理人之性質               68
第四章 遺產清理人與其他管理人職務上之競合           73
 第一節 遺產清理人與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之職務競合      73
  第一項 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之產生             73
  第二項 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之法定義務           73
  第三項 遺產清理人與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之職務競合        75
 第二節 遺產清理人與遺囑執行人之職務競合          82
  第一項 遺囑執行人與遺產清理人同時存在之可能     82
  第二項 遺囑執行人之產生               82
  第三項 遺囑執行人之職務及權限             84
  第四項 遺產清理人與遺囑執行人職務之競合衝突     88
第五章 繼承編修法與遺產清理人制度之關係         93
 第一節 增訂民法第一一五三條第二項之影響         93
  第一項 民法第一一五三條第二項之修正          93
  第二項 修法所生之問題點及適用疑慮          93
  第三項 民法第一一五三條第二項修法後之配套       97
 第二節 修正限定繼承及抛棄繼承呈報期限之影響      98
  第一項 民法第一一五六條第一項之修正         98
  第二項 民法第一一五六條第一項之修正,對遺產清理事件
      之影響                    99
第六章 結論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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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language.iso en_US-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916510422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遺產清理人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遺產清理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遺產管理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遺囑執行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繼承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遺產zh_TW
dc.title (題名) 遺產清理人之研究zh_TW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en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一)、書籍(按作者姓氏筆劃排列)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1、王甲乙、楊建華、鄭健才,民事訴訟法新論,台北.自版,1999年7月印行。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2、王書江、曹為合譯,日本民法,台北.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1992年8月初版一刷。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3、王澤鑑,民法總則,台北.自版,2000年10月增訂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4、王澤鑑,民法實例研習-基礎理論,台北.自版,1998年5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5、史尚寬,繼承法論,台北.自版,1971年12月臺北初版二刷。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6、林秀雄,繼承法講義,台北.元照出版社,2005年11月初版第一刷。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7、楊仁壽,法學方法論,台北.自版,1995年10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8、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繼承新論,台北.三民書局,1999年4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9、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繼承新論,台北.三民書局,2005年8月修訂三版一刷。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10、葛義才,非訟事件法論,台北.自版,2005年9月新增修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11、濤編譯,最新日本民法,中國.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12、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冊,台北.自版,1997年9月修訂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13、戴炎輝、戴東雄,繼承法,台北.自版,2003年。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14、羅鼎,民法繼承論,台北.三民書局。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二)、專論(按作者姓氏筆劃排列)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1、林秀雄,遺囑之執行,收錄於民法親屬繼承實例問題分析,台北.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9月初版一刷。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2、陳和慧,論現行民法關於給付不能之規定,收錄於民法論文大全第二集債總下,台北.文藝文化事業公司。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3、唐敏寶,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管理人與遺囑執行人之規範競合-評最高法院九十年度臺上字第三一四號民事判決,法學叢刊第一九0期。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5、楊淑文,從特定類型之實務見解觀察舉證責任分配之判斷標準(上),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60期,2004年7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三)學術論文(按作者姓氏筆劃排列)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1、何鍚欽,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遺產問題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學士後法學組碩士論文,2004年1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2、張瓊文,無人承認繼承之研究,私立東海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年6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3、陳繼民,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歸屬之研究-兼論特別緣故者之財產分配,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0年7月。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4、程立民,單身亡故榮民遺產管理制度之研究,東海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年。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四)、其他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1、立法院公報第九十四卷第六期院會紀錄,非訟事件法新舊條文對照表。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2、立法院公報,第六十一卷第六十二期「委員會記錄」。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3、立法院公報,第六十一卷第七十一期「委員會記錄」。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4、立法院公報,第九十六卷第八十六期。zh_TW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5、立法院公報,第九十六卷第八十六期,「法務部對於民法繼承編現行概括繼承制度之修正意見」。zh_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