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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全民健康保險監理會未來運作機制規劃之研究
作者 陳敦源
貢獻者 行政院衛生署
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
關鍵詞 監理會;費協會;兩會合一;代表性;公民參與;收支連動;公共行政
日期 2006
上傳時間 10-七月-2010 16:20:11 (UTC+8)
摘要 本研究接受行政院衛生署全民健保監理委員會「全民健康保險監理會未來運作機制規劃之研究」(A Study on Formulation of Future Operational Mechanism of the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Supervisory Committee)研究案之委託,以二代健保建議兩會合一為前提,依照委託單位的要求,與研究預計達成兩個研究目的: (一) 對於監理會委員代表如何產生,如何選出足具代表性之人民團體參與健保政策,除了檢驗現今委員會組成的代表性,本研究將協助確立更明確的遴選基礎與評比指標,建立選擇機制以供參考。(二) 對於監理會爾後的組成與例會議程的運作模式,提出細部建議方案,以 協助進一步達成決策的效率與公平性。 本研究依照委託單位的要求,對目前監理委員會與費協會兩會的功能與委員的代表性進行評估,並對兩會合一後的權責如何相符,委員代表性與專業性如何提升,如何評估,會議運作的制度設計進行討論。以下茲就本計畫研究進度羅列下表,主要研究結果與政策建議則說明如下: 一個政府部門的委員會要運作順暢,不外乎要具備代表性、專業性、效率性等三大原則。就現制的監理委員會與費協會而言,對外最大的問題便是權責不符,對內則對委員代表性和專業性的質疑。從我們的分析中也發現,事實上除了醫事服務機構之外,被保險人與雇主代表的代表性與專業性都遭受到質疑,政府代表的數量與角色也一直被要求縮減。即使如此,目前的監理委員會委員名單與費協會委員名單,仍然呈現了很穩定的結構,既然代表性遭受質疑?又為何主管機關讓其如此穩定?顯見代表性的認定本身就是一個棘手的政治問題。究竟什麼樣的社會團體才能夠足以代表社會的某個群體參與健保的決策,並沒有一個清楚的衡量標準。農會、漁會代表、中小企業代表、銓敘部退輔司等雖然在表面上的代表性很高,但在參與上都不是很積極,發揮功能有限,針對這些不積極的團體便可考慮以漸進的方式來汰換代表。對於健保審議或費用協定委員會的性質與代表的選擇,世界上並沒有統一的標準,也沒有任何一個理論告訴我們應該如何去明確的指涉誰應該或誰不該進入委員會的決策體系,各國的委員會的制度設計也沒有明確的指涉。每個國 家與社會都有其特殊的制度發展脈絡與社會文化,制度的起源與形成絕對承載著每個不同系絡的歷史遺緒。但可確定的是,委員的選擇與委員會所要承擔的功能有非常大的關係,若是純粹的諮詢性質,專業性的建立絕對是優先的考量,然若是必需要肩負協商或決策的功能,委員的代表性就必須受到重視。我們過去健保體制內的委員會一直非常希望向德國師法,將社會團體納入決策體系,擴大健保決策的民意基礎,並進而讓民眾能為自己的決策負責。我們並沒有如德國有統合主義運作的背景,代表性的孱弱是我們在制度設計上必須去面對的問題。但我們必須誠實的說,要為社會團體代表性的測量去訂定出相關指標,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任務,無論以任何公正的指標,反沒有被選擇的團體都會有相對剝奪感,便容易使委員的挑選問題變成政治性的問題。本研究建議主管機關在挑選社會團體進入健保監理會的決策體系時,可以依循著理性(rational)的原則與漸進(increatemental)的原則同步進行。理性的原則,是在於主管機關可以透過一些原則性的標準,先建立適合參與健保監理委員會團體與學者專家的資料庫。在問卷43題的分析之中,我們討論了選擇參與健保監理會的社會團體時(被保險人、雇主、醫事機構)必須考慮的指標,大部分的受訪者均表示如下選擇:第一、健保措施會對其造成立即影響之團體應該被納入,這是利害關係人的思考邏輯;第二、團體代表利益愈廣泛,會員愈多愈應該被納入,代表性的邏輯;第三、團體性質具備健保專業,應該被納入,專業性的邏輯;第四、有凝聚內部共識能力的團體,增加會議的效率性,避免委員代表的議事被團體內部推翻。據此,透過這些指標的考量,主管機關可以先從全國性社團中,去選擇適當的團體名錄,整合出參與健保監理會的備選名單。由於現今社會發展日益蓬勃,社團組織如雨後春筍般不斷的建立,故備選名單每隔一段時間就應該檢討一次,看是否以需要增補的部分。 對於兩會合一後的制度設計,本研究所分析的結果是傾向維持現制的設計,也就是健保監理會仍然是衛生署下的一個單位,決策由衛生署長負責,並讓衛生署長去承擔政治的責任。一方面是變動性小,政治可行性高;二方面也是認為,在目前委員會無法有效對決策負責的政治環境下,這樣的組織設計比較符合權責相符的概念。即使如此,雖然目前沒有實行統合主義的環境,本研究並不認為放棄對社會自治的理想,反而應該透過漸進的方式,從社會團體的參與中慢慢的去培養其代表性與專業性的知能,並且讓社會團體也能為其代表性與專業性的不足而負責,為未來的結構轉變預作最好的準備。
關聯 DOH95-HS-1001
基礎研究
委託研究
研究期間:9504~9512
研究經費: 500 千元
描述 計畫主持人
資料類型 report
dc.contributor 行政院衛生署en_US
dc.contributor 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en_US
dc.creator (作者) 陳敦源zh_TW
dc.date (日期) 2006en_US
dc.date.accessioned 10-七月-2010 16:20:11 (UTC+8)-
dc.date.available 10-七月-2010 16:20:11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10-七月-2010 16:20:11 (UTC+8)-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42190-
dc.description (描述) 計畫主持人en_US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本研究接受行政院衛生署全民健保監理委員會「全民健康保險監理會未來運作機制規劃之研究」(A Study on Formulation of Future Operational Mechanism of the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Supervisory Committee)研究案之委託,以二代健保建議兩會合一為前提,依照委託單位的要求,與研究預計達成兩個研究目的: (一) 對於監理會委員代表如何產生,如何選出足具代表性之人民團體參與健保政策,除了檢驗現今委員會組成的代表性,本研究將協助確立更明確的遴選基礎與評比指標,建立選擇機制以供參考。(二) 對於監理會爾後的組成與例會議程的運作模式,提出細部建議方案,以 協助進一步達成決策的效率與公平性。 本研究依照委託單位的要求,對目前監理委員會與費協會兩會的功能與委員的代表性進行評估,並對兩會合一後的權責如何相符,委員代表性與專業性如何提升,如何評估,會議運作的制度設計進行討論。以下茲就本計畫研究進度羅列下表,主要研究結果與政策建議則說明如下: 一個政府部門的委員會要運作順暢,不外乎要具備代表性、專業性、效率性等三大原則。就現制的監理委員會與費協會而言,對外最大的問題便是權責不符,對內則對委員代表性和專業性的質疑。從我們的分析中也發現,事實上除了醫事服務機構之外,被保險人與雇主代表的代表性與專業性都遭受到質疑,政府代表的數量與角色也一直被要求縮減。即使如此,目前的監理委員會委員名單與費協會委員名單,仍然呈現了很穩定的結構,既然代表性遭受質疑?又為何主管機關讓其如此穩定?顯見代表性的認定本身就是一個棘手的政治問題。究竟什麼樣的社會團體才能夠足以代表社會的某個群體參與健保的決策,並沒有一個清楚的衡量標準。農會、漁會代表、中小企業代表、銓敘部退輔司等雖然在表面上的代表性很高,但在參與上都不是很積極,發揮功能有限,針對這些不積極的團體便可考慮以漸進的方式來汰換代表。對於健保審議或費用協定委員會的性質與代表的選擇,世界上並沒有統一的標準,也沒有任何一個理論告訴我們應該如何去明確的指涉誰應該或誰不該進入委員會的決策體系,各國的委員會的制度設計也沒有明確的指涉。每個國 家與社會都有其特殊的制度發展脈絡與社會文化,制度的起源與形成絕對承載著每個不同系絡的歷史遺緒。但可確定的是,委員的選擇與委員會所要承擔的功能有非常大的關係,若是純粹的諮詢性質,專業性的建立絕對是優先的考量,然若是必需要肩負協商或決策的功能,委員的代表性就必須受到重視。我們過去健保體制內的委員會一直非常希望向德國師法,將社會團體納入決策體系,擴大健保決策的民意基礎,並進而讓民眾能為自己的決策負責。我們並沒有如德國有統合主義運作的背景,代表性的孱弱是我們在制度設計上必須去面對的問題。但我們必須誠實的說,要為社會團體代表性的測量去訂定出相關指標,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任務,無論以任何公正的指標,反沒有被選擇的團體都會有相對剝奪感,便容易使委員的挑選問題變成政治性的問題。本研究建議主管機關在挑選社會團體進入健保監理會的決策體系時,可以依循著理性(rational)的原則與漸進(increatemental)的原則同步進行。理性的原則,是在於主管機關可以透過一些原則性的標準,先建立適合參與健保監理委員會團體與學者專家的資料庫。在問卷43題的分析之中,我們討論了選擇參與健保監理會的社會團體時(被保險人、雇主、醫事機構)必須考慮的指標,大部分的受訪者均表示如下選擇:第一、健保措施會對其造成立即影響之團體應該被納入,這是利害關係人的思考邏輯;第二、團體代表利益愈廣泛,會員愈多愈應該被納入,代表性的邏輯;第三、團體性質具備健保專業,應該被納入,專業性的邏輯;第四、有凝聚內部共識能力的團體,增加會議的效率性,避免委員代表的議事被團體內部推翻。據此,透過這些指標的考量,主管機關可以先從全國性社團中,去選擇適當的團體名錄,整合出參與健保監理會的備選名單。由於現今社會發展日益蓬勃,社團組織如雨後春筍般不斷的建立,故備選名單每隔一段時間就應該檢討一次,看是否以需要增補的部分。 對於兩會合一後的制度設計,本研究所分析的結果是傾向維持現制的設計,也就是健保監理會仍然是衛生署下的一個單位,決策由衛生署長負責,並讓衛生署長去承擔政治的責任。一方面是變動性小,政治可行性高;二方面也是認為,在目前委員會無法有效對決策負責的政治環境下,這樣的組織設計比較符合權責相符的概念。即使如此,雖然目前沒有實行統合主義的環境,本研究並不認為放棄對社會自治的理想,反而應該透過漸進的方式,從社會團體的參與中慢慢的去培養其代表性與專業性的知能,並且讓社會團體也能為其代表性與專業性的不足而負責,為未來的結構轉變預作最好的準備。en_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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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language zh-Twen_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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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relation (關聯) DOH95-HS-1001en_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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