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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公費選舉制度之研究
作者 劉義周;游清鑫;王業立
貢獻者 內政部
國立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
關鍵詞 公費選舉;競選經費 ;campaign subsidization;政治學
日期 2007
上傳時間 21-七月-2010 16:13:05 (UTC+8)
摘要 從各國制度的比較分析之後,我們得出一個印象:各國選舉經費補助制度的設計似乎有一個共通的邏輯。那個邏輯是:在這個制度下,候選人所得到的補助與所應接受的規範,應該成正比。我們因此把各國選舉經費補助的類型,依照兩個面向再予分類。第一種類型為補助範圍較廣且政府對競選經費管制較嚴格者,如德、法。第二種類型則是補助範圍較窄且政府對競選經費管制較不嚴格者,如英、美。我國的類型則是屬於補助範圍不少,但對競選經費及競選活動的管制屬於低度規範,跟日本較為類似。其次,我國選舉法規的設計,競選經費補助是視得票數多寡,再乘一定額為補助金,此為視投票率好壞而浮動的金額,但看歷屆的統計資料,起伏並不大。支出相當的穩定,其所佔政府年度總預算比例甚低,目前此支出對於我國的財政狀況,應不致負擔過大。我國公費選舉制度的利弊得失,其正面的效用分析如下。 1.「防止財團壟斷選舉、金權政治」方面,由於對補助經費的規範,雖有競選經費最高限額的限制,但在審核上重形式而非實質,加上政治獻金法取消了違反上限規定的罰則,所以我國前對競選經費的管制屬於低度規範,某種程度上並未達成防止財團及金權介入的目的;2. 落實公民參政權平等:實際上的執行,競選經費日益提高形成進入門檻己然成為問題,落實平等參政的效果似乎有待強化;3.促成政黨良性發展:目前只要政黨得到一定選票支持(得票率超過5%),就可以得到依選票數的經費補助,而且是每年為之,對於政黨的良性發展有正面的幫助;4.發揮政治教育功能:現行制度僅重補助,對於規範較無著墨,難以發揮政治教育的效果。負面的執行障礙,只有對於競選經費的查核方面,由於需要專業性的人員進行,目前的選務機關似乎沒有足夠的能量進行實質查核,是故在申報部分是由候選人自行呈報,並在決定經費的報銷項目上有很大的自主權,對於申報資料也只進行形式查核。未來轉由監察院執行,並引入會計認證制度,效果有待評估。其餘,關於政府負擔、補足公平性、政府操控選舉方面,皆爭議不大。整體而言,對於現行公費選舉制度的檢討,可以歸納如下: 1. 研究觀察的各國公費選舉制度,皆依循著一個簡單邏輯:政府對公費選舉相關事項的規範與其補助的多寡有密切的正相關:在本研究所關注的幾個國家中,大致可以分為幾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德國與法國,兩者均屬國家補助多而且積極管理競選經費的使用。第二種類型包括英國及韓國,都是國家補助不多,對選舉資金管理也比較放任的類型。美國對於公費選舉之設計屬一種雙軌制,若候選人一旦選擇成為公費補助的候選人,就必須接受國家比較繁密的限制;反之限制就不存在。日本的制度自成一格,屬補助多規範少的類型。各國管理的鬆緊並不相同,但基本上若政府補助多,其規範也就相對嚴格;反之若政府補助少,其管制就較為較鬆。 2. 各國公費選舉制度運作的最重要功能是在維護公民參選的基本權利,並不能解決選舉經費膨脹帶來的弊病:公費選舉由政府出資補助無財無勢的人民或團體參與競選,其基本精神是在維護這些較不具財務優勢的人參與政治的機會,維持進入政治場域的門票,防止政治被有錢有勢之人士或團體獨佔。若想要減少競選經費的支出,公費選舉制度所附帶的(或者是與公費無關的)對競選經費規範與限制才是有意義的管制方式,而其機制是否能發揮效用,也與執行面是否能貫徹有關。 3. 我國的現行公費選舉制度比較接近日本的情況,補助內容尚稱足夠,但在有效審核與管理方面有待強化:現行公費選舉制度來看,補助面除了間接補助的部分相對較少外,其項目及內容,與其他先進國家相比並不缺乏,該有的補助基本上都在選舉法規中有所規定。但在管制面,競選經費的審核並不十分嚴格,重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加上政治獻金法取消了違反上限規定的罰則,所以我國前對競選經費的管制屬於低度規範。所以,整個公費選舉制度的政策修訂目標,應強化於審核方式的改進並補足《政治獻金法》的法律缺口。 4. 現行公費選舉制度中,關於間接補助與提供公共宣傳管道仍有改善空間,而直接補助對候選人的幫助不一:多數有參選經驗的受訪者認為,公費選舉的補助內容,重點不應在於增加金錢的補助,而在於利用政府的資源對候選人在文宣上的需求提供協助。他們期待的協助包含選舉公報的內容與形式的多樣化、電子化以及電視媒體媒體廣告的協助。 主要建議事項根據研究結論,本研究針對我國公費選舉制度所遭遇之問題,以及未來改革的方向,提出下列具體建議。以下分別從立即可行的建議,及長期性建議加以列舉。 立即可行建議: 1. 強化選舉公報的功能主辦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協辦機關:行政院內政部網路選舉公報的運用;改良現今的公報印刷方式,或許可以給予每個候選人一個A4的空間,由候選人自行運用,而僅給予消極的限制即可。 2. 管制宣傳品的使用主辦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協辦機關:內政部師法日本對宣傳品及宣傳管道的嚴格限制,一方面減少浪費及降低對環境的破壞,另一方面使參選人在公平的宣傳基礎上競爭。具體的做法第一為加強目前要求候選人在文宣海報上簽名的做法;其次為限制宣傳品如海報、旗幟等的數量,甚至可以加以編號;第三則是具體規定可張貼及插旗的地點,以有效抑制宣傳品的浮爛。 3. 增加公共競選活動服務的項目主辦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協辦機關:行政院內政部在管制宣傳品等競選活動之下,應可以同時考慮增加候選人其他宣傳管道的補助,包括:(1)購買媒體版面或時段供候選人使用,並容許候選人自行設計內容;(2)免費提供限量的演講活動空間;(3)提供定額的郵資補助;(4)定額補助競選期間的交通工具費用。 4. 改良保證金制度主辦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協辦機關:內政部保證金應加以保留,以防止想要藉參選博取知名度及未有民意基礎的人任意參選,浪費社會資源。唯其金額應加以彈性調整,採浮動制,依選舉種類、選區人口數、物價水平等因素納入後於每次選舉前由中選會計算後公告。對於社會團體所提出之「保證金及連署並行制」,需要進一步評估。 中長期建議: 5. 政治獻金法關於違規罰則的補足主辦機關:內政部;協辦機關:監察院《政治獻金法》公布施行後,便將原選舉罷免法規中的相關規定停止適用。包括對超額使用競選經費的罰則、以及候選人及政黨競選經費的申報方式。本研究建議:(1)修訂政治獻金法,補充超支競選經費上限的罰則;(2)設置公設會計師,主動查核競選經費。 6. 編列選舉特別預算主辦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協辦機關:內政部建議以特別預算的方式來處理公費補助選舉的經費,以避免多年來立法院動輒凍結中央選委會預算所帶來的不確定性,以便順利辦理選舉。而地方選舉的預算過去是由地方選委會自行編列,應該也要考量由中央統一編列。這個特別預算可以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加以彈性運用。以分配到選前補助、間接補助、及聘任公設會計師進行經費查核等工作 7. 建立公費候選人制度主辦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協辦機關:內政部為推動乾淨選舉,應鼓勵候選人接受公費補助,為此可以考慮建立「公費候選人」制度。具體而言,若有人選前選擇登記為公費候選人,則政府可以依一定的機制在選前給予補助。其制度精神在於將選後補貼轉移為選前補貼,使無財無勢之候選人直接的幫助,提高公費補助的效能。 8. 改進稽核方式(公設會計師制度)主辦機關:監察院;協辦機關:內政部在公費選舉之下,對競選經費的稽核應由型式審查改變為實質審查,才能落實對於競選經費的管理。對於選舉行政部門無法負荷稽核業務的問題,應考慮引入社會部門的監察能量,可考慮建立委外的會計稽核制度,由選務機關向外委託會計專業人士對候選人選舉帳務進行查核,並定期更換之。 9. 立法委員的利益迴避及專業專職主辦機關:監察院;協辦機關:內政部在我國立法院立法委員人數減半之後,每一個立法委員的相對影響力增加,立法委員選舉的競爭激烈程度必然提高。相對地,若未有適當的節制配套措施,競選經費必然增加,而且受制於財團的機會也相對增加。為降低此種金錢對選舉以及後續政策決定的影響,建議長期可以考慮:(1)立法委員必須專業專職。當選立法委員者必須辭去所有私人企業的董、監事職務。(2)各種陽光法案都必須把立法委員納入規範的的對象之內。(3)強化立法助理對立法委員的立法工作的幕僚作業。 This project aims at exploring the following topics related to the public funding of elections: (1) to build a typology of public funding of elections among nations; (2) to examine the impact of campaign spending on politics; (3) to review the merits and flaws of public funding system of elections in Taiwan; (4) and to make policy suggestions for future revision of regulation on public funding. In this study a comparison of public funding among Germany, France, United Kingdom, United States, Japan and South Korea is made to build a typology of public funding. The comparison shows that the extent and amount of public funding is positively associated with the magnitude and intensity of regulation by a government. The more the government provides, the more the government wants to regulate campaign money. Taiwan, according to this typology, has a system providing substantial funding for candidates and political parties with moderate regulation. The project also includes interviews with experienced politicians and government officers responsible for election administrations. Analysis of survey data from other research project is also carried out in order to support the argument in this study. Also, this study finds that the major function of public funding of elections is to provide financially disadvantaged a reasonable chance to compete in the race. The system also helps to develop a healthier party system. Nevertheless, there is no evidence to support that public funding may reduce campaign spending. In conclusion, this project suggests several government services for candidates may be improved by minor revision and a “public funding candidacy” system is also proposed for future consideration.
關聯 095000000AU601003
基礎研究
委託研究
研究期間: 9509~9603
研究經費: 567 千元
描述 計畫主持人
資料類型 report
dc.contributor 內政部en_US
dc.contributor 國立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en_US
dc.creator (作者) 劉義周;游清鑫;王業立zh_TW
dc.date (日期) 2007en_US
dc.date.accessioned 21-七月-2010 16:13:05 (UTC+8)-
dc.date.available 21-七月-2010 16:13:05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21-七月-2010 16:13:05 (UTC+8)-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43176-
dc.description (描述) 計畫主持人en_US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從各國制度的比較分析之後,我們得出一個印象:各國選舉經費補助制度的設計似乎有一個共通的邏輯。那個邏輯是:在這個制度下,候選人所得到的補助與所應接受的規範,應該成正比。我們因此把各國選舉經費補助的類型,依照兩個面向再予分類。第一種類型為補助範圍較廣且政府對競選經費管制較嚴格者,如德、法。第二種類型則是補助範圍較窄且政府對競選經費管制較不嚴格者,如英、美。我國的類型則是屬於補助範圍不少,但對競選經費及競選活動的管制屬於低度規範,跟日本較為類似。其次,我國選舉法規的設計,競選經費補助是視得票數多寡,再乘一定額為補助金,此為視投票率好壞而浮動的金額,但看歷屆的統計資料,起伏並不大。支出相當的穩定,其所佔政府年度總預算比例甚低,目前此支出對於我國的財政狀況,應不致負擔過大。我國公費選舉制度的利弊得失,其正面的效用分析如下。 1.「防止財團壟斷選舉、金權政治」方面,由於對補助經費的規範,雖有競選經費最高限額的限制,但在審核上重形式而非實質,加上政治獻金法取消了違反上限規定的罰則,所以我國前對競選經費的管制屬於低度規範,某種程度上並未達成防止財團及金權介入的目的;2. 落實公民參政權平等:實際上的執行,競選經費日益提高形成進入門檻己然成為問題,落實平等參政的效果似乎有待強化;3.促成政黨良性發展:目前只要政黨得到一定選票支持(得票率超過5%),就可以得到依選票數的經費補助,而且是每年為之,對於政黨的良性發展有正面的幫助;4.發揮政治教育功能:現行制度僅重補助,對於規範較無著墨,難以發揮政治教育的效果。負面的執行障礙,只有對於競選經費的查核方面,由於需要專業性的人員進行,目前的選務機關似乎沒有足夠的能量進行實質查核,是故在申報部分是由候選人自行呈報,並在決定經費的報銷項目上有很大的自主權,對於申報資料也只進行形式查核。未來轉由監察院執行,並引入會計認證制度,效果有待評估。其餘,關於政府負擔、補足公平性、政府操控選舉方面,皆爭議不大。整體而言,對於現行公費選舉制度的檢討,可以歸納如下: 1. 研究觀察的各國公費選舉制度,皆依循著一個簡單邏輯:政府對公費選舉相關事項的規範與其補助的多寡有密切的正相關:在本研究所關注的幾個國家中,大致可以分為幾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德國與法國,兩者均屬國家補助多而且積極管理競選經費的使用。第二種類型包括英國及韓國,都是國家補助不多,對選舉資金管理也比較放任的類型。美國對於公費選舉之設計屬一種雙軌制,若候選人一旦選擇成為公費補助的候選人,就必須接受國家比較繁密的限制;反之限制就不存在。日本的制度自成一格,屬補助多規範少的類型。各國管理的鬆緊並不相同,但基本上若政府補助多,其規範也就相對嚴格;反之若政府補助少,其管制就較為較鬆。 2. 各國公費選舉制度運作的最重要功能是在維護公民參選的基本權利,並不能解決選舉經費膨脹帶來的弊病:公費選舉由政府出資補助無財無勢的人民或團體參與競選,其基本精神是在維護這些較不具財務優勢的人參與政治的機會,維持進入政治場域的門票,防止政治被有錢有勢之人士或團體獨佔。若想要減少競選經費的支出,公費選舉制度所附帶的(或者是與公費無關的)對競選經費規範與限制才是有意義的管制方式,而其機制是否能發揮效用,也與執行面是否能貫徹有關。 3. 我國的現行公費選舉制度比較接近日本的情況,補助內容尚稱足夠,但在有效審核與管理方面有待強化:現行公費選舉制度來看,補助面除了間接補助的部分相對較少外,其項目及內容,與其他先進國家相比並不缺乏,該有的補助基本上都在選舉法規中有所規定。但在管制面,競選經費的審核並不十分嚴格,重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加上政治獻金法取消了違反上限規定的罰則,所以我國前對競選經費的管制屬於低度規範。所以,整個公費選舉制度的政策修訂目標,應強化於審核方式的改進並補足《政治獻金法》的法律缺口。 4. 現行公費選舉制度中,關於間接補助與提供公共宣傳管道仍有改善空間,而直接補助對候選人的幫助不一:多數有參選經驗的受訪者認為,公費選舉的補助內容,重點不應在於增加金錢的補助,而在於利用政府的資源對候選人在文宣上的需求提供協助。他們期待的協助包含選舉公報的內容與形式的多樣化、電子化以及電視媒體媒體廣告的協助。 主要建議事項根據研究結論,本研究針對我國公費選舉制度所遭遇之問題,以及未來改革的方向,提出下列具體建議。以下分別從立即可行的建議,及長期性建議加以列舉。 立即可行建議: 1. 強化選舉公報的功能主辦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協辦機關:行政院內政部網路選舉公報的運用;改良現今的公報印刷方式,或許可以給予每個候選人一個A4的空間,由候選人自行運用,而僅給予消極的限制即可。 2. 管制宣傳品的使用主辦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協辦機關:內政部師法日本對宣傳品及宣傳管道的嚴格限制,一方面減少浪費及降低對環境的破壞,另一方面使參選人在公平的宣傳基礎上競爭。具體的做法第一為加強目前要求候選人在文宣海報上簽名的做法;其次為限制宣傳品如海報、旗幟等的數量,甚至可以加以編號;第三則是具體規定可張貼及插旗的地點,以有效抑制宣傳品的浮爛。 3. 增加公共競選活動服務的項目主辦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協辦機關:行政院內政部在管制宣傳品等競選活動之下,應可以同時考慮增加候選人其他宣傳管道的補助,包括:(1)購買媒體版面或時段供候選人使用,並容許候選人自行設計內容;(2)免費提供限量的演講活動空間;(3)提供定額的郵資補助;(4)定額補助競選期間的交通工具費用。 4. 改良保證金制度主辦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協辦機關:內政部保證金應加以保留,以防止想要藉參選博取知名度及未有民意基礎的人任意參選,浪費社會資源。唯其金額應加以彈性調整,採浮動制,依選舉種類、選區人口數、物價水平等因素納入後於每次選舉前由中選會計算後公告。對於社會團體所提出之「保證金及連署並行制」,需要進一步評估。 中長期建議: 5. 政治獻金法關於違規罰則的補足主辦機關:內政部;協辦機關:監察院《政治獻金法》公布施行後,便將原選舉罷免法規中的相關規定停止適用。包括對超額使用競選經費的罰則、以及候選人及政黨競選經費的申報方式。本研究建議:(1)修訂政治獻金法,補充超支競選經費上限的罰則;(2)設置公設會計師,主動查核競選經費。 6. 編列選舉特別預算主辦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協辦機關:內政部建議以特別預算的方式來處理公費補助選舉的經費,以避免多年來立法院動輒凍結中央選委會預算所帶來的不確定性,以便順利辦理選舉。而地方選舉的預算過去是由地方選委會自行編列,應該也要考量由中央統一編列。這個特別預算可以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加以彈性運用。以分配到選前補助、間接補助、及聘任公設會計師進行經費查核等工作 7. 建立公費候選人制度主辦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協辦機關:內政部為推動乾淨選舉,應鼓勵候選人接受公費補助,為此可以考慮建立「公費候選人」制度。具體而言,若有人選前選擇登記為公費候選人,則政府可以依一定的機制在選前給予補助。其制度精神在於將選後補貼轉移為選前補貼,使無財無勢之候選人直接的幫助,提高公費補助的效能。 8. 改進稽核方式(公設會計師制度)主辦機關:監察院;協辦機關:內政部在公費選舉之下,對競選經費的稽核應由型式審查改變為實質審查,才能落實對於競選經費的管理。對於選舉行政部門無法負荷稽核業務的問題,應考慮引入社會部門的監察能量,可考慮建立委外的會計稽核制度,由選務機關向外委託會計專業人士對候選人選舉帳務進行查核,並定期更換之。 9. 立法委員的利益迴避及專業專職主辦機關:監察院;協辦機關:內政部在我國立法院立法委員人數減半之後,每一個立法委員的相對影響力增加,立法委員選舉的競爭激烈程度必然提高。相對地,若未有適當的節制配套措施,競選經費必然增加,而且受制於財團的機會也相對增加。為降低此種金錢對選舉以及後續政策決定的影響,建議長期可以考慮:(1)立法委員必須專業專職。當選立法委員者必須辭去所有私人企業的董、監事職務。(2)各種陽光法案都必須把立法委員納入規範的的對象之內。(3)強化立法助理對立法委員的立法工作的幕僚作業。 This project aims at exploring the following topics related to the public funding of elections: (1) to build a typology of public funding of elections among nations; (2) to examine the impact of campaign spending on politics; (3) to review the merits and flaws of public funding system of elections in Taiwan; (4) and to make policy suggestions for future revision of regulation on public funding. In this study a comparison of public funding among Germany, France, United Kingdom, United States, Japan and South Korea is made to build a typology of public funding. The comparison shows that the extent and amount of public funding is positively associated with the magnitude and intensity of regulation by a government. The more the government provides, the more the government wants to regulate campaign money. Taiwan, according to this typology, has a system providing substantial funding for candidates and political parties with moderate regulation. The project also includes interviews with experienced politicians and government officers responsible for election administrations. Analysis of survey data from other research project is also carried out in order to support the argument in this study. Also, this study finds that the major function of public funding of elections is to provide financially disadvantaged a reasonable chance to compete in the race. The system also helps to develop a healthier party system. Nevertheless, there is no evidence to support that public funding may reduce campaign spending. In conclusion, this project suggests several government services for candidates may be improved by minor revision and a “public funding candidacy” system is also proposed for future consideration.en_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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