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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京都議定書下之彈性機制運作之法律分析(II)
其他題名 A Legal Analysis of the Flexible Mechanisms under the Kyoto Protocol(II)
作者 施文真
貢獻者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貿易學系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關鍵詞 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京都議定書; 彈性機制; 排放權交易; 清潔發展機制; 共同減量
日期 2007
上傳時間 22-六月-2012 09:48:31 (UTC+8)
摘要 依據世界氣象組織於2005 年12 月之新聞稿指出,2005 年為歷史上第二炎熱的年份,而過去十年(1996-2005)則為歷史上最炎熱的年代,同時,南太平洋上之島國吐瓦魯則成為第一個因溫室效應導致海平面上升、因而損失國土面積的國家。因此,為了管制溫室氣體之排放所形成的國際環境管制體系:氣候變化綱要公約(1992 UN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以下簡稱FCCC)以及京都議定書(1997 Kyoto Protocol,以下簡稱議定書),逐漸成為國際間相當重要的環境管制體系。議定書要求已開發國家(「附件一」或「附件B」國家)必須於2008-2012 年間、針對六種溫室氣體負擔不同的減量義務。有鑑於溫室氣體的排放以及減量均涉及相當大的經濟衝擊,故,為了協助負有減量義務之締約國可以有效的達成管制目標,議定書遂設計三種彈性的履約機制:共同減量(Joint Implementation,以下簡稱JI)、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以下簡稱CDM)、以及排放權交易(Emission Trading),協助負有減量義務之會員達成管制目標。於議定書尚未生效之前,已經有許多國家以及企業積極的投入CDM 計畫之設計、規劃等,2005 年10 月20 日CDM 執行委員會正式就兩件水力發電場之CDM 計畫核發經認證之排放減量單位:CERs。而共同減量則早於FCCC 之時代,即開始一試驗性質的「共同減量活動」(activity implemented jointly,AIJ)。至於排放權交易,則於議定書尚未生效前,一些國家之內國環境管制體系即以加以運作,而議定書則是第一個國際間處理大氣環境問題中使用排放權交易的國際環境公約。當此三類機制於國家或企業層級進行操作時,相關的國際法以及國內法律規範是否完備將是其運作成功與否以及各參與者是否願意積極參與之關鍵因素。此三類機制涉及之法律議題相當廣泛以及複雜,包括公法以及私法、國際法與國內法之議題,因此,本計畫預計以兩年的時間,針對此三項機制之運作進行法律議題之分析。就我國而言,政府似乎尚未針對我國是否要承諾溫室氣體之減量達成共識。惟此是否代表我國就可以無視上述之國際管制體系?就產業、環境、以及國際壓力之角度觀察,我國其實應及早針對將來可以必須要承擔的溫室氣體減量義務以及減輕對策,展開因應對策的思考與準備。而有鑑於所涉及之產業衝擊,使用京都議定書下之彈性機制,應該是可以兼顧環境面與經濟面之政策工具之一。因此,瞭解此三類機制運作之相關法律制度設計,包括身為一非締約國,我國可否參與議定書下之機制,預計可提供相關之主管機關作一政策上之參考。
關聯 應用研究
學術補助
研究期間:9608~ 9707
研究經費:435仟元
資料類型 report
dc.contributor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貿易學系en_US
dc.contributor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en_US
dc.creator (作者) 施文真zh_TW
dc.date (日期) 2007en_US
dc.date.accessioned 22-六月-2012 09:48:31 (UTC+8)-
dc.date.available 22-六月-2012 09:48:31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22-六月-2012 09:48:31 (UTC+8)-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53095-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依據世界氣象組織於2005 年12 月之新聞稿指出,2005 年為歷史上第二炎熱的年份,而過去十年(1996-2005)則為歷史上最炎熱的年代,同時,南太平洋上之島國吐瓦魯則成為第一個因溫室效應導致海平面上升、因而損失國土面積的國家。因此,為了管制溫室氣體之排放所形成的國際環境管制體系:氣候變化綱要公約(1992 UN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以下簡稱FCCC)以及京都議定書(1997 Kyoto Protocol,以下簡稱議定書),逐漸成為國際間相當重要的環境管制體系。議定書要求已開發國家(「附件一」或「附件B」國家)必須於2008-2012 年間、針對六種溫室氣體負擔不同的減量義務。有鑑於溫室氣體的排放以及減量均涉及相當大的經濟衝擊,故,為了協助負有減量義務之締約國可以有效的達成管制目標,議定書遂設計三種彈性的履約機制:共同減量(Joint Implementation,以下簡稱JI)、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以下簡稱CDM)、以及排放權交易(Emission Trading),協助負有減量義務之會員達成管制目標。於議定書尚未生效之前,已經有許多國家以及企業積極的投入CDM 計畫之設計、規劃等,2005 年10 月20 日CDM 執行委員會正式就兩件水力發電場之CDM 計畫核發經認證之排放減量單位:CERs。而共同減量則早於FCCC 之時代,即開始一試驗性質的「共同減量活動」(activity implemented jointly,AIJ)。至於排放權交易,則於議定書尚未生效前,一些國家之內國環境管制體系即以加以運作,而議定書則是第一個國際間處理大氣環境問題中使用排放權交易的國際環境公約。當此三類機制於國家或企業層級進行操作時,相關的國際法以及國內法律規範是否完備將是其運作成功與否以及各參與者是否願意積極參與之關鍵因素。此三類機制涉及之法律議題相當廣泛以及複雜,包括公法以及私法、國際法與國內法之議題,因此,本計畫預計以兩年的時間,針對此三項機制之運作進行法律議題之分析。就我國而言,政府似乎尚未針對我國是否要承諾溫室氣體之減量達成共識。惟此是否代表我國就可以無視上述之國際管制體系?就產業、環境、以及國際壓力之角度觀察,我國其實應及早針對將來可以必須要承擔的溫室氣體減量義務以及減輕對策,展開因應對策的思考與準備。而有鑑於所涉及之產業衝擊,使用京都議定書下之彈性機制,應該是可以兼顧環境面與經濟面之政策工具之一。因此,瞭解此三類機制運作之相關法律制度設計,包括身為一非締約國,我國可否參與議定書下之機制,預計可提供相關之主管機關作一政策上之參考。en_US
dc.language.iso en_US-
dc.relation (關聯) 應用研究en_US
dc.relation (關聯) 學術補助en_US
dc.relation (關聯) 研究期間:9608~ 9707en_US
dc.relation (關聯) 研究經費:435仟元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京都議定書; 彈性機制; 排放權交易; 清潔發展機制; 共同減量en_US
dc.title (題名) 京都議定書下之彈性機制運作之法律分析(II)zh_TW
dc.title.alternative (其他題名) A Legal Analysis of the Flexible Mechanisms under the Kyoto Protocol(II)en_US
dc.type (資料類型) report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