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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通訊及行動定位科技之運用與基本權利保障 - 以運用於「治安」工作為例
其他題名 The Application of Communication and Mobile Position System Technology and the Protection of Fundamental Rights --- Focusing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se Technologies in Policing
作者 李震山
貢獻者 政治大學法律系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關鍵詞 法律;通訊;行動定位科技;治安
日期 2006
上傳時間 26-十一月-2012 09:33:05 (UTC+8)
摘要 資訊科技中之通訊定位與行動定位,最初主要係運用於國防事務之網聯 (Internet)或衛星定位或導航(GPS)上。之後,運用於大氣、環保領域,例如結合電腦與地球上空間資料之地理資訊系統(GIS)或航測。該等科技在國防或國安情報部門之運用,早已更上一層樓,就此,私部門或民間企業之運用亦不落人後,其基本運作原理係在中心網路上架設專門處理定位查詢的位置伺服器 (location server),而發出定位詢問(position request)的應用程式可能來自於任何網路端點或是手機終端裝置,扮演客戶端(client)的角色。當位置伺服器收到定位查詢的訊號後,位置伺服器將透過電信網路的定位系統確定客戶端的正確位置,然後送出定位回應(position response)。惟本研究將範圍限制在「治安」領域,非必要不論及該等科技在其他公部門及私部門之運用。就治安領域而言之通訊及行動定位科技之運用多端,例如利用通訊中發話者電話號碼顯示、行動電話定位、電子郵件地址、監視錄影器結合手機、電腦系統(VOIP)。在交通工具、攜帶物品、衣著上加裝定位儀、晶片發報器。針對受信通訊記錄查取(通聯記錄)、強制配戴電子手環(法務部針對性侵害假釋犯將採取之監控措施)以及監聽(包括電話、網路)、、、等都可達到「遠距監控」。前述因治安理由所採之定位措施,一般而言皆與人性尊嚴、人格權或平等權有關,具體而言,至少涉及以下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1.秘密通訊自由。2. 表現自由。3.隱私權(特別是資訊隱私權)。4.行為自由(心理制約形成之行為障礙)。5.其他如身體權(晶片植入)、居住自由(在住宅中裝置設備)等。對各該基本權利之保障,本研究除以法治國諸多原則檢驗各項治安措施之合憲性與合法性外,並探討科技、風險時代下預測行政在法治國及治安事務上之角色,希望能提出具體法政策、法規範、法執行面之建議。
關聯 基礎研究
學術補助
研究期間:9508~ 9607
研究經費:610仟元
資料類型 report
dc.contributor 政治大學法律系en_US
dc.contributor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en_US
dc.creator (作者) 李震山zh_TW
dc.date (日期) 2006en_US
dc.date.accessioned 26-十一月-2012 09:33:05 (UTC+8)-
dc.date.available 26-十一月-2012 09:33:05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26-十一月-2012 09:33:05 (UTC+8)-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55795-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資訊科技中之通訊定位與行動定位,最初主要係運用於國防事務之網聯 (Internet)或衛星定位或導航(GPS)上。之後,運用於大氣、環保領域,例如結合電腦與地球上空間資料之地理資訊系統(GIS)或航測。該等科技在國防或國安情報部門之運用,早已更上一層樓,就此,私部門或民間企業之運用亦不落人後,其基本運作原理係在中心網路上架設專門處理定位查詢的位置伺服器 (location server),而發出定位詢問(position request)的應用程式可能來自於任何網路端點或是手機終端裝置,扮演客戶端(client)的角色。當位置伺服器收到定位查詢的訊號後,位置伺服器將透過電信網路的定位系統確定客戶端的正確位置,然後送出定位回應(position response)。惟本研究將範圍限制在「治安」領域,非必要不論及該等科技在其他公部門及私部門之運用。就治安領域而言之通訊及行動定位科技之運用多端,例如利用通訊中發話者電話號碼顯示、行動電話定位、電子郵件地址、監視錄影器結合手機、電腦系統(VOIP)。在交通工具、攜帶物品、衣著上加裝定位儀、晶片發報器。針對受信通訊記錄查取(通聯記錄)、強制配戴電子手環(法務部針對性侵害假釋犯將採取之監控措施)以及監聽(包括電話、網路)、、、等都可達到「遠距監控」。前述因治安理由所採之定位措施,一般而言皆與人性尊嚴、人格權或平等權有關,具體而言,至少涉及以下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1.秘密通訊自由。2. 表現自由。3.隱私權(特別是資訊隱私權)。4.行為自由(心理制約形成之行為障礙)。5.其他如身體權(晶片植入)、居住自由(在住宅中裝置設備)等。對各該基本權利之保障,本研究除以法治國諸多原則檢驗各項治安措施之合憲性與合法性外,並探討科技、風險時代下預測行政在法治國及治安事務上之角色,希望能提出具體法政策、法規範、法執行面之建議。en_US
dc.language.iso en_US-
dc.relation (關聯) 基礎研究en_US
dc.relation (關聯) 學術補助en_US
dc.relation (關聯) 研究期間:9508~ 9607en_US
dc.relation (關聯) 研究經費:610仟元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法律;通訊;行動定位科技;治安en_US
dc.title (題名) 通訊及行動定位科技之運用與基本權利保障 - 以運用於「治安」工作為例zh_TW
dc.title.alternative (其他題名) The Application of Communication and Mobile Position System Technology and the Protection of Fundamental Rights --- Focusing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se Technologies in Policingen_US
dc.type (資料類型) report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