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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傳統法曹倫理形象--以清代官箴與規範為核心
The Judicial Ethics in the Official Handbooks and the Law during the Ch’ing Period
作者 林以哲
Lin, Yi Che
貢獻者 黃源盛
Huang, Yuan Sheng
林以哲
Lin, Yi Che
關鍵詞 法律專業倫理
法律繼受
司法官倫理
官箴
學治臆說
汪輝祖
吏部處分則例
legal ethics
the reception of law
the judicial ethics
official handbooks
Hsueh-Chih-Yi-Shuo
Hui-Zu Wang
Li-Pu-Chu-Fen-Tse-Li
日期 2013
上傳時間 25-八月-2014 15:24:08 (UTC+8)
摘要 近年來隨著各法曹倫理規範與相關法規的頒定以及法律倫理學討論的勃興,台灣其實正經歷著一次屬於法律倫理學的繼受。而在這樣一種求新求變的繼受浪潮下,其實也正是重新檢視「自我」的契機。因為面對繼受所帶來的變局與挑戰,本文堅信在吸收外來新事物的同時,必須更加仔細的檢視固有。惟有對於自我的透徹理解,才更有可能掌握他者的脈絡,進而摸索出未來發展的方向。

深入思考倫理議題之性質,可發現倫理判斷與相應行為模式的選擇乃具體情狀與時空下所作出的價值抉擇,有其獨特的「背景文化脈絡」,而法律專業倫理所致力探討者,無非是法律專業人士如何完善並促進其於社會角色中的責任。所以一切倫理議題之本源,為一文化性問題,而有其歷史的澱積與思想的軌跡。故本文以文化考古的方式,選擇從傳統素材入手,歷經清代官箴書、法規範等各面的爬梳,描繪出傳統社會脈絡下司法官倫理的一方剪影,以整體勾勒出傳統司法官的倫理形象。

而在重建「自我」以與西方對話的過程中,首先必須形塑傳統「法律專業」與「司法官」等概念。無論是「專業」還是「司法官」,皆係特定歷史脈絡所發展而成的「專有名詞」,故難用於傳統中國法文化脈絡的探討上。但相對地,經由傳統治理制度與思想的爬梳,可從中定位法律專業的文化座標,發現傳統意義下的司法官存在脈絡。在這當中,便交織成一種專屬傳統中國法文化的「特殊性」,且註定使西方專業化理論視角無法詮釋傳統中國法律職業乃至專業倫理的歷史。

在「特殊性」的描繪下,可進一步看到清代權威官箴《學治臆說》所表現出的司法官形象與價值特點:在「父母斯民」的使命下,凡事皆須「盡心」但卻又孤立無援而必須孤獨奮鬥是倫理州縣官的最佳寫照。汪輝祖所揭示「官須自做」、「以勤為上」的官箴哲學,其背後實承載著沉重的倫理責任。同樣地,經由當時官箴文獻與法規範面交互映證所呈現出的倫理難題中,可看到「才識」與「妥速審判」之倫理要求係無論清朝或是現代政府皆納入政策之一環而予以編入司法官倫理責任的體系之中。不過由整體政治環境、思想傳承、社會人際網絡等背景所交織而成的「特殊性」,使得傳統中國在這兩項議題上所面臨的倫理危機與其所呈現的脈絡與現代迥然。從中可看到,依違於「官」與「吏」之間的責任拉鋸與職務定位,使關於「才識」的討論容有灰色地帶而讓職責疏闊的州縣官得有喘息的空間。又以中央集權等概念為出發點,披上倫理責任外衣的高壓職權管制與究責機制,否定了各下級地方司法官員自主與彈性審理事務之可能。故為避免被動地居於被彈壓之地位,各種規避處分之惡習便於實務上油然而生,整體上這便代表著倫理責任體制的崩潰。

面對如此前車之鑑,本文試從「回應社會」的觀點進行反思:倫理責任與社會是處於一種相互影響的關係,任何形式的倫理訴求不光是在這個社會背景中運作,且是被構成這個社會背景的互動形式所影響與形塑。從君王(上層統治階級)--地方官吏--民人之三階社會結構以觀,清代司法官倫理概念的共識形塑集中於中階的地方官吏,而從上層統治階級而來的,以《處分則例》為代表的種種司法官倫理規範,並不是一種「互動的語言」、「人際交往的成果」,更非「穩定的相互期待」。身處中階的地方司法官僅能於嚴苛的規制下掙扎,以德相尚、以勤自勵,努力維繫危在旦夕的倫理秩序,但終告崩潰並讓始終難以參與討論的民人階層受傷最重。所以社會中應有維持並保護溝通管道整全之機制,國家法律應予「自發性法律」發展的空間,實質的法律判斷、價值、倫理抉擇應盡量留給人民經由自律規範作出。這便是本文對於當今法律專業倫理繼受浪潮所提出的反思。
In recent years, by the discussion and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for the lawyers and the judicial system, Taiwan experienced a movement of the reception of legal ethics. In this tide of seeking change and new theory, we should review our tradition and society carefully so that we could know the social and historical context and the future of our legal system.

Considering the nature of the ethical issues, the judgment of right and wrong or choosing between alternatives with ethical awareness is always based on a specific social context. And the subject of the ethics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is: what is the social role and duty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and how to facilitate it? This thesis presents an effort of cultural study in order to explore the history and thoughts of legal ethics. Through the review of the official handbooks and the regulations about the ethical conduct and duty of the judiciary during Ch’ing period in imperial China, the thesis presents an image of “good” under the traditional context in Chinese society.

In order to communicate with the West, the first thing to do is reconstructing the meaning of the traditional “legal profession” and “the judiciary”. The modern meaning of the words originated from the European history so it is hard to use this kind of words in the discussion of tradition China. Instead, through the description of the traditional governmental institution and thoughts, we can find the existence of traditional legal profession, the traditional meaning of the judiciary and the most important-the particularity.

Through the process of describing the particularity, the character of the professional image of the judiciary is “treating the people as your child”. Having to do the best in whatever you should do but you have no one to help you is the best description of the working environment of the traditional judiciary. The actual meaning of Hui-Zu Wang(汪輝祖)’s philosophy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local government is the reflection on the overloaded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Similarly, the demands for abilities and a judgment without undue delay are the common ethical rules for both traditional China and modern countries. But the particularity of traditional China makes the related context different from the modern-The competition for power between KUAN(官)and LI(吏), the strict responsibility from the order of the emperor in order to protect his benefit. All of this elements contributed to the collapse of ethical order in late imperial China.

At the end of the thesis, a reflection on the failure of the traditional ethical rules is presented. The ethics of legal profession should be constructed on the basis of “reflexive law”. An efficient legal system of legal ethics should be a system of expectancy which is consists of language of interaction. To achieve this, not only the upper class, the members of the entire society should communicate with others so that a reasonable standard of ethical conducts for the legal profession could be born in near future.
參考文獻 徵引資料
中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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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期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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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谷井俊仁,〈明清兩朝財政法規之特徵--以民欠和虧空為中心〉,《明代研究》12(2009)。
6. 吳景欽,〈遲來正義非正義、速來正義即正義?〉,《司法改革雜誌》77(2010)。
7. 邱澎生,〈律例本乎聖經:明清士人與官員的法律知識論述〉,《明代研究》,21(2013)。
8. 邱澎生,〈明清訟師的興起及其官司致勝術〉,《歷史人類學學刊》7:2(2009)。
9. 孟姝芳,〈清代皇權在官員處分中的決定性作用〉,《內蒙古社會科學》27:5(2006)。
10. 陳盈錦,〈從全球化觀點架構法官法通過後的檢察官倫理規範〉,《檢協會訊》68(2011)。
11. 陳起行,〈由富勒人際交往的法理學論MGM v. Grokster案〉,《台大法學論叢》38:1(2009)。
12. 張偉仁,〈清代的法學教育〉上,載於《臺大法學論叢》18:1(1988)。
13. 張偉仁,〈清代的法學教育〉下,載於《臺大法學論叢》18:2(1989)。
14. 張偉仁,〈良幕循吏汪輝祖:一個法制工作者的典範〉上,《台大法學論叢》19:1(1989)。
15. 張偉仁,〈良幕循吏汪輝祖:一個法制工作者的典範〉下,《台大法學論叢》19:2(1990)。
16. 張偉仁,〈天眼與天平--中西司法者的圖像與標誌〉,載於《法制史研究》2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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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法官法之前瞻」座談會會議記錄〉,收於《月旦法學雜誌》19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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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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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偉銘,〈官民之間的代辦機制:明清時期的歇家〉(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歷史學系碩士論文,2008)。
3. 吳珊妃,〈晚清州縣司法制度與獄政管理--以李伯元《活地獄》為中心〉(國立中興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
4. 馬良雲,〈官吏之道:李元弼《作吏自箴》研究〉(國立中興大學歷史學系碩士在職專班學位論文,2010)。
5. 柯士斌,〈台灣律師制度管理法制之研究〉(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
6. 莊雅惠,〈清代地方官的訴訟處理--以知縣劉衡為例〉(國立成功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12)。
7. 陳麗芬,〈法官倫理規範法制之研究〉(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2012)。
8. 陳俊佑,〈清初地方衙門司法職能之觀察--以《福惠全書》為中心〉(國立中興大學歷史學系碩士論文,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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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99651055
102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9651055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黃源盛zh_TW
dc.contributor.advisor Huang, Yuan Shengen_US
dc.contributor.author (作者) 林以哲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作者) Lin, Yi Cheen_US
dc.creator (作者) 林以哲zh_TW
dc.creator (作者) Lin, Yi Cheen_US
dc.date (日期) 2013en_US
dc.date.accessioned 25-八月-2014 15:24:08 (UTC+8)-
dc.date.available 25-八月-2014 15:24:08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25-八月-2014 15:24:08 (UTC+8)-
dc.identifier (其他 識別碼) G0099651055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69239-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法律學研究所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99651055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102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近年來隨著各法曹倫理規範與相關法規的頒定以及法律倫理學討論的勃興,台灣其實正經歷著一次屬於法律倫理學的繼受。而在這樣一種求新求變的繼受浪潮下,其實也正是重新檢視「自我」的契機。因為面對繼受所帶來的變局與挑戰,本文堅信在吸收外來新事物的同時,必須更加仔細的檢視固有。惟有對於自我的透徹理解,才更有可能掌握他者的脈絡,進而摸索出未來發展的方向。

深入思考倫理議題之性質,可發現倫理判斷與相應行為模式的選擇乃具體情狀與時空下所作出的價值抉擇,有其獨特的「背景文化脈絡」,而法律專業倫理所致力探討者,無非是法律專業人士如何完善並促進其於社會角色中的責任。所以一切倫理議題之本源,為一文化性問題,而有其歷史的澱積與思想的軌跡。故本文以文化考古的方式,選擇從傳統素材入手,歷經清代官箴書、法規範等各面的爬梳,描繪出傳統社會脈絡下司法官倫理的一方剪影,以整體勾勒出傳統司法官的倫理形象。

而在重建「自我」以與西方對話的過程中,首先必須形塑傳統「法律專業」與「司法官」等概念。無論是「專業」還是「司法官」,皆係特定歷史脈絡所發展而成的「專有名詞」,故難用於傳統中國法文化脈絡的探討上。但相對地,經由傳統治理制度與思想的爬梳,可從中定位法律專業的文化座標,發現傳統意義下的司法官存在脈絡。在這當中,便交織成一種專屬傳統中國法文化的「特殊性」,且註定使西方專業化理論視角無法詮釋傳統中國法律職業乃至專業倫理的歷史。

在「特殊性」的描繪下,可進一步看到清代權威官箴《學治臆說》所表現出的司法官形象與價值特點:在「父母斯民」的使命下,凡事皆須「盡心」但卻又孤立無援而必須孤獨奮鬥是倫理州縣官的最佳寫照。汪輝祖所揭示「官須自做」、「以勤為上」的官箴哲學,其背後實承載著沉重的倫理責任。同樣地,經由當時官箴文獻與法規範面交互映證所呈現出的倫理難題中,可看到「才識」與「妥速審判」之倫理要求係無論清朝或是現代政府皆納入政策之一環而予以編入司法官倫理責任的體系之中。不過由整體政治環境、思想傳承、社會人際網絡等背景所交織而成的「特殊性」,使得傳統中國在這兩項議題上所面臨的倫理危機與其所呈現的脈絡與現代迥然。從中可看到,依違於「官」與「吏」之間的責任拉鋸與職務定位,使關於「才識」的討論容有灰色地帶而讓職責疏闊的州縣官得有喘息的空間。又以中央集權等概念為出發點,披上倫理責任外衣的高壓職權管制與究責機制,否定了各下級地方司法官員自主與彈性審理事務之可能。故為避免被動地居於被彈壓之地位,各種規避處分之惡習便於實務上油然而生,整體上這便代表著倫理責任體制的崩潰。

面對如此前車之鑑,本文試從「回應社會」的觀點進行反思:倫理責任與社會是處於一種相互影響的關係,任何形式的倫理訴求不光是在這個社會背景中運作,且是被構成這個社會背景的互動形式所影響與形塑。從君王(上層統治階級)--地方官吏--民人之三階社會結構以觀,清代司法官倫理概念的共識形塑集中於中階的地方官吏,而從上層統治階級而來的,以《處分則例》為代表的種種司法官倫理規範,並不是一種「互動的語言」、「人際交往的成果」,更非「穩定的相互期待」。身處中階的地方司法官僅能於嚴苛的規制下掙扎,以德相尚、以勤自勵,努力維繫危在旦夕的倫理秩序,但終告崩潰並讓始終難以參與討論的民人階層受傷最重。所以社會中應有維持並保護溝通管道整全之機制,國家法律應予「自發性法律」發展的空間,實質的法律判斷、價值、倫理抉擇應盡量留給人民經由自律規範作出。這便是本文對於當今法律專業倫理繼受浪潮所提出的反思。
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In recent years, by the discussion and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for the lawyers and the judicial system, Taiwan experienced a movement of the reception of legal ethics. In this tide of seeking change and new theory, we should review our tradition and society carefully so that we could know the social and historical context and the future of our legal system.

Considering the nature of the ethical issues, the judgment of right and wrong or choosing between alternatives with ethical awareness is always based on a specific social context. And the subject of the ethics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is: what is the social role and duty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and how to facilitate it? This thesis presents an effort of cultural study in order to explore the history and thoughts of legal ethics. Through the review of the official handbooks and the regulations about the ethical conduct and duty of the judiciary during Ch’ing period in imperial China, the thesis presents an image of “good” under the traditional context in Chinese society.

In order to communicate with the West, the first thing to do is reconstructing the meaning of the traditional “legal profession” and “the judiciary”. The modern meaning of the words originated from the European history so it is hard to use this kind of words in the discussion of tradition China. Instead, through the description of the traditional governmental institution and thoughts, we can find the existence of traditional legal profession, the traditional meaning of the judiciary and the most important-the particularity.

Through the process of describing the particularity, the character of the professional image of the judiciary is “treating the people as your child”. Having to do the best in whatever you should do but you have no one to help you is the best description of the working environment of the traditional judiciary. The actual meaning of Hui-Zu Wang(汪輝祖)’s philosophy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local government is the reflection on the overloaded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Similarly, the demands for abilities and a judgment without undue delay are the common ethical rules for both traditional China and modern countries. But the particularity of traditional China makes the related context different from the modern-The competition for power between KUAN(官)and LI(吏), the strict responsibility from the order of the emperor in order to protect his benefit. All of this elements contributed to the collapse of ethical order in late imperial China.

At the end of the thesis, a reflection on the failure of the traditional ethical rules is presented. The ethics of legal profession should be constructed on the basis of “reflexive law”. An efficient legal system of legal ethics should be a system of expectancy which is consists of language of interaction. To achieve this, not only the upper class, the members of the entire society should communicate with others so that a reasonable standard of ethical conducts for the legal profession could be born in near future.
en_US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目次
壹、導論 01
一、研究動機--從深陷責難的法律人談起 02
二、問題意識
(一)省思當代的「法律倫理繼受」--從傳統的描繪開始 05
(二)消失的相對性--重建能與西方進行對話的司法官倫理形象 09
(三)司法官倫理之沉重低音--美好形象與回應社會 15
三、研究途徑與範圍 18
四、文獻回顧 21
五、章節安排 24

貳、傳統的「法律專業」與「司法官」? 27
一、西方專業化理論視角的可能謬論 27
二、傳統法律專業的存在空間--治理制度與思想
(一)法學於正式官方教育中之地位 35
(二)法律專業的文化座標-法律儒家化 38
(三)法律專業、司法官的存在脈絡--法文化的「特殊性」 50
三、結語 53

參、官箴描繪之司法倫理形象--以清代《學治臆說》為核心 57
一、形式面整理--核心原則與七門分類 57
二、實質面的考察--「為民父母」之實踐 63
(一)倫理指導原則與志趣 64
(二)馭下之道 68
(三)州縣官自身能力要求 74
(四)應對上級 77
(五)私人生活與交際 80
(六)地方治理法門 83
(七)獄訟治理法門 94
三、結語--源於「盡心」,歸於「盡心」 103

肆、法規範下的司法官倫理--以清代《欽定吏部則例》為核心 107
一、欽定吏部則例及其治吏之道
(一)吏部處分則例之概要 107
(二)官員行為模式之影響--公罪與私罪之別 115
二、司法職能與官員責任
(一)法律知識具備的要求與整體期許 119
(二)審限制度下的官員責任 126
三、結語--文化脈絡下的「特殊性」 131

伍、結論--建構回應社會的司法倫理 135
徵引資料 141
zh_TW
dc.format.extent 4270862 bytes-
dc.format.mimetype application/pdf-
dc.language.iso en_US-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9651055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法律專業倫理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法律繼受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司法官倫理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官箴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學治臆說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汪輝祖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吏部處分則例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legal ethics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the reception of law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the judicial ethics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official handbooks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Hsueh-Chih-Yi-Shuo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Hui-Zu Wang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Li-Pu-Chu-Fen-Tse-Lien_US
dc.title (題名) 傳統法曹倫理形象--以清代官箴與規範為核心zh_TW
dc.title (題名) The Judicial Ethics in the Official Handbooks and the Law during the Ch’ing Perioden_US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en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徵引資料
中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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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廖義男,(夏蟲語冰錄(二十一)--國家考試與法學教育),《法令月刊》6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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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劉恆妏,〈由包公系列小說看傳統中國正義觀〉,《月旦法學雜誌》53(1999)。
24. 顧慕晴,〈明、清州縣官的自我律求〉,載於《中國行政評論》1:3(1992)。
25. 〈完善我國法律專業之倫理規範(一)法律人的「十誡」〉,收於《台灣法學雜誌》172(2011)。
26. 〈「法官法之前瞻」座談會會議記錄〉,收於《月旦法學雜誌》196(2011)。
27. 〈「人民期待什麼樣的檢察官?--透視檢察官倫理規範」座談會會議綜述〉,收於《月旦法學雜誌》220(2013)。

四、 學位論文
1. 李萬晉,〈清朝官吏的銓選與品級考--以《吏部則例》規範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2013)。
2. 李偉銘,〈官民之間的代辦機制:明清時期的歇家〉(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歷史學系碩士論文,2008)。
3. 吳珊妃,〈晚清州縣司法制度與獄政管理--以李伯元《活地獄》為中心〉(國立中興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
4. 馬良雲,〈官吏之道:李元弼《作吏自箴》研究〉(國立中興大學歷史學系碩士在職專班學位論文,2010)。
5. 柯士斌,〈台灣律師制度管理法制之研究〉(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
6. 莊雅惠,〈清代地方官的訴訟處理--以知縣劉衡為例〉(國立成功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12)。
7. 陳麗芬,〈法官倫理規範法制之研究〉(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2012)。
8. 陳俊佑,〈清初地方衙門司法職能之觀察--以《福惠全書》為中心〉(國立中興大學歷史學系碩士論文,2010)。
9. 蔡基祥,〈官箴、官場與官術--清代基層官員實務知識的生產與流傳〉(中國文化大學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

英文資料:
1. Alan Watson, Legal Transplants(Charlottesville: University Press of Virginia, 1974).
2. David Nelken, “Comparatists and Transferability”, in Pierre Legrand and Roderick Munday(ed.), Comparative Legal Studies: Traditions and Transitions(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3. Edward D. Re, “Professionalism for the Legal Profession”, 11 Fed. Circuit B. J. 683(2001-2002).
4. John W. Wade, Public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Learned Professions, 21 La. L. Rev. (1960).
5. James Q. Whitman, The Origins of Reasonable Doubt: Theological Roots of the Criminal Trial(New Haven, Con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8).
6. James Q. Whitman, “The neo-Romantic turn”, in Pierre Legrand and Roderick Munday(ed.), Comparative Legal Studies: Traditions and Transitions(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7. Kent D. Kauffman, Legal Ethics(New York: West Legal Studies, 2004).
8. Lon L. Fuller, “Human Interaction and the Law”, American Journal of Jurisprudence vol. 20(1969).
9. Monroe H. Freedman, “Religion Is Not Totally Irrelevant To Legal Ethics”, 66 Fordham L. Rev. 1299(1988).
10. Monroe H. Freedman & Abbe Smith, Understanding lawyers’ ethics(4th ed. New Providence, N.J. : LexisNexis, 2010)
11. Pierre Legrand, “What Legal Transplants”, in David Nelken and Johannes Feest(ed.), Adapting Legal Cultures (Oxford: Hart Publishing, 2001).
12. Robin Bade & Michael Parkin, Essential Foundations of Economics, 3rd ed.(Boston: Pearson Education, 2007).
13. Thompson, Scott E., “The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Through the Lens of The Proverbs”, Faculty Publications and Presentation(2011).
14. William Ewald, “ Comparative Jurisprudence (I) : What Was It Like to Try a Rat ? ”, 143 U. Pa. L. Rev. 1889(1995).

日文資料:
1. Rolf Schneider著,石川明譯,《弁護士-独立の司法機関》(東京:ぎょうせい,1987)。
2. 小島武司、柏木俊彥、小山稔編,《現代の法曹倫理》(京都:法律文化社,2007)。
3. 西田研志,《弁護士業界の革命児、起つ》(東京:幻冬社,2008)。
4. 塚原英治、宮川光治、宮澤節生,《法曹の倫理と責任》第二版(東京:現代人文社,2007)。

網路資料:
1. 〈律師倫理規範修正草案總說明〉http://www.tba.org.tw/files/news/100730-file-news-113635-1.pdf
2.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漢籍電子文獻資料庫http://hanchi.ihp.sinica.edu.tw/ihpc/hanji?@68^892050368^90^^^../hanjimg/hanji.htm
3. 中華民國考試院http://history.exam.gov.tw/cp.asp?xItem=9056&ctNode=728&mp=10
4.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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