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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現行都市更新條例中協議合建之定位與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A study on the Characterization of Joint Construction Agreement and Relevant Legal Problems within Urban Renewal Act
作者 張芳清
Chang, Fang Chin
貢獻者 顏玉明
張芳清
Chang, Fang Chin
關鍵詞 都市更新
都市更新條例
協議合建
權利變換
Urban Renewal
Urban Renewal Act
Joint Construction Agreement Method
Rights Transformation Method
日期 2013
上傳時間 1-十月-2014 13:44:23 (UTC+8)
摘要 本文以研究採「協議合建」方式進行都市更新之初衷,試圖從本土傳統合建制度之演進歷程為本,復以引進日本都市再開發法中權利變換制度而制定之我國都市更新條例,根據其立法主軸之「權利變換」制度為綱,經由比較分析與歸納,嘗試建置出我國都市更新條例中「協議合建」應有之法制規範及應注意事項。
本於協議合建方式下進行都市更新,在斟酌當事人真意及都市更新之目的下,本文將所簽訂之合建契約定性為「承攬與互易之混合契約」,作為法律關係分析之依據。文中,並對權利變換之多階段行政程序,詳加論述與研究,可做為瞭解都市更新條例立法主軸之認識與發現爭議之所在。
針對協議合建具有全體權利人同意之最重要特徵,本文引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關於重建之規範,與新北市率全國之冠,於民國102年所推出之「簡易都更」政策加以研究比較,從而得以回饋至協議合建,更加認清其本質上具有之特質。
最後本文強調,協議合建具有濃厚的私法自治特徵,本身只是一個都市更新可據以採用的可行方式,並無法直接對其做出評價;而是都市更新條例中之立法制度,允許私人基於較偏私益之目的下,於劃定更新地區外自行劃設更新單元申請實施更新事業,從而造就協議合建雙面刃之性格。是以,在規範協議合建時,當制度面向不同時,可能導致效果扭轉之認知,這是我國協議合建制度所面臨之最大挑戰。
結論中,為確立協議合建於都更條例中應有之定位,將本質上屬重要之事項,以修法建議加以確立。惟政策立法論非在本文主題所強調之列,其他影響協議合建之法條規範,當可從法解釋論與司法救濟上尋求解決之道。
This thesis is based on the concept of traditional joint construction in Taiwan and "the rights transformation" which is the main idea of Urban Renewal Act in Taiwan transplanted from Urban Redevelopment Act in Japan to study on the "joint construction agreement" in Urban Renewal Act in Taiwan. By comparison and generalization, try to find the instructions for legislation of "joint construction agreement" in Urban Renewal Act in Taiwan.
Based on the urban renewal using the method of joint construction agreement, the intent of the parties and the purpose of urban renewal, the contracts of joint construction mentioned in the thesis are identified as the mixed contract of exchanging and contracting to analyze the legal relationships. Besides, discussing the multi-leveled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of rights transformation could help us find the issue of Urban Renewal Act.
By researching on the regulation of reconstruction in Condominium Administration Act Building Administration Division and the policy of "Simple Urban Renewal" that New Taipei City government has promoted since 2013, we could clarify the character of the agreement among right holders of joint construction agreement.
Joint construction agreement having the character of autonomy of private law is one method to urban renewal so it is hard to value it directly. Because of the legislation of Urban Renewal Act allowing people to designate renewal unit besides the designation of the renewal area for personal interests, the joint construction agreement becomes a double-edged sword. Therefore, the challenge of joint construction in Taiwan is the effects will differ from the purposes of joint construction agreement.
In conclusion, the important things of joint construction agreement should be mentioned in the legislation amendment proposals to clarify the joint construction agreement in Urban Renewal Act. However, the policy of legislation is not emphasized in the thesis. Problems of other regulations affecting the joint construction agreement could be solved by the interpretation of law and judicial relief.
參考文獻 一、 中文部分(依姓氏筆畫為序)
(一) 書籍
王澤鑑(2006)。《債法原理︰基本理論、債之發生、契約、無因管理》。台北:自刊。
王澤鑑(2008)。《民法概要》。2版。台北︰自刊。
王澤鑑(2010)。《法律思維與民法案例—請求權基礎理論與體系》。修訂13版。台北:自刊。
王鴻楷(1979)。《都市更新地區劃定準則之探討》。台北: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何芳子(2012)。《日本都市再生密碼2.0—解析日本公有地及民間更新案例》。台北: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
李惠宗(2009)。《案例式法學方法論》。台北:新學林。
邱奕達、李漢崇(編)(2013)。《縱橫都市更新實用法典》。台北:新學林。
林明鏘、郭斯傑(2013)。《工程與法律十講》。台北:五南。
吳庚(2011)。《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11版。台北:自刊。
吳庚(2012)。《行政爭訟法論》。增訂6版。台北:自刊。
陳敏(2011)。《行政法總論》。7版。台北:自刊。
郭振恭(2009)。《民法》,6版。台北:三民。
黃立(1996)。《民法債編總論》。台北:自刊。
黃立(2005)。《民法總則》。4版。台北:元照。
張金鶚(1990)。《舊市區坵塊合建之更新模式研究—台北市環河北路昌吉街口東北側地區更新計畫》。台北:臺北市政府都市計畫處委託。
張金鶚(2011)。《張金鶚的都市更新九堂課》。台北:方智。
張杏端(2011)。《都市更新解析》。台北:三民。
黃正義(1987)。《都市更新論》。台北:台灣省都市研究研學會。
黃茂榮、張志銘、蔡宗珍(2000),《行政機關介入私權爭議之研究》,頁5-6,台北︰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馮先勉(1997)。《土地開發實務(二)<合建篇>》。台北:碁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楊與齡(1985)。《房屋之買賣、委建、合建或承攬》。台北:中正書局。
溫豐文(2013)。《土地法》。台中:自版。
蔡志揚(2011)。《良心律師教你看穿都更法律陷阱》。台北:三采文化。
謝在全(2010)。《民法物權論(上)》。修訂5版。台北:新學林。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編)(2012)。《都市更新相關法令彙編》。台北: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二) 譯著
熊建夫(著),何芳子(譯)(1997)。〈日本都市更新事業推動現況〉,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編),《第十八屆中日工程技術研討會 建築研究組論文集》。台北︰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三) 專書論文
林明鏘(2006)。〈從大法官解釋論都市計畫之基本問題〉,收於︰林明鏘(編),《國土計畫法研究》,頁63-94。台北︰元照。
陳立夫(2007)。〈都市計畫之法律性質〉,收於:陳立夫(編),《土地法研究》,頁195-213。台北:新學林。
陳立夫(2011)。〈我國權利變換方式都市更新制度之法理〉,收於:陳立夫(編),《土地法研究(二)》,頁173-194。台北:新學林。
湯德宗(2003)。〈行政程序法的適用〉,收於:湯德宗(著),《行政程序法論》,頁127-326。台北︰元照。

(四) 期刊論文
王珍玲(2012),〈論都市更新地區範圍或更新單元之劃定等相關問題──兼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訴字第八八三號判決〉,《政大法學評論》,130期,頁1-50。
李建良(2010),〈行政法:第十一講──行政裁量與判斷餘地〉,《月旦法學教室》,98期,頁34-49。
李建良(2013),〈都市更新的正當行政程序(下)──釋字第709號解釋〉,《台灣法學雜誌》,229期,頁57-78。
何彥陞;金家禾;鄭安廷;戴秀雄;黃昭閔(2013),〈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正當程序之制度建議〉,《臺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6期,頁3-33。
沈政雄(2008),〈都市更新之法律構造與行政訴訟問題之探討〉,《全國律師》,12卷09期,頁86-102。
林明鏘(1997),〈論我國都市更新法制〉,《臺大法學論叢》,26卷3期,頁90-131。
林明鏘(2013),〈都更條例何去何從?──評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臺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6期,頁52-56。
郭玲惠(2004),〈合建契約與給付標的〉,《月旦法學教室》,20期,頁12-13。
陳立夫(2005),〈都市更新與土地徵收──釋都市更新條例第二五條之一修正條文〉,《台灣本土法學雜誌》,73期,頁115-121。
陳立夫(2006),〈權利變換方式之都市更新與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台灣本土法學雜誌》,88期,頁155-161。
陳立夫(2008),〈我國權利變換方式之都市更新事業制度〉,《全國律師》,12卷9期,頁40-49。
陳明燦(2013),〈我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權利價值估定之法制分析──簡論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534號判決〉,《臺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6期,頁133-147。
陳東良(2013),〈都更權利變換法律性質之爭議──以土增稅及契稅優惠為中心〉,《稅務旬刊》,2230期,頁19-23。
楊松齡(2000),〈以權利變換方式進行都市更新之評議〉,《人與地》,204期,頁41-47。
劉宗榮(1977),〈委建暨合建房屋產權之歸屬暨糾紛之阻止〉,《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6卷2期,頁329-346。
廖義男(2010),〈都市發展中公共設施用地取得方法規範〉,《法學新論》,第24 期,頁1-39。
廖義男(2012),〈夏蟲語冰錄(五十四)──都市更新引發之思辨〉,《法令月刊》,63卷7期,頁133-139。
蔡志揚(2011),〈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法律效力之研究〉,《全國律師》,15卷11期,頁32-44。
蔡志揚;丁致成;林明鏘;趙子元;陳玉霖(2013),〈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正當程序之制度建議〉,《臺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6期,頁34-56。
蔡志揚(2013),〈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正當程序之制度建構—以釋字第709號解釋為中心—〉,《臺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6期,頁109-119。
蔡志揚(2014),〈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事前」程序保障不足與「事後」救濟之障礙〉,《台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2卷01期,頁147-161。
蕭文生(2006),〈行政機關公告行為之法律性質〉,《月旦法學教室》,第40 期,頁22-23。

(五) 網頁文章
何展旭(2012),〈淺介日本都市更新法制〉,《國政評論》,憲政(評) 101-027 號。載於:http://www.npf.org.tw/post/1/10692。

(六) 學位論文
余明賢(2002)。《合建契約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台北。
沈聰仁(2010)。《合建契約法律關係之研究》,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台北。
林昕蓉(2006)。《運用徵收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之研究—以私人興辦之都市更新事業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台北。
林瑋浩(2013)。《論都市更新之法律性質及正當法律程序-以公告實施更新地區及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為中心》,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台北。
顏宏叡(2005)。《以土地信託實施都市更新機制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台北。
蕭淳尹(2012)。《台灣都市更新法制之演變(1895-2012)-從知識繼受與在地經驗之觀點》,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台北。

二、 日文部分(依姓氏首字筆畫為序)
(一) 書籍
都市再開発法制研究会(編)(2004)。《都市開発法解說—逐条解說》,第六版。日本東京:株式会社大成出版社。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100652021
102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0652021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顏玉明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作者) 張芳清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作者) Chang, Fang Chinen_US
dc.creator (作者) 張芳清zh_TW
dc.creator (作者) Chang, Fang Chinen_US
dc.date (日期) 2013en_US
dc.date.accessioned 1-十月-2014 13:44:23 (UTC+8)-
dc.date.available 1-十月-2014 13:44:23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1-十月-2014 13:44:23 (UTC+8)-
dc.identifier (其他 識別碼) G0100652021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70333-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100652021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102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本文以研究採「協議合建」方式進行都市更新之初衷,試圖從本土傳統合建制度之演進歷程為本,復以引進日本都市再開發法中權利變換制度而制定之我國都市更新條例,根據其立法主軸之「權利變換」制度為綱,經由比較分析與歸納,嘗試建置出我國都市更新條例中「協議合建」應有之法制規範及應注意事項。
本於協議合建方式下進行都市更新,在斟酌當事人真意及都市更新之目的下,本文將所簽訂之合建契約定性為「承攬與互易之混合契約」,作為法律關係分析之依據。文中,並對權利變換之多階段行政程序,詳加論述與研究,可做為瞭解都市更新條例立法主軸之認識與發現爭議之所在。
針對協議合建具有全體權利人同意之最重要特徵,本文引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關於重建之規範,與新北市率全國之冠,於民國102年所推出之「簡易都更」政策加以研究比較,從而得以回饋至協議合建,更加認清其本質上具有之特質。
最後本文強調,協議合建具有濃厚的私法自治特徵,本身只是一個都市更新可據以採用的可行方式,並無法直接對其做出評價;而是都市更新條例中之立法制度,允許私人基於較偏私益之目的下,於劃定更新地區外自行劃設更新單元申請實施更新事業,從而造就協議合建雙面刃之性格。是以,在規範協議合建時,當制度面向不同時,可能導致效果扭轉之認知,這是我國協議合建制度所面臨之最大挑戰。
結論中,為確立協議合建於都更條例中應有之定位,將本質上屬重要之事項,以修法建議加以確立。惟政策立法論非在本文主題所強調之列,其他影響協議合建之法條規範,當可從法解釋論與司法救濟上尋求解決之道。
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This thesis is based on the concept of traditional joint construction in Taiwan and "the rights transformation" which is the main idea of Urban Renewal Act in Taiwan transplanted from Urban Redevelopment Act in Japan to study on the "joint construction agreement" in Urban Renewal Act in Taiwan. By comparison and generalization, try to find the instructions for legislation of "joint construction agreement" in Urban Renewal Act in Taiwan.
Based on the urban renewal using the method of joint construction agreement, the intent of the parties and the purpose of urban renewal, the contracts of joint construction mentioned in the thesis are identified as the mixed contract of exchanging and contracting to analyze the legal relationships. Besides, discussing the multi-leveled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of rights transformation could help us find the issue of Urban Renewal Act.
By researching on the regulation of reconstruction in Condominium Administration Act Building Administration Division and the policy of "Simple Urban Renewal" that New Taipei City government has promoted since 2013, we could clarify the character of the agreement among right holders of joint construction agreement.
Joint construction agreement having the character of autonomy of private law is one method to urban renewal so it is hard to value it directly. Because of the legislation of Urban Renewal Act allowing people to designate renewal unit besides the designation of the renewal area for personal interests, the joint construction agreement becomes a double-edged sword. Therefore, the challenge of joint construction in Taiwan is the effects will differ from the purposes of joint construction agreement.
In conclusion, the important things of joint construction agreement should be mentioned in the legislation amendment proposals to clarify the joint construction agreement in Urban Renewal Act. However, the policy of legislation is not emphasized in the thesis. Problems of other regulations affecting the joint construction agreement could be solved by the interpretation of law and judicial relief.
en_US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口試委員會審定書 #
誌謝 i
中文摘要 ii
ABSTRACT iii
目錄 iv
圖目錄 viii
表目錄 ix
第一章 前言 1
第一節 問題背景 1
第二節 問題意識 2
第三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4
第四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 5
一、 文獻回顧法 5
二、 整理、歸納輔以法學方法論證法 5
三、 異質、同質比較法 5
四、 協議合建主題置入都更程序適法性與價值論證法 6
第二章 合建與都市更新發展之連結 8
第一節 傳統民間合建之簡介 8
一、 合建之定義 8
二、 合建之類型與型態 9
三、 合建之優缺點 12
第二節 合建契約定性與法律之適用 13
一、 合建契約定性 13
二、 合建契約之法律適用 19
第三節 以合建方式進行都市更新之歷程演進 20
第四節 日本都市再開發法與我國都更條例之關係 24
一、 日本都市再開發法簡介 25
二、 日本都市再生特別措施法簡介 33
三、 我國都更條例之制定 34
四、 我國都更條例與日本再開法發之比較 35
第三章 都市更新多階段行政程序之一般規範 37
第一節 都市更新當事人之法律關係 39
第二節 更新地區劃定 41
一、 更新地區劃定之規範 41
二、 更新地區劃定規範之立法意旨 42
三、 更新地區劃定與變更之法律性質 45
第三節 更新計畫擬定 50
一、 都市更新計畫學理上意義 50
二、 都市更新計畫於都更條例中之規範 52
三、 都市更新計畫之法律性質 53
第四節 更新事業概要 56
一、 更新單元劃定 56
二、 更新事業概要擬定 62
第五節 更新事業計畫 71
一、 更新事業計畫於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定位 71
二、 更新事業計畫申請流程 72
三、 更新事業計畫核定之法律性質 79
四、 同意書之法律性質與相關議題 80
五、 司法院釋字709號解釋宣告違憲部份之檢討 96
第六節 權利變換計畫 100
一、 權利變換之分配法理與定位 100
二、 權利變換計畫辦理流程 101
三、 權利變換計畫核定之法律性質與相關議題論述 101
四、 權利變換爭議處理 112
第四章 協議合建法制之研究 117
第一節 「權利變換」與「協議合建」相關事項之比較 117
一、 權利變換定義 117
二、 協議合建定義 117
三、 權利變換分配之檢討 118
四、 協議合建與權利變換差異比較 120
五、 都更條例第25條之1分析與檢討 123
第二節 協議合建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重建之比較 128
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重建同意門檻之規定 128
二、 單純建築物重建與都市更新之區別 129
第三節 「協議合建」與新北市「簡易都更」之比較 132
一、 新北市「簡易都更」簡介 132
二、 「協議合建」與新北市「簡易都更」之比較 134
三、 全體一致同意之建築物重建比較與評析 135
第四節 協議合建應有法定程序之分析與應注意事項 139
一、 協議合建於多階段行政程序下之核心規範 139
二、 以協議合建觀點檢視「更新地區劃定」程序 140
三、 以協議合建觀點檢視「更新事業概要」程序 144
四、 以協議合建觀點檢視「更新事業計畫」程序 150
第五節 小結—協議合建之定位與價值詮釋 157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159
第一節 結論 159
第二節 建議 162
參考文獻 165
zh_TW
dc.format.extent 13788381 bytes-
dc.format.mimetype application/pdf-
dc.language.iso en_US-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0652021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都市更新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都市更新條例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協議合建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權利變換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Urban Renewal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Urban Renewal Act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Joint Construction Agreement Method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Rights Transformation Methoden_US
dc.title (題名) 現行都市更新條例中協議合建之定位與相關法律問題研究zh_TW
dc.title (題名) A study on the Characterization of Joint Construction Agreement and Relevant Legal Problems within Urban Renewal Acten_US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en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一、 中文部分(依姓氏筆畫為序)
(一) 書籍
王澤鑑(2006)。《債法原理︰基本理論、債之發生、契約、無因管理》。台北:自刊。
王澤鑑(2008)。《民法概要》。2版。台北︰自刊。
王澤鑑(2010)。《法律思維與民法案例—請求權基礎理論與體系》。修訂13版。台北:自刊。
王鴻楷(1979)。《都市更新地區劃定準則之探討》。台北: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何芳子(2012)。《日本都市再生密碼2.0—解析日本公有地及民間更新案例》。台北: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
李惠宗(2009)。《案例式法學方法論》。台北:新學林。
邱奕達、李漢崇(編)(2013)。《縱橫都市更新實用法典》。台北:新學林。
林明鏘、郭斯傑(2013)。《工程與法律十講》。台北:五南。
吳庚(2011)。《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11版。台北:自刊。
吳庚(2012)。《行政爭訟法論》。增訂6版。台北:自刊。
陳敏(2011)。《行政法總論》。7版。台北:自刊。
郭振恭(2009)。《民法》,6版。台北:三民。
黃立(1996)。《民法債編總論》。台北:自刊。
黃立(2005)。《民法總則》。4版。台北:元照。
張金鶚(1990)。《舊市區坵塊合建之更新模式研究—台北市環河北路昌吉街口東北側地區更新計畫》。台北:臺北市政府都市計畫處委託。
張金鶚(2011)。《張金鶚的都市更新九堂課》。台北:方智。
張杏端(2011)。《都市更新解析》。台北:三民。
黃正義(1987)。《都市更新論》。台北:台灣省都市研究研學會。
黃茂榮、張志銘、蔡宗珍(2000),《行政機關介入私權爭議之研究》,頁5-6,台北︰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馮先勉(1997)。《土地開發實務(二)<合建篇>》。台北:碁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楊與齡(1985)。《房屋之買賣、委建、合建或承攬》。台北:中正書局。
溫豐文(2013)。《土地法》。台中:自版。
蔡志揚(2011)。《良心律師教你看穿都更法律陷阱》。台北:三采文化。
謝在全(2010)。《民法物權論(上)》。修訂5版。台北:新學林。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編)(2012)。《都市更新相關法令彙編》。台北: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二) 譯著
熊建夫(著),何芳子(譯)(1997)。〈日本都市更新事業推動現況〉,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編),《第十八屆中日工程技術研討會 建築研究組論文集》。台北︰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三) 專書論文
林明鏘(2006)。〈從大法官解釋論都市計畫之基本問題〉,收於︰林明鏘(編),《國土計畫法研究》,頁63-94。台北︰元照。
陳立夫(2007)。〈都市計畫之法律性質〉,收於:陳立夫(編),《土地法研究》,頁195-213。台北:新學林。
陳立夫(2011)。〈我國權利變換方式都市更新制度之法理〉,收於:陳立夫(編),《土地法研究(二)》,頁173-194。台北:新學林。
湯德宗(2003)。〈行政程序法的適用〉,收於:湯德宗(著),《行政程序法論》,頁127-326。台北︰元照。

(四) 期刊論文
王珍玲(2012),〈論都市更新地區範圍或更新單元之劃定等相關問題──兼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訴字第八八三號判決〉,《政大法學評論》,130期,頁1-50。
李建良(2010),〈行政法:第十一講──行政裁量與判斷餘地〉,《月旦法學教室》,98期,頁34-49。
李建良(2013),〈都市更新的正當行政程序(下)──釋字第709號解釋〉,《台灣法學雜誌》,229期,頁57-78。
何彥陞;金家禾;鄭安廷;戴秀雄;黃昭閔(2013),〈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正當程序之制度建議〉,《臺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6期,頁3-33。
沈政雄(2008),〈都市更新之法律構造與行政訴訟問題之探討〉,《全國律師》,12卷09期,頁86-102。
林明鏘(1997),〈論我國都市更新法制〉,《臺大法學論叢》,26卷3期,頁90-131。
林明鏘(2013),〈都更條例何去何從?──評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臺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6期,頁52-56。
郭玲惠(2004),〈合建契約與給付標的〉,《月旦法學教室》,20期,頁12-13。
陳立夫(2005),〈都市更新與土地徵收──釋都市更新條例第二五條之一修正條文〉,《台灣本土法學雜誌》,73期,頁115-121。
陳立夫(2006),〈權利變換方式之都市更新與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台灣本土法學雜誌》,88期,頁155-161。
陳立夫(2008),〈我國權利變換方式之都市更新事業制度〉,《全國律師》,12卷9期,頁40-49。
陳明燦(2013),〈我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權利價值估定之法制分析──簡論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534號判決〉,《臺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6期,頁133-147。
陳東良(2013),〈都更權利變換法律性質之爭議──以土增稅及契稅優惠為中心〉,《稅務旬刊》,2230期,頁19-23。
楊松齡(2000),〈以權利變換方式進行都市更新之評議〉,《人與地》,204期,頁41-47。
劉宗榮(1977),〈委建暨合建房屋產權之歸屬暨糾紛之阻止〉,《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6卷2期,頁329-346。
廖義男(2010),〈都市發展中公共設施用地取得方法規範〉,《法學新論》,第24 期,頁1-39。
廖義男(2012),〈夏蟲語冰錄(五十四)──都市更新引發之思辨〉,《法令月刊》,63卷7期,頁133-139。
蔡志揚(2011),〈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法律效力之研究〉,《全國律師》,15卷11期,頁32-44。
蔡志揚;丁致成;林明鏘;趙子元;陳玉霖(2013),〈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正當程序之制度建議〉,《臺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6期,頁34-56。
蔡志揚(2013),〈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正當程序之制度建構—以釋字第709號解釋為中心—〉,《臺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6期,頁109-119。
蔡志揚(2014),〈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事前」程序保障不足與「事後」救濟之障礙〉,《台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2卷01期,頁147-161。
蕭文生(2006),〈行政機關公告行為之法律性質〉,《月旦法學教室》,第40 期,頁22-23。

(五) 網頁文章
何展旭(2012),〈淺介日本都市更新法制〉,《國政評論》,憲政(評) 101-027 號。載於:http://www.npf.org.tw/post/1/10692。

(六) 學位論文
余明賢(2002)。《合建契約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台北。
沈聰仁(2010)。《合建契約法律關係之研究》,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台北。
林昕蓉(2006)。《運用徵收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之研究—以私人興辦之都市更新事業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台北。
林瑋浩(2013)。《論都市更新之法律性質及正當法律程序-以公告實施更新地區及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為中心》,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台北。
顏宏叡(2005)。《以土地信託實施都市更新機制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台北。
蕭淳尹(2012)。《台灣都市更新法制之演變(1895-2012)-從知識繼受與在地經驗之觀點》,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台北。

二、 日文部分(依姓氏首字筆畫為序)
(一) 書籍
都市再開発法制研究会(編)(2004)。《都市開発法解說—逐条解說》,第六版。日本東京:株式会社大成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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