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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酒醉駕車之責任及其由保險轉嫁之可能性(下)
作者 施文森
貢獻者 法學院
關鍵詞 責任保險;責任法;推定過失;交通管理處罰;承保范圍;總括責任;重大過失;三人;酒類飲料;上訴法院
日期 2010
上傳時間 17-八月-2015 17:28:45 (UTC+8)
摘要 拒絕酒醉檢測前曾論及,同意接受檢測為駕駛人申領并保有駕照的前提條件,其經執勤警員合理認為其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已損及其駕車能力的,應聽從執勤警員的指揮,接受酒測,以確定血液酒精濃度,其拒絕于法理上即應產生喪失駕車權或吊銷駕照的效果。中國臺灣地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稱“道交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就為此做了如下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款,并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并不得再考領。
關聯 上海保險,2010(8),57-60
資料類型 article
dc.contributor 法學院
dc.creator (作者) 施文森zh_TW
dc.date (日期) 2010
dc.date.accessioned 17-八月-2015 17:28:45 (UTC+8)-
dc.date.available 17-八月-2015 17:28:45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17-八月-2015 17:28:45 (UTC+8)-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77631-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拒絕酒醉檢測前曾論及,同意接受檢測為駕駛人申領并保有駕照的前提條件,其經執勤警員合理認為其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已損及其駕車能力的,應聽從執勤警員的指揮,接受酒測,以確定血液酒精濃度,其拒絕于法理上即應產生喪失駕車權或吊銷駕照的效果。中國臺灣地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稱“道交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就為此做了如下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款,并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并不得再考領。
dc.format.extent 116023 bytes-
dc.format.mimetype application/pdf-
dc.relation (關聯) 上海保險,2010(8),57-60
dc.subject (關鍵詞) 責任保險;責任法;推定過失;交通管理處罰;承保范圍;總括責任;重大過失;三人;酒類飲料;上訴法院
dc.title (題名) 酒醉駕車之責任及其由保險轉嫁之可能性(下)zh_TW
dc.type (資料類型) articl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