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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論無權利能力之社團
其他題名 Unincoporated Association
作者 劉得寬
Liu, Teh-koan
日期 1971-05
上傳時間 7-四月-2016 14:44:44 (UTC+8)
摘要 無權利能力之社團,又稱為非法人社團。民法所承認之二種法人之一為社團法人。社團法人之實體為人之結合,民法上之社團法人非以公益為目的不可(民四六)。蓋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須依特別法之規定(民四五)故也。但社會上既非營利又非公益為目的之團體非常多,例如各種俱樂部、校內各種社團、同鄉會、同業公會、各種協會(如登山協會)等是。此等團體專以會員相互之精神上及肉體上之向上為目的,而不以社會一般利益為直接目的而結合。而具有多數的團體員,依多數決的意思,藉代表人的行動;且具有團體之獨立財產,故實際上其與社團法人並無相異之處,但要把它當成法人又無法律之依據。昔日日本一般學者們對這些非法人團體,適用合夥規定(民六六七以下)來處理。但民法之合夥乃團體員個人性極強之結合體。合夥員之脫退、加入須經全體合夥之同意,代表人之行動乃全員代理人之行動,尤其財產乃屬於全體公同共有,債務屬於全體的無限責任。這些理論誠未能適用於右述之特殊團體裡。因此近時之學說把這種團體稱為無權利能力之社團,而認之為與民法之合夥在本質上有所不同。在法律上大致可準用社團法人之規定。依據我司法院二○年院字第五○七號解釋:「私立學校同鄉會等團體,如其組織合於民法總則社團或財團之規定時亦得聲請為法人之登記」。然無權利能力社團之本質及其詳細內容如何?對之在吾國幾乎未曾被討論或研究。本問題在德、日之法學界裡履被討論且極受重視。對此法學上之盲點,不容再勿視,因而特借本園地為之論述,以資促進吾國法學界之對本問題的重視,以期收取拋磚引玉之效。
關聯 國立政治大學學報,23,97-108
資料類型 article
dc.creator (作者) 劉得寬zh_TW
dc.creator (作者) Liu, Teh-koan
dc.date (日期) 1971-05
dc.date.accessioned 7-四月-2016 14:44:44 (UTC+8)-
dc.date.available 7-四月-2016 14:44:44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7-四月-2016 14:44:44 (UTC+8)-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83975-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無權利能力之社團,又稱為非法人社團。民法所承認之二種法人之一為社團法人。社團法人之實體為人之結合,民法上之社團法人非以公益為目的不可(民四六)。蓋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須依特別法之規定(民四五)故也。但社會上既非營利又非公益為目的之團體非常多,例如各種俱樂部、校內各種社團、同鄉會、同業公會、各種協會(如登山協會)等是。此等團體專以會員相互之精神上及肉體上之向上為目的,而不以社會一般利益為直接目的而結合。而具有多數的團體員,依多數決的意思,藉代表人的行動;且具有團體之獨立財產,故實際上其與社團法人並無相異之處,但要把它當成法人又無法律之依據。昔日日本一般學者們對這些非法人團體,適用合夥規定(民六六七以下)來處理。但民法之合夥乃團體員個人性極強之結合體。合夥員之脫退、加入須經全體合夥之同意,代表人之行動乃全員代理人之行動,尤其財產乃屬於全體公同共有,債務屬於全體的無限責任。這些理論誠未能適用於右述之特殊團體裡。因此近時之學說把這種團體稱為無權利能力之社團,而認之為與民法之合夥在本質上有所不同。在法律上大致可準用社團法人之規定。依據我司法院二○年院字第五○七號解釋:「私立學校同鄉會等團體,如其組織合於民法總則社團或財團之規定時亦得聲請為法人之登記」。然無權利能力社團之本質及其詳細內容如何?對之在吾國幾乎未曾被討論或研究。本問題在德、日之法學界裡履被討論且極受重視。對此法學上之盲點,不容再勿視,因而特借本園地為之論述,以資促進吾國法學界之對本問題的重視,以期收取拋磚引玉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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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format.mimetype application/pdf-
dc.relation (關聯) 國立政治大學學報,23,97-108
dc.title (題名) 論無權利能力之社團zh_TW
dc.title.alternative (其他題名) Unincoporated Association
dc.type (資料類型) artic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