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ontributor.advisor | 施文森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 (作者) | 俞慧君 | zh_TW |
dc.creator (作者) | 俞慧君 | zh_TW |
dc.date (日期) | 1982 | en_US |
dc.date.accessioned | 14-四月-2016 14:03:01 (UTC+8) | - |
dc.date.available | 14-四月-2016 14:03:01 (UTC+8) | - |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 14-四月-2016 14:03:01 (UTC+8) | - |
dc.identifier (其他 識別碼) | A2002000870 | en_US |
dc.identifier.uri (URI) |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84553 | - |
dc.description (描述) | 碩士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國立政治大學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法律學系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 資金,係企業經營之命脈;在一般企業難於從金融機構爭取融資之惡劣情形下,保險公司得收取保險費,累積資金,從事於投資或資金之提供,可謂擁有得天獨厚之經營條件。在此優越條件下,保險公司若因「人」之因素,不善於運用資金或拓展業務,而有虧損甚至破產之情形,連累至要保之大眾,實有負於得天獨厚之條件及要保人與社會大眾對保險業之期待。 | zh_TW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封面頁 論文摘要 目錄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保險業之興衰與負責人之能力 第二節 負責人拓展業務、運用資金之能力 第三節 國光案之教訓 第二章 保險公司負責人應有之資格 第一節 負責人之意義及職權 第一項 當然負責人:董事 第二項 職務負責人 第二節 負責人對公司及要保人之信任關係 第一項 對公司及股東之信任關係 第二項 對要保人之信任關係 第三節 負責人應有之資格 第一項 外國立法例之規定 第一款 美國 第二款 英國 第三款 法國 第四款 德國 第五款 歐洲其他各國 第六款 日本 第二項 本國法之檢討 第一款 本國法無積極之規定 第二款 無積極規定所生之弊病 第一目 公營保險公司淪為政府安排人事之機構 第二目 民營保險公司負責人罔顧保險業之社會責任 第三章 公營與民營保險公司實況之分析與檢討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公營保險公司 第一項 公營公司產生之背景 第一款 摒除政治勢力之干涉 第二款 實際效果 第二項 實況分析 第一款 公營保險公司無經營管理之法規依據 第二款 主管機關遴選董監事無一定標準 第三款 酬庸政治人物 第三項 人事安排與政治任命對績興衰之影響 第四項 民生主義之經濟政策與公營保險事業 第一款 國父見解之闡述 第二款 民生主義下的憲法保障 第三款 結論 第三節 民營保險公司 第一項 實況分析 第二項 實況之檢討 第三項 對民營保險公司之展望 第四章 保險監理機關及負責人資格之審核 第一節 外國立法例上之審核機關 第一項 美國 第二項 德國 第三項 日本 第二節 外國立法例審核保險業負責人資歷之方式 第三節 我國現況 第一項 保險監理之依據 第二項 監理機構組織及行使職權之現況 第三項 監理機關無審核負責人資歷之法規依據 第四項 事後補救之道-主管機關撤換負責人之權及處負責人罰鍰 第五章 保險公司負責人之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第一節 連帶無限清償之要件 第一項 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 第二項 保險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務 第一款 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意義 第二款 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原因 第三項 違反法令經營業務與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間須有因果關係 第二節 責任內容-連帶無限清償 第一項 責任之連帶性-負責人間之連帶 第二項 連帶責任之補充主義 第三項 無限責任 第四項 責任之時效-三年 第五項 責任之對象 第三節 結語 第一項 責任之事後追究之缺陷 第二項 事前審核負責人之資格之優越性 第六章 結 論-我國可行之制度 參考書目 | zh_TW |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A2002000870 | en_US |
dc.title (題名) | 從保險業之興衰論負責人之資格及其應負之責任 | zh_TW |
dc.type (資料類型) | thesis | en_U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