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ontributor.advisor | 姚瑞光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 (作者) | 吳敦 | zh_TW |
dc.creator (作者) | 吳敦 | zh_TW |
dc.date (日期) | 1975 | en_US |
dc.date.accessioned | 15-四月-2016 15:56:49 (UTC+8) | - |
dc.date.available | 15-四月-2016 15:56:49 (UTC+8) | - |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 15-四月-2016 15:56:49 (UTC+8) | - |
dc.identifier (其他 識別碼) | A2002000985 | en_US |
dc.identifier.uri (URI) |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84782 | - |
dc.description (描述) | 碩士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國立政治大學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法律學系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 訴訟是為終局的解決紛爭的國家制度,對當事人的爭執,必須在一定的時點使其終結確定。訴訟自提起判決確定,其間各階段均可發生種種的效力,就終局判決而言,依其判決之宣示,對於法院發生拘束力力,判決之法院已不能隨意變更或撤銷已宣示之判決;當事人對於判決於不能為上訴時,其聲明不服之途徑已窮,判決即告確定,似此判決至於不能至於不能聲明不服,判決在程序上之效力,可構之為一形式之確定力」。又「形式之確定力」力「發生之結果,對判決之內容亦可生拘束力,而這種拘束力,因有關訴訟標的之實體關係,故可稱之為「標的之標的關係,質確定力」。既判力是確定判決對復訴之拘束力,而此拘束力究係實質的確定力的本身,或是基於實質的確定力而生之效力,或是對法院的拘束力及對當事人形式的確定力之延長,就要探究既判力之本質的問題,此在既判力學說上至今仍爭執未決。并且既判力在訢訟程序上所生之拘束力是就判決之何部分發生?對何種後訴發生?其效力應及於後訴請求之何部分?又其效力及於何人?採如何形態拘束後訴?凡此問題在既判力理論上均頗值探討。 | zh_TW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封面頁 論文摘要 目錄 第一編 緒論 前言 第一章 既判力之意義 第一節 判決之確定 第二節 判決確定之效力 第三節 既判力之意義 第二章 既判力之歷史觀察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羅馬法之一事不再理原則 第三節 德國普通法之「已判事件之抗辯」 第三章 既判力之本質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實體的既判力學說 第三節 訴訟的既判力學說 第四節 中間學說 第五節 法規範的既判力學說 第六節 結語 第二編 本論 第四章 有既判力之判決 第一節 本案之終局判決 第二節 關於訴訟判決之既判力 第三節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事項 第五章 既判力之時的範圍 第一節 既判力之基準時點 第二節 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意義 第三節 既判力之失權效 第六章 既判力之客觀範圍 第一節 判決主文中之判斷--既判力客觀範圍之原則 第二節 判決理由中之判斷 第一項 通說--判決理由中之判斷無既判力 第二項 反對說--認為在判決理由中之判斷有既判力之學說 第三節 既判力客觀範圍的例外規定 第一項 抵銷之抗辯 第二項 婚姻事件中之婚姻無效撤銷 第三項 親子關係事件中之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 第七章 既判力的主觀範圍 第一節 當事人 第二節 得視同當事人之人 第一項 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 第二項 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 第三項 對於為他人為原告或被告時之該他人 第四項 因參加人承擔訴訟而脫離訴訟之當事人 第三節 第三人 第四節 宣告假執行判決之主觀範圍 第八章 既判力之效果 第一節 既判力之拘束力 第二節 既判力之雙面性 第三節 既判力之職權調查與當事人之合意 第四節 既判力之例外及其失效 第五節 不當判決與既判力 第六節 確定判之其他效力 第三編 結論 主要參考資料 | zh_TW |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A2002000985 | en_US |
dc.title (題名) | 民事既判力之研究 | zh_TW |
dc.type (資料類型) | thesis | en_U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