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ontributor.advisor | 洪福增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 (作者) | 許明德 | zh_TW |
dc.creator (作者) | 許明德 | zh_TW |
dc.date (日期) | 1976 | en_US |
dc.date.accessioned | 15-四月-2016 15:57:09 (UTC+8) | - |
dc.date.available | 15-四月-2016 15:57:09 (UTC+8) | - |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 15-四月-2016 15:57:09 (UTC+8) | - |
dc.identifier (其他 識別碼) | A2002000995 | en_US |
dc.identifier.uri (URI) |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84792 | - |
dc.description (描述) | 碩士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國立政治大學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法律學系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 刑法上之「責任」(schuld;verschuldung)要件,一般又分為「責任能國」( schuldfaohigkoit;zurochnungsfaehig koit)與「責任條件」(z—urechenbarkeit dor Tat)。刑法中對於責任能力鮮有自正面為積極規定而相反的多消極的規定其阻卻之事由,卻長行為人之精神狀態是否正常,作為科以刑事責任之準璩。刑事學者對於責任能力概念的理解,因所持觀點不同,亦有所差異。古典派的學老持道義的責任論,以為凡具有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而有辦別善惡之認識老,對其所為之行為,即應負道義上的責任。在此意義之下,所謂責任能力,實卻「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frei willensbe-timmung),亦即「辨別是非的能力」(aiseernemnt;die zur Erkenntnis der strafbarkkeit erforderliche Einsicht)。換言之,即以責任能力為「意思能力」(willensfaehigkit)乃至「犯罪能力」(Delikfaehigkoit)。實證派的學者則根本否定人有自由意思,而持社會的責任論,以為人是構成社會的分子,皆有不侵害社會之義務,故對其行為應負社會責任。全國博士碩士論文室基此觀點,則所謂責任能力即是依科刑可以達到刑罰防衛社會目的之能力,即「依刑罰而適應社會的能力」(anpas sungsfaehigkeit),亦即「受刑能力」(sungsfaehigkeit)。但道義責任論與社會責任論者均依行為人的精神狀態為異其處分之準據,則無不同(其本質上之差異,則伋另一問題),所以責任能力與精神狀態之關係,非常密切,而精神狀態係精神醫學與心理學上之問題,從而刑法學與精神醫學及心理學之關係,亦可想見,誠如日本刑法學者西村克彥所言:「刑法上的責任能力問題,係刑法學與精神醫學及心理學之境界問題」(見昭和三十二年西村克彥著」刑事責任能力論」) | zh_TW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封面頁 論文摘要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刑事責任能力之概念 第一項 刑事責任能力之意義 第二項 刑事責任能力與刑事責任之關係 第三項 刑事責能力之本質 第二節 我國現行刑法上責任能力的概念 第三節 刑事責任能力制度之沼革 第一項 西洋法例關於刑事責任能力思想之演變 第二項 我國歷代法制有關刑事責任能力規定之沿革 第二章 構成刑事責任能力之內容 第一節 立法例規定刑事責任能力內容之方法 第二節 責任能力之生物學的基礎 第一項 成熟之精神狀態 第一款 刑事責任年齡 第二款 瘖啞 第二項 建全之精神狀態 第三節 責任能力之心理的要素 第一項 關於意思自由之學說 第二項 意思與人恪之一致性 第三項 意思與不自由之犯罪 第四項 責任能力之心理的要素 第四節 英美法判別責任能力之方法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野獸標準wild Booot Toot 第三項 是非辨別力標準 Right And wrong Tost 第四項 不可抑制之衝動漂準The irrogistiblotmpulse Test 第五項 精神病之結果標準phe produot of montal dioooase teot 第三章 刑事責任能力之程度及立法例規定之比較 第一節 刑事責任能力之程度上的差異問題 第二節 立法例關於刑事責任能力之程度之規定 第一項 概觀 第二項 完全責任能力 第三項 減輕責任能力 第四項 絕對無責任能力 第五項 相對無責任能力 第四章 精神障礙與責任能力-影響責任能力之事由 第一節 病的精神障礙與責任能力 第一項 病的精神障礙之意義 第二項 病的精神障礙之類別 第三項 病的精神障礙者之責任能力 第一目 精神醫學者確立之一般標準 第二目 各國立法例對於病的精神障礙者責任能力之規定 第二節 非病的一時精神障礙與責任能力 第一項 非病的一時精神障礙之意義 第二項 非病的一時精神障礙之原因 第三項 非病的一時精神障礙之類別 第四項 非病的一時精神障礙者之責任能力 第一目 感情障礙者之責任能力 第二目 生理障礙者之責任能力 第五章 刑事責任能力之存在時期 第一節 責任能力與實行行為之關係 第二節 原因中的自由行為與責任能力之存在時期 第一項 原因中的自由行為之意義 第二項 原因中的自由行為之責任的限制 第三項 原因中的自由行為之行為一貫性 第四項 原因中的自由行為之箸手實行 第五項 「原因中的自由行為」與「責任能力與實行行為之同時存在」原則 第三節 責任能力之存在時期 第一項 責任能力異行為之同時存在原則 第二項 原因中的自由行為之責任能力存在時期 第六章 無責任能力人及減輕責任能力人之處遇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精神障礙者之處過 第一項 序說 第二項 各國立法例對於精神障礙者處過之規定 第三項 我國對於精神障礙者處過規定之檢討 第三節 少年犯之處邊 第一項 少年法責任年齡之檢討 第二項 各國少年法規定之責任年齡 第三項 少年犯之處遇 第一目 處遇之基本原則 第二目 處遇之目的與方法 第三目 我國對於少年犯處週之規定 第七章 結論 主要參考書目 | zh_TW |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A2002000995 | en_US |
dc.title (題名) | 刑事責任能力之研究 | zh_TW |
dc.type (資料類型) | thesis | en_U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