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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美國反托拉斯法與我國公平交易法中市場結構控制之研究
The Control of Market Structure in U.S. Antitrust Law and R.O.C. Fair Trade Act
作者 吳英同
Wu, Window
貢獻者 蔡英文
Tsai,Ing Wen
吳英同
Wu,Window
關鍵詞 反托拉斯法
市場結構
競爭法
產業結構
產業組織
公平交易法
Antitrust
Market Structure
Competitive Law
日期 1994
上傳時間 29-四月-2016 09:15:17 (UTC+8)
摘要   反托拉斯法所規範的層面,大致可將之歸納為結構面(marketstructure)與行為面(Conduct)。前者主要規範獨占、寡占及主要廠商(Dominant Firms)與廠商結合(合併)所形成的市場結構;後者則規範諸多廠商水平的合作行為與垂直限制交易行為。本文之目的,即在探討美國法上,如何致力於「競爭性結構」的規範制度與執行方法,以做為我國公平交易法執法及修法上的參考。研究發現以下各點:1.規模經濟的考量與廠商合併的運作,可謂美國產業結構形成的重要因素。台灣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政府介入程度頗深,寡占與獨占事業多為法令造成。就我國實證而言,發現結構、行為、績效三者間具有高度相關,而競爭性之結構亦較能帶來整體績效最大。我國公平法目前對獨佔及寡占事業僅規範行為面,對建立公平競爭秩序成效恐屬有限;蓋就市場結構之控制而言,在我國多為中小企業之情勢下,獨佔、寡占之問題較諸結合,更為嚴重,在此特殊產業結構背景下,欲建立一真正具競爭性之環境,應自市場結構面(market structure)著手,可考慮賦予我國公平會或法院類似聯邦法院所具之衡平權,使公平會得將濫用市場力量的寡占、獨占事業解體(dissolution)或分割獨占公司之資產以建立另一與之競爭的實體等權限,以重建競爭結構,以建立競爭秩序。2.經濟理論與工具應妥善運用,以符立法本旨,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及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均設有經濟分析專責單位,我國公平會亦宜指定專責單位,加強產業發展之研究並負責經濟分析事宜,俾針對業務單位進行個案所需,提供相關經濟分析協助。3.美國在規範結合行為方面,係以訂定指導準則方式為之,此法無論對執法機關或事業而言,皆有遵循之標準,避免雙方在執法及適法上產生不確定性之困擾。我國可參考之。4.近來我國貿易自由化進展迅速,企業經營環境已隨著大幅改變,競爭法的實施(如「市場」之定義等)應考量此一因素,才不會失之偏頗,造成國內產業不利損失。附錄:限制營業競爭行為與國際經濟的關係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
G82351018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B2002003374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蔡英文zh_TW
dc.contributor.advisor Tsai,Ing Wenen_US
dc.contributor.author (作者) 吳英同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作者) Wu,Windowen_US
dc.creator (作者) 吳英同zh_TW
dc.creator (作者) Wu, Windowen_US
dc.date (日期) 1994en_US
dc.date.accessioned 29-四月-2016 09:15:17 (UTC+8)-
dc.date.available 29-四月-2016 09:15:17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29-四月-2016 09:15:17 (UTC+8)-
dc.identifier (其他 識別碼) B2002003374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s://ah.lib.nccu.edu.tw/item?item_id=99691-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G82351018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反托拉斯法所規範的層面,大致可將之歸納為結構面(marketstructure)與行為面(Conduct)。前者主要規範獨占、寡占及主要廠商(Dominant Firms)與廠商結合(合併)所形成的市場結構;後者則規範諸多廠商水平的合作行為與垂直限制交易行為。本文之目的,即在探討美國法上,如何致力於「競爭性結構」的規範制度與執行方法,以做為我國公平交易法執法及修法上的參考。研究發現以下各點:1.規模經濟的考量與廠商合併的運作,可謂美國產業結構形成的重要因素。台灣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政府介入程度頗深,寡占與獨占事業多為法令造成。就我國實證而言,發現結構、行為、績效三者間具有高度相關,而競爭性之結構亦較能帶來整體績效最大。我國公平法目前對獨佔及寡占事業僅規範行為面,對建立公平競爭秩序成效恐屬有限;蓋就市場結構之控制而言,在我國多為中小企業之情勢下,獨佔、寡占之問題較諸結合,更為嚴重,在此特殊產業結構背景下,欲建立一真正具競爭性之環境,應自市場結構面(market structure)著手,可考慮賦予我國公平會或法院類似聯邦法院所具之衡平權,使公平會得將濫用市場力量的寡占、獨占事業解體(dissolution)或分割獨占公司之資產以建立另一與之競爭的實體等權限,以重建競爭結構,以建立競爭秩序。2.經濟理論與工具應妥善運用,以符立法本旨,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及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均設有經濟分析專責單位,我國公平會亦宜指定專責單位,加強產業發展之研究並負責經濟分析事宜,俾針對業務單位進行個案所需,提供相關經濟分析協助。3.美國在規範結合行為方面,係以訂定指導準則方式為之,此法無論對執法機關或事業而言,皆有遵循之標準,避免雙方在執法及適法上產生不確定性之困擾。我國可參考之。4.近來我國貿易自由化進展迅速,企業經營環境已隨著大幅改變,競爭法的實施(如「市場」之定義等)應考量此一因素,才不會失之偏頗,造成國內產業不利損失。附錄:限制營業競爭行為與國際經濟的關係zh_TW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謝詞-----壹\r\n目錄-----I\r\n表目-----IV\r\n圖表-----V\r\n第一章 序論-----1\r\n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r\n  第二節 研究方法-----1\r\n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架構-----3\r\n  本章註釋-----6\r\n第二章 英美之不同看法-----8\r\n  第一節 美國-----8\r\n    第一款 背景介紹\r\n    第二款 執行機關與訴訟程序\r\n    第三款 衡平權\r\n  第二節 英國-----15\r\n  第三節 英美兩國之差異-----16\r\n  第四節 與歐洲之差異-----23\r\n  第五節 立法目的-----23\r\n    第一款 美國\r\n    第二款 德國\r\n    第三款 台灣\r\n    本章註釋-----26\r\n第三章 產業結構分析-----29\r\n  第一節 產業結構形成之影響因素-----29\r\n  第二節 美國產業結構分析-----31\r\n  第三節 產業結構與績效整體評估-----36\r\n  本章註釋-----41\r\n第四章 獨占-----43\r\n  第一節 經濟學的探討-----43\r\n    第一款 競爭之概念\r\n    第二款 市場結構分類與比較\r\n    第三款 「市場」之定義\r\n    第四款 市場測定\r\n    第五款 實務運用的定義\r\n    第六款 獨佔力測定+\r\n  第二節 獨佔及聯合獨佔判決分析-----63\r\n    第一款 法案\r\n    第二款 混沌不明的適用初期\r\n    第三款 合理法則之開始運用\r\n    第四款 市場定義與獨佔意圖\r\n  本章註釋-----78\r\n第五章 結合-----83\r\n  第一節 概論-----83\r\n    第一款 動機\r\n    第二款 分類\r\n  第二節 判決分析-----88\r\n    第一款 法案\r\n    第二款 合併準則\r\n    第三款 案例分析\r\n  本章註釋-----107\r\n第六章 我國情勢分析-----110\r\n  第一節 我國產業結構分析-----110\r\n    第一款 產業結構之形成\r\n    第二款 產業結構之轉變\r\n    第三款 產業結構之特色\r\n    第四款 法規與政府態度\r\n    第五款 產業結構與績效評估\r\n  第二節 公平交易法之規定概述-----129\r\n    第一款 獨占及寡占\r\n    第二款 事業結合\r\n    第三款 修正草案\r\n  第三節 判決分析-----139\r\n    第一款 獨佔及聯合獨佔判決分析\r\n    第二款 結合判決分析\r\n  本章註釋-----141\r\n第七章 結論-----146\r\n  本章註釋-----148\r\n\r\n參考文獻-----149\r\n附錄\r\n\r\n附錄 限制營業競爭行為與國際經濟的關係\r\n  第一節 導論\r\n  第二節 競爭政策與貿易政策之互動\r\n  第三節 美國反托拉斯法與國際交易之關係\r\n  第四節 國際對於控制限制營業競爭行為的努力\r\n  小結\r\n  注釋\r\n\r\n表目\r\n美國合併型態別之大製造業及礦業資產分配表-----33\r\n美國1972年大公司資產佔總資產之百分比-----34\r\n五種不同指標之總和集中度-----35\r\n美國1972年製造業最大四家廠商銷售集中度分配表-----36\r\n市場活動的績效目標-----37\r\n市場結構分類(依個別廠商對價格的影響力區分)-----44\r\nAlcoa市場定義表-----70\r\n1968年水平合併準則-----93\r\nContinental金屬罐與Hazel-Atlas玻璃瓶的市場佔有率表-----102\r\nAlcoa與Rome電纜公司1958年鋁銅產品市場占有率表-----102\r\n公、民營企業營業獲利率、資產獲利率、淨值獲利率之比較(1977-1985)-----111\r\n公民營事業資產營運比較表(1987)-----112\r\n台灣各級產業佔GNP的比重表(1952-1987)-----117\r\n台灣產業別成長率(1953-1987)-----118\r\n台灣次級產業各業占GDP之比重(1952-1987)-----118\r\n台灣製造業各業之結構佔GDP之比重(1952-1987)-----119\r\n我國製造業各業四大廠商市場集中度(1986)-----120\r\n我國20個製造業前四大廠商市場集中度(1976,1981)-----121\r\n1976年台灣製造業銷售額五億元以下及以上廠商在各項測定數之占率比較-----122\r\n1976年我國民營製造業前一百大廠商各項測定數之占率-----122\r\n1972-1979年我國民營製造業前一百大廠商之營業收入、資產總額佔率-----123\r\n1976年我國製造業前四大廠商集中度分配表-----123\r\n美國1972年製造業前四大廠商集中度分配表-----124\r\n民營前四大廠商集中度與第一大廠商之占率-----125\r\n我國十大關係企業1986年營業收入概況表-----126\r\n台灣經濟結構之轉變(1951-1993)表-----126\r\n台灣三級產業及製造業與金融業之生產毛額結構(1951-1990)-----143\r\n我國股票成交值與股價指數(1986-1990)-----144\r\n經濟市場測定及反托拉斯市場測定之重要文獻表(附錄)\r\n各種可行市場測定法之優劣評估(附錄)\r\n附錄所附表之資料來源為,黃美瑛,「市場界定及測定方法評估:反托拉斯執行+鍵之探究」,公平交易法季刊,第一卷,第一期,pp.18-19.\r\n\r\n圖表\r\n獨占的社會成本-----47\r\n獨占的潛在利益-----49zh_TW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B2002003374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反托拉斯法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市場結構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競爭法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產業結構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產業組織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公平交易法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Antitrust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Market Structure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Competitive Lawen_US
dc.title (題名) 美國反托拉斯法與我國公平交易法中市場結構控制之研究zh_TW
dc.title (題名) The Control of Market Structure in U.S. Antitrust Law and R.O.C. Fair Trade Acten_US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en_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