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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劉宗德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黃逸芳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Huang, Yi-Fangen_US
dc.creator黃逸芳zh_TW
dc.creatorHuang, Yi-Fangen_US
dc.date2014en_US
dc.date.accessioned2019-10-03T09:19:12Z-
dc.date.available2019-10-03T09:19:12Z-
dc.date.issued2019-10-03T09:19:12Z-
dc.identifierG0096961239en_US
dc.identifier.uri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26588-
dc.description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zh_TW
dc.description96961239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稽徵機關對於應課徵之稅捐,於「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稽徵機關依法補徵稅捐,民眾常以補徵有違信賴保護原則而提出救濟。\n\n我國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之撤銷,係以德國行政程序法為藍本,並未考量稅法及課稅處分之特性。故本文亦探尋德國租稅通則對於違法課稅處分撤銷的處理模式,期發掘是否有可值得納入作為我國參考之處。\n從信賴保護之三項要件:「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信賴值得保護」觀之,就「信賴基礎」而言,學說發展已肯認:稅捐補徵處分,使得原課稅處分相對的具有授益性質,已有成為信賴基礎之可能性。至於「信賴表現」,目前我國稽徵及司法實務,仍多以納稅義務人係被動消極接受課稅處分,而認為無積極之信賴表現。就「信賴是否值得保護」,由行政法院判決可知,納稅義務人難以通過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2款、第3款之審查。最後,面臨公益私益之衡量,多數情形為私益必須退讓。\n\n德國租稅通則則是類型化的創設「非終局決定」與「終局決定」二大類課稅處分。前者因納稅義務人已充分預期課稅處分事後變更之可能,故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後者之課稅處分有實質之存續力(即有信賴基礎),須有排除存續保障的情形,始得變更或廢棄原處分。至於經實地調查之課稅處分,更須有逃漏稅或重大過失之情形,始得廢棄或變更原處分。\n\n但基於稅捐具有大量行政、且課稅事實不僅複雜又常發生於納稅義務人之支配範圍,納稅義務人如未盡協力義務,稽徵機關又常須在短間內,對大量之課稅事件,以有限之人力及物力,作成為數極多之課稅處分;在我國的稽徵實務上,何種情形合致德國租稅通則之終局性課稅處分,筆者認為應審慎考量稽徵現狀及實務可行,審慎訂定,非一定要全盤移植德國法制。\n\n此外,稅捐補徵之爭議,並非僅限於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問題,尚應從核課期間、總額主義與爭點主義、舉證責任、正當法律程序等層面探究。我國稅捐稽徵法對核課期間不完成未設詳盡規定,為此,建議未來稅捐稽徵法應明文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之事由,以杜疑義。\n\n以往司法實務對於稅捐行政救濟係採爭點主義,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後,稅捐行政救濟已改採總額主義。改採總額主義非僅留待行政救濟階段處理之問題,倘稽徵機關肯認到總額主義的施行,可使徵納雙方及早確定稅額,除維護納稅義務人之人權保障外,亦可減少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之負面態度,稽徵機關於補徵稅捐時,應依據職權調查,對納稅義務人有利不利事項均加以注意,主動發現課稅處分除已提出的爭點外,是否尚有其他違法之事由,審慎完整斟酌,以確保課稅處分之合法性。至於總額主義對司法實務的衝擊,司法機關恐尚在調適中。期待司法機關能在保障民眾訴訟權益的前提下,探尋因應作法,以兼顧合理審理及職權調查負擔,有效迅速結案。\n\n課稅法定要件的該當乃課稅處分的合法性前提,課稅要件事實的闡明,稅捐稽徵機關應履行職權調查義務,負擔舉證責任。學者所提出「(1)不履行協力義務時適用支配領域說(2)無協力義務或已履行協力義務適用規範理論(3)例外以法規之目的及憲法要求分配舉證責任」之三階段之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筆者認同在稅捐的核課以及補徵,亦可適用此一順序。\n\n時至今日,正當法律程序已是憲法之要求。參照釋字第610號及第615號解釋的協同意見書中,大法官所提出的「保障程序主體地位」、「保障程序主體主觀參與可能性」、「保障程序主體客觀參與可能性」三個構面,筆者認為,由行政機關具有制度設計權責的角度而言,於考量保障人民程序參與權時,究應如何給予保障,參考前述三個構面建構模式,不失為具體可行之操作方法。\n\n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業於105年12月28日制定公布,並已於106年12月28日施行,該法係「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而訂定,目前因實施時日尚短,尚須耐心觀察整體成效,適度調整修正實務作業。各稅捐稽徵機關應以利民、便民之人民善良管理人地位出發,致力於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zh_TW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論文目次\n第一章 緒論 1\n第一節 研究動機 1\n第一項 案例事實 1\n第二項 問題意識 2\n第二節 研究目的及方法 3\n第一項 研究目的 3\n第二項 研究方法 4\n第三節 研究範圍 4\n第一項 稅捐補徵之定位 4\n第二項 小結 7\n第二章 課稅處分之內容及其效果 9\n第一節 稅捐之概念 9\n第一項 我國現行法之規定 9\n第二項 德國租稅通則之定義 9\n第三項 學說見解 10\n第二節 租稅法律關係與稅捐債務之成立 10\n第一項 租稅法律關係 11\n第二項 稅捐債務之成立 11\n第三節 課稅處分之意義 13\n第一項 定義 13\n第二項 稅捐稽徵程序之核心 15\n第三項 課稅處分之作成方式及內容 15\n第四節 課稅處分之種類 18\n第一項 以對當事人的效果區分 19\n第二項 依租稅審查程序的終局性、周延性、嚴密性區分 23\n第五節 課稅處分之生效 29\n第一項 課稅處分之通知 29\n第二項 課稅處分之效力 30\n第三章 違法課稅處分及其撤銷 35\n第一節 課稅處分之違法 35\n第一項 形式違法 35\n第二項 實體違法 36\n第三項 小結 36\n第二節 課稅處分之瑕疵態樣 36\n第一項 顯然錯誤之行政處分 36\n第二項 不當之行政處分 37\n第三項 違法之行政處分 39\n第四項 瑕疵行政處分與違法行政處分之區別實益 40\n第三節 違法課稅處分之法律效果 41\n第一項 重大瑕疵之課稅處分 42\n第二項 中度及輕度瑕疵之課稅處分 43\n第三項 微量瑕疵之課稅處分 44\n第四項 教示瑕疵之課稅處分 44\n第五項 無效及得撤銷之區別 44\n第六項 小結 45\n第四節 課稅處分違法之判斷基準時 47\n第一項 事實發生時 47\n第二項 發生溯及影響租稅債務之事項時 50\n第五節 違法課稅處分之撤銷 56\n第一項 行政處分撤銷之概說 56\n第二項 課稅處分之撤銷 58\n第三項 原課稅處分與稅捐補徵處分之關係 58\n第四項 總額主義與爭點主義之爭 62\n第五項 撤銷違法課稅處分之處理模式 73\n第六節 違法課稅處分撤銷之效果 75\n第一項 原課稅處分自始失效 75\n第二項 信賴利益補償 76\n第三項 公法上不當得利 77\n第四項 課稅處分失效之附隨效果 78\n第七節 課稅處分撤銷之限制 78\n第一項 核課期間 78\n第二項 信賴保護原則初探 104\n第四章 稅捐補徵之法治國原則 109\n第一節 稅捐課徵法治國原則之概說 109\n第一項 法治國原則之內涵 109\n第二項 依法行政原則 110\n第三項 法安定性原則 113\n第四項 基本權利之保障 114\n第二節 租稅法定主義 114\n第一項 意義 115\n第二項 內容 116\n第三項 租稅法定主義之作用 118\n第三節 再探信賴保護原則 120\n第一項 概說 120\n第二項 稅捐稽徵法職權撤銷之規定 120\n第三項 行政程序法職權撤銷之規定 121\n第四項 德國租稅通則職權撤銷之規定 127\n第五項 對我國現行法制之建議 133\n第四節 舉證責任 138\n第一項 稽徵機關之職權調查 139\n第二項 闡明義務 154\n第三項 職權調查主義之例外 155\n第四項 當事人之協力義務 157\n第五項 舉證責任之概念 164\n第六項 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167\n第七項 稅捐補徵之舉證責任 171\n第八項 職權調查、協力義務及舉證責任之關係 172\n第九項 舉證責任與協力義務所涉之爭議 177\n第十項 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之適用順序 180\n第五節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183\n第一項 概說 183\n第二項 正當法律程序之憲法基礎 184\n第三項 大法官解釋就「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審查情形 185\n第四項 大法官建構之「正當法律程序」審查模式 189\n第五項 行政程序法就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 191\n第六項 我國有關租稅正當法律程序概念之演進 192\n第七項 稽徵行政納入利民、便民思維 201\n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205\n第一節 結論 205\n第一項 對於核課期間之結論 205\n第二項 對於總額主義、爭點主義之結論 205\n第三項 對於信賴保護原則適用之結論 205\n第四項 對於舉證責任之結論 207\n第五項 對於正當法律程序之結論 207\n第二節 建議 208\n第一項 對於核課期間之建議 208\n第二項 對於總額主義、爭點主義之建議 209\n第三項 對於信賴保護原則適用之建議 209\n第四項 對於舉證責任之建議 211\n第五項 對於正當法律程序之建議 211\n參考文獻 212\n\n圖表目次\n圖表 1:稅捐稽徵程序示意圖 5\n圖表 2:稅捐補徵情形示意圖 8\n圖表 3:行政處分瑕疵分級及法律效果 46\n圖表 4:行政處分撤銷之思考流程 126\n圖表 5:德國租稅通則、行政程序法、稅捐稽徵法對信賴保護規定之差異 134\n圖表 6:正當法律程序的意義 190zh_TW
dc.format.extent3615690 bytes-
dc.format.mimetypeapplication/pdf-
dc.source.uri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6961239en_US
dc.subject課稅處分zh_TW
dc.subject稅捐補徵zh_TW
dc.subject信賴保護zh_TW
dc.subject核課期間zh_TW
dc.subject舉證責任zh_TW
dc.subject總額主義zh_TW
dc.subject爭點主義zh_TW
dc.subject正當法律程序zh_TW
dc.title稅捐補徵之合法性論議zh_TW
dc.titleA Study on the Legality of Supplemental Tax be Assesseden_US
dc.typethesisen_US
dc.relation.reference參考文獻\n一、書籍\n1.王澤鑑,民法概要,2018年2月,增訂4版。\n2.吳庚、盛子龍,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9月,增訂15版。\n3.吳庚、張文郁,行政爭訟法論,2018年9月,修訂第9版。\n4.吳庚、陳淳文,憲法理論與政府體制,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9月,增訂5版。\n5.李惠宗,行政法要義,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8年10月,7版。\n6.李震山,行政法導論,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2月,修訂11版。\n7.許玉秀,論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軍法專刊社,2011年10月,初版。\n8.陳敏,行政法總論,新學林出版有限公司,2016年9月,9版。\n9.陳敏,稅法總論,新學林出版有限公司,2018年2月,初版。\n10.陳敏(譯著),德國租稅通則,司法院,2013年5月,初版。\n11.陳清秀,現代稅法原理與國際稅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0年10月,2版。\n12.陳清秀,現代財稅法原理,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6年8月,2版。\n13.陳清秀,稅法總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8年4月,10版。\n\n二、專書論文\n1.林三欽,「行政爭訟制度」與「信賴保護原則」之課題,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2月,初版。\n2.林三欽,法令變遷、信賴保護與法令與溯及適用,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2月,初版。\n3.林石猛、邱基峻,行政程序法在稅務爭訟之運用,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4月,2版。\n4.洪家殷,論核課處分,載:當代公法新論(中)-翁岳生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翁岳生教授祝壽論文編輯委員會主編,頁150-180,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7月,初版。\n5.張文郁,權利與救濟(二)-實體與程序之關聯,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4月,初版。\n6.張文郁,權利與救濟(三)-實體與程序之交錯,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4年6月,初版。\n7.張文郁,於課稅處分之撤銷訴訟,原行政處分和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之關係,載:訴願專論選輯-訴願新制專論系列之七,頁44-71,臺北市訴願審議委員會,2006年12月,初版。\n8.盛子龍,租稅核課處分之不利變更與信賴保護-試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891號判決,載:2008行政管制與行政爭訟,王必芳主編,頁167-215,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2009年11月。\n9.許宗力,行政處分,載:行政法(上),翁岳生主編,頁475-558,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10月,3版。\n10.陳淳文,違法授益行政處分與信賴保護,載:2006行政管制與行政爭訟,湯德宗、李建良主編,頁1-45,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2007年10月。\n11.陳清秀,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案之研討,載:納稅人權利保護-稅捐稽徵法第一章之一逐條釋義,葛克昌主編,頁3-26,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0年4月,初版。\n12.陳愛娥,行政程序制度中之當事人協力義務,載:當事人協力義務/行政調查/國家賠償,頁3-28,台灣行政法學會,2006年11月,初版。\n13.黃士洲,稅捐舉證責任與協力義務的規範關聯-以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155號判決為例,載:稅捐證據法制探討暨台灣2012最佳稅法判決,葛克昌、劉劍文、吳德豐主編,頁193-225,財團法人資誠教育基金會,2013年3月,初版。\n14.黃士洲,掌握稅務官司的關鍵-舉證責任實務案例分析,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1月,初版。\n15.黃立,民法總則,2005年9月,修訂4版。\n16.黃茂榮,職權調查原則及合作原則與稅務證據方法之提出時限,載:稅捐證據法制探討暨台灣2012最佳稅法判決,葛克昌、劉劍文、吳德豐主編,頁35-97,財團法人資誠教育基金會,2013年3月,初版。\n17.葛克昌,所得稅與憲法,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9年2月,3版。\n18.葛克昌,稅法基本問題-財政憲法篇,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9月,2版。\n19.葛克昌,稽徵程序之證據評價與證明程度,載:稅捐證據法制探討暨台灣2012最佳稅法判決,葛克昌、劉劍文、吳德豐主編,頁121-138,財團法人資誠教育基金會,2013年3月,初版。\n20.劉宗德,制度設計型行政法學,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9年5月,初版。\n21.蔡孟彥,推計課稅之舉證責任-以日本法為核心,載:稅捐證據法制探討暨台灣2012最佳稅法判決,葛克昌、劉劍文、吳德豐主編,頁625-646,財團法人資誠教育基金會,2013年3月,初版。\n\n三、期刊論文\n1.李介民,行政法上請求權時效不完成制度,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35期,頁53-122,2011年12月。\n2.周志龍,台灣新市鎮開發歷程與政策,經社法制論叢,第25期,頁287-308,2000年1月。\n3.林昱梅,地價稅之回溯補徵與信賴保護原則,月旦法學教室,第53期,頁26-27,2007年3月。\n4.洪東煒,公法上請求權時效與稅捐稽徵之攸關性,中國稅務旬刊,第1760期,頁7-10,1990年8月20日。\n5.洪家殷,論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司法大法官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評析,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27期,頁39-55,2001年10月。\n6.洪家殷,論違法行政處分-以其概念、原因與法律效果為中心,東吳法律學報,第8卷第2期,頁1-90,1995年3月。\n7.洪家殷,合法行政處分之概念及違法之法律效果,月旦法學教室,第43期,頁34-45,2006年5月。\n8.洪家殷,行政處分之內容及組成要件與撤銷及廢止之概說,月旦法學教室,第47期,頁32-42,2006年9月。\n9.洪家殷,行政處分之撤銷及廢止、補正及轉換、附款,月旦法學教室,第49期,頁32-44,2006年11月。\n10.陳敏,租稅法之返還請求權,政大法學評論,第59期,頁65-102,1998年6月。\n11.陳敏,租稅法之消滅時效,政大法學評論,第32期,頁119-164,1985年12月。\n12.陳敏,憲法之租稅概念及其課徵限制,政大法學評論,第24期,頁33-58,1981年12月。\n13.陳敏,租稅債務關係之成立,政大法學評論,第28期,頁93-115,1982年12月。\n14.陳清秀,稅務行政爭訟的審理範圍-以課稅處分之撤銷訴訟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第136期,頁186-220,2006年9月。\n15.陳清秀,加值型營業稅之「所漏稅額」之計算,東吳法律學報,第21卷第4期,頁275-305,2010年4月。\n16.陳愛娥,信賴保護原則的具體化-兼評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98期,頁159-207,2007年9月。\n17.傅玲靜,論行政程序之重新進行--以遺產稅之核課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額之扣除為例,月旦法學雜誌,第147期,頁101-120,2007年8月。\n18.黃茂榮,稅務訴訟上的舉證責任,植根雜誌,第23卷第12期,頁1-40,2007年12月。\n19.葛克昌,納稅人之程序基本權-行政程序法在稽徵程序之漏洞,月旦法學雜誌,第72期,頁28-37,2001年5月。\n20.葛克昌,核課(行政)處分之法律性質,月旦法學教室,第88期,頁78-88,2010年2月。\n21.葛克昌,稅捐行政法:第一講-稅務調(檢)查權行使及其憲法界限,月旦法學教室,第86期,頁88-103,2009年12月。\n22.詹鎮榮,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程序標的-我國與德國法制之比較,東吳法律學報,第23卷第1期,頁95-132,2011年1月。\n23.蔡震榮,行政程序重開之探討,中華警政研究學會會訊,第1期,頁4-13,2003年9月。\n\n四、學位論文\n1.翁培祐,我國核課處分程序重開之探討,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年5月。\n2.翁順衍,我國公課法上時效制度之研究,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n3.張本德,稅捐核課處分撤銷問題之研究,東海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1年1月。\n4.張家芳,論行政程序法於租稅行政法上之適用—以事前正當行政程序為中心,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7月。\n5.許宏緯,租稅核課處分之存續力-我國法制與德國租稅通則之比較與檢討,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年8月。\n6.陳中為,稅捐核課處分之信賴保護-以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為中心,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年6月。\n7.簡仕宸,課稅處分職權撤銷之研究,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年7月。\n8.簡均佾,稅捐法定主義下協力義務之研究,中正大學財法所碩士論文,2006年。zh_TW
dc.identifier.doi10.6814/NCCU201901194en_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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