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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Taiwan`s TWO Membership
台灣WTO政策:在台歐商的觀點
作者: 魏特曲
Wittich, Guy
貢獻者: Taiwanese Journal of WTO Studies
關鍵詞: 台灣;WTO;智慧財產權;Taiwan
WTO ;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日期: 三月-2005
上傳時間: 25-七月-2019
摘要: 歐洲商會會員對台灣入世以來在許多方面都已履行承諾感到欣慰。在服務業方面,外國在台的多國籍公司現在已可在一定時間內雇用中國籍人士。在某些條件下,台灣已解除大型外國工程公司的主席或該工程公司的負責人必須是有執照的中華民國國籍工程師的規定。然而為完全符合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之規定,台灣應解除門檻規定:雇用中國籍人士的公司必須有最低資本投資之限制。這項措施對大多數外國公司而言,是項歧視性的措施,尤其是服務業並無大量投資的必要。至於保護智慧財產權,版權法修訂增加罰款以及使光碟侵權成為公共罪是智慧財產權明顯的改善。台灣執法機關對街頭盜版之取締已使街上小販及夜市銷售盜版音樂產品的數量明顯減少。但仿冒製造者已開始用新方式來運銷仿冒品給消費者。郵購不法集團現在接受電話或傳真直接訂購,然後直接遞送盜版光碟到購買者的家中。儘管如此,歐洲商會仍繼續接獲外商或台商違反版權及商標之控訴。另一項歐洲商會的主要關切是台灣法庭法要求檢察官必須有公證與合法的權力,這使得外商權利之享有者居於不利的地位。多數台灣官員要求刑事、民事、行政事務律師必須公證與合法化,有時甚至要求外商公司簽所有的委任狀(POA)。這是個冗長而昂貴的程序,而且台灣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其必要性,因此令人質疑是否符合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措施(TRIPS)第42條之規定。台灣繼續禁止進口在中國生產的歐洲商品,且一直未見改善。這項禁令是違反WTO原先於一九九四年GATT第11條之規定。此外,在政府採購方面,歐洲多國籍公司最關切的問題是歐洲工程與建設公司一直被排除在主要的政府公共工程競標之外。因此,我們越來越擔心台灣已被剝奪獲取其提升基礎建設所必須的高品質專業技術以及先進計畫管理技術之機會。雖然台灣在WTO工作報告中承諾加入WTO的政府採購協定,但是卻因程序問題而未正式加入。歐洲在台商會(ECCT)不斷呼籲台灣立即採取措施修改政府採購法有關禁止外商競標之相關規定以實踐WTO工作報告之承諾。
關聯: Taiwanese Journal of WTO Studies, 1, 79-90
資料類型: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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