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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林佳和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陳星翰zh_TW
dc.creator陳星翰zh_TW
dc.date2014en_US
dc.date.accessioned2015-03-02T02:14:35Z-
dc.date.available2015-03-02T02:14:35Z-
dc.date.issued2015-03-02T02:14:35Z-
dc.identifierG0996520131en_US
dc.identifier.uri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73578-
dc.description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zh_TW
dc.description99652013zh_TW
dc.description103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為研究選手與球團基於中華職棒大聯盟選手契約之法律關係,本文先釐清職棒選手契約之定性,並認定系爭契約為民法上僱傭關係。復就民法僱傭關係與勞動契約間之關係及學說實務上從屬性之判斷,獲致系爭契約亦屬勞動契約,並依此定性探究可能之契約控制方式。\n 故本文首就消費者保護法得否適用檢討,蓋消保法之定型化契約無法直接適用與非消費性法律關係,故本契約僅得適用民法第247之1條依附合契約控制;次就系爭契約性質屬於勞動契約,本得適用勞動基準法,惟因勞委會公告排除適用,僅得援引勞基法之原理原則作為法理。續此,本文分別討論球團與選手之契約義務,以及履約過程中可能發生之給付遲延、給付不能與不完全給付之態樣。至於,契約履行所生之爭議該如何解決,本文討論訴訟及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訴訟管道方面以武建州案為例,詳論武建州之經過並評釋判決;訴訟外紛爭解決簡介調解、仲裁、聯盟仲裁,並針對司法實務上不承認聯盟仲裁之適法性予以分析討論。\n 第次,本論文聚焦於契約之主體變更及客體變更,關於主體變更從民法契約承擔出發,檢討選手之交易及合約讓渡辦法,依系爭契約第18條新球團應承擔原球團契約上一切權利義務,而非如聯盟各辦法所規定應另訂新約,且僅須符合選手當年度之待遇不得為不利益變更。另關於客體變更部分則是就球團增訂變更工作規則、中華職棒大聯盟增訂變更聯盟規章談起,以民法附合契約控制及合理性變更法理加以檢視。\n 最末,藉由前開各章之結論,本文分別針對勞動部、聯盟與球團、工會與選手給予建議。關於勞動部本文建議應檢討排除職棒選手適用勞基法之公告,具體研究選手納入勞基法可能產生之齟齬,並設法解決工時認定不易及終止事由是否合理之問題。而針對聯盟與球團,本文建議聯盟應修正系爭契約與聯盟規章,尤應注意者是契約承擔時新球團應概括承擔一切權利義務,不得再另行締約;以及自由球員年限及任意引退之限制過長,明顯侵害選手締約自由之問題。最後關於工會與選手,本文建議工會應協助選手保留各球團之工作規則─球隊內規,以作為日後紛爭產生之論據。工會並得依團體協約法與球團進行團體協商訂定團體協約以取代各球團之工作規則,以落實選手權益之保障。而選手方面,礙於比賽訓練之密集且無心力去深究球團之各項約定或聯盟規章,故本文建議對於各契約文本應當先請教專業人士或球員工會再行簽署或同意,始能維護選手自身之利益。zh_TW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摘要 I\n目錄 II\n第一章 緒論:研究動機、目的、方法與結構 1\n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1\n第一項 研究動機 1\n第二項 研究目的 1\n第二節 研究方法 2\n第一項 文獻分析法 2\n第二項 個案研究法 2\n第三節 論文主題設定與架構 3\n第二章 進入職業運動領域:選手契約之成立與生效 4\n第一節 選手契約之當事人主體與目的 4\n第一項 契約之當事人 4\n第二項 契約之目的 6\n第二節 選手契約之定性:可能之選擇 7\n第一項 委任契約說 7\n第二項 承攬契約說 8\n第三項 僱傭契約說 9\n第四項 非典型契約說 11\n第五項 本文見解 13\n第三節 選手契約成立之不同形式路徑 15\n第一項 透過聯盟舉辦之選秀 15\n第二項 透過原先契約之更新 17\n第三項 其他方式 19\n第四節 選手契約生效後常見爭議問題 23\n第一項 爭議問題概觀 23\n第二項 顯失公平?附合契約之控制問題 24\n第三項 沒有保障?勞動基準法適用問題 26\n第四項 他山之石?他國職棒選手契約之借鏡 40\n第三章 開啟職業運動生涯:選手契約之義務與責任 41\n第一節 球團之契約上應履行義務 41\n第一項 給付服務報酬 41\n第二項 投保相關保險 46\n第三項 給付治療費 49\n第四項 提供制服 50\n第五項 負擔外地比賽費用 52\n第六項 適當分配利益 53\n第七項 擔保讓與待遇 55\n第八項 安排訓練、比賽或其他活動 55\n第九項 發給離隊同意書 56\n第二節 選手之契約上應履行義務 57\n第一項 擔保特殊技能、身心狀態並充分發揮於比賽 57\n第二項 聽從球團代表、教練指揮監督 59\n第三項 參與球團指定之活動 60\n第四項 穿著指定制服 60\n第五項 配合宣傳 61\n第六項 限制公開活動 61\n第七項 限制另行締約 62\n第八項 迴避 63\n第九項 接受轉讓 64\n第十項 遵守球團及聯盟之規定 64\n第十一項 禁止不正行為 65\n第十二項 接受契約更新 66\n第十三項 交還制服及財務 66\n第十四項 保密義務 67\n第三節 分析與小結 67\n第一項 球團契約上應履行義務部分 68\n第二項 選手契約上應履行義務部分 69\n第四章 職業運動生涯障礙:選手違約行為與爭議處理 70\n第一節 法律效果 70\n第一項 給付遲延 70\n第二項 給付不能 73\n第三項 不完全給付 76\n第四項 結論 79\n第二節 紛爭解決 80\n第一項 聯盟之仲裁 80\n第二項 訴訟 87\n第三項 其他程序 99\n第五章 職業運動生命變化:選手契約之變更與消滅 101\n第一節 選手契約之變更 101\n第一項 透過選手交易 101\n第二項 契約內容變更 105\n第二節 選手契約之消滅 111\n第一項 屆期未更新 112\n第二項 契約終止 112\n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115\n第一節 研究結論 115\n第一項 契約成立與生效部分 115\n第二項 義務履行與責任部分 116\n第三項 違約行為與處理部分 117\n第四項 契約變更與消滅部分 119\n第二節 本文建議 120\n第一項 中央勞動主管機關之介入 120\n第二項 中華職棒聯盟與球團責任 122\n第三項 職棒選手工會之團結保障 127\n參考文獻 129zh_TW
dc.format.extent1286665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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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ource.uri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996520131en_US
dc.subject選手契約zh_TW
dc.subject適用勞基法zh_TW
dc.subject工作規則不利益變更zh_TW
dc.subject勞動契約zh_TW
dc.subject中華職棒zh_TW
dc.subject聯盟規章zh_TW
dc.title中華職棒大聯盟選手契約之研究zh_TW
dc.titleA Study on CPBL Player’s Contracten_US
dc.typethesi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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