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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台灣地方財政調整之研究
作者 包大雄
貢獻者 陳聽安
包大雄
關鍵詞 地方財政
租稅收入
日期 1973
上傳時間 6-May-2016 14:09:55 (UTC+8)
摘要 台灣省區地方財政的困乏,由來已久,尤其在實施九年國民教育及台北市改制以後更為艱困。由於市僅為點的運用,而省卻是面的支應,故市政欣欣向榮,而省政卻固步難前,形成農村財政與都市財政的顯明對照,榮枯立見。政府財政是一個整體,雖有主屬之分,相依為命是實。亟應對台灣省區地方財政的困難,採行迅速具體有效的調整,以維持省市的平衡發展,而使國家建設的一般標準,人民生活的基本需要,不論住居何地都能獲得同等的實現與滿足,不因省市政府財力間的不同而有顯著的差異。
     台灣省區地方財政的現況,由於大多數縣市仍以農業收入為主,無法配合經濟發展的支出,頓覺財政壓力大增,於是呈現稅收比率偏低,補助金偏高,社會福利經費偏低,用人費頗鉅,省市間建設差距日遠,教育上質的發展不足等病態。促成地方財政困難的原因,可簡要歸納為:經濟結構的變化不利農業地區,台北市改制削弱了省財政,教育經費膨脹過速,經建規模龐大,財政收支劃分法不合時宜,用人費增加迅速,浮濫支出尚難根絕,人口成長過速,財務行政制度未臻合理等,而陷地方財政於艱困中。
     對於改進地方財政的工作,本文從治標與治本途徑立論,分兩方面研討:
     一、治標途徑
     (一)修改財政收支劃分法:為使舊規章能切合於新經濟環境,必須酌予修改,於玆所討論者限於下述兩項:
     1.租稅收入劃分問題-調整租稅收入,擬建議遵循四項原則,第一、採獨立稅為主,儘可能減少共分稅辦法,以簡化稅制及財務行政;第二、提高地方財政對工商稅的分成比率,以適應經濟的日趨成長;第三、均衡各級政府的財力;第四、加強省統籌款的功能。準此,中央稅宜包括所得稅、貨物稅、關稅、遺產稅、印花稅、證券交易稅、鹽稅、屠宰稅等;省稅為營業稅及使用牌照稅;縣市稅為土地稅、房屋稅、契稅、筵席娛樂稅等;共分稅限於縣市對中央分成所得稅及貨物稅,中央對北市分成營業稅。
     2.財政支出劃分問題-收入與支出同為財政之兩翼,惟支出劃分研究在學理上與實務上均難於收入問題,謹就台灣地區的財政特性建議為:(1)經建工作亦頗富國防性,道路宜劃分為中央道路、省道路、縣市道路,歸各級政府支出;港口闢建由中央支出,重大水庫及鐵路建設請中央支出,或請中央補助由省支出。(2)社會福利支出在平均地區貧富,宜改為省支出;(3)警察支出屬於內部治安問題,由於地方監督較易,列為省支出;(4)教育支出利益普及全國,請中央仿英國成例,加強補助金。(5)兵役支出應為中央支出。
     (二)加強補助金制度的運用:由於經濟的成長,中央政府職權日益加重而有中央集權之趨勢,另方面地方自治之風亦日熾,為調節兩者之適宜發展,補助金制度更顯其功效,補助金不僅用為彌補財政差額,最主要在取捨地域間的經濟力差異,達到財力的均衡。台灣地區多限於財政差額的彌補,今後應責成地方政府一般政費的自給自足,另由中央以所得稅分成款補助地方教育,以貨物稅分成款補助地方建設工作,注重發展經濟的補助。補助金制度已成各國中央政府的義務,而非對地方政府的施捨,中央政府應再加強運用補助金,以輔導地方財政的健全發展。
     (三)教育經費問題:在開源方面,附加捐不能行之久遠,必須選擇稅源豐富的租稅,如所得稅來代替,亦可提高學雜費,鼓勵私人興學等;在節流方面頗繁,如擴大班級人數,利用電化教學,追求教育的規模經濟,擴大教育的種類均屬之。雖有主張教育投資應配合經濟發展者,惟高中以下教育各國有列為義務教育者,在台灣情況亦非奢侈,本文面對人口成長壓力而建議,宜提高日間部學雜費,同時配合擴大夜間部或空中教學,如此充分利用學校設備與精簡人員,益處頗多,以有限的資源利用,儘量滿足青年們的求知慾。
     (四)建設財源之籌措:經建支出常有一定的受益範圍,鉅大工程更非政府的經常支出,自不能全賴租稅收入以支應,配合經建工作得為籌款的方法,如征收使用費,征收工程受益費,市地重劃與超額征收土地,發行地方建設公債,設置建設基金,外國貸款,鼓勵民間投資等均為主要者,衡以當前財力而欲期速功,當從發行地方建設公債與工程受益費的加強運有著手;由於發行地方建設公債,得於事前寬籌公共工程之建設基金,再附以工程受益費、使用費於後,可資為還本付息的償還基金,經建財源由是生生不息。
     (五)其他開源方法:如整頓稅收清理欠稅,提高規費收入,整理公產,加強公營事業的經營等,對於充裕地方庫收,為當前不可忽視的工作。
     (六)其他節流辦法:如革新財務行政制度,建立成本效益分析的觀念,精簡人事經費等,重在資源的有效利用及根絕浪費。
     二、治本途徑
     (一)繁榮地方財源:要充實財政潛力,必須注意培植稅源,以農業培養工業,以工業發展農業,是開發的方針;惟貧困地區的產業設立工作,埋伏著許多不利與阻礙因素,必須藉助政府的力量來推動,如由政府從事社會基層建設,改善投資環境;如利用財稅的獎勵措施,引為開發動力;如對於工業密集地區,應加以適當的限制是。在開發中應擇具有潛力者發展之,而非盲目的全面扶植,尤不可忽視農業的培植工作。
     (二)適度人口成長政策:人口問題是一切社會問題中最大的問題,可能比戰爭猶可怕,台灣人口過速的成長,與地方財政的日趨貧困,不無相關,舉凡教育經費,人事經費、衛生經費、都市建設經費都隨人口規模而呈遞增,對人口長期增加趨勢和政府支出的需求綜合觀察,便會瞭解對財政負擔影響之重大;無可置疑的,節育是減輕財政壓力的根源,宜加強實施合理的節育政策,寬列節育經費,則今日所費事小,未來節省費用甚大,亦即防災重於救災之道理。
     (三)財政層級之商權:目前係三級政府四級財政之畸形,財源易浪費,又不能集中運用,宜採:
     1.虛省實縣-制就歷史源流言,省為中央政制的分枝機關;就國家財力言,虛省實縣較切合低國民所得的國情;就學理上言,省係立於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聯絡體;就實用上言,必須充裕縣級財力,堅固基層建設;就法制上言,現行憲法雖列省於地方制度一章中,惟省縣自治通則迄未頒佈,省仍不失為行政區域的性質,故在財政層級上採虛省實縣制應非無據。如其不然,亦宜縮小省府編制人員,加強縣市職權,否則目前縣市政府只辦學生讀書與支付公教人員薪俸外,財力已所剩無幾,無法推動經建工作及一般政務,也不能達成縣與縣聯以成一國的理想。
     2.鄉鎮財政不宜獨立-就法制上言,鄉鎮獨立成級缺乏明確有力之根據,就經濟效率上言,鄉鎮財政獨立使縣市財政更趨貧困,目前鄉鎮幾乎淪為養人機關,又困難羅致優秀人才,於推動政務或擘劃經建均嫌財力不足,近雖有倡議鄉鎮大合併制,終不如循與情之論,改鄉鎮為省轄市之區公所,較具澈底而能集中財力。
     總之,地方財政的改進工作,宜由開源、節流及財務行政的革新三方面著手,齊頭並進,同時實施,治標之計不宜阻塞治本之路,治本之圖不可毀治標之基,若無治標之基,治本無從發□,無治本之圖,治標亦永失其附麗,故兩者不宜有所偏廢。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財政學系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B2002008877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陳聽安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包大雄zh_TW
dc.creator (作者) 包大雄zh_TW
dc.date (日期) 1973en_US
dc.date.accessioned 6-May-2016 14:09:55 (UTC+8)-
dc.date.available 6-May-2016 14:09:55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6-May-2016 14:09:55 (UTC+8)-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B2002008877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93773-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財政學系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台灣省區地方財政的困乏,由來已久,尤其在實施九年國民教育及台北市改制以後更為艱困。由於市僅為點的運用,而省卻是面的支應,故市政欣欣向榮,而省政卻固步難前,形成農村財政與都市財政的顯明對照,榮枯立見。政府財政是一個整體,雖有主屬之分,相依為命是實。亟應對台灣省區地方財政的困難,採行迅速具體有效的調整,以維持省市的平衡發展,而使國家建設的一般標準,人民生活的基本需要,不論住居何地都能獲得同等的實現與滿足,不因省市政府財力間的不同而有顯著的差異。
     台灣省區地方財政的現況,由於大多數縣市仍以農業收入為主,無法配合經濟發展的支出,頓覺財政壓力大增,於是呈現稅收比率偏低,補助金偏高,社會福利經費偏低,用人費頗鉅,省市間建設差距日遠,教育上質的發展不足等病態。促成地方財政困難的原因,可簡要歸納為:經濟結構的變化不利農業地區,台北市改制削弱了省財政,教育經費膨脹過速,經建規模龐大,財政收支劃分法不合時宜,用人費增加迅速,浮濫支出尚難根絕,人口成長過速,財務行政制度未臻合理等,而陷地方財政於艱困中。
     對於改進地方財政的工作,本文從治標與治本途徑立論,分兩方面研討:
     一、治標途徑
     (一)修改財政收支劃分法:為使舊規章能切合於新經濟環境,必須酌予修改,於玆所討論者限於下述兩項:
     1.租稅收入劃分問題-調整租稅收入,擬建議遵循四項原則,第一、採獨立稅為主,儘可能減少共分稅辦法,以簡化稅制及財務行政;第二、提高地方財政對工商稅的分成比率,以適應經濟的日趨成長;第三、均衡各級政府的財力;第四、加強省統籌款的功能。準此,中央稅宜包括所得稅、貨物稅、關稅、遺產稅、印花稅、證券交易稅、鹽稅、屠宰稅等;省稅為營業稅及使用牌照稅;縣市稅為土地稅、房屋稅、契稅、筵席娛樂稅等;共分稅限於縣市對中央分成所得稅及貨物稅,中央對北市分成營業稅。
     2.財政支出劃分問題-收入與支出同為財政之兩翼,惟支出劃分研究在學理上與實務上均難於收入問題,謹就台灣地區的財政特性建議為:(1)經建工作亦頗富國防性,道路宜劃分為中央道路、省道路、縣市道路,歸各級政府支出;港口闢建由中央支出,重大水庫及鐵路建設請中央支出,或請中央補助由省支出。(2)社會福利支出在平均地區貧富,宜改為省支出;(3)警察支出屬於內部治安問題,由於地方監督較易,列為省支出;(4)教育支出利益普及全國,請中央仿英國成例,加強補助金。(5)兵役支出應為中央支出。
     (二)加強補助金制度的運用:由於經濟的成長,中央政府職權日益加重而有中央集權之趨勢,另方面地方自治之風亦日熾,為調節兩者之適宜發展,補助金制度更顯其功效,補助金不僅用為彌補財政差額,最主要在取捨地域間的經濟力差異,達到財力的均衡。台灣地區多限於財政差額的彌補,今後應責成地方政府一般政費的自給自足,另由中央以所得稅分成款補助地方教育,以貨物稅分成款補助地方建設工作,注重發展經濟的補助。補助金制度已成各國中央政府的義務,而非對地方政府的施捨,中央政府應再加強運用補助金,以輔導地方財政的健全發展。
     (三)教育經費問題:在開源方面,附加捐不能行之久遠,必須選擇稅源豐富的租稅,如所得稅來代替,亦可提高學雜費,鼓勵私人興學等;在節流方面頗繁,如擴大班級人數,利用電化教學,追求教育的規模經濟,擴大教育的種類均屬之。雖有主張教育投資應配合經濟發展者,惟高中以下教育各國有列為義務教育者,在台灣情況亦非奢侈,本文面對人口成長壓力而建議,宜提高日間部學雜費,同時配合擴大夜間部或空中教學,如此充分利用學校設備與精簡人員,益處頗多,以有限的資源利用,儘量滿足青年們的求知慾。
     (四)建設財源之籌措:經建支出常有一定的受益範圍,鉅大工程更非政府的經常支出,自不能全賴租稅收入以支應,配合經建工作得為籌款的方法,如征收使用費,征收工程受益費,市地重劃與超額征收土地,發行地方建設公債,設置建設基金,外國貸款,鼓勵民間投資等均為主要者,衡以當前財力而欲期速功,當從發行地方建設公債與工程受益費的加強運有著手;由於發行地方建設公債,得於事前寬籌公共工程之建設基金,再附以工程受益費、使用費於後,可資為還本付息的償還基金,經建財源由是生生不息。
     (五)其他開源方法:如整頓稅收清理欠稅,提高規費收入,整理公產,加強公營事業的經營等,對於充裕地方庫收,為當前不可忽視的工作。
     (六)其他節流辦法:如革新財務行政制度,建立成本效益分析的觀念,精簡人事經費等,重在資源的有效利用及根絕浪費。
     二、治本途徑
     (一)繁榮地方財源:要充實財政潛力,必須注意培植稅源,以農業培養工業,以工業發展農業,是開發的方針;惟貧困地區的產業設立工作,埋伏著許多不利與阻礙因素,必須藉助政府的力量來推動,如由政府從事社會基層建設,改善投資環境;如利用財稅的獎勵措施,引為開發動力;如對於工業密集地區,應加以適當的限制是。在開發中應擇具有潛力者發展之,而非盲目的全面扶植,尤不可忽視農業的培植工作。
     (二)適度人口成長政策:人口問題是一切社會問題中最大的問題,可能比戰爭猶可怕,台灣人口過速的成長,與地方財政的日趨貧困,不無相關,舉凡教育經費,人事經費、衛生經費、都市建設經費都隨人口規模而呈遞增,對人口長期增加趨勢和政府支出的需求綜合觀察,便會瞭解對財政負擔影響之重大;無可置疑的,節育是減輕財政壓力的根源,宜加強實施合理的節育政策,寬列節育經費,則今日所費事小,未來節省費用甚大,亦即防災重於救災之道理。
     (三)財政層級之商權:目前係三級政府四級財政之畸形,財源易浪費,又不能集中運用,宜採:
     1.虛省實縣-制就歷史源流言,省為中央政制的分枝機關;就國家財力言,虛省實縣較切合低國民所得的國情;就學理上言,省係立於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聯絡體;就實用上言,必須充裕縣級財力,堅固基層建設;就法制上言,現行憲法雖列省於地方制度一章中,惟省縣自治通則迄未頒佈,省仍不失為行政區域的性質,故在財政層級上採虛省實縣制應非無據。如其不然,亦宜縮小省府編制人員,加強縣市職權,否則目前縣市政府只辦學生讀書與支付公教人員薪俸外,財力已所剩無幾,無法推動經建工作及一般政務,也不能達成縣與縣聯以成一國的理想。
     2.鄉鎮財政不宜獨立-就法制上言,鄉鎮獨立成級缺乏明確有力之根據,就經濟效率上言,鄉鎮財政獨立使縣市財政更趨貧困,目前鄉鎮幾乎淪為養人機關,又困難羅致優秀人才,於推動政務或擘劃經建均嫌財力不足,近雖有倡議鄉鎮大合併制,終不如循與情之論,改鄉鎮為省轄市之區公所,較具澈底而能集中財力。
     總之,地方財政的改進工作,宜由開源、節流及財務行政的革新三方面著手,齊頭並進,同時實施,治標之計不宜阻塞治本之路,治本之圖不可毀治標之基,若無治標之基,治本無從發□,無治本之圖,治標亦永失其附麗,故兩者不宜有所偏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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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B2002008877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地方財政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租稅收入zh_TW
dc.title (題名) 台灣地方財政調整之研究zh_TW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en_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