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 蔡進財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 Cai, Jin-Cai | en_US |
dc.creator (作者) | 蔡進財 | zh_TW |
dc.creator (作者) | Cai, Jin-Cai | en_US |
dc.date (日期) | 1969 | en_US |
dc.date.accessioned | 6-May-2016 14:50:16 (UTC+8) | - |
dc.date.available | 6-May-2016 14:50:16 (UTC+8) | - |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 6-May-2016 14:50:16 (UTC+8) | - |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 B2002009344 | en_US |
dc.identifier.uri (URI) |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94111 | - |
dc.description (描述) | 碩士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國立政治大學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財政學系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 由於公路財政觀念的轉變,公路財源的籌措也就隨之而轉變。過去公路財源係透過 一般財政收入的功能為之籌集; 現代國家則除少部份公路財源。仍係來自傳統的一 般租稅收入外,大部份均透過商業原則的運用而向汽車使用者籌措。遂使公路的受 益者分為三類: ( 一 )汽車使用者,( 二 )毗鄰道路之土地所有權人,( 三 )一般 社會大眾。由此而成為問題者,其主要者: 三類受益者如何按照其各自受益的比例 ,各自分攤公路成本? 尤其汽車,使用者既為公路受益最主者,且其利益可作個別分割計算,則又如何分 析其公路成本及利益,以為分攤公路經費及決定公路使用費率的基礎? 均為本來討 論的重點所在。 公路約三類受益者,固當本於受益原則以負擔公路的經費,但基於一般大眾所享受 公路利益者,不能作個別的分割,即毗鄰道路土地所有人之受益,欲作個別利益的 計算,亦甚困難,因此商業原則也僅能應用於向汽車使用者籌款的一途; 至土地所 有人的分派公路經費,多少含有武斷的色彩; 向社會大眾則惟以一般財政共同報償 原則,透過一般租稅而分擔公路經費,各國對公路受益者分擔公路經費大抵隨各國 汽車發展的情況不向,而各有其自求適應的辦法,不過分攤比例雖無法作精確計算 。但大致上,因先進國家汽車非常普遍,公路經費大部由汽車使用者負擔,而以汽 車使用者稅為公路收入的主幹,其他較落後國家,則其公路經費仍然大部仰賴政府 一般財政的撥款,汽車使用者負擔公路經費的此重,不如非汽車使用者之高,因此 這些國家的公路財政究應如何,始能從事企業化經營? 亦有略加敘述的必要寬籌公 路財源固為公路建設的重要手段,但如何在現有公路資源下,使公路建設達於最佳 ,公路經費臻於最經濟利用,亦為解除公路擁擠的重要途徑,故本文亦對公路投資 的標準,公路財源的分撥,公路經費的流用及公路的經濟計量略加論述。 此外,由於我國公路建設資金主要來自政府一般預算的撥款與借債,小部份依賴工 程受益費收入土; 公路養護資金則大部份來自汽車燃料使用費收入,小部份來自汽 車客運業專營費收入; 而汽車牌照稅並未指定為公路用途,因此公路是否可脫離財 政統收統支原則的束縛? 所謂「以事業養事業」行之於公路的可能性究竟如何? 本 文亦略作敘述。 最後,改善公路利用,亦為解除公路擁擠約有效途徑,應與拓建公路規模並行不悖 ,以濟公路財政短絀的缺點。 | zh_TW |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B2002009344 | en_US |
dc.subject (關鍵詞) | 財政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FINANCE | en_US |
dc.title (題名) | 公路財政之研究 | zh_TW |
dc.type (資料類型) | thesis | en_U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