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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坑冶競利──明代的礦政、礦盜與地域社會
Digging for profit: mining policy, mine pilfering, and local society in Ming China
作者 唐立宗
貢獻者 張哲郎
唐立宗
關鍵詞 明朝
礦業
礦法
礦課
礦防
南直隸
浙江
江西
福建
廣東
惠州
礦工
Ming Dynasty
Mining industry
Mining law
Mining tax
Mine-area guard
Nanzhili
Zhejiang
Jiangxi
Fujian
Guangdong
Huizhou
Miner
日期 2009
上傳時間 9-May-2016 13:29:37 (UTC+8)
摘要 明代礦業是中國礦業發展興衰成敗的關鍵期,在物質文化、商品經濟帶動下,此時各界都對工業原料的獲取感到興趣,明代官方與民間也不例外,官方政策無論是封禁或鼓勵開採,著眼點都是在確保「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礦利之權;而民間開採風氣亦屢禁不絕,亦即官民均在坑冶中進行活動,形同「坑冶競利」的較勁現象。 明代礦政發展可分三期觀察:(1)明初洪武至宣德年間(1368-1435)是明代礦業穩定發展期。朱元璋立國主張謹慎發展銅鐵開採事業,嚴禁金銀等貴重金屬的開採,但繼任者明成祖朱棣則支持開採弛禁,積極推動開礦事業,因此明代放寬對鐵冶開採的限制,不過對於金銀等貴重金屬開採則出現爭論,時開時禁,反倒成為明代礦業政策中最為鮮明的特色。(2)明正統至萬曆年間(1436-1620)是礦法與礦課調整時期。自明英宗朱祈鎮即位後,政府嚴格加強礦政管理,發布禁約,犯者即調軍剿捕,直到萬曆朝中期,官方還陸續針對《大明律》所欠缺的礦法,修改金銀銅錫等礦法條例細則,以因應社會的變遷。為求開礦增課,官方對於民間的非法採冶活動作了讓步,並改變明初定額課徵的規定,實施官三民七或官四民六的抽分制。但因皇室財政相當倚重礦銀收入,部分地區被強制改採官民對半抽分制,或實施「包派」、「包砂」、「包課」等名目不一的礦稅制度,弊端層出不窮,反而得不償失。(3)明天啟至崇禎年間(1621-1644)是封礦與開採弛禁時期。受到萬曆朝礦稅使事件影響,後來朝野各界均不主張開礦,但晚明財政的危機、邊鎮軍餉匱乏,急需鑄造錢幣礦料等因素,促使朝廷逐漸放寬採礦禁令,進而同意各地擴大開採貴重礦物,並翻譯頒布《坤輿格致》等礦書。 帶給明代礦政最致命的傷害,莫過於「礦盜」的活躍。自明初起,有關當局欲傾全力去圍堵防範,可是官方以暴制暴的鎮壓方式,反倒促成葉宗留等礦徒公開稱王造反,成為明代最為眾人所知的礦盜事件。為了穩定礦區生產與秩序,中央曾特派戶部官員、內臣與錦衣衛特使,以及巡按監察御史等專人留駐礦區監督;地方則派有按察僉事、副使、布政使參議等巡視礦場官員;軍事層級上又派任都指揮僉事管理礦區治安,並在礦場附近留有衛所、民兵戍守。 採礦所得誘惑甚高,礦冶業的蓬勃,多少也衝擊到地方社會的常態秩序。明代中期以後,原在浙江、福建交界等地活動的礦徒,逐漸轉往南直隸、浙江、江西交界等地發展;也有一些江西、福建等地的流民,因人口壓力下的生存競爭,陸續進入福建、江西、廣東交界,在粵東山區內進行季節性的採冶工作,形成獨特的地域社會。由於礦徒事件與倡亂區域明顯擴大,官方遂將地方礦政事權漸歸督撫來統籌管理,嚴格執行禁令,並且還特設總督處理浙直江西軍務事,以統攝三省礦防軍兵,清查轄區所有的礦場地點,以阻絕礦徒的活動。 另一方面,礦防兵力主要是借重地方民兵,甚至還招撫礦徒入營效力,但這項招募礦兵、採行招撫的作法,也帶給地方社會負面的影響。在浙江義烏,地方十室九空,成為地方上的一大隱憂。在廣東惠州地區,招撫未能得宜,礦徒事件有增無減,顛覆日常的社會秩序,地方士民不滿官方政策,激發民間的地域認同,出現了類似《定氛外史》等關心地域的作品,進而強烈抵制官府地方行政區劃的變動。 明代的礦徒問題,始終未能妥善解決,地方社會自然不願配合政府的開礦政策。明代官民在坑冶間相互競利,卻兩敗俱傷,沒有一方是嬴家。礦務執行的爭議、開礦引發的恐慌、礦徒倡亂事件的不絕,最終都讓明代礦政畫下了休止符。
描述 博士
國立政治大學
歷史學系
91153501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911535011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張哲郎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唐立宗zh_TW
dc.creator (作者) 唐立宗zh_TW
dc.date (日期) 2009en_US
dc.date.accessioned 9-May-2016 13:29:37 (UTC+8)en_US
dc.date.available 9-May-2016 13:29:37 (UTC+8)en_US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9-May-2016 13:29:37 (UTC+8)en_US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G0911535011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94838en_US
dc.description (描述) 博士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歷史學系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91153501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明代礦業是中國礦業發展興衰成敗的關鍵期,在物質文化、商品經濟帶動下,此時各界都對工業原料的獲取感到興趣,明代官方與民間也不例外,官方政策無論是封禁或鼓勵開採,著眼點都是在確保「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礦利之權;而民間開採風氣亦屢禁不絕,亦即官民均在坑冶中進行活動,形同「坑冶競利」的較勁現象。 明代礦政發展可分三期觀察:(1)明初洪武至宣德年間(1368-1435)是明代礦業穩定發展期。朱元璋立國主張謹慎發展銅鐵開採事業,嚴禁金銀等貴重金屬的開採,但繼任者明成祖朱棣則支持開採弛禁,積極推動開礦事業,因此明代放寬對鐵冶開採的限制,不過對於金銀等貴重金屬開採則出現爭論,時開時禁,反倒成為明代礦業政策中最為鮮明的特色。(2)明正統至萬曆年間(1436-1620)是礦法與礦課調整時期。自明英宗朱祈鎮即位後,政府嚴格加強礦政管理,發布禁約,犯者即調軍剿捕,直到萬曆朝中期,官方還陸續針對《大明律》所欠缺的礦法,修改金銀銅錫等礦法條例細則,以因應社會的變遷。為求開礦增課,官方對於民間的非法採冶活動作了讓步,並改變明初定額課徵的規定,實施官三民七或官四民六的抽分制。但因皇室財政相當倚重礦銀收入,部分地區被強制改採官民對半抽分制,或實施「包派」、「包砂」、「包課」等名目不一的礦稅制度,弊端層出不窮,反而得不償失。(3)明天啟至崇禎年間(1621-1644)是封礦與開採弛禁時期。受到萬曆朝礦稅使事件影響,後來朝野各界均不主張開礦,但晚明財政的危機、邊鎮軍餉匱乏,急需鑄造錢幣礦料等因素,促使朝廷逐漸放寬採礦禁令,進而同意各地擴大開採貴重礦物,並翻譯頒布《坤輿格致》等礦書。 帶給明代礦政最致命的傷害,莫過於「礦盜」的活躍。自明初起,有關當局欲傾全力去圍堵防範,可是官方以暴制暴的鎮壓方式,反倒促成葉宗留等礦徒公開稱王造反,成為明代最為眾人所知的礦盜事件。為了穩定礦區生產與秩序,中央曾特派戶部官員、內臣與錦衣衛特使,以及巡按監察御史等專人留駐礦區監督;地方則派有按察僉事、副使、布政使參議等巡視礦場官員;軍事層級上又派任都指揮僉事管理礦區治安,並在礦場附近留有衛所、民兵戍守。 採礦所得誘惑甚高,礦冶業的蓬勃,多少也衝擊到地方社會的常態秩序。明代中期以後,原在浙江、福建交界等地活動的礦徒,逐漸轉往南直隸、浙江、江西交界等地發展;也有一些江西、福建等地的流民,因人口壓力下的生存競爭,陸續進入福建、江西、廣東交界,在粵東山區內進行季節性的採冶工作,形成獨特的地域社會。由於礦徒事件與倡亂區域明顯擴大,官方遂將地方礦政事權漸歸督撫來統籌管理,嚴格執行禁令,並且還特設總督處理浙直江西軍務事,以統攝三省礦防軍兵,清查轄區所有的礦場地點,以阻絕礦徒的活動。 另一方面,礦防兵力主要是借重地方民兵,甚至還招撫礦徒入營效力,但這項招募礦兵、採行招撫的作法,也帶給地方社會負面的影響。在浙江義烏,地方十室九空,成為地方上的一大隱憂。在廣東惠州地區,招撫未能得宜,礦徒事件有增無減,顛覆日常的社會秩序,地方士民不滿官方政策,激發民間的地域認同,出現了類似《定氛外史》等關心地域的作品,進而強烈抵制官府地方行政區劃的變動。 明代的礦徒問題,始終未能妥善解決,地方社會自然不願配合政府的開礦政策。明代官民在坑冶間相互競利,卻兩敗俱傷,沒有一方是嬴家。礦務執行的爭議、開礦引發的恐慌、礦徒倡亂事件的不絕,最終都讓明代礦政畫下了休止符。zh_TW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緒論 1 第一節 相關研究成果 3 (一)礦冶史料的整理與通論 3 (二)明代礦業的初步研究 5 (三)梁方仲與白壽彝的奠基研究 5 (四)礦徒事件與「農民戰爭」、「資本主義萌芽」的討論 8 (五)礦冶技術、經營與煉鋼活動的重視 11 (六)萬曆朝的礦稅事件 13 (七)地方礦冶開發史議題 15 (八)對明代礦業的新觀察 17 第二節 研究史料與論文重點 21 (一)入手史料探明 22 (二)研究地域與相關史料運用 24 (三)論文章節安排 30 上篇 政策篇 第一章 明初礦政與全國礦冶生產概況 33 前言 33 第一節 管理機構的建立與開國礦業政策 33 (一)國家層級的礦政管理機構 34 (二)百廢待興下的礦冶政策 37 (三)調查、採閉不時的探索階段 42 第二節 各類礦產分布與開採概況 47 (一)金礦 50 (二)銀礦 57 (三)銅礦 68 (四)錫、鉛礦產 75 (五)鐵礦 83 (六)煤炭礦產 90 小結 99 第二章 明中後期礦法與礦課政策的更迭 103 前言 103 第一節 嚴懲不貸的禁制法令 104 (一)從《大明律》制訂到正統年間的嚴懲條例 104 (二)成化朝「見行事例」中的礦法禁令 107 (三)《問刑條例》中的「盜掘礦砂條例」 116 第二節 礦課政策的施行與成效 125 (一)開礦與抽分制的提出 126 (二)萬曆朝的礦稅使派遣 133 (三)礦使督理的開礦運動 142 小結 163 第三章 晚明開放礦禁之決策及其紛爭 167 前言 167 第一節 開礦氛圍的再形成 167 (一)賤銀重錢,鼓鑄取利 168 (二)銅荒爭議,厲行開採 171 (三)軍餉匱乏,就地開礦 176 第二節 擴大開採貴重礦物 181 (一)荒政、民變危機下的權宜措施 182 (二)「幸生聖明極盛之世」與「遠臣攜之數萬里而來」的採礦知識 188 第三節 聞礦色變與開採紛爭 196 (一)地方見稱不便 196 (二)「臨藍礦盜」事件 203 (三)鼓鑄、開採失敗 213 小結 220 下篇 地方篇 第四章 礦盜與地方礦防:以直隸浙贛三省為例 223 前言 223 第一節 明中期以前的礦盜事件與善後處置 224 (一)洪武、永樂年間的礦盜案例 224 (二)葉宗留與其徒眾的崛起 228 (三)官方的善後措施 238 第二節 礦盜復聚與礦防危機 244 (一)無以為生的礦徒倡亂 245 (二)天下漸多事矣 252 第三節 礦防政策的爭論與調整 263 (一)兵備副使與浙直江西總督的增設 265 (二)新任總督待解的難題 268 (三)義烏礦兵與防礦都司 274 小結 283 第五章 礦冶管理與地域社會:以福建地區為例 287 前言 287 第一節 銀鐵金屬礦產的需求開採 288 (一)銀礦的產地 289 (二)「建鐵」的用途與產地 293 第二節 多頭馬車的礦冶管理 298 (一)中央特派的官員督理 299 (二)地方省級的行政專官 302 (三)軍事官兵的調遣派駐 305 (四)礦政管理的歸併整合 308 第三節 山澤之利課徵與礦使開採影響 311 (一)閘辦與定額的課徵制度 311 (二)採閉不時的銀課徵收 314 (三)福建鐵課額的產額迷思 320 (四)礦使開採事件 324 第四節 礦業活動與地域社會 329 (一)礦區開採冶煉活動 329 (二)流民與地貌環境的改變 333 (三)礦禁之下的經濟活動 337 小結 345 第六章 礦盜、地域變動與士民議論:以廣東惠州府為例 349 前言 349 第一節 惠州礦盜與《定氛外史》 351 (一)惠州礦盜起因 351 (二)《定氛外史》的成書 355 第二節 礦盜的發展過程 357 (一)伍端的傳奇事蹟 357 (二)倡亂場域的擴大 365 第三節 在剿撫之間的各界反應 369 (一)招撫不當 370 (二)士民請願 373 第四節 惠潮分疆新設府縣的議論 382 (一)劃疆分邑的考驗 384 (二)府民的地方歸屬感 387 小結 392 結論 395 附錄一 明代礦場、礦徒事變表 405 徵引文獻書目 415zh_TW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911535011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明朝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礦業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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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title (題名) 坑冶競利──明代的礦政、礦盜與地域社會zh_TW
dc.title (題名) Digging for profit: mining policy, mine pilfering, and local society in Ming Chinaen_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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