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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我國土地登記審查有關切結問題之探討
作者 王文美
貢獻者 楊松齡
王文美
關鍵詞 切結
行政調查
土地登記
日期 2014
上傳時間 1-Jun-2016 13:54:23 (UTC+8)
摘要 為了加速土地登記案件之審查速度,地政機關針對若干審查事項,改以「切結」來簡化應附文件。但此種審查方式,一方面除了使我國土地登記究係採何種審查制度迄今仍無明確之見解外;另一方面,對於任何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是否皆能以「切結書」替代,或其能運用之界限為何,本文即就此等問題進行審視。
經本文從行政法學之角度審視「切結」,其在不同的行政行為當中,具有不同之概念,而此等概念經實體運作於各種行政流程作業當中,則可分為六種性質,即(一)具有申請性質之切結。(二)具有同意性質之切結。(三)具有準負擔性質之切結。(四)具有行政契約性質之切結。(五)屬管制手段之切結。(六)屬真實性表示性質之切結。又再將其與土地登記制度進行探討後發現,地政機關除了就「真實性表示」性質之事件,得命申請人提出切結書外,其餘類型則不得以切結書予以替代。
又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及同法第43條:「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之規定,當事人於程序中所提出之相關證據,行政機關就仍負有調查義務,故縱使申請人已檢附「真實性表示」之切結書,該切結書之內容是否真實,依法仍屬地政機關之調查職責。
在個案實證方面,目前土地登記所使用之39項切結書,僅有9種情況因地政機關之相關作為已臻其依職權所能調查之界限,故此9項具有「真實性表示」之切結,其用於協力地政機關之調查並無不妥;而其他則不宜以切結之方式作為簡化土地登記應附文件,而應改以其他行政手段進行審查。
經由本文之研究,由於切結書之提出,原則上仍不構成主觀舉證責任或證據提出責任,同時客觀舉證責任仍由地政機關負擔,因此,未來地政機關應務實地考量,是否應完全停止使用「切結書」於土地登記審查制度當中,並針對地政機關「已盡其調查責任」亦無法完成審查之類型,從法律層面進行改善,將該等責任以法律明定為申請人負責事項,方能有效解決以切結取代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所引發之相關問題。
參考文獻 一、專書(依姓氏筆畫順序)
王澤鑑,2009,未成年子女之財產、父母及第三人,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三),作者自版。
史尚寬,1975,土地法原論,臺北,正中。
李鴻毅,1998,土地法論,臺北,三民。
李震山,2006,行政法導論,臺北,三民。
林秀雄,1995,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的財產關係,家族法論集(二),臺北,漢興。
林明鏘,2011,論德國土地登記制度與審查權限─兼論我國相關制度問題,民事法學的現代課題與展望,臺北,元照。
林誠二,1994,民法總則講義上冊,臺北,瑞興。
林誠二,1995,民法總則講義下冊,臺北,瑞興。
林菊枝,2009,親屬法新論,臺北,五南。
吳 庚,2005,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臺北,三民。
吳 庚,2003,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作者自版。
吳光明,2009,新物權法論,臺北,三民。
來 璋、林肇家合著,1992,土地登記之理論與實務,作者自版。
洪文玲,2000,論行政調查,收錄於台灣行政法學會主編「行政法爭議問題研究(上)」,臺北,五南。
姜世明,2014,證據評價論,臺北,新學林。
高鳳仙,2007,親屬法理論與實務,臺北,五南。
陳立夫,2007,土地登記之公信力及其保護對象之範圍,收錄於氏著,土地法研究,臺北,新學林。
陳立夫,2011,新物權法上之土地登記問題芻議,收錄於氏著,土地法研究(二),臺北,新學林。
陳鳳琪,1987,土地登記實用,臺北,五南。
陳麗娟,2006,法學概論,臺北,五南。
莊國榮,2013,行政法,臺北,元照。
黃志偉,2012,土地登記實務,臺北,五南。
焦祖涵,1993,土地登記之理論與實務,臺北,三民。
焦祖涵,2002,土地法釋論,臺北,三民。
楊松齡,1997,土地法規要論,臺北,華泰。
楊松齡,2010,實用土地法精義,臺北,五南。
溫豐文,2013,土地法,作者自版。
謝在全,2004,民法物權論(上),臺北,新學林。
謝哲勝,2007,民法物權,臺北,三民。
謝浩範、朱迎平譯註,2000,管子(上),台北、五南
鄭玉波著、黃宗樂修訂,2007,民法物權,臺北,三民。
二、期刊論文
王立達,1999,我國行政調查制度之法制化,憲政時代第24卷第4期。
林依仁,2013,切結書之法律性質與效果,法學叢刊第232期。
陳聰富,2013,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及住所,月旦法學教室第129期。
溫豐文/鍾政恭,1994,論土地登記之實質審查,現代地政第156期。
劉宗德,1994,日本行政調查制度之研究,政大法學評論第52期。
蔡茂寅,2002,切結書之法律性質,月旦法學第87期。
謝哲勝,1998,論優先購買權,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一期。
三、碩士論文
蔡秀卿,2006,行政調查法制之探討,東吳大學法律系碩士論文。
張淑娟,2011,我國土地登記制度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曾惠敏,2003,土地登記不正確與國家賠償之研究,東海大學公共事務碩士學程碩士論文。
四、會議論文
廖義男,2005,從行政法制之發展論行政調查立法規範之原則,發表於「行政調查制度之研討- 行政院94 年度第2 次法制研討會」,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主辦。
五、其他
內政部,2011,土地登記審查手冊。
內政部,2011,建國百週年地政業務回顧與展望紀念專刊上冊。
顏慶德、雷生春合著,1992,臺灣土地登記制度之由來與光復初期土地登記之回顧,內政部。
林明鏘,2010,土地登記機關審查權限問題之研究,司法院委託研究計畫報告書。
法治斌、劉宗德、董保城、洪文玲合著,1996,行政檢查之研究,行政院研究考核發展委員會。
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2013,土地登記規則歷年修正條文及修正沿革彙編。
法務部,1992,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網站:教育部;網址:(http://dict.revised.moe.edu.tw/index.html)
網站:內政部人民團體全球資訊網(社會團體申請書,全國性社會團體章程草案參考範例);網址(http://cois.moi.gov.tw/MOIWEB/)
網站:司法院;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 )
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welcome.jsp)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地政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95923019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5923019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楊松齡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王文美zh_TW
dc.creator (作者) 王文美zh_TW
dc.date (日期) 2014en_US
dc.date.accessioned 1-Jun-2016 13:54:23 (UTC+8)-
dc.date.available 1-Jun-2016 13:54:23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1-Jun-2016 13:54:23 (UTC+8)-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G0095923019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97117-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地政學系碩士在職專班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95923019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為了加速土地登記案件之審查速度,地政機關針對若干審查事項,改以「切結」來簡化應附文件。但此種審查方式,一方面除了使我國土地登記究係採何種審查制度迄今仍無明確之見解外;另一方面,對於任何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是否皆能以「切結書」替代,或其能運用之界限為何,本文即就此等問題進行審視。
經本文從行政法學之角度審視「切結」,其在不同的行政行為當中,具有不同之概念,而此等概念經實體運作於各種行政流程作業當中,則可分為六種性質,即(一)具有申請性質之切結。(二)具有同意性質之切結。(三)具有準負擔性質之切結。(四)具有行政契約性質之切結。(五)屬管制手段之切結。(六)屬真實性表示性質之切結。又再將其與土地登記制度進行探討後發現,地政機關除了就「真實性表示」性質之事件,得命申請人提出切結書外,其餘類型則不得以切結書予以替代。
又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及同法第43條:「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之規定,當事人於程序中所提出之相關證據,行政機關就仍負有調查義務,故縱使申請人已檢附「真實性表示」之切結書,該切結書之內容是否真實,依法仍屬地政機關之調查職責。
在個案實證方面,目前土地登記所使用之39項切結書,僅有9種情況因地政機關之相關作為已臻其依職權所能調查之界限,故此9項具有「真實性表示」之切結,其用於協力地政機關之調查並無不妥;而其他則不宜以切結之方式作為簡化土地登記應附文件,而應改以其他行政手段進行審查。
經由本文之研究,由於切結書之提出,原則上仍不構成主觀舉證責任或證據提出責任,同時客觀舉證責任仍由地政機關負擔,因此,未來地政機關應務實地考量,是否應完全停止使用「切結書」於土地登記審查制度當中,並針對地政機關「已盡其調查責任」亦無法完成審查之類型,從法律層面進行改善,將該等責任以法律明定為申請人負責事項,方能有效解決以切結取代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所引發之相關問題。
zh_TW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一、研究動機 1
二、研究目的 3
 第二節 研究方法、範圍與架構 4
一、研究方法 4
二、研究範圍 4
三、研究架構 4
第二章 切結之法律定性及效力之分析 6
 第一節 切結之法律性質 6
一、切結之概念 6
二、提出切結之理由 7
三、切結之分類與作用 8
四、小結 10
第二節 行政調查制度之意涵 12
一、行政調查之概念及分類 12
二、行政調查之發動與方法 20
三、自由心證 22
四、小結 22
第三節 我國土地登記審查制度 24
一、我國土地登記制度 25
二、土地登記之效力 27
三、土地登記審查方式 28
四、我國地政機關之審查 31
五、小結 33
第四節 本文見解 33
第三章 現行土地登記有關切結規定之分析 36
 第一節 土地登記審查切結之規定與作用 36
  一、現行土地登記審查切結之規定 36
  二、土地登記切結規定之作用 38
  三、小結 42
 第二節 土地登記之切結用途 44
一、優先購買權是否放棄之切結 44
二、通知程序是否踐行之切結 48
三、當事人真意之切結 48
四、陳明一定事實之切結 57
 第三節 土地登記相關切結之法律性質 65
一、優先購買權相關切結之法律性質 65
二、踐行通知程序相關切結之法律性質 66
三、當事人真意表示相關切結之法律性質 67
四、陳明一定事實相關切結之法律性質 69
第四章 切結規定使用檢討分析 74
 第一節 土地登記切結之法律性質與用途 74
一、具有申請性質之切結 74
二、具有同意性質之切結 74
三、屬真實性表示性質之切結 75
四、小結 76
第二節 具有申請或同意性質之切結規定 78
一、具有申請性質之切結規定分析 78
二、具有同意性質之切結規定分析 83
 第三節 具有真實性表示性質之切結規定 85
一、有關優先購買權是否放棄之切結 85
二、有關通知程序是否踐行之切結 87
三、有關當事人真意之切結 90
四、有關陳明一定事實之切結 93
 第四節 土地登記切結規定使用之檢討 102
一、具有申請性質之切結規定檢討 102
二、具有同意性質之切結規定檢討 103
三、具有真實性表示性質之切結規定檢討 104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112
 第一節 結論 112
 第二節 建議 115
參考文獻 117
zh_TW
dc.format.extent 1534825 bytes-
dc.format.mimetype application/pdf-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5923019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切結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行政調查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土地登記zh_TW
dc.title (題名) 我國土地登記審查有關切結問題之探討zh_TW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en_US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一、專書(依姓氏筆畫順序)
王澤鑑,2009,未成年子女之財產、父母及第三人,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三),作者自版。
史尚寬,1975,土地法原論,臺北,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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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震山,2006,行政法導論,臺北,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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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明鏘,2011,論德國土地登記制度與審查權限─兼論我國相關制度問題,民事法學的現代課題與展望,臺北,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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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菊枝,2009,親屬法新論,臺北,五南。
吳 庚,2005,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臺北,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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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松齡,2010,實用土地法精義,臺北,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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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在全,2004,民法物權論(上),臺北,新學林。
謝哲勝,2007,民法物權,臺北,三民。
謝浩範、朱迎平譯註,2000,管子(上),台北、五南
鄭玉波著、黃宗樂修訂,2007,民法物權,臺北,三民。
二、期刊論文
王立達,1999,我國行政調查制度之法制化,憲政時代第24卷第4期。
林依仁,2013,切結書之法律性質與效果,法學叢刊第232期。
陳聰富,2013,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及住所,月旦法學教室第129期。
溫豐文/鍾政恭,1994,論土地登記之實質審查,現代地政第156期。
劉宗德,1994,日本行政調查制度之研究,政大法學評論第52期。
蔡茂寅,2002,切結書之法律性質,月旦法學第87期。
謝哲勝,1998,論優先購買權,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一期。
三、碩士論文
蔡秀卿,2006,行政調查法制之探討,東吳大學法律系碩士論文。
張淑娟,2011,我國土地登記制度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曾惠敏,2003,土地登記不正確與國家賠償之研究,東海大學公共事務碩士學程碩士論文。
四、會議論文
廖義男,2005,從行政法制之發展論行政調查立法規範之原則,發表於「行政調查制度之研討- 行政院94 年度第2 次法制研討會」,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主辦。
五、其他
內政部,2011,土地登記審查手冊。
內政部,2011,建國百週年地政業務回顧與展望紀念專刊上冊。
顏慶德、雷生春合著,1992,臺灣土地登記制度之由來與光復初期土地登記之回顧,內政部。
林明鏘,2010,土地登記機關審查權限問題之研究,司法院委託研究計畫報告書。
法治斌、劉宗德、董保城、洪文玲合著,1996,行政檢查之研究,行政院研究考核發展委員會。
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2013,土地登記規則歷年修正條文及修正沿革彙編。
法務部,1992,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網站:教育部;網址:(http://dict.revised.moe.edu.tw/index.html)
網站:內政部人民團體全球資訊網(社會團體申請書,全國性社會團體章程草案參考範例);網址(http://cois.moi.gov.tw/MOIWEB/)
網站:司法院;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 )
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welcome.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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