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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論工作物責任之「欠缺」與責任歸屬 —基於歸責原理之探討
A Study on Premises Liability:What`s Defect and Who`s Responsible ーBased on Its Principle
作者 張谷瑛
Chang, Guyin
貢獻者 陳洸岳
Chen, Guang Yue
張谷瑛
Chang, Guyin
關鍵詞 工作物責任
設置或保管有欠缺
工作物所有人
民法第191條
日期 2015
上傳時間 3-Oct-2016 14:30:05 (UTC+8)
摘要 我國之工作物責任規範於民法第191條,其責任主體、客觀構成要件與體例設計,與民法繼受對象之德國法規範迥異。故於引進德國法制作為解釋基礎時常生扞搹,復因國民政府自南京輾轉遷徙來臺,立法資料逸失,致學說與實務工作者於討論民法第191條之規定時,難以覓得歸責原理,其規範目的與構成要件內涵亦無從定位,個案法律適用上也呈現見解紛歧的狀態。
      例如不少實務見解認為須引起損害的起火、進水、短路點為工作物之「重要成分」,才能適用第191條規定;或例如工作物有占有人、承攬人之際,有力學說與部分實務見解亦認為工作物所有人此時無庸負第191條之責任,被害人須向占有人或承攬人另尋覓請求權基礎主張權利。然而,前揭見解就被害人向工作物所有人求償增加了法律所無之限制,論理上不無自相矛盾,甚與第191條之規範文義及理由相悖之情形,是否適當,實非無疑。又損害發生之歷程中若介入自然力,如臺灣常見的地震、颱風及隨之而來的土石崩落、土石流、洪泛,或介入了第三人之行為,此種情況下之工作物責任之範圍是否應予調整?實務上亦無穩定之見解,而令人無所適從。
      本文擬觀察亦以德國民法為承襲對象,惟針對工作物責任制定出獨特體例之日本民法第717條,借鏡日本民法工作物責任之規範內容、日本學說及實務就構成要件與責任範圍調整提出之見解,探悉我民法第191條規定之歸責原理,並據以開展第191條之構成要件釋義、責任範圍調整可能性,過程中以我國相關民事訴訟案例之實務判決為素材,就其等事實認定之觀察角度及法律見解之邏輯演繹,進行檢討與提出可能之發展方向。
參考文獻 中文文獻
     書籍
     1.王澤鑑,特殊侵權行為,三民,2006年3月。
     2.王澤鑑,侵權行為法,三民,2011年1月。
     3.王澤鑑,民法物權,三民,2010年6月,
     4.史尚寬,債法總論,自版,1983年3月。
     5.李祖蔭,比較民法債編通則,澹雲寄廬,1933年10月。
     6.李惠宗,行政法要義,元照,2010年9月。
     7.吳 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三民,2005年10月。
     8.吳志光,行政法,新學林,2007年9月。
     9.林誠二,民法債編總論—體系化解說(上),瑞興,2000年9月。
     10.林錫堯,行政法要義,元照,2006年9月。
     11.林騰鷂,行政法總論,三民,2012年3月。
     12.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冊),元照,2000年9月。
     13.胡長清,中國民法債編總論,臺灣商務印書館,1968年2月。
     14.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上冊),三民,2012年2月。
     15.黃 立,民法債編總論,元照,2006年。
     16.陳忠五,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保護客體:權利與利益區別正當性的再反省,新學林,2008年12月。
     17.陳 敏,行政法總論,新學林,2004年11月。
     18.陳新民,行政法學總論,三民,2000年8月。
     19.曾隆興,詳解損害賠償法,三民,2003年1月。
     20.葉百修,國家賠償法之理論與實務,元照,2012年9月。
     21.鄭玉波著、陳榮隆修訂,民法債編總論,三民,2002年6月。
     22.鄭玉波著、黃宗樂修訂,民法物權,三民,2003年10月。
     23.劉春堂,國家賠償法,三民,2010年2月。
     24.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三民,2004年8月。
     25.蘇永欽編,民法物權爭議問題研究,五南圖書,1999年1月。
     
     論文
     1.王千維,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法上「違法性」問題初探(上),政大法學評論第66期,2001年6月。
     2.王怡蘋,論侵權行為法之作為義務,政大法學評論第116期,2010年8月。
     3.王澤鑑,損害賠償法的體系、請求權基礎、歸責原則及發展趨勢,月旦法學雜誌第119期,2005年4月。
     4.朱柏松,侵權行為理論發展之新趨勢,法學叢刊第153期,1994年1月。
     5.沈冠伶,論新民事訴訟法中法官之闡明義務與當事人之事案解明義務,收錄於氏著民事證據法與武器平等原則,元照,2007年10月。
     6.李惠宗,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與國家賠償,收錄於行政法爭議問題研究(下),五南,2000年12月。
     7.林美惠,交易安全義務與我國侵權行為法體系之調整—以歸責原則變動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第78至80期,2001年11、12月、2002年1月。
     8.林美惠,侵權行為法上交易安全義務的保護客體—以純粹經濟上損失為 主,政大法學評論第70期,2002年6月。
     9.林美惠,侵權行為法上交易安全義務之研究,臺灣大學博士論文,1999年。
     10.林美惠,論我國法上交易安全義務理論之建立,臺大法學論叢第28卷第1期,1998年10月。
     11.林誠二,共同危險行為之構成與界限,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05期,2008年4月。
     12.林三欽,國家賠償法第三講:國家賠償請求權基礎之三「公共設施瑕疵」之國賠請求權,月旦法學教室第58期,2007年8月。
     13.黃茂榮,營建損鄰之賠償責任,月旦法學雜誌第122期,2005年7月。
     14.黃茂榮,醫療損害之危險責任,植根雜誌第18卷第2期,2002年2月。
     15.黃國昌,事證開示義務與舉證責任,收錄於氏著民事訴訟理論之新開展,元照,2010年1月。
     16.陳自強,民法侵權行為法體系之再構成,台灣本土法學第16、17期,2000年11月、12月。
     17.陳忠五,權利與利益區別正當性的再反省,新學林,2008年12月版。
     18.陳聰富,危險責任與過失推定,月旦法學雜誌第55期,1999年11月。
     19.陳聰富,歐陸法嚴格責任立法與我國民法第191條之3之檢討,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40卷第2期,2011年6月。
     20.陳聰富,侵權違法性與損害賠償,元照,2008年12月。
     21.陳清秀,國家賠償實務之研討(上),月旦法學雜誌第141期,2007年2月。
     22.陳淑芳,公有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責任,月旦法學教室第52期,2007年2月。
     23.曾世雄,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元照,2002年10月。
     24.曾世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與危險責任,學林,1989年。
     25.楊佳元,侵權行為過失責任之體系與一般要件,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56期,2005年6月。
     26.楊佳元,危險責任,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57期,2005年12月。
     27.簡資修,危險責任之生成與界限:舉證責任與過度防制,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48期,2001年6月。
     28.簡資修,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過失推定:經濟功效與司法仙丹,政大法學評論第75期,2003年9月。
     
     日文文獻
     書籍
     1.小賀野晶一,判例から學ぶ不法行為法,成文堂,2010年11月15日版。
     2.円谷峻,不法行為法.事務管理.不當利得—判例による法形成,成文堂,2010年3月20日。
     3.四和宮夫,現代法律學全集10,不法行為(事務管理.不当利得.不法行為中、下卷),青林書院,1985年。
     4.平野裕之,不法行為法,信山社,2009年9月15日。
     5.北河隆之、柳憲一郎,判例にみる工作物.営造物責任,新日本法規,2005年4月。
     6.吉村良一,不法行為法,有斐閣,2010年2月。
     7.前田陽一,債権各論Ⅱ不法行為法,弘文堂,2010年3月。
     8.野澤正充,事務管理.不當利得.不法行為,日本評論社,2011年8月。
     9.浦川道太郎,ドイツ不法行為法,日本評論社,2008年2月。
     10.船越隆司,民事責任の構造と證明(請求権競合論の前提,義務違反.工作物瑕疵を中心として),尚學社,1992年11月。
     11.乾昭三編、有泉亨監修,現代損害賠償法講座6(使用者責任.工作物責任.国家賠償),日本評論社,1974年。
     12.廣中俊雄、星野英一編,民法典の百年Ⅲ,有斐閣,1998年10月。
     13.椿寿夫、石近健男編,注釈ドイツ不当利得.不法行為法,三省堂,1990年12月。
     14.窪田充見,不法行為法,有斐閣,2007年4月。
     15.窪田充見譯,Chistian V. Barヨ-ロッパ不法行為法(1),成文堂,1999年
     16.潮見佳男,不法行為法Ⅱ,信山社,2011年2月。
     
     論文
     石橋秀起,営造物.工作物責任における自然力競合による割合的減責論の今日的意義,立命館法学第317號,2008年1月。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97651017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976510171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陳洸岳zh_TW
dc.contributor.advisor Chen, Guang Yueen_US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張谷瑛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Chang, Guyinen_US
dc.creator (作者) 張谷瑛zh_TW
dc.creator (作者) Chang, Guyinen_US
dc.date (日期) 2015en_US
dc.date.accessioned 3-Oct-2016 14:30:05 (UTC+8)-
dc.date.available 3-Oct-2016 14:30:05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3-Oct-2016 14:30:05 (UTC+8)-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G0976510171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02500-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法律學系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97651017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我國之工作物責任規範於民法第191條,其責任主體、客觀構成要件與體例設計,與民法繼受對象之德國法規範迥異。故於引進德國法制作為解釋基礎時常生扞搹,復因國民政府自南京輾轉遷徙來臺,立法資料逸失,致學說與實務工作者於討論民法第191條之規定時,難以覓得歸責原理,其規範目的與構成要件內涵亦無從定位,個案法律適用上也呈現見解紛歧的狀態。
      例如不少實務見解認為須引起損害的起火、進水、短路點為工作物之「重要成分」,才能適用第191條規定;或例如工作物有占有人、承攬人之際,有力學說與部分實務見解亦認為工作物所有人此時無庸負第191條之責任,被害人須向占有人或承攬人另尋覓請求權基礎主張權利。然而,前揭見解就被害人向工作物所有人求償增加了法律所無之限制,論理上不無自相矛盾,甚與第191條之規範文義及理由相悖之情形,是否適當,實非無疑。又損害發生之歷程中若介入自然力,如臺灣常見的地震、颱風及隨之而來的土石崩落、土石流、洪泛,或介入了第三人之行為,此種情況下之工作物責任之範圍是否應予調整?實務上亦無穩定之見解,而令人無所適從。
      本文擬觀察亦以德國民法為承襲對象,惟針對工作物責任制定出獨特體例之日本民法第717條,借鏡日本民法工作物責任之規範內容、日本學說及實務就構成要件與責任範圍調整提出之見解,探悉我民法第191條規定之歸責原理,並據以開展第191條之構成要件釋義、責任範圍調整可能性,過程中以我國相關民事訴訟案例之實務判決為素材,就其等事實認定之觀察角度及法律見解之邏輯演繹,進行檢討與提出可能之發展方向。
zh_TW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第一章 序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 2
      第三節 論文結構 3
     第二章 工作物責任之歸責原理 4
      第一節 德國法工作物責任之歸責原理 5
      第一項 社會安全義務之源起與發展 6
      第一款 源起 6
      第二款 沿革 7
      第三款 對過失侵權行為責任體系之影響 9
      第二項 社會安全義務之內涵及效果 10
      第一款 作為義務之具體化 10
      第二款 實際案例 10
      第二節 日本法工作物責任之歸責原理 12
      第一項 責任主體應為工作物所有人或占有人之論爭 13
      第一款 舊民法與民法草案 13
      第二款 立法時之工作物責任主體論爭 13
      第二項 兼採中間責任與危險責任之歸責原理 14
      第一款 危險責任之義涵 14
      第二款 區分責任主體而異之歸責原理 15
      第三節 我國法工作物責任之歸責原理 17
      第一項 第191條之制定與修正 17
      第二項 三重推定之舉證責任設計 19
      第一款 法定舉證責任轉換 19
      第二款 舉證責任倒置與社會安全義務之類似性 20
      第三項 我國法工作物責任之歸責原理兼採危險責任 21
     第三章 工作物責任之要件檢討 23
      第一節 我國民法第191條之構成要件 23
      第一項 第191條第1項本文之責任成立要件 23
      第一款 須為土地上之工作物 23
      第二款 須致他人權利損害 23
      第二項 第191條第1項但書推定之要件 25
      第一款 設置或保管有欠缺 25
      第二款 工作物欠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25
      第三款 工作物所有人未為相當注意 27
      第三項 要件解釋之問題點 28
      第二節 日本民法第717條之構成要件 29
      第一項 歸責原理與瑕疵定義間之關連 29
      第一款 客觀說、主觀說對於「瑕疵」之定義 29
      第二款 實際案例中適用傾向不同 30
      第二項 瑕疵之定義與分類 30
      第一款 瑕疵之定義 30
      第二款 依照物之危險進行瑕疵類型化 32
      第三款 採個案觀察角度,欠缺全面改善預算仍屬瑕疵 37
      第三項 對第191條「欠缺」之參考價值 37
      第一款 客觀化之瑕疵判定、分類與利益衡量標準 37
      第二款 觀察時納入合目的使用及可預期誤用情形 38
      第三款 應注意我國法與日本民法間歸責原理不同處 40
      第三節 國家賠償法第3條之參考 40
      第一項 公共設施與工作物之固有範圍 41
      第二項 國賠法就「欠缺」之判斷與工作物責任相同 42
      第一款 公共設施與工作物責任俱有「欠缺」要件 42
      第二款 無結果迴避可能性即無欠缺 43
      第三款 無期待可能性即無欠缺 43
      第三項 因果關係及責任範圍可供工作物責任參考 45
      第四節 第191條可參照日本法、國賠法解釋之處 46
     第四章 工作物設置或保管欠缺之案例檢討 48
      第一節 起源應為工作物重要成分之實務見解檢討 48
      第一項 東帝士大樓火災案例事實與判決結果 48
      第一款 事實與爭點 48
      第二款 相關民事訴訟歷審判決之法律見解 49
      第二項 歷審判決之法律見解評析 52
      第一款 各判決間就得否適用工作物責任之標準歧異 52
      第二款 採狹義見解者之相似案例 53
      第三款 以重要成分界定工作物責任客體範圍之謬誤 60
      第三項 前揭之工作物重要成分標準無據,不應採用 65
      第二節 外力介入致生損害之案例檢討 66
      第一項 介入自然力因素案例 66
      第一款 純屬不可抗力所致ー九二一大地震廠房倒塌案例 67
      第二款 自然力與工作物欠缺共同引發損害 67
      第三款 日本法工作物責任與自然力競合之比例減責理論 74
      第四款 小結 78
      第二項 介入被害人之行為或財產狀態因素 79
      第一款 純屬被害人因素導致損害 79
      第二款 純因工作物有欠缺導致損害ー被害人合理冒險行為 81
      第三款 工作物欠缺與被害人行為共同造成損害ー減額賠償 82
      第三項 第三人行為 85
      第一款 純屬第三人行為導致損害 85
      第二款 工作物欠缺與第三人行為共同造成損害 86
      第三節 小結 92
     第五章 工作物責任主體之案例檢討 94
      第一節 所有人與占有人 94
      第一項 所有人免責之案例 94
      第二項 所有人不得免責之案例 97
      第三項 小結 100
      第二節 所有人與承攬人 101
      第一項 欠缺非由承攬人施作產生 101
      第一款 僅因承攬人行為引發損害,與工作物責任無關 101
      第二款 工作物欠缺與承攬人行為共同造成損害 107
      第二項 工作物欠缺係承攬人施作之結果 111
      第一款 第191條及第189條之競合 111
      第二款 實務案例 112
      第三款 綜合評析 119
     第六章 工作物責任之應有架構—代結論 121
     參考文獻 128
zh_TW
dc.format.extent 2918188 bytes-
dc.format.mimetype application/pdf-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976510171en_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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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 (關鍵詞) 設置或保管有欠缺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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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title (題名) 論工作物責任之「欠缺」與責任歸屬 —基於歸責原理之探討zh_TW
dc.title (題名) A Study on Premises Liability:What`s Defect and Who`s Responsible ーBased on Its Principleen_US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en_US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中文文獻
     書籍
     1.王澤鑑,特殊侵權行為,三民,2006年3月。
     2.王澤鑑,侵權行為法,三民,201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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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吳志光,行政法,新學林,200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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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陳忠五,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保護客體:權利與利益區別正當性的再反省,新學林,2008年12月。
     17.陳 敏,行政法總論,新學林,2004年11月。
     18.陳新民,行政法學總論,三民,2000年8月。
     19.曾隆興,詳解損害賠償法,三民,200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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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鄭玉波著、陳榮隆修訂,民法債編總論,三民,2002年6月。
     22.鄭玉波著、黃宗樂修訂,民法物權,三民,2003年10月。
     23.劉春堂,國家賠償法,三民,2010年2月。
     24.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三民,2004年8月。
     25.蘇永欽編,民法物權爭議問題研究,五南圖書,1999年1月。
     
     論文
     1.王千維,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法上「違法性」問題初探(上),政大法學評論第66期,2001年6月。
     2.王怡蘋,論侵權行為法之作為義務,政大法學評論第116期,2010年8月。
     3.王澤鑑,損害賠償法的體系、請求權基礎、歸責原則及發展趨勢,月旦法學雜誌第119期,2005年4月。
     4.朱柏松,侵權行為理論發展之新趨勢,法學叢刊第153期,1994年1月。
     5.沈冠伶,論新民事訴訟法中法官之闡明義務與當事人之事案解明義務,收錄於氏著民事證據法與武器平等原則,元照,2007年10月。
     6.李惠宗,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與國家賠償,收錄於行政法爭議問題研究(下),五南,2000年12月。
     7.林美惠,交易安全義務與我國侵權行為法體系之調整—以歸責原則變動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第78至80期,2001年11、12月、2002年1月。
     8.林美惠,侵權行為法上交易安全義務的保護客體—以純粹經濟上損失為 主,政大法學評論第70期,2002年6月。
     9.林美惠,侵權行為法上交易安全義務之研究,臺灣大學博士論文,1999年。
     10.林美惠,論我國法上交易安全義務理論之建立,臺大法學論叢第28卷第1期,1998年10月。
     11.林誠二,共同危險行為之構成與界限,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05期,2008年4月。
     12.林三欽,國家賠償法第三講:國家賠償請求權基礎之三「公共設施瑕疵」之國賠請求權,月旦法學教室第58期,2007年8月。
     13.黃茂榮,營建損鄰之賠償責任,月旦法學雜誌第122期,2005年7月。
     14.黃茂榮,醫療損害之危險責任,植根雜誌第18卷第2期,2002年2月。
     15.黃國昌,事證開示義務與舉證責任,收錄於氏著民事訴訟理論之新開展,元照,2010年1月。
     16.陳自強,民法侵權行為法體系之再構成,台灣本土法學第16、17期,2000年11月、12月。
     17.陳忠五,權利與利益區別正當性的再反省,新學林,2008年12月版。
     18.陳聰富,危險責任與過失推定,月旦法學雜誌第55期,1999年11月。
     19.陳聰富,歐陸法嚴格責任立法與我國民法第191條之3之檢討,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40卷第2期,2011年6月。
     20.陳聰富,侵權違法性與損害賠償,元照,2008年12月。
     21.陳清秀,國家賠償實務之研討(上),月旦法學雜誌第141期,2007年2月。
     22.陳淑芳,公有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責任,月旦法學教室第52期,2007年2月。
     23.曾世雄,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元照,2002年10月。
     24.曾世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與危險責任,學林,1989年。
     25.楊佳元,侵權行為過失責任之體系與一般要件,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56期,2005年6月。
     26.楊佳元,危險責任,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57期,2005年12月。
     27.簡資修,危險責任之生成與界限:舉證責任與過度防制,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48期,2001年6月。
     28.簡資修,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過失推定:經濟功效與司法仙丹,政大法學評論第75期,2003年9月。
     
     日文文獻
     書籍
     1.小賀野晶一,判例から學ぶ不法行為法,成文堂,2010年11月15日版。
     2.円谷峻,不法行為法.事務管理.不當利得—判例による法形成,成文堂,2010年3月20日。
     3.四和宮夫,現代法律學全集10,不法行為(事務管理.不当利得.不法行為中、下卷),青林書院,1985年。
     4.平野裕之,不法行為法,信山社,2009年9月15日。
     5.北河隆之、柳憲一郎,判例にみる工作物.営造物責任,新日本法規,2005年4月。
     6.吉村良一,不法行為法,有斐閣,2010年2月。
     7.前田陽一,債権各論Ⅱ不法行為法,弘文堂,2010年3月。
     8.野澤正充,事務管理.不當利得.不法行為,日本評論社,2011年8月。
     9.浦川道太郎,ドイツ不法行為法,日本評論社,2008年2月。
     10.船越隆司,民事責任の構造と證明(請求権競合論の前提,義務違反.工作物瑕疵を中心として),尚學社,1992年11月。
     11.乾昭三編、有泉亨監修,現代損害賠償法講座6(使用者責任.工作物責任.国家賠償),日本評論社,1974年。
     12.廣中俊雄、星野英一編,民法典の百年Ⅲ,有斐閣,1998年10月。
     13.椿寿夫、石近健男編,注釈ドイツ不当利得.不法行為法,三省堂,1990年12月。
     14.窪田充見,不法行為法,有斐閣,2007年4月。
     15.窪田充見譯,Chistian V. Barヨ-ロッパ不法行為法(1),成文堂,1999年
     16.潮見佳男,不法行為法Ⅱ,信山社,2011年2月。
     
     論文
     石橋秀起,営造物.工作物責任における自然力競合による割合的減責論の今日的意義,立命館法学第317號,200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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