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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回顧制憲和行憲-兼論當前修憲問題
其他題名 The History of Constitution-making and Practices of Chinese Constitution
作者 崔垂言
Tsui, Chui Yien
貢獻者 東亞所
日期 1991-09
上傳時間 20-Oct-2016 11:42:11 (UTC+8)
摘要 一、實施憲政改革,進行修憲,首應認清制憲和行憲所遺留下來急待解決的問題。其中行憲的經過,遠比較簡單,最令人困惑的,是制憲的情形。當年曾由若干學者參與研討,更由很多政治家集會決定,結果為什麼制訂一部跡近雜亂無章的憲法--既有直接民權的影子,又有代議制度的實質;既有內閣制的規模,又有總統制的措施?作者在此,特就親身經歷的見聞所及,說明其原委。二、近來討論憲政改革,歐美三權分立的氣氛非常濃厚。而中華民國憲法前言,列明白揭櫫:「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制定本憲法」。因此,進行修憲,考慮一切問題,均須以此遺教為準繩;否則必南轅北轍,治絲愈棼。孫中山先生有關的遺教,是權能區分的憲法原理。可是在流行觀念中,大都認為這個憲法原理非常簡單,祇是政權包括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治權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而已。試問如果就這樣簡單,為什麼當年孫中山先生對中國、日本兩個法學博士,解說幾個星期,他們才明白?要知道孫中山先生是個實行家,不屑徒託空言,而欲見諸行事,所以他的遺教,多講其當然,罕言其所以然。於此特綜合遺教中,有關權能區分的言論,說明其所以然的道理,以為本文判斷是非的依據。三、考制憲經過,可分為五個階段:一是國民政府立法院草擬憲法;二是國民參政會憲政期成會提出憲草修正草案;三是國防最高委員會憲政實施協進會建議憲草修訂意見;四是各黨派政治協商會議列舉憲草修改原則;五是制憲國民大會通過中華民國憲法。第一、二階段,恪遵理論,著重權能區分的規劃;第三、四階段,則牽就現實,斟酌各種情況,轉採代議制度;第五階段,遂游離於兩者之間,致使所通過的憲法,陷入錯亂乖違的局面。本文以此為說明的重點。四、民國三十五年,制憲國民大會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後,中國共產黨即全面叛變,國民政府乃於民國三十六年,同時公佈「動員戡亂綱要」與「憲政實施綱要」,決定一面戡亂,一面行憲,所以民國三十七年第一屆國民大會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四十多年來,實行臨時條款所造成的問題,一旦終止動員戡亂時期,祇要回歸憲法,便不難解決。惟在行憲方面,省、縣地方自治,迄未按照憲法實施,因而在中央缺乏實行全民政治的基礎;再者,總統和行政院長的權界不清,曾一再引起政潮,導致局勢動盪不安;尤其立法院無限擴張權力,在野黨隨時杯葛法案審議,阻擾行政院正常運作,影響國計民生至鉅--這一切,都是當前研究憲政改革的主要課題。五、至於如何修憲,有人主張改採民主制度成規,有人堅持民權主義新制。兩者孰是孰非,何去何從,見仁見智各自不同。國是會議既經取得「修」憲而非「制」憲的共識,理應按照現行憲法據以制定的孫中山先生遺教探討。惟政權歸於於人民,國是決於公議,則修憲結果如何,殊難推測。在此祇能作學術研究,聊備參考。
關聯 國立政治大學學報, 63, 173-212
資料類型 article
dc.contributor 東亞所
dc.creator (作者) 崔垂言zh_TW
dc.creator (作者) Tsui, Chui Yien
dc.date (日期) 1991-09
dc.date.accessioned 20-Oct-2016 11:42:11 (UTC+8)-
dc.date.available 20-Oct-2016 11:42:11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20-Oct-2016 11:42:11 (UTC+8)-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03041-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一、實施憲政改革,進行修憲,首應認清制憲和行憲所遺留下來急待解決的問題。其中行憲的經過,遠比較簡單,最令人困惑的,是制憲的情形。當年曾由若干學者參與研討,更由很多政治家集會決定,結果為什麼制訂一部跡近雜亂無章的憲法--既有直接民權的影子,又有代議制度的實質;既有內閣制的規模,又有總統制的措施?作者在此,特就親身經歷的見聞所及,說明其原委。二、近來討論憲政改革,歐美三權分立的氣氛非常濃厚。而中華民國憲法前言,列明白揭櫫:「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制定本憲法」。因此,進行修憲,考慮一切問題,均須以此遺教為準繩;否則必南轅北轍,治絲愈棼。孫中山先生有關的遺教,是權能區分的憲法原理。可是在流行觀念中,大都認為這個憲法原理非常簡單,祇是政權包括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治權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而已。試問如果就這樣簡單,為什麼當年孫中山先生對中國、日本兩個法學博士,解說幾個星期,他們才明白?要知道孫中山先生是個實行家,不屑徒託空言,而欲見諸行事,所以他的遺教,多講其當然,罕言其所以然。於此特綜合遺教中,有關權能區分的言論,說明其所以然的道理,以為本文判斷是非的依據。三、考制憲經過,可分為五個階段:一是國民政府立法院草擬憲法;二是國民參政會憲政期成會提出憲草修正草案;三是國防最高委員會憲政實施協進會建議憲草修訂意見;四是各黨派政治協商會議列舉憲草修改原則;五是制憲國民大會通過中華民國憲法。第一、二階段,恪遵理論,著重權能區分的規劃;第三、四階段,則牽就現實,斟酌各種情況,轉採代議制度;第五階段,遂游離於兩者之間,致使所通過的憲法,陷入錯亂乖違的局面。本文以此為說明的重點。四、民國三十五年,制憲國民大會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後,中國共產黨即全面叛變,國民政府乃於民國三十六年,同時公佈「動員戡亂綱要」與「憲政實施綱要」,決定一面戡亂,一面行憲,所以民國三十七年第一屆國民大會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四十多年來,實行臨時條款所造成的問題,一旦終止動員戡亂時期,祇要回歸憲法,便不難解決。惟在行憲方面,省、縣地方自治,迄未按照憲法實施,因而在中央缺乏實行全民政治的基礎;再者,總統和行政院長的權界不清,曾一再引起政潮,導致局勢動盪不安;尤其立法院無限擴張權力,在野黨隨時杯葛法案審議,阻擾行政院正常運作,影響國計民生至鉅--這一切,都是當前研究憲政改革的主要課題。五、至於如何修憲,有人主張改採民主制度成規,有人堅持民權主義新制。兩者孰是孰非,何去何從,見仁見智各自不同。國是會議既經取得「修」憲而非「制」憲的共識,理應按照現行憲法據以制定的孫中山先生遺教探討。惟政權歸於於人民,國是決於公議,則修憲結果如何,殊難推測。在此祇能作學術研究,聊備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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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format.mimetype application/pdf-
dc.relation (關聯) 國立政治大學學報, 63, 173-212
dc.title (題名) 回顧制憲和行憲-兼論當前修憲問題zh_TW
dc.title.alternative (其他題名) The History of Constitution-making and Practices of Chinese Constitution
dc.type (資料類型) artic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