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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公有財產提供民間使用之法制框架及契約形式——以臺北市政府為例(上)
作者 詹鎮榮
貢獻者 法律系
關鍵詞 公有財產 ; 公產活化 ; 公私協力 ; 公產委外 ; 契約法律形式選擇自由 ;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日期 2015-08
上傳時間 24-Apr-2017 10:21:19 (UTC+8)
摘要 我國各級地方政府之公有財產管理實務上,不乏以標租、設定地上權及委託經營等方式,將公有公用及非公用財產提供民間使用之例。其目的具有多元性,有為減輕政府履行公共任務所需人力及財政負擔者,亦有為活化公產之資源有效利用者。在現行法制下,地方公產提供民間使用涉及之法規眾多。在此等由中央及地方法規所交織而成的綿密法制框架下,地方政府於具體個案中通常係透過「契約」之法律形式,將其公有財產提供民間使用。從而,在公產法制上,乃呈現出「法律框架」及「使用契約」之雙層規範架構。本文從法制、學說,以及行政與司法實務角度出發,以臺北市為例,分析地方公產提供民間使用之類型,檢討對應之法規適用正確性問題,並且肯定在公產使用契約之領域,行政機關原則上享有契約形式之選擇自由。對此,法院應予尊重。
關聯 法令月刊, 66(8), 9-26
資料類型 article
DOI http://dx.doi.org/10.6509/TLM.2015.6608.02
dc.contributor 法律系
dc.creator (作者) 詹鎮榮zh_TW
dc.date (日期) 2015-08
dc.date.accessioned 24-Apr-2017 10:21:19 (UTC+8)-
dc.date.available 24-Apr-2017 10:21:19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24-Apr-2017 10:21:19 (UTC+8)-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09099-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我國各級地方政府之公有財產管理實務上,不乏以標租、設定地上權及委託經營等方式,將公有公用及非公用財產提供民間使用之例。其目的具有多元性,有為減輕政府履行公共任務所需人力及財政負擔者,亦有為活化公產之資源有效利用者。在現行法制下,地方公產提供民間使用涉及之法規眾多。在此等由中央及地方法規所交織而成的綿密法制框架下,地方政府於具體個案中通常係透過「契約」之法律形式,將其公有財產提供民間使用。從而,在公產法制上,乃呈現出「法律框架」及「使用契約」之雙層規範架構。本文從法制、學說,以及行政與司法實務角度出發,以臺北市為例,分析地方公產提供民間使用之類型,檢討對應之法規適用正確性問題,並且肯定在公產使用契約之領域,行政機關原則上享有契約形式之選擇自由。對此,法院應予尊重。
dc.format.extent 2268634 bytes-
dc.format.mimetype application/pdf-
dc.relation (關聯) 法令月刊, 66(8), 9-26
dc.subject (關鍵詞) 公有財產 ; 公產活化 ; 公私協力 ; 公產委外 ; 契約法律形式選擇自由 ;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dc.title (題名) 公有財產提供民間使用之法制框架及契約形式——以臺北市政府為例(上)zh_TW
dc.type (資料類型) article
dc.identifier.doi (DOI) 10.6509/TLM.2015.6608.02
dc.doi.uri (DOI) http://dx.doi.org/10.6509/TLM.2015.66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