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ontributor.advisor | 戴秀雄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 陶敏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 Tao, Min | en_US |
dc.creator (作者) | 陶敏 | zh_TW |
dc.creator (作者) | Tao, Min | en_US |
dc.date (日期) | 2017 | en_US |
dc.date.accessioned | 13-Sep-2017 15:15:34 (UTC+8) | - |
dc.date.available | 13-Sep-2017 15:15:34 (UTC+8) | - |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 13-Sep-2017 15:15:34 (UTC+8) | - |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 G1002570173 | en_US |
dc.identifier.uri (URI) |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12748 | - |
dc.description (描述) | 碩士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國立政治大學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地政學系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100257017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 地籍測量瑕疵導致土地登記錯誤致生損害賠償時,實務上係依據台內地字第8811240號函釋辦理,採用肇事者負責之概念,認為「如屬土地登記規則第13條之情形,致受損害者,自應依土地法第68條及70條規定辦理;如純屬測量錯誤,致受損害者,自應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辦理」。然而,相關文獻對於地籍測量與土地登記之間的關聯性尚處於爭議狀態,且無資料顯示地籍測量瑕疵導致土地登記錯誤致生之損害賠償責任,已符合國家賠償法及土地法第68條之構成要件。經由本文分析,認為現行土地法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所稱地籍測量一詞,應依據國土測繪法,將測量與製圖劃分為二個各自獨立之概念和行政行為。此外,地籍圖和建物測量成果圖所載之內容,具有不動產物權公示之功能,故製圖行為和圖俱屬廣義土地登記之一環。其次,又有關地籍測量瑕疵導致土地登記錯誤致生損害之案件,經查確已符合國家賠償法第2條及土地法第68條之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成立國家賠償責任及土地登記損害賠償責任,二者產生競合。又從法理上觀察本案之損害賠償求償管道,由於我國土地登記損害賠償制度,基於維護登記公信力之規範目的,賦予登記機關無過失責任,刻意避免追究登記人員之行為責任。綜上所述,因地籍測量瑕疵導致土地登記錯誤所生之損害,應依據土地登記損害賠償制度之規範目的,由登記機關負擔無過失責任,不應採用肇事者負責之觀念,追究測量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內政部台內地字第8811240號函釋之解釋內容,已與土地登記損害賠償制度之規範目的互相抵觸,非屬妥適,而應予檢討。 | zh_TW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第一章 緒論 1第一節 問題陳述 3第一項 現況 3第二項 各方見解 4第三項 問題核心 6第四項 研究目的 10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 12第三節 名詞定義 14第二章 檢視地籍測量與土地登記之觀念與體系關聯 15第一節 地籍測量 17第一項 地籍測量之法源 17第二項 地籍測量的種類 18第三項 地籍測量作業程序 20第四項 測量與製圖之關聯性 24第二節 土地登記 27第一項 登記概說 27第二項 登記的程序 28第三節 地籍測量與土地登記的連結 30第一項 製圖行為之法律上意義與性質 30第二項 由地籍測量與土地登記之體系關聯看圖的效力 35第四節 小結 40第三章 地籍測量瑕疵導致土地登記錯誤案件適用國家損害賠償之構成要件合致性 43第一節 損害賠償制度對於責任歸屬的規範 45第一項 損害賠償的形成與責任歸屬之判斷依據 45第二項 損害賠償原理運用於行政法上 49第二節 國家賠償法對於責任歸屬的規範 51第三節 檢視地籍測量瑕疵導致土地登記錯誤之國家賠償責任成立要件 57第四節 小結 62第四章 地籍測量瑕疵導致土地登記錯誤案件適用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構成要件合致性 63第一節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制度對於責任歸屬的規範 64第一項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的成立要件 64第二項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責任的歸屬 68第二節 從規範目的論檢視土地登記損害賠償制度 70第一項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責任的型態 70第二項 土地登記錯誤、遺漏、虛偽之義涵 71第三節 檢視地籍測量瑕疵導致土地登記錯誤之型態 73第四節 小結 75第五章 以土地登記損害賠償制度之規範目的探討損害賠償責任歸屬 77第一節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特性 79第二節 澳洲托崙斯登記制度 81第一項 制度之背景及核心概念 81第二項 登記損害賠償制度之運作 82第三節 我國土地登記損害賠償制度 84第一項 公信力之意義 84第二項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制度之規範目的 86第四節 小結 88第六章 結論 91參考文獻 95 | zh_TW |
dc.format.extent | 1424875 bytes | - |
dc.format.mimetype | application/pdf | - |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1002570173 | en_US |
dc.subject (關鍵詞) | 地籍測量瑕疵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土地登記錯誤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損害賠償責任歸屬 | zh_TW |
dc.title (題名) | 地籍測量瑕疵導致土地登記錯誤之損害賠償責任法理探討 | zh_TW |
dc.title (題名) | A Jurisprudential Study on Liability for Incorrect Results of Land Registration Caused by Cadastral Survey | en_US |
dc.type (資料類型) | thesis | en_US |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 一、中文參考文獻(一) 專書1.王澤鑑,2017,『損害賠償法』,台北:三民。2.王澤鑑,2001,『侵權行為法(一)』,台北:三民。3.李鴻毅,1997,『土地法論』二十二版,台北:三民。4.李惠宗,2016,『行政法要義』七版,台北:元照。5.李惠宗,2012,『憲法要義』六版,台北:元照。6.李惠宗,2009,「案例式法學方法論」,台北:新學林。7.李震山,2011,『行政法導論』九版,台北:三民。8.吳庚,2014,『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十二版,台北:三民。9.吳尚鷹,1935,『土地問題與土地法』,商務印書館。10.林合民、李震山、陳春生、洪家殷、黃啟禎,2012,『行政法入門』五版,台北:元照。11.陳敏,2013,『行政法總論』八版,台北:新學林。12.陳銘福,2011,『房地產登記實務』二十二版,台北:五南。13.陳銘福,2012,『土地登記:法規與實務』一十版,台北:五南。14.焦祖涵,1997,『土地登記之理論與實務』,台北:三民。15.焦祖涵,1993,『土地法釋論』增訂再版,台北:三民。16.楊松齡,2010,『實用土地法精義』十版,台北:五南。17.葉百修,2012,『國家賠償法之理論與實務』四版,台北:元照。18.溫豐文,2015,『土地法』修訂版,自版。19.廖義男,1996,『國家賠償法』增訂版,台北:三民。20.謝在全,2010,『民法物權論(上)』五版,台北市:謝在全發行:新學林總經銷。21.謝在全,2010,『民法物權論(中)』五版,台北::謝在全發行:新學林總經銷。22.蕭文生,2015,『行政事件裁判研究與評析』,台北:元照。23.蘇志超,1998,『土地法規新論』,台北:五南。(二) 專書論文1.林三欽,2006,「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理論與實務之檢討」。頁347,收錄於台灣行政法學會編,『當事人協力義務/行政調查/國家賠償』,台北:台灣行攻法學會。2.陳立夫,2011,「土地更正登記之探討-土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之闡釋」。頁71-128,收錄於氏著『土地法研究(二)』,台北市:新學林。3.陳立夫,2016,「土地登記之公信力」。頁95-108,收錄於氏著『土地法釋義(一)』,台北:元照。4.陳立夫,2016,「土地登記損害賠償制度」。頁109-137,收錄於氏著『土地法釋義(一)』,台北:元照。5.陳聰富,2004,「侵權行為法上之因果關係」。頁1-162,收錄於氏著『因果關係與損害賠償』,台北市:元照。6.程明修,2001,「試評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六七號判決-土地登記之法律性質」。頁107-116。收錄於務實法學基金會編,『判解研究彙編(一)』,台北:務實法學基金會。(三) 期刊論文1.吳鴻銘,2013,「地政機關一宗單純土地鑑界案件引發天價國賠訴訟之省思-兼評壹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國更(一)字第2號判決(一)」,『現代地政人與地』,(346):12-22。2.陳立夫,2001,「地籍線更正與土地登記公信力」,『月旦法學教室』,(72):26-27。3.溫豐文,2012,「地籍測量錯誤之更正與損害賠償問題」,『臺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4):99-106。。4.謝哲勝,「現行土地登記賠償制度的檢討」,『台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14):73-74。(四) 會議論文1.陳立夫,2012,「地籍測量及相關土地登記法律問題之探討-以地籍圖面積與地籍線之更正為中心」。論文發表於〈地籍測量之行政行為及圖資整合應用研討會〉,中華民國地籍測量學會:桃園,民國101年7月27日。2.戴秀雄,2011,「論土地法制之構成與體系」。論文發表於〈建國百年全國土地論壇〉,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與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台北,民國100年11月5日。(五) 博、碩士論文許智勇,2009,『托崙斯登記制度之研究-兼與台灣土地登記制度比較』,政治大學地政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台北。(六) 政府出版品1.內政部,2011,『土地登記審查手冊』,台北:內政部。2.內政部,2005,『數值地籍測量土地複丈作業手冊』,台北:內政部。3.顏慶德、雷生春,1992,『臺灣土地登記制度之由來與光復初期土地登記之回顧』,台北:內政部。(七) 研究報告洪本善、戴秀雄、邱景升,2009,「圖解數化地籍圖、都市計畫樁位置圖及1/1000數值地形圖三圖合一作業法源之探討」,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研究計畫報告。二、網頁參考文獻1.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地籍測量意義」,網址:http://www.lda.taipei.gov.tw/ct.asp?xItem=69663332&ctNode=70193&mp=111011,取用日期:2014年11月8日。2.國土資訊系統土地基本資料庫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landdatabase/chhtml/index.asp,取用日期:2017年5月7日。3.內政部地政司,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landnamequery.asp(取用日期:2017年6月24日)。4.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http://law.moj.gov.tw/。5.立法院議事兼公報管理系統,http://lci.ly.gov.tw/LyLCEW/lcivComm.action#pageName_searchResult=1。 | zh_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