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產出-Periodical Articles

Article View/Open

Publication Export

Google ScholarTM

政大圖書館

Citation Infomation

  • No doi shows Citation Infomation
題名 隱私法益與新聞自由—簡評最高法院九八年度台上字第五〇五三號判決
作者 許恒達
貢獻者 法律系
日期 2010-10
上傳時間 6-Oct-2017 14:32:31 (UTC+8)
摘要 導讀
本件所涉及之爭點為刑法第315條之1與之2等刑罰規定的保護法益為何?新聞自由得否作為「無故」的判定指標等議題。而於本判決中,最高法院首先確認,刑法第315條之1與之2的刑事制裁,其立法目的「在保障個人之隱私及財產,不允許以竊錄或播送非公開談話等方式,侵犯他人在憲法上所保障秘密通訊自由及生存權、財產權、居住權等個人法益」。其次,刑法第315條之1與之2保護內涵的定性。我國學說對於這個問題,一向有兩種不同看法,部分見解認為保護私人秘密法益,部分見解則傾向解釋為隱私利益。
而關於本判決之論述,法院試圖從其他刑法相關法益中,推導隱私或秘密法益的保護意義,但這種作法過度擴張隱私或秘密法益的概念範圍,許教授則認為應該把隱私或秘密當作獨立的法益予以保護,才能有效控制可罰界限。再者,法院詳盡闡述了新聞自由與隱私侵害間的關係,並基此判斷「無故」要素,判決於此之論述邏輯,許教授亦表贊同!
關聯 台灣法學雜誌, No.162, pp.205-208
資料類型 article
dc.contributor 法律系
dc.creator (作者) 許恒達zh-TW
dc.date (日期) 2010-10
dc.date.accessioned 6-Oct-2017 14:32:31 (UTC+8)-
dc.date.available 6-Oct-2017 14:32:31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6-Oct-2017 14:32:31 (UTC+8)-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13482-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導讀
本件所涉及之爭點為刑法第315條之1與之2等刑罰規定的保護法益為何?新聞自由得否作為「無故」的判定指標等議題。而於本判決中,最高法院首先確認,刑法第315條之1與之2的刑事制裁,其立法目的「在保障個人之隱私及財產,不允許以竊錄或播送非公開談話等方式,侵犯他人在憲法上所保障秘密通訊自由及生存權、財產權、居住權等個人法益」。其次,刑法第315條之1與之2保護內涵的定性。我國學說對於這個問題,一向有兩種不同看法,部分見解認為保護私人秘密法益,部分見解則傾向解釋為隱私利益。
而關於本判決之論述,法院試圖從其他刑法相關法益中,推導隱私或秘密法益的保護意義,但這種作法過度擴張隱私或秘密法益的概念範圍,許教授則認為應該把隱私或秘密當作獨立的法益予以保護,才能有效控制可罰界限。再者,法院詳盡闡述了新聞自由與隱私侵害間的關係,並基此判斷「無故」要素,判決於此之論述邏輯,許教授亦表贊同!
zh_TW
dc.format.extent 109 bytes-
dc.format.mimetype text/html-
dc.relation (關聯) 台灣法學雜誌, No.162, pp.205-208zh_TW
dc.title (題名) 隱私法益與新聞自由—簡評最高法院九八年度台上字第五〇五三號判決zh_TW
dc.type (資料類型) artic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