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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傷害結果提前發生的傷害致死罪?—再論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3086 號判決及其後續見解
作者 許恒達
貢獻者 法律系
日期 2012-01
上傳時間 6-Oct-2017 14:32:34 (UTC+8)
摘要 導讀

行為人企圖傷害被害人,但在未造成傷害前,被害人即因採用高風險避難行為而自陷死亡,依我國實務見解,行為人成立傷害致死罪,但本文容有不同意見:

1.就客觀的結果歸責部分,雖然行為人未直接造成死亡,但只要足以肯定被害人採用高風險的避難方式,是源自行為人攻擊行動造成的附帶性心理壓力,就可以肯定結果歸責。

2.傷害致死罪屬於基本犯罪(即傷害罪)結果續生死亡加重結果的結構,必須要傷害既遂才能結果加重犯。

3.由於行為人還沒造成被害人受傷,被害人就提前受傷而出現相同後果(受傷屬於死亡後果的前階段),學說上稱之為結果提前發生的因果歷程錯誤,其問題涉及同一損害間的故意判斷。依本文見解,要承認故意歸責必須先確定行為人的客觀手段已經達到實施「典型構成要件行為」的程度,方可承認行為人有既遂故意,也才能進一步判斷損害後果能否歸責於該既遂故意。

4.行為人無法成立傷害致死,因此最終只能論以過失致死罪。
關聯 台灣法學雜誌, No.192, pp.81-89
資料類型 article
dc.contributor 法律系
dc.creator (作者) 許恒達zh-TW
dc.date (日期) 2012-01
dc.date.accessioned 6-Oct-2017 14:32:34 (UTC+8)-
dc.date.available 6-Oct-2017 14:32:34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6-Oct-2017 14:32:34 (UTC+8)-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13483-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導讀

行為人企圖傷害被害人,但在未造成傷害前,被害人即因採用高風險避難行為而自陷死亡,依我國實務見解,行為人成立傷害致死罪,但本文容有不同意見:

1.就客觀的結果歸責部分,雖然行為人未直接造成死亡,但只要足以肯定被害人採用高風險的避難方式,是源自行為人攻擊行動造成的附帶性心理壓力,就可以肯定結果歸責。

2.傷害致死罪屬於基本犯罪(即傷害罪)結果續生死亡加重結果的結構,必須要傷害既遂才能結果加重犯。

3.由於行為人還沒造成被害人受傷,被害人就提前受傷而出現相同後果(受傷屬於死亡後果的前階段),學說上稱之為結果提前發生的因果歷程錯誤,其問題涉及同一損害間的故意判斷。依本文見解,要承認故意歸責必須先確定行為人的客觀手段已經達到實施「典型構成要件行為」的程度,方可承認行為人有既遂故意,也才能進一步判斷損害後果能否歸責於該既遂故意。

4.行為人無法成立傷害致死,因此最終只能論以過失致死罪。
zh_TW
dc.format.extent 129 bytes-
dc.format.mimetype text/html-
dc.relation (關聯) 台灣法學雜誌, No.192, pp.81-89zh_TW
dc.title (題名) 傷害結果提前發生的傷害致死罪?—再論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3086 號判決及其後續見解zh_TW
dc.type (資料類型) artic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