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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自我交易的法律規制
作者 朱德芳
貢獻者 法律學系
關鍵詞 自我交易;利益衝突;受託義務;忠實義務;完全公平原則;商業判斷法則;獨立性;特別磋商委員會;安全港測試;控制股東
日期 2013
上傳時間 8-Dec-2017 14:33:54 (UTC+8)
摘要 本研究認為,考量現行法下由監察人擔任自我交易時之決策與締約機關所產生之諸多問題,應刪除公司法第223條之規定,回歸公司法第202條以董事會為決策機關,同時參酌美國法,擴大第206條董事利益衝突表決權迴避的情況。 我國近年修法已經逐步建構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以及公開收購時之審議委員會,可以看得出我國有朝向決策機關專業化與獨立性之發展趨勢,也因此以獨立性為核心所建立的自我交易程序保障機制,亦應可為我國學術界與實務界接受。 其次,關於利益衝突實體標準,本研究亦建議我國可採用美國法的作法。本文認為我國公司法雖未明文規定自我交易應採完全公平原則,但應可由公司法第 23條公司負責人之忠實履行職務的義務,以及第 369-4條控制公司對於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時應負補償與賠償責任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公司法亦是要求董事於做決策時,不可考量個人因素,應把董事等利害關係人當成第三人與之交易,此一對等交易即與美國法下的公平原則相同。我國法下所欠缺的將公平原則明文化,以便法院有所依循,同時建立如何於具體個案中判斷交易是否完全公平的具體標準,以供當事人操作。
關聯 執行起迄:2013/08/01~2014/07/31
102-2410-H-004-093
資料類型 report
dc.contributor 法律學系zh_Tw
dc.creator (作者) 朱德芳zh_TW
dc.date (日期) 2013en_US
dc.date.accessioned 8-Dec-2017 14:33:54 (UTC+8)-
dc.date.available 8-Dec-2017 14:33:54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8-Dec-2017 14:33:54 (UTC+8)-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15055-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本研究認為,考量現行法下由監察人擔任自我交易時之決策與締約機關所產生之諸多問題,應刪除公司法第223條之規定,回歸公司法第202條以董事會為決策機關,同時參酌美國法,擴大第206條董事利益衝突表決權迴避的情況。 我國近年修法已經逐步建構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以及公開收購時之審議委員會,可以看得出我國有朝向決策機關專業化與獨立性之發展趨勢,也因此以獨立性為核心所建立的自我交易程序保障機制,亦應可為我國學術界與實務界接受。 其次,關於利益衝突實體標準,本研究亦建議我國可採用美國法的作法。本文認為我國公司法雖未明文規定自我交易應採完全公平原則,但應可由公司法第 23條公司負責人之忠實履行職務的義務,以及第 369-4條控制公司對於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時應負補償與賠償責任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公司法亦是要求董事於做決策時,不可考量個人因素,應把董事等利害關係人當成第三人與之交易,此一對等交易即與美國法下的公平原則相同。我國法下所欠缺的將公平原則明文化,以便法院有所依循,同時建立如何於具體個案中判斷交易是否完全公平的具體標準,以供當事人操作。zh_TW
dc.format.extent 517346 bytes-
dc.format.mimetype application/pdf-
dc.relation (關聯) 執行起迄:2013/08/01~2014/07/31zh_TW
dc.relation (關聯) 102-2410-H-004-093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自我交易;利益衝突;受託義務;忠實義務;完全公平原則;商業判斷法則;獨立性;特別磋商委員會;安全港測試;控制股東zh_TW
dc.title (題名) 自我交易的法律規制_TW
dc.type (資料類型) rep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