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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持有獵槍、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與原住民慣習間的衝突及解套: 評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作者 許恒達
貢獻者 法律系
關鍵詞 原住民;文化;持有獵槍;狩獵;傳統慣習
日期 2017-04
上傳時間 8-Feb-2018 16:15:26 (UTC+8)
摘要 本文以一則判決為例,討論原住民因實踐其文化行動而觸犯刑法時,能否除罪的問題,筆者個人見解認為:(1)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供作生活工具之用」的解釋上,「生活」應該同時包括經濟、祭典與原住民文化生活,此外,亦不應過度局限於「傳統慣習」的時間性,否則法律除罪規定反而會阻礙原住民文化的發展與適應效能。(2)野生動物保育保法第21條之1第1項,應適用至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的除罪化,即使原住民未依同條第2項事前取得主管機關核准,但只要符合第1 項所稱的「基於傳統文化、祭儀」,就可以排除刑責。至於傳統文化的解釋,不應過度局限於管理辦法所稱的祭典或禮俗,毋寧應擴大解釋至所有與原住民有關的文化生活方式。
關聯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 Vol.1, No.2, pp.49-60
資料類型 article
dc.contributor 法律系
dc.creator (作者) 許恒達zh_TW
dc.date (日期) 2017-04
dc.date.accessioned 8-Feb-2018 16:15:26 (UTC+8)-
dc.date.available 8-Feb-2018 16:15:26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8-Feb-2018 16:15:26 (UTC+8)-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15929-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本文以一則判決為例,討論原住民因實踐其文化行動而觸犯刑法時,能否除罪的問題,筆者個人見解認為:(1)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供作生活工具之用」的解釋上,「生活」應該同時包括經濟、祭典與原住民文化生活,此外,亦不應過度局限於「傳統慣習」的時間性,否則法律除罪規定反而會阻礙原住民文化的發展與適應效能。(2)野生動物保育保法第21條之1第1項,應適用至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的除罪化,即使原住民未依同條第2項事前取得主管機關核准,但只要符合第1 項所稱的「基於傳統文化、祭儀」,就可以排除刑責。至於傳統文化的解釋,不應過度局限於管理辦法所稱的祭典或禮俗,毋寧應擴大解釋至所有與原住民有關的文化生活方式。zh_TW
dc.format.extent 1959765 bytes-
dc.format.mimetype application/pdf-
dc.relation (關聯)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 Vol.1, No.2, pp.49-60
dc.subject (關鍵詞) 原住民;文化;持有獵槍;狩獵;傳統慣習zh_TW
dc.title (題名) 持有獵槍、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與原住民慣習間的衝突及解套: 評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zh_TW
dc.type (資料類型) artic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