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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社會秩序維護法拘留處分之檢討
作者 許恒達
貢獻者 法律系
日期 2017-07
上傳時間 8-Feb-2018 16:18:18 (UTC+8)
摘要 國民政府自1949年從大陸地區撤退來臺後不久,隨即頒布戒嚴令,諸多人權、自由的社會與政治制度,在戒嚴時期均受到全面性控管。戒嚴時期的政府為了有效地控制社會,必須強化警察對於人民行為、言論、舉措的干預及管制機能,賦予警察諸多直接干預人民權利的違警罰法,自然在戒嚴時代扮演了非常重要的功能,以當時違警罰法的規定來看,各類制裁手段之中,最嚴重的處罰可達7日的人身拘留,考量違警行為形式上不是犯罪,實質上也未能達到太嚴重程度的侵害效果,若課處7日拘留,其處罰內容不可謂不重。透過違警罰法連動的高程度制裁效果,戒嚴時代企盼的社會秩序當然得以維持。
關聯 檢察新論, No.22, pp.152-168
資料類型 article
dc.contributor 法律系
dc.creator (作者) 許恒達zh_TW
dc.date (日期) 2017-07
dc.date.accessioned 8-Feb-2018 16:18:18 (UTC+8)-
dc.date.available 8-Feb-2018 16:18:18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8-Feb-2018 16:18:18 (UTC+8)-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15931-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國民政府自1949年從大陸地區撤退來臺後不久,隨即頒布戒嚴令,諸多人權、自由的社會與政治制度,在戒嚴時期均受到全面性控管。戒嚴時期的政府為了有效地控制社會,必須強化警察對於人民行為、言論、舉措的干預及管制機能,賦予警察諸多直接干預人民權利的違警罰法,自然在戒嚴時代扮演了非常重要的功能,以當時違警罰法的規定來看,各類制裁手段之中,最嚴重的處罰可達7日的人身拘留,考量違警行為形式上不是犯罪,實質上也未能達到太嚴重程度的侵害效果,若課處7日拘留,其處罰內容不可謂不重。透過違警罰法連動的高程度制裁效果,戒嚴時代企盼的社會秩序當然得以維持。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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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format.mimetype text/html-
dc.relation (關聯) 檢察新論, No.22, pp.152-168
dc.title (題名) 社會秩序維護法拘留處分之檢討zh_TW
dc.type (資料類型) artic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