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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違約金之酌減與給付目的之變更─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51號民事判決
作者 王千維
貢獻者 法律系
關鍵詞 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威嚇;事實給付履行說;目的表示
日期 2017-10
上傳時間 3-七月-2018 14:39:06 (UTC+8)
摘要 農民乙將其所有A地之一部,以每 坪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價格,出售 予甲鄉公所興建游泳池。乙與甲在買賣 契約中同時約定,甲尚應在系爭土地周 邊建造排水溝排洩,以供乙得以在A地 之賸餘部分繼續從事耕作。乙並已將系 爭土地移轉予甲。嗣後,甲雖於系爭土 地預留一公尺寬空間,惟卻遲延建造排 水溝,經乙定期催告,甲仍未依約完 成。乙因此依據民法第254條之規定解 除其與甲間之買賣契約。並且,甲與乙 間買賣契約第10條有約定:「乙方如有 悔約不照本契約條件履行時,向甲方 所收價金應加倍退還甲方以為違約金。 如甲方悔約不照本契約條件履行,則 已付價金全部由乙方沒收,本契約同日 作廢」。據此,乙先前自甲處所受領之 36萬元價金即成為違約金,而無庸於 契約解除後依據民法第 259條 第 1款 之 規定返還予甲。然而,法院卻依據民法 第252條之規定依職權將甲;乙間所約 定違約金之數額酌減至零,以致甲乃 援引民法第261條準用第264條之規定, 提出同時履行抗辯,亦即主張於乙未 返還前開 36萬元前,拒絕歸還系爭土地。
關聯 月旦裁判時報, No.64期, pp.p. 38-45
資料類型 article
DOI http://dx.doi.org/10.3966/207798362017100064004
dc.contributor 法律系
dc.creator (作者) 王千維zh_TW
dc.date (日期) 2017-10
dc.date.accessioned 3-七月-2018 14:39:06 (UTC+8)-
dc.date.available 3-七月-2018 14:39:06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3-七月-2018 14:39:06 (UTC+8)-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18182-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農民乙將其所有A地之一部,以每 坪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價格,出售 予甲鄉公所興建游泳池。乙與甲在買賣 契約中同時約定,甲尚應在系爭土地周 邊建造排水溝排洩,以供乙得以在A地 之賸餘部分繼續從事耕作。乙並已將系 爭土地移轉予甲。嗣後,甲雖於系爭土 地預留一公尺寬空間,惟卻遲延建造排 水溝,經乙定期催告,甲仍未依約完 成。乙因此依據民法第254條之規定解 除其與甲間之買賣契約。並且,甲與乙 間買賣契約第10條有約定:「乙方如有 悔約不照本契約條件履行時,向甲方 所收價金應加倍退還甲方以為違約金。 如甲方悔約不照本契約條件履行,則 已付價金全部由乙方沒收,本契約同日 作廢」。據此,乙先前自甲處所受領之 36萬元價金即成為違約金,而無庸於 契約解除後依據民法第 259條 第 1款 之 規定返還予甲。然而,法院卻依據民法 第252條之規定依職權將甲;乙間所約 定違約金之數額酌減至零,以致甲乃 援引民法第261條準用第264條之規定, 提出同時履行抗辯,亦即主張於乙未 返還前開 36萬元前,拒絕歸還系爭土地。zh_TW
dc.format.extent 127 bytes-
dc.format.mimetype text/html-
dc.relation (關聯) 月旦裁判時報, No.64期, pp.p. 38-45
dc.subject (關鍵詞) 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威嚇;事實給付履行說;目的表示zh_TW
dc.title (題名) 違約金之酌減與給付目的之變更─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51號民事判決zh_TW
dc.type (資料類型) article
dc.identifier.doi (DOI) 10.3966/207798362017100064004
dc.doi.uri (DOI) http://dx.doi.org/10.3966/207798362017100064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