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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債務不履行與違約金
作者 游惠鈞
貢獻者 王千維
游惠鈞
關鍵詞 違約金
債務不履行
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
懲罰性
日期 2018
上傳時間 6-Aug-2018 18:14:04 (UTC+8)
摘要 給付不能與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等,區分之理念,關鍵應在於,是否「賦予債務人仍為或另一次滿足債權人履行利益之機會 」。

本文認為違約金是當事人間「依法可以另行訂定的債務不履行法律效果」(§213、216),或是「依法可以契約約定債務強制履行暨債權效力確保的強制罰」(§250)

違約金目的,在於確保債務履行,原理是增加債務人不履約的經濟成本,使債務人傾向履約。相似制度,因為目的不同,所以通常與違約金交付時點不同。依實務及學說見解,違約金分成兩種性質,1.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2.懲罰性,前者用於填補損害,包括所受損害、所失利益;後者用於強制契約履行,對違約行為施加懲罰(即「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是「原給付義務不履行」時的「次給付義務」;「懲罰性違約金」則是「違約時的強制給付義務」)。

不同性質違約金,對損害賠償請求權有不同影響,請求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因為已經預定損害賠償總額,所以不能另外請求損害賠償;請求懲罰性違約金,因為性質不是填補損害,所以不妨礙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原則是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有特別約定才例外是懲罰性違約金。對遲延給付及不完全給付約定違約金,法條有所規定,但仍然應該先釐清違約金性質再做判斷,並且請求時注重發生約定事由才能請求約定違約金。

本文有鑑於違約金契約從屬於主契約,具從屬性,因此從債務不履行相關規定為違約金請求權前提出發,加以探討相關問題,還望前輩先進不吝賜教。
參考文獻 書籍

王千維,種類之債與給付不能:兼評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七五三號民事判決,新學林,2016年10月一版一刷

王澤鑑,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六冊,王慕華,2004年3月版

王澤鑑,債法原理(一) ,王慕華,2006年9月再版

王澤鑑,損害賠償,王慕華,2017年3月初版2刷

史尚寬,債法總論(上中下冊合訂),史吳仲芬,1978年9月版

史尚寬,債法各論(上下冊合訂),史吳仲芬,1981年7月版

吳從周、許茹嬡、林佳妙、鄭珮玟、蔣政寬合著,違約金酌減之裁判分析,元照,2015年5月二版1刷

吳從周、許茹嬡、林佳妙、鄭珮玟、蔣政寬合著,違約金酌減之裁判分析,元照,2017年9月三版

林誠二,債法總論新解-體系化解說(下),瑞興,2010年3月,初版

林洲富,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案例式,五南,2014年9月二版1刷

邱聰智,姚志明修訂,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下),承法,2014年3月新訂一版

孫創洲,現金卡契約相關法律問題研究,元照,2010年4月初版1刷

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下),2014年9月訂正版

黃立,民法債編總論,元照,1999年10月二版1刷

黃立,民法債編總論,元照,2006年11月修正三版1刷

詹森林,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三)消費者保護法專論,元照,2003年8月初版1刷

詹森林,競業禁止與保密條款契約實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07年2月二版1刷

陳自強,違約責任與契約解消,元照,2016年9月初1刷

陳計男,民事訴訟法論(下),三民,2005年4月,增訂三版

鄭玉波,陳榮隆修訂,民法債編總論,三民,2002年6月修訂二版1刷

謝定亞,你所不知的工程訴訟-工程司法判決研析I,元照,2013年3月初版1刷

期刊

王千維,違約金之酌減與給付目的之變更-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51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64期,2017年10月,頁38~45

吳光明,對積欠管理費之住戶可否再加徵數倍管理費?,台灣法學雜誌,第158期,2010年8月,頁153~158
吳光陸,減少違約金之問題研究,法令月刊,第60卷第5期,2009年5月,頁95~104

吳素華,從判決立中看違約金之問題,萬國法律,第10期,1983年,頁14~15

吳從周,以「一訴附帶請求」,不併計標的價額之範圍,台灣法學雜誌,第124期,2009年3月,頁132~139

吳瑾瑜,懲罰性違約金規約與主管機關公權力介入-並行不悖之公寓大廈住戶生活秩序維護機制/最高院102台上1751判決,台灣法學雜誌,第249期,2014年6月,頁207~211

林更盛,論「過高」的定金,月旦法學教室,第160期,2016年1月,頁15~17

林更盛,最低服務年限約款,月旦法學教室,第182期,2017年12月,頁30~32

林易典,法院對於經支付之違約金數額的酌減/最高法院九七台上一0七八,台灣法學雜誌,第156期,頁222~228

林忠義,違約金分類標準之建立暨現行法違約金相關問題之省思-評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七九號判決,月但法學雜誌,第17期,1996年10月,頁103~110

林孟皇,信用卡定型化契約實務問題之研究,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82期,2006年5月,頁1~17

林誠二,損害賠償總額預定違約金之損害舉證問題,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36期,2002年7月,169~175頁

林誠二,違約金酌減之法律問題,台灣法學雜誌,第157期,2010年8月,頁116~121

林誠二,因給付遲延所生違約金請求權之時效認定,台灣法學雜誌,第189期,2011年12月,頁94~99

林誠二,定金契約成立方式與效力之再評估,台灣法學雜誌,第315期,2017年3月,頁99~105

洪羽柔,工程履約保證金性質之初步檢討,萬國法律,第127期,2003年2月,頁2~14

黃宏全,論給付拒絕及違約金酌減與不當得利-以最高法院93年台上42號判決及97年台上1078號判決為中心,輔仁法學,第43期,2012年6月,頁1~44

黃茂榮,不當得利的概念及構成要件(二),植根雜誌,第27卷第5期,2011年,頁1~41

曾邑倫,違約金相關實務問題之探討-以法院酌減權為中心,財產法既經濟法,第22期,2010年6月,頁39~78

楊芳賢,民法違約金酌減規定之若干問題,台大法學論叢,第40卷4期,2011年,頁2128~2184

楊淑文,論定金與違約金/最高法院98台上710判決,台灣法學雜誌,第220期,2013年3月,頁193~195

詹森林,信用卡定型化契約與卡債風暴,月旦法學雜誌,第135期,2006年8月,頁29~45

詹森林,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疵擔保之實務發展:從最高法院七十七年第七次到九十六年第八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台大法學論叢,第39卷第3期,2010年9月,頁69~108

陳忠五,民事類實務導讀,台灣法學雜誌,第159期,2010年9月,頁118~129

陳明暉,再論勞動契約中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效力,銘傳大學法學論叢,第17期,2012年6月,頁1~34

陳容正、陳志雄、陳信瑩,違約金、違約定金、保證金及履約保證金保證書等相關實務問題之研討(上),台灣法學雜誌,第316期,2017年3月,頁125~154

陳容正、陳志雄、陳信瑩,違約金、違約定金、保證金及履約保證金保證書等相關實務問題之研討(下),台灣法學雜誌,第317期,2017年4月,頁163~182

陳鵬光,逾期罰款之計算與酌減,萬國法律,第171期,2010年6月,頁50~60

蘇鴻霞,公平會通過關於金融業者收取房屋貸款提前清償違約金案件處理原則,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2002年11月,頁10

論文

王千維,德國民法違約金規範之概況,民事法之思想啟蒙與立論薪傳-孫森焱前大法官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2013年11月一版,頁241~265

詹森林,信用卡利息實務問題,新世紀經濟法制之建構與挑戰:廖義男教授六秩誕辰祝壽論文集,2002年9月初版,頁595~611

楊淑文,融資貸款與消費者保護,新世紀經濟法制之建構與挑戰:廖義男教授六秩誕辰祝壽論文集,2002年9月初版,頁613~646

歐陽勝嘉,定型化違約金條款的法律問題,2007年,政治大學碩士論文

邱毓嫻,違約金酌減,2008,政治大學碩士論文

判決查詢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103652023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3652023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王千維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游惠鈞zh_TW
dc.creator (作者) 游惠鈞zh_TW
dc.date (日期) 2018en_US
dc.date.accessioned 6-Aug-2018 18:14:04 (UTC+8)-
dc.date.available 6-Aug-2018 18:14:04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6-Aug-2018 18:14:04 (UTC+8)-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G0103652023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19219-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103652023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給付不能與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等,區分之理念,關鍵應在於,是否「賦予債務人仍為或另一次滿足債權人履行利益之機會 」。

本文認為違約金是當事人間「依法可以另行訂定的債務不履行法律效果」(§213、216),或是「依法可以契約約定債務強制履行暨債權效力確保的強制罰」(§250)

違約金目的,在於確保債務履行,原理是增加債務人不履約的經濟成本,使債務人傾向履約。相似制度,因為目的不同,所以通常與違約金交付時點不同。依實務及學說見解,違約金分成兩種性質,1.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2.懲罰性,前者用於填補損害,包括所受損害、所失利益;後者用於強制契約履行,對違約行為施加懲罰(即「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是「原給付義務不履行」時的「次給付義務」;「懲罰性違約金」則是「違約時的強制給付義務」)。

不同性質違約金,對損害賠償請求權有不同影響,請求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因為已經預定損害賠償總額,所以不能另外請求損害賠償;請求懲罰性違約金,因為性質不是填補損害,所以不妨礙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原則是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有特別約定才例外是懲罰性違約金。對遲延給付及不完全給付約定違約金,法條有所規定,但仍然應該先釐清違約金性質再做判斷,並且請求時注重發生約定事由才能請求約定違約金。

本文有鑑於違約金契約從屬於主契約,具從屬性,因此從債務不履行相關規定為違約金請求權前提出發,加以探討相關問題,還望前輩先進不吝賜教。
zh_TW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0
第二節 問題提出 13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 17

第二章 債務不履行
第一節 「債務不履行」的「意義」 18
第一項 「債之效力」的「意義」:「債之關係發生後,為實現其內容,法律上所賦予的效果,包括債之履行與不履行的效果。」 18
第一款 債之「對內效力」 19
第二款 債之「對外效力」 19
第二項 「債務不履行」的「意義」:「債之關係成立後到圓滿履行間,可能出現干擾,阻止了債之關係的圓滿履行」 20
第二節 「債務不履行」的「責任要件」 20
第一項 原則「障礙事實發生」加上「可歸責事由」 20
第一款 「障礙事實」 21
第二款 故意過失≒「可歸責事由」 21
第一目 故意責任 22
第二目 過失責任 23
甲、過失的形態 24
1、抽象(輕)過失 24
2、具體(輕)過失 25
3、重大過失 25
乙、過失責任的酌免 26
1、過失責任的酌定 27
2、過失責任的免除 28
第三目 不可抗力責任(事變責任) 29
第二項 「障礙事實發生」加上「為他人可歸責事由負責」 30
第一款 債務人對其代理人或使用人行為負責的「要件」 31
第一目 有債之關係或法律上特別約束 31
第二目 輔助人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 32
第三目 輔助人的過失因履行債務而發生 33
第四目 輔助人的行為須有過失 33
第二款 民法「第224條但書」的特約 34
第三項 責任能力(無過失責任,不以責任能力為前提,故不適用) 35
第三節 債務人「須負債務不履行責任」的「類型」 37
第一項 給付不能 37
第一款 不問主觀不能或客觀不能 39
第二款 不限永久不能 40
第三款 不限事實不能 40
第二項 給付遲延 42
第一款 給付為可能 42
第二款 債務已屆清償期 43
第一目 有確定期限 43
第二目 無確定期限 44
第三款 可歸責於債務人 44
第三項 不完全給付 45
第一款 債務人已經給付 45
第二款 給付有瑕疵或致生其他損害 46
第三款 可歸責於債務人 47
第四節 「債務不履行責任」的「效力」 48
第一項 債務人給付不能的效力,依「債務人可否歸責」區分 49
第二項 可歸責給付遲延的效力,依「能否接受遲延」區分 53
第三項 可歸責不完全給付的效力,依「損害類型」區分 57
第一款 不完全給付責任 57
第二款 不完全給付與瑕疵擔保責任 61
第一目 物之瑕疵擔保 61
第二目 權利瑕疵擔保 62
第三目 物之自始瑕疵原則無競合(權利瑕疵應另行觀察) 62
第四目 物之嗣後瑕疵競合(權利瑕疵應另行觀察) 63
甲、依最高法院77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特定物買賣,嗣後瑕疵競合 65
乙、依最高法院77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區分標的為特定物或種類物 65
丙、依最高法院77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操作圖解 66
第五目 「債務不履行責任」與「瑕疵擔保責任」的立法意旨 67
第六目 「物之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 68
第七目 「權利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 68
第八目 「承攬契約」、「買賣契約」與「不完全給付」 68
甲、成立要件、法律效果 69
乙、權利行使期間 70
丙、最高法院96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71

第三章 判決實務操作
第一節 前言 72
第二節 自「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66號判決」展開 72
第三節 違約金於判決實務操作概念圖 79

第四章 違約金
第一節 前言 80
第二節 「違約金」的「意義」:「為確保債務履行,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該給付的金錢或其它代替物。」 81
第一項 違約金是當事人間「依法可以另行訂定的債務不履行法律效果」或是「依法可以契約約定債務強制履行暨債權效力確保的強制罰」 83
第二項 「主契約債務不履行」應是「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契約,債權生效的停止條件」;「約定事由發生」應是「懲罰性違約金契約,給付義務生效的停止條件」 84
第三項 「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是「原給付義務不履行」時的「次給付義務」;「懲罰性違約金」則是「違約時的強制給付義務」 85
第一款 「原給付義務不履行」指損害賠償制度下的「債務不履行」 86
第二款 「當事人約定性質」決定應給付的違約金「是否具懲罰性質」 87
第三節 「約定違約金」的「法律依據及爭議」 87
第一項 「民法第250條」為約定違約金的「法律依據」 88
第一款 是否具「懲罰性」以「當事人意思優先」 88
第二款 「不在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指「遲延給付或不完全給付」 89
第二項 「民法第250條」的「法律爭議」 90
第一款 「宜刪除第250條第2項後段」 90
第二款 第250條第2項後段「已經被包括在第2項前段裡」 90
第三款 但其實第250條第2項「前段與後段的違約金仍有差異」 91
第三項 「違約金」的「類型」 91
第一款 作為「簡化損害賠償計算手段」的「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 92
第二款 作為「威嚇預防債務不履行手段」的「懲罰性違約金」 96
第一目 懲罰性違約金債權,獨立性 97
第二目 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解釋上,應毋須舉證受有損害 97
第三款 違約金分「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或「懲罰性」,其實事有蹊蹺 98
第一目 「當事人認知難精準劃分」損害賠償性或懲罰性 98
第二目 「懲罰性違約金」的「明示門檻」 99
第三目 違約金「原則是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 99
第四項 「違約金」的「性質」:「從屬於原給付義務債之關係」 100
第五項 「請求給付違約金」的「要件」:
「約定事實發生」+「債務人可歸責」+「約定事實發生當下,原給付義務有效存在」 102
第一款 請求給付違約金,解釋上「限債務人可歸責」 102
第二款 請求給付違約金,「限約定事實發生當下,原給付義務債之關係有效存在」 103
第六項 「違約金」的「效力」:
懲罰性與損害賠償並存、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視為損害賠償總額 104
第七項 「違約金」與「債務不履行」的「效力關係」 105
第一款「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與懲罰性違約金」於「債務不履行」的「類型」 106
第二款 當事人約定因「給付不能」所生損害的「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效力 107
第一目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導致「給付不能」時 107
第二目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導致「給付遲延」時 108
第三目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導致「不完全給付」時 109
第三款 當事人約定因「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所生損害的「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效力 109
第一目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導致「給付不能」時 109
第二目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導致「給付遲延」時 110
第三目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導致「不完全給付」時 111
第四款 當事人約定因「給付不能」所加制裁的「懲罰性違約金」效力 112
第一目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導致「給付不能」時 112
第二目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導致「給付遲延」時 112
第三目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導致「不完全給付」時 113
第五款 當事人約定因「遲延給付或不完全給付」所加制裁的「懲罰性違約金」效力 114
第一目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導致「給付不能」時 114
第二目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導致「給付遲延」時 114
第三目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導致「不完全給付」時 115
第六款 「違約金」與「債務不履行履行」的「效力關係表」 116
第七款 「違約金請求權」消滅時效 116
第一目 「違約金請求權」消滅時效「原則15年」 116
第二目 違約事由如果有「債編各論特別時效期間適用」,「容有討論空間」
117
甲、從權利說 117
乙、違約金性質判斷說 118
第三目 「遲延違約金」請求權時效 118
甲、非利息計算或定期給付說/兼具損害賠償性質說 119
乙、不脫逸利息計算說 119
丙、最高法院107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120
第五章 違約金的酌減權
第一節 前言 122
第二節 違約金條款有效,才開啟酌減問題 123
第三節 準違約金的酌減 127
第四節 「調整違約金」的「法律依據」是「民法第251、252條 」 128
第五節 「違約金酌減」的意義:「基於社會公平正義」調整違約金數額 129
第一項 「不踰越私法自治容許範圍時」債務人負「依約給付違約金的義務」 129
第二項 「當事人聲請」或「法院依職權」給予「違約金數額司法救濟」 130
第一款 「程序法當事人辯論主義」觀點,認為「不可直接職權酌減」 130
第二款 「實體法規定法院得酌減違約金」的觀點,認為「可直接職權酌減」 131
第三款 「折衷」觀點,認為「法院應行使闡明權,由當事人主張相關事證」 131
第四款 「原則優先尊重當事人意思,例外出於公平正義得依職權」 131
第三項 違約金酌減,主張「有利於自己的事實」須「負舉證責任」 132
第四項 「原則無須提起違約金酌減訴訟」,「例外必要時」 133
第五項 「已給付」的違約金,「非任意給付」「可酌減」 134
第六節 「違約金酌減」的「要件」 135
第一項 「基於社會公平正義」加上「一部履行」 135
第二項 「基於社會公平正義」加上「逾合理利益,過高」 135
第一款 違約金「過高的判斷時點」,「尚未定論」 136
第二款 「不同性質違約金」,「過高判斷標準不同」 137
第三款 「違約金酌減時」的「考量因素」 138
第一目 違約金「酌減時的基本考量因素」 140
第二目 違約金「酌減時的變化考量因素」 140
第七節 「違約金酌減」的「類型」 140
第八節 「違約金酌減」的「效力」 141
第九節 違約金酌減,「形成效力時點」 141
第十節 「違約金酌減」與「債務不履行」的「效力關係」 143
第十一節 違約金「酌減標準續造」 144
第一項 財政部同業利潤標準表介紹 144
第一款 同業利潤標準 145
第二款 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 146
第三款 所得額標準 147
第二項 同業利潤標準目前在法院判決實務的適用 147
第一款 適用者 148
最高法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1082號裁定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85號判決
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2號判決
第二款 不適用者 150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419號判決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28號判決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81號判決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判決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968號判決
第三款 「宜視違約金性質」,加以斟酌 153

第六章 結論
參考文獻
附錄
zh_TW
dc.format.extent 3014283 bytes-
dc.format.mimetype application/pdf-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3652023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違約金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債務不履行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懲罰性zh_TW
dc.title (題名) 債務不履行與違約金zh_TW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en_US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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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identifier.doi (DOI) 10.6814/THE.NCCU.LAWID.004.2018.F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