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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台灣保險法關於惡意複保險法律效果之檢討與修正建議 作者 張冠群 貢獻者 法律系 關鍵詞 複保險;惡意複保險;複保險通知義務 日期 2011-03 上傳時間 26-十二月-2018 17:07:42 (UTC+8) 摘要 臺灣學界對於保險法第三七條所稱之「無效」究何所指,向有「第一保險契約有效說」; 「全部無效說」及「分別處理說」之爭,且未見定論。司法實務,則自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一六六號判例採「第一保險契約有效說」以降,極鮮見反對見解,至晚近下級法院始偶有不同見解。惟上開三 說仍乏一說全然無瑕,且比較法上,英美法系國家及日本與中國大陸,對複保險皆已不以部區分善意與惡意而一律有效,則惡意複保險除於賦予保險契約「無效」之效果外,於立法論上有否為不同處理之可能,甚值探討。另,保險法第二三條第二項關於違反複保險 通知義務不退還保費之規定,對要保人或被保險 人似屬過苛。本文即試自保險與保險法理論;保 險實務及比較法出發,暫逸脫「無效說」之囹圄,重新建構妥適之惡意複保險法律效果。 關聯 月旦民商法,No.31,pp.93-116 資料類型 article dc.contributor 法律系 zh_Tw dc.creator (作者) 張冠群 zh_TW dc.date (日期) 2011-03 dc.date.accessioned 26-十二月-2018 17:07:42 (UTC+8) - dc.date.available 26-十二月-2018 17:07:42 (UTC+8) -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26-十二月-2018 17:07:42 (UTC+8) -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21567 -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臺灣學界對於保險法第三七條所稱之「無效」究何所指,向有「第一保險契約有效說」; 「全部無效說」及「分別處理說」之爭,且未見定論。司法實務,則自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一六六號判例採「第一保險契約有效說」以降,極鮮見反對見解,至晚近下級法院始偶有不同見解。惟上開三 說仍乏一說全然無瑕,且比較法上,英美法系國家及日本與中國大陸,對複保險皆已不以部區分善意與惡意而一律有效,則惡意複保險除於賦予保險契約「無效」之效果外,於立法論上有否為不同處理之可能,甚值探討。另,保險法第二三條第二項關於違反複保險 通知義務不退還保費之規定,對要保人或被保險 人似屬過苛。本文即試自保險與保險法理論;保 險實務及比較法出發,暫逸脫「無效說」之囹圄,重新建構妥適之惡意複保險法律效果。 zh_TW dc.format.extent 109 bytes - dc.format.mimetype text/html - dc.relation (關聯) 月旦民商法,No.31,pp.93-116 dc.subject (關鍵詞) 複保險;惡意複保險;複保險通知義務 zh_TW dc.title (題名) 台灣保險法關於惡意複保險法律效果之檢討與修正建議 zh_TW dc.type (資料類型) artic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