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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瑞典的公共電視
作者 李瞻
貢獻者 新聞學研究
關鍵詞 Radiotjanst;SR;公共電視;信心危機;廣播評議會;廣播基金
日期 1984-04
上傳時間 15-May-2019 11:49:10 (UTC+8)
摘要 瑞典雖版圖不大,在歐洲地位也不很重要,但最了不起的成就,是從未產生如歐洲模式的封建制度,也因此不難理解何以早在一七六六年,瑞典便能制定出人類史上第一部明文保護新聞與言論自由的「新聞法」(Press Law)。而回到瑞典廣播的發展,有鑑於廣播頻道有限,瑞典政府與一九二五年授權成立「Radiotjanst」,並使其享有廣播獨佔權,但運作方面仍由政府透過電信局,所以唯一非營利之公共公司(Non-profit-making public corporation)。至於電視的興起,經過反覆討論後,瑞典國會於一九五六年決議電視採用和廣播的基本型態,經費來源仍以執照費為唯一來源,商業電視的構想則遭到排除。至於電視節目的製作與播出,一併交由Radiotjanst獨家負責。Radiotjanst自從身兼廣播與電視兩項業務後,原先組織體系已不敷所需,故改組為Sveriges Radio A.B.(SR)。但原先的商業電視爭議也持續在瑞典發酵,最後爭論的結果,導致瑞典電視系統出現一幕極為獨特的景觀,便是二個電視網雖在同一家公司裡,但卻各自獨立,互相競爭。至於瑞典管理廣播電視最重要的法律規章則包含了廣播法(Radio Act)、政府與SR間的協議(Agreement)、廣播責任法(Broadcasting Liability Act)以及廣播評議會(Radio Council)的規定。在六十年代末至七十年代初期,因瑞典變的動盪不安,產生「信心危機」(Crisis of Confidence),使得SR進行再次改組。一九七九年,改組後的SR成為母公司,其下轄有四個子公司(廣播、電視、地方廣播和教育廣播)。瑞典電視最可貴之處,就在於它代表了瑞典對於自由民主的高度尊崇。電視不僅被視為是服務全民的公共事業,更是民主權益基石之守護者。政府的措施均為促進傳播過程的多面性發展,有關電視各項法律規章所訂定的基本規則,如:節目免於事先檢查、新聞自由、言論自由、新聞來源保密和公共文件的公開等,其精神皆是以保護代替管制。
關聯 新聞學研究, 33, 353-380
資料類型 article
dc.contributor 新聞學研究-
dc.creator (作者) 李瞻-
dc.date (日期) 1984-04-
dc.date.accessioned 15-May-2019 11:49:10 (UTC+8)-
dc.date.available 15-May-2019 11:49:10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15-May-2019 11:49:10 (UTC+8)-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23398-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瑞典雖版圖不大,在歐洲地位也不很重要,但最了不起的成就,是從未產生如歐洲模式的封建制度,也因此不難理解何以早在一七六六年,瑞典便能制定出人類史上第一部明文保護新聞與言論自由的「新聞法」(Press Law)。而回到瑞典廣播的發展,有鑑於廣播頻道有限,瑞典政府與一九二五年授權成立「Radiotjanst」,並使其享有廣播獨佔權,但運作方面仍由政府透過電信局,所以唯一非營利之公共公司(Non-profit-making public corporation)。至於電視的興起,經過反覆討論後,瑞典國會於一九五六年決議電視採用和廣播的基本型態,經費來源仍以執照費為唯一來源,商業電視的構想則遭到排除。至於電視節目的製作與播出,一併交由Radiotjanst獨家負責。Radiotjanst自從身兼廣播與電視兩項業務後,原先組織體系已不敷所需,故改組為Sveriges Radio A.B.(SR)。但原先的商業電視爭議也持續在瑞典發酵,最後爭論的結果,導致瑞典電視系統出現一幕極為獨特的景觀,便是二個電視網雖在同一家公司裡,但卻各自獨立,互相競爭。至於瑞典管理廣播電視最重要的法律規章則包含了廣播法(Radio Act)、政府與SR間的協議(Agreement)、廣播責任法(Broadcasting Liability Act)以及廣播評議會(Radio Council)的規定。在六十年代末至七十年代初期,因瑞典變的動盪不安,產生「信心危機」(Crisis of Confidence),使得SR進行再次改組。一九七九年,改組後的SR成為母公司,其下轄有四個子公司(廣播、電視、地方廣播和教育廣播)。瑞典電視最可貴之處,就在於它代表了瑞典對於自由民主的高度尊崇。電視不僅被視為是服務全民的公共事業,更是民主權益基石之守護者。政府的措施均為促進傳播過程的多面性發展,有關電視各項法律規章所訂定的基本規則,如:節目免於事先檢查、新聞自由、言論自由、新聞來源保密和公共文件的公開等,其精神皆是以保護代替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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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format.mimetype application/pdf-
dc.relation (關聯) 新聞學研究, 33, 353-380-
dc.subject (關鍵詞) Radiotjanst;SR;公共電視;信心危機;廣播評議會;廣播基金-
dc.title (題名) 瑞典的公共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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