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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從誹謗與公正審判比較中美兩國法律對言論出版自由的保護與限制
作者 羅文輝
貢獻者 新聞學研究
關鍵詞 人格權;大陸法系;公正審判;海洋法系;實質惡意;誹謗
日期 1988-03
上傳時間 16-May-2019 15:23:58 (UTC+8)
摘要 由於我國法律屬「大陸法系」,美國法律屬「海洋法系」,本文旨在比較兩國法律關於「誹謗」及「公正審判」的差異。就誹謗而言,兩國的「免責條件」有以下不同:(1)在美國法規中,原告必須證明新聞報導的錯誤,而新聞只要報導的是實情,就不構成誹謗;(2)在美國,「政府官員」及「公眾人物」控告新聞界誹謗時,必須證明新聞界的錯誤言論是基於「實質惡意」;(3)美國法律認為,人死以後即尚失了「人格權」,因此,親屬不得對已死之人提出誹謗訴訟。就公共審判而言,則有以下差異:(1)美國法院只有在聯邦綱領的三項原則下才能關閉法院;(2)美國法院有權在必要時禁止參與審判的人把消息透露給新聞界,但新聞界則有權報導任何合法得到的消息,包括了不公開訴訟之案件。
關聯 新聞學研究, 40, 15-34
資料類型 article
dc.contributor 新聞學研究-
dc.creator (作者) 羅文輝-
dc.date (日期) 1988-03-
dc.date.accessioned 16-May-2019 15:23:58 (UTC+8)-
dc.date.available 16-May-2019 15:23:58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16-May-2019 15:23:58 (UTC+8)-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23522-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由於我國法律屬「大陸法系」,美國法律屬「海洋法系」,本文旨在比較兩國法律關於「誹謗」及「公正審判」的差異。就誹謗而言,兩國的「免責條件」有以下不同:(1)在美國法規中,原告必須證明新聞報導的錯誤,而新聞只要報導的是實情,就不構成誹謗;(2)在美國,「政府官員」及「公眾人物」控告新聞界誹謗時,必須證明新聞界的錯誤言論是基於「實質惡意」;(3)美國法律認為,人死以後即尚失了「人格權」,因此,親屬不得對已死之人提出誹謗訴訟。就公共審判而言,則有以下差異:(1)美國法院只有在聯邦綱領的三項原則下才能關閉法院;(2)美國法院有權在必要時禁止參與審判的人把消息透露給新聞界,但新聞界則有權報導任何合法得到的消息,包括了不公開訴訟之案件。-
dc.format.extent 1101808 bytes-
dc.format.mimetype application/pdf-
dc.relation (關聯) 新聞學研究, 40, 15-34-
dc.subject (關鍵詞) 人格權;大陸法系;公正審判;海洋法系;實質惡意;誹謗-
dc.title (題名) 從誹謗與公正審判比較中美兩國法律對言論出版自由的保護與限制-
dc.type (資料類型) artic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