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產出-期刊論文
文章檢視/開啟
書目匯出
-
題名 公司法對公司資金運用之規範 作者 林國全 關鍵詞 公司法 日期 1995-07 上傳時間 12-十二月-2008 14:01:16 (UTC+8) 摘要 "公司法對公司資金之規範,在公司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公司法第十三條對公司轉投資的限制,可分為兩部分:一是本條前段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二是公司轉投資額上限,除以投資為業、章程另有規定或經法定程序股東同意外,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資本百分之四十。公司法第十四條對短期資金運用的限制,本項並非禁止公司禁用短期借款,而是限制其短期借款之用途。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對資金貸放之限制,本項目的在防止公司資金流失及變相退股,以健全公司資本財務結構,但將妨礙公司資金運用之靈活彈性,可能損及公司競爭發展能力。故已定稿之公司法修正草案中,已刪除第十四條,以及將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五條之規定改為行政罰。(本文撰寫於舊法時期,尚未更新內容,敬請注意修正後之新法規定)" 關聯 月旦法學雜誌,3,69-76 資料類型 article dc.creator (作者) 林國全 zh_TW dc.date (日期) 1995-07 en_US dc.date.accessioned 12-十二月-2008 14:01:16 (UTC+8) - dc.date.available 12-十二月-2008 14:01:16 (UTC+8) -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12-十二月-2008 14:01:16 (UTC+8) -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s://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3778 -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公司法對公司資金之規範,在公司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公司法第十三條對公司轉投資的限制,可分為兩部分:一是本條前段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二是公司轉投資額上限,除以投資為業、章程另有規定或經法定程序股東同意外,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資本百分之四十。公司法第十四條對短期資金運用的限制,本項並非禁止公司禁用短期借款,而是限制其短期借款之用途。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對資金貸放之限制,本項目的在防止公司資金流失及變相退股,以健全公司資本財務結構,但將妨礙公司資金運用之靈活彈性,可能損及公司競爭發展能力。故已定稿之公司法修正草案中,已刪除第十四條,以及將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五條之規定改為行政罰。(本文撰寫於舊法時期,尚未更新內容,敬請注意修正後之新法規定)" - dc.format application/ en_US dc.language zh-TW en_US dc.language en-US en_US dc.language.iso en_US - dc.relation (關聯) 月旦法學雜誌,3,69-76 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公司法 zh_TW dc.title (題名) 公司法對公司資金運用之規範 zh_TW dc.type (資料類型) article 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