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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公司法對公司資金運用之規範
作者 林國全
關鍵詞 公司法
日期 1995-07
上傳時間 12-Dec-2008 14:01:16 (UTC+8)
摘要 "公司法對公司資金之規範,在公司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公司法第十三條對公司轉投資的限制,可分為兩部分:一是本條前段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二是公司轉投資額上限,除以投資為業、章程另有規定或經法定程序股東同意外,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資本百分之四十。公司法第十四條對短期資金運用的限制,本項並非禁止公司禁用短期借款,而是限制其短期借款之用途。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對資金貸放之限制,本項目的在防止公司資金流失及變相退股,以健全公司資本財務結構,但將妨礙公司資金運用之靈活彈性,可能損及公司競爭發展能力。故已定稿之公司法修正草案中,已刪除第十四條,以及將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五條之規定改為行政罰。(本文撰寫於舊法時期,尚未更新內容,敬請注意修正後之新法規定)"
關聯 月旦法學雜誌,3,69-76
資料類型 article
dc.creator (作者) 林國全zh_TW
dc.date (日期) 1995-07en_US
dc.date.accessioned 12-Dec-2008 14:01:16 (UTC+8)-
dc.date.available 12-Dec-2008 14:01:16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12-Dec-2008 14:01:16 (UTC+8)-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s://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3778-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公司法對公司資金之規範,在公司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公司法第十三條對公司轉投資的限制,可分為兩部分:一是本條前段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二是公司轉投資額上限,除以投資為業、章程另有規定或經法定程序股東同意外,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資本百分之四十。公司法第十四條對短期資金運用的限制,本項並非禁止公司禁用短期借款,而是限制其短期借款之用途。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對資金貸放之限制,本項目的在防止公司資金流失及變相退股,以健全公司資本財務結構,但將妨礙公司資金運用之靈活彈性,可能損及公司競爭發展能力。故已定稿之公司法修正草案中,已刪除第十四條,以及將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五條之規定改為行政罰。(本文撰寫於舊法時期,尚未更新內容,敬請注意修正後之新法規定)"-
dc.format application/en_US
dc.language zh-TWen_US
dc.language en-USen_US
dc.language.iso en_US-
dc.relation (關聯) 月旦法學雜誌,3,69-76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公司法zh_TW
dc.title (題名) 公司法對公司資金運用之規範zh_TW
dc.type (資料類型) articl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