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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稅式支出及績效評估
作者 羅光達
Lo, Kuang-Ta
何怡澄*
郭振雄
陳國樑
貢獻者 財政系
日期 2015-05
上傳時間 20-Feb-2020 13:14:31 (UTC+8)
摘要 政府為促進民間投資,所採用的政策工具有三類,第一類是租稅獎勵政策,例如:投資抵減、加速折舊、虧損抵銷及分期繳稅等措施;第二類為金融方面的獎勵,如:低利貸款、補助等;第三類則為行政方面的協助,如:工業用地之取得和進口管制等。 我國在1980 年以後推出之產業升級條例,似已造成我國之產業結構正逐漸向高科技產業傾斜,而此等產業之租稅優惠,也衍生出國庫稅收不足及傳統產業外移,國內失業問題日益嚴重的困境。以往行政院前經建會(現國家發展委員會)將獎勵投資之優惠措施擴及傳統產業,更凸顯此一問題之嚴重性。根據財政部賦稅統計資料,政府因租稅獎勵減免的稅收,由1961 年的8.62億元,增加到1991 年的479 億元;而於此同時,國內資本形成毛額,由1961年的385 億元,增加到1991 年的11113 億元,成長極為快速,租稅減免與投資的快速成長間是否存在著某種關係?究竟減稅能否導帶動投資的增加,抑或投資的增加會造成稅收的流失,若是前者,那麼合理的政策就應該透過稅收的減免以吸引投資的增加,反之則應停止租稅的優惠,以免台灣成為投資者避稅的天堂,貧富差距愈加擴大。 我國自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租稅優惠於 98 年 12 月 31 日 施行期滿後,實施《產業創新條例》,其中第10條規定,公司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得在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並授權訂定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其第12條規定,公司申請適用該研發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截止日內,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研發投抵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始取得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之基本資格。 《產業創新條例》中有關租稅減免部分,僅保留「研究發展」之租稅優惠工具,全面取消產業別及地區別租稅優惠,改以全面降低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取代。故本研究將對於政府所制定的《產業創新條例》中有關企業研究發展支出的投資稅額抵減政策加以分析,以了解政府對於企業研究發展支出所採取的租稅獎勵政策是否能達到誘發之效果及對於產業的研發水準是否有提升效果?以及其稅式支出與事前之估算差距是何種因素造成的? 我國在採行產業創新條例之前所做得稅式支出評估報告是根據中華經濟研究院的研究成果估算的結果。本研究將進行《產業創新條例》的成本效益分析、及資本使用者成本以及稅式支出評估方式進行《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支出額、抵減率、抵減年限變動之稅收損失情境分析。 
關聯 財政部
資料類型 report
dc.contributor 財政系
dc.creator (作者) 羅光達
dc.creator (作者) Lo, Kuang-Ta
dc.creator (作者) 何怡澄*
dc.creator (作者) 郭振雄
dc.creator (作者) 陳國樑
dc.date (日期) 2015-05
dc.date.accessioned 20-Feb-2020 13:14:31 (UTC+8)-
dc.date.available 20-Feb-2020 13:14:31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20-Feb-2020 13:14:31 (UTC+8)-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28710-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政府為促進民間投資,所採用的政策工具有三類,第一類是租稅獎勵政策,例如:投資抵減、加速折舊、虧損抵銷及分期繳稅等措施;第二類為金融方面的獎勵,如:低利貸款、補助等;第三類則為行政方面的協助,如:工業用地之取得和進口管制等。 我國在1980 年以後推出之產業升級條例,似已造成我國之產業結構正逐漸向高科技產業傾斜,而此等產業之租稅優惠,也衍生出國庫稅收不足及傳統產業外移,國內失業問題日益嚴重的困境。以往行政院前經建會(現國家發展委員會)將獎勵投資之優惠措施擴及傳統產業,更凸顯此一問題之嚴重性。根據財政部賦稅統計資料,政府因租稅獎勵減免的稅收,由1961 年的8.62億元,增加到1991 年的479 億元;而於此同時,國內資本形成毛額,由1961年的385 億元,增加到1991 年的11113 億元,成長極為快速,租稅減免與投資的快速成長間是否存在著某種關係?究竟減稅能否導帶動投資的增加,抑或投資的增加會造成稅收的流失,若是前者,那麼合理的政策就應該透過稅收的減免以吸引投資的增加,反之則應停止租稅的優惠,以免台灣成為投資者避稅的天堂,貧富差距愈加擴大。 我國自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租稅優惠於 98 年 12 月 31 日 施行期滿後,實施《產業創新條例》,其中第10條規定,公司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得在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並授權訂定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其第12條規定,公司申請適用該研發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截止日內,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研發投抵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始取得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之基本資格。 《產業創新條例》中有關租稅減免部分,僅保留「研究發展」之租稅優惠工具,全面取消產業別及地區別租稅優惠,改以全面降低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取代。故本研究將對於政府所制定的《產業創新條例》中有關企業研究發展支出的投資稅額抵減政策加以分析,以了解政府對於企業研究發展支出所採取的租稅獎勵政策是否能達到誘發之效果及對於產業的研發水準是否有提升效果?以及其稅式支出與事前之估算差距是何種因素造成的? 我國在採行產業創新條例之前所做得稅式支出評估報告是根據中華經濟研究院的研究成果估算的結果。本研究將進行《產業創新條例》的成本效益分析、及資本使用者成本以及稅式支出評估方式進行《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支出額、抵減率、抵減年限變動之稅收損失情境分析。 
dc.format.extent 1694195 bytes-
dc.format.mimetype application/pdf-
dc.relation (關聯) 財政部
dc.title (題名)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稅式支出及績效評估
dc.type (資料類型) rep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