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ontributor | 科管智財所 | |
dc.creator (作者) | 許牧彥 | |
dc.creator (作者) | Hsu, Mu -Yen | |
dc.date (日期) | 2018-06 | |
dc.date.accessioned | 17-Apr-2020 16:27:50 (UTC+8) | - |
dc.date.available | 17-Apr-2020 16:27:50 (UTC+8) | - |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 17-Apr-2020 16:27:50 (UTC+8) | - |
dc.identifier.uri (URI) |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29287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 台灣少數立法委員在 2016 年底提出同性婚姻的立法草案,引發社會極大的衝 突。為了定紛止爭,台灣大法官會議於 2017 年 5 月 24 日公佈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釋憲文,結果造成社會民心更大的動盪。為何號稱保 障人權的立法與釋憲內容會跟人民的常識有這麼大的距離呢?為了讓性別平等 的人權理想落地,本研究探討了人權理念的發展歷史以及哲學基礎,歸納出 5 個與人民普遍的良知與共識相容的人權公理。以這 5 個公理為基礎,本研究提 出ㄧ般化的推理程序─ACCEDE 程序來評判 748 釋憲的司法爭議以及同性結合 的立法草案。本研究發現,在 748 釋憲文中,大法官定意要由「婚姻自由」推 出「同性結合自由」,才導致推理跳躍、論述不嚴謹等問題。性傾向不同的異性 戀、同性戀及雙性戀者只要有平等的機會去發展自我本性就好,但是制度的設 計要讓雙性戀者優先考慮與異性結合以鼓勵雙性戀者進入可能產生後代的婚姻 關係。因此,本研究建議,應訂定同性結合特別法或民法親屬篇同性結合章, 並將「同性結合」分為「同性配偶」、「同性伴侶」兩種。同性配偶是與異性配 偶一樣的強連結關係,共同持守「通姦有罪,離合有責」的倫理價值,平等適 用民法中「夫妻」及「配偶」之相關條文。不願意被這種堅強的結合關係綁住 的人,他們可以選擇成為彼此的同性伴侶,雙方都接受「通姦無罪,離合無 責」這種弱連結的關係。任何人都可以選擇進入異性結合(婚姻)的配偶關 係、或同性結合中的同性配偶及同性伴侶關係。但是,三種關係形式在同一時 間只能擇一而行。在權利與義務相當的原則上,這將給予同性結合更多彈性與 選擇的空間,使不同性傾向的人都有平等的機會去選擇他們所要的結合型態。 | |
dc.format.extent | 1654942 bytes | - |
dc.format.mimetype | application/pdf | - |
dc.relation (關聯) | 兩岸人權研討會,會議主題:性別平等權的保障,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人權研究中心 | |
dc.subject (關鍵詞) | 人權 ; 婚姻 ; 同性婚姻 ; 同性結合 | |
dc.title (題名) | 從人權的本質探討台灣在同性結合釋憲與立法的性別平等 | |
dc.type (資料類型) | conferenc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