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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之相關問題
The Allocation of Burden of Proof in Litigation For Consumer Damages
作者 張仕勳
Chang, Shih-Hsun
貢獻者 姜世明
Jiang, Shi-Ming
張仕勳
Chang, Shih-Hsun
關鍵詞 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
舉證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
Litigation for consumer damages
burden of proof
Article 7 of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the proviso of Article 277 of Civil Procedure Code
日期 2020
上傳時間 2-Sep-2020 12:26:26 (UTC+8)
摘要 在現代社會中可謂每個人都是消費者,而各種消費爭議也隨之而生。基於消費爭議本身的特殊性,傳統民事訴訟尚無法完全解決這些複雜且多元的消費爭議所產生之問題,因此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以及交易安全,我國於民國83年制定消費者保護法,而消費爭議所衍生的消費訴訟亦不免面臨應如何舉證以及舉證責任之歸屬問題。舉證責任係為民事訴訟成敗之關鍵,負擔舉證責任之當事人往往須承擔敗訴之風險,而在我國消費者保護法與民法商品製造人責任的雙軌體系下,負舉證責任之一方,應如何證明才算是盡其舉證責任。此外,依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僅要求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於提供時應具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負擔舉證責任,但在商品或服務所生損害及其因果關係並無明確規定,亦得回歸一般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由消費者負擔舉證責任。然而在消費訴訟中,證據往往偏在於企業經營者,以致消費者取得證據困難,在實務上或可視個案情況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之規定,減輕消費者舉證責任。本文進一步藉由我國近年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實務案例進行討論及建議,以期兼顧消費者及企業經營者雙方之權益,公平合理分配舉證責任,以健全良好的消費關係,並且促進訴訟經濟。
In modern society, it so-calls everyone is a consumer, giving rise to a variety of consumer disputes. Due to the unique nature of the consumer disputes, traditional civil litigation cannot fully resolve these complicate and multifaceted consumer disputes. Therefore,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consumers and the safety of transaction,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was enacted in 1994. Inevitably, consumer lawsuits are also confronted with the question of how the burden of proof should be proved and where the burden of proof lies. The burden of proof is the key to success in litigation, and the party with the burden of proof often bears the risk of losing the case. Under the dual system of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and the Civil Law on the manufacturer’s liability, the party who bears the burden of proof should how to prove it in order to discharge its burden of proof. Additionally, according to Article 7 of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it only requires traders to bear the burden of ensuring that goods or services provided meet and comply with the contemporary technical and professional standards with reasonably expected safety requirements, but does not specifically address damage caused by goods or services and their causal relationship. Consumers also have to bear the burden of proof under general Civil Law torts. In consumer litigation, however, the evidence tends to favor the traders, making it difficult for consumers to obtain evidence. In practice, depending on the facts of the case, the burden of proof on the consumer may be reduced in application of the proviso of Article 277 of Civil Procedure Code. This article further makes discussions and suggestions by reviewing recent cases in Taiwan, to take care of the interests of both consumers and traders, and to allocate the burden of proof in a fair and reasonable manner, in order to improve consumer relationships and litigation economics.
參考文獻 一、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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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書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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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世明,表見證明之研究,載:舉證責任與證明度,頁356-376,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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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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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忠五,在餐廳滑倒受傷與服務欠缺安全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4號判決評釋。台灣法學雜誌,183期,頁13-18,2011年9月。
陳忠五,醫療事故與消費者保護法服務責任之適用要件(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5年度訴字第5125號與台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字第151號(馬偕紀念醫院肩難產案件)判決再評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17期,頁75-111,2000年12月。
陳忠五,醫療事故與消費者保護法服務責任之適用要件(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5年度訴字第5125號與台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字第151號(馬偕紀念醫院肩難產案件)判決再評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18期,頁39-56,2001年1月。
陳忠五,醫療事故與消費者保護法服務責任之適用問題(上)─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709號(馬偕紀念醫院肩難產案)判決評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36期,頁47-74,2002年7月。
陳忠五,醫療行為與消費者保護法服務責任之適用領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5年度訴字第5125號與台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字第151號(馬偕紀念醫院肩難產案件)判決評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7期,頁36-61,200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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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位論文
王秀慧,論我國民事產品侵權責任規範之競合,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1月。
吳羚榛,論現代型訴訟下事證開示之運用―兼從經濟效率觀點探討,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2009年6月。
呂綺珍,論民事證據法上之事實認定與證明責任,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
李麗霞,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之證明問題,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7年6月。
林洲富,探討消費者保護法對醫療行為之適用,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年1月。
邱玉樺,表見證明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3年6月。
張志朋,論我國商品責任之請求權主體-消費者與第三人區別之必要性與正當性,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1月。
梁維真,醫療行為之商品責任與服務責任之探討,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論文,2014年8月。
陳文燦,消費訴訟制度之研究,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6年6月。
蕭雅毓,論產品責任中產品瑕疵之判斷與舉證責任之分配―以民法第191條之1與消費者保護法為中心,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1月。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101961067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1961067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姜世明zh_TW
dc.contributor.advisor Jiang, Shi-Mingen_US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張仕勳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Chang, Shih-Hsunen_US
dc.creator (作者) 張仕勳zh_TW
dc.creator (作者) Chang, Shih-Hsunen_US
dc.date (日期) 2020en_US
dc.date.accessioned 2-Sep-2020 12:26:26 (UTC+8)-
dc.date.available 2-Sep-2020 12:26:26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2-Sep-2020 12:26:26 (UTC+8)-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G0101961067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31691-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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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在現代社會中可謂每個人都是消費者,而各種消費爭議也隨之而生。基於消費爭議本身的特殊性,傳統民事訴訟尚無法完全解決這些複雜且多元的消費爭議所產生之問題,因此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以及交易安全,我國於民國83年制定消費者保護法,而消費爭議所衍生的消費訴訟亦不免面臨應如何舉證以及舉證責任之歸屬問題。舉證責任係為民事訴訟成敗之關鍵,負擔舉證責任之當事人往往須承擔敗訴之風險,而在我國消費者保護法與民法商品製造人責任的雙軌體系下,負舉證責任之一方,應如何證明才算是盡其舉證責任。此外,依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僅要求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於提供時應具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負擔舉證責任,但在商品或服務所生損害及其因果關係並無明確規定,亦得回歸一般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由消費者負擔舉證責任。然而在消費訴訟中,證據往往偏在於企業經營者,以致消費者取得證據困難,在實務上或可視個案情況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之規定,減輕消費者舉證責任。本文進一步藉由我國近年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實務案例進行討論及建議,以期兼顧消費者及企業經營者雙方之權益,公平合理分配舉證責任,以健全良好的消費關係,並且促進訴訟經濟。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In modern society, it so-calls everyone is a consumer, giving rise to a variety of consumer disputes. Due to the unique nature of the consumer disputes, traditional civil litigation cannot fully resolve these complicate and multifaceted consumer disputes. Therefore,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consumers and the safety of transaction,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was enacted in 1994. Inevitably, consumer lawsuits are also confronted with the question of how the burden of proof should be proved and where the burden of proof lies. The burden of proof is the key to success in litigation, and the party with the burden of proof often bears the risk of losing the case. Under the dual system of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and the Civil Law on the manufacturer’s liability, the party who bears the burden of proof should how to prove it in order to discharge its burden of proof. Additionally, according to Article 7 of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it only requires traders to bear the burden of ensuring that goods or services provided meet and comply with the contemporary technical and professional standards with reasonably expected safety requirements, but does not specifically address damage caused by goods or services and their causal relationship. Consumers also have to bear the burden of proof under general Civil Law torts. In consumer litigation, however, the evidence tends to favor the traders, making it difficult for consumers to obtain evidence. In practice, depending on the facts of the case, the burden of proof on the consumer may be reduced in application of the proviso of Article 277 of Civil Procedure Code. This article further makes discussions and suggestions by reviewing recent cases in Taiwan, to take care of the interests of both consumers and traders, and to allocate the burden of proof in a fair and reasonable manner, in order to improve consumer relationships and litigation economics.en_US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2
第三節 研究方法 3
第四節 研究架構 4
第二章 消費爭議與消費訴訟 5
第一節 消費者保護法 5
第一項 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簡介 5
第二項 催生消費者保護法的原因 7
第三項 消費者保護法與民法相關規定之關係 8
第二節 消費關係 10
第一項 消費關係的意義及架構 10
第二項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 11
第三項 「商品」及「服務」 13
第四項 商品責任及服務責任 15
第三節 消費爭議 19
第一項 消費爭議之意義與類型 19
第二項 消費爭議之法律救濟途徑 20
第四節 消費訴訟 22
第一項 消費訴訟的意義 22
第二項 消費訴訟的特性 22
第三項 消費訴訟的類型 24
第四項 消費訴訟之管轄權 29
第五項 懲罰性賠償金 30
第五節 消費者保護法之歸責原則 31
第一項 無過失責任主義 31
第二項 無過失責任主義之成立要件 32
第三項 商品或服務責任之法律效果 32
第四項 企業經營者的免責事由 33
第三章 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與減輕 34
第一節 舉證責任之基本理論 34
第二節 主觀舉證責任與客觀舉證責任 35
第一項 主觀舉證責任 35
第二項 客觀舉證責任 36
第三節 舉證責任分配之一般原則 37
第一項 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37
第二項 舉證責任分配之通說理論—Rosenberg的「規範理論」 38
第三項 舉證責任分配之其他學說 38
第四節 舉證責任之減輕 43
第一項 舉證責任減輕之法理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 43
第二項 「法律別有規定」之舉證責任減輕 45
第三項 「依其情形顯失公平」之舉證責任減輕 46
第四項 舉證責任減輕之具體方法 47
第四章 消費訴訟之舉證責任分配與減輕 52
第一節 消費者之請求權基礎 52
第一項 契約責任之請求權基礎 52
第二項 侵權行為責任之請求權基礎 54
第三項 消費者保護法責任之請求權基礎—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 56
第四項 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民法第222條規定 59
第二節 消費訴訟舉證責任分配基本原則 59
第一項 我國消費訴訟舉證責任分配之基本原則 59
第二項 德國法上有關產品責任之舉證責任分配一般原則 60
第三節 消費者之舉證責任 63
第一項 契約責任之舉證責任 63
第二項 一般侵權行為責任之舉證責任 64
第三項 消費者保護法之舉證責任 65
第四項 民法第191條之1之舉證責任 67
第五項 損害賠償或給付數額之舉證責任 67
第六項 懲罰性賠償金之舉證責任 68
第四節 企業經營者之舉證責任 68
第一項 無過失責任之企業經營者 69
第二項 推定過失責任之企業經營者(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 70
第三項 擬制負無過失責任之企業經營者 70
第四項 企業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之營業場所設施之附隨義務 71
第五節 消費訴訟舉證責任之減輕 71
第一項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之舉證責任減輕 71
第二項 依民法第191條之1但書規定之舉證責任轉換 73
第三項 德國產品責任法上舉證責任減輕制度之借鏡 73
第四項 我國實務上表見證明之運用 75
第五章 我國實務上消費訴訟相關判決之觀察與分析 78
第一節 我國消費訴訟舉證責任分配實務上所面臨之問題 78
第一項 無過失責任與舉證責任轉換制度之區辨 78
第二項 消費者保護法與民法之競合適用問題 80
第三項 舉證責任減輕之問題 82
第二節 我國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之實際案例分析 84
第一項 百貨公司美食街滑倒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84
第二項 電腦延長線短路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字第44號民事判決) 88
第三項 炸雞店熱紅茶燙傷案 (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72號民事判決) 92
第六章 結論 97
參考文獻 99
zh_TW
dc.format.extent 3333103 bytes-
dc.format.mimetype application/pdf-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1961067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舉證責任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Litigation for consumer damages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burden of proof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Article 7 of Consumer Protection Act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the proviso of Article 277 of Civil Procedure Codeen_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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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title (題名) The Allocation of Burden of Proof in Litigation For Consumer Damagesen_US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en_US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一、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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駱永家,民事舉證責任論,臺灣商務印書館,1972年。

二、專書論文
林德瑞,從消費者主權論我國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載:消費者保護研究,8輯,頁203-234,2003年3月。
邱聯恭,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55次研討之發言,載:民事訴訟法之研討(六),頁140-148,1999年。
邱聰智,產品責任釋義—以消費者保護法為中心,載:當代法學名家論文集:慶祝法學叢刊創刊四十週年,頁195-256,1996年1月。
姜世明,表見證明之研究,載:舉證責任與證明度,頁356-376,2008年。
姜世明,消費訴訟之理論與實務,載:任意訴訟及部分程序爭議問題,頁163-184,2009年2月。
姜世明,消極事實之舉證責任分配,載:舉證責任與證明度,頁1-56,2006年3月。
姜世明,訴訟上非負舉證責任一造當事人之事案解明義務,載:舉證責任與真實義務,頁103-184,2006年。
姜世明,舉證責任轉換,載:舉證責任與證明度,頁57-115,2008年。
姜世明,證明度之研究,載:舉證責任與證明度,頁211-213,2008年。
許政賢,消費訴訟二十週年的回顧與展望,載:消保法二十年學術研討會,頁1-24,2014年11月。
陳榮宗,舉證責任之分配,載:舉證責任分配與民事程序法,頁2,1984年3月。
楊淑文,消費者保護法與民法的分與合,載:民事法與消費者保護,頁151-200,2011年5月。
詹森林,消費者保護法有關商品責任之規定在實務上之適用與評析,載: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三)消費者保護法專論,頁165-228,2003年。
劉春堂,消費者法之發展,載:消保法二十年學術研討會,頁1-2,2014年。

三、期刊論文
王澤鑑,商品製造者責任與純粹經濟上損失(下)-最高法院二則判決的評釋及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的解釋適用,法學叢刊,40卷1期,頁13-23,1995年1月。
吳從周,臺灣商品責任之實體與程序主要爭議現況-特別聚焦檢討舉證責任分配之實務案例。月旦法學雜誌,214期,頁69-97,2013年3月。
沈冠伶,論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之不知陳述,政大法學評論,63期,頁373-400,2000年6月。
林德瑞,懲罰性賠償金適用之法律爭議問題,月旦法學雜誌,110期,頁40-54,2004年7月。
邱聰智,消費者保護法上商品責任之探討,消費者保護研究第2輯,頁61-86,1996年1月。
姚志明,消費爭議與民法及消保法適用之問題-以商品買賣責任為例,月旦法學雜誌,110期,頁9-26,2004年7月。
姚志明,論民法商品責任-民法第191條之1之評析,法學叢刊,46卷1期,頁47-80,200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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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世明,表見證明之研究,政大法學評論,104期,頁183-276,2008年8月。
姜世明,程序法律安定性終結者?-民事訴訟法第二七七條但書實務見解之評估(以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973號民事判決為例),月旦法學雜誌,106期,頁245-257,200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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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政賢,消費訴訟的表見證明/最高法院100台上104,台灣法學雜誌,191期,頁187-191,201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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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忠五,2002。醫療事故與消費者保護法服務責任之適用問題(下)─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709號(馬偕紀念醫院肩難產案)判決評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37期,頁31-62,2002年8月。
陳忠五,在餐廳滑倒受傷與服務欠缺安全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4號判決評釋。台灣法學雜誌,183期,頁13-18,2011年9月。
陳忠五,醫療事故與消費者保護法服務責任之適用要件(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5年度訴字第5125號與台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字第151號(馬偕紀念醫院肩難產案件)判決再評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17期,頁75-111,2000年12月。
陳忠五,醫療事故與消費者保護法服務責任之適用要件(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5年度訴字第5125號與台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字第151號(馬偕紀念醫院肩難產案件)判決再評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18期,頁39-56,2001年1月。
陳忠五,醫療事故與消費者保護法服務責任之適用問題(上)─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709號(馬偕紀念醫院肩難產案)判決評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36期,頁47-74,2002年7月。
陳忠五,醫療行為與消費者保護法服務責任之適用領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5年度訴字第5125號與台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字第151號(馬偕紀念醫院肩難產案件)判決評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7期,頁36-61,2000年2月。
曾品傑,論消費者保護法上之商品責任-以商品自傷之損害賠償為中心,月旦民商法雜誌,27期,頁10-39,2010年3月。
黃立,消費者保護法:第一講—我國消費者保護法之商品與服務責任(一)。月旦法學教室,8期,頁68-78,2003年6月。
黃立,消費者保護法:第二講—我國消費者保護法之商品與服務責任(二),月旦法學教室,第10期,頁75-88,2003年10月。
黃明陽,消保法產品責任之法制研究,消費者保護研究第18輯,頁1-48,2014年1月。
黃國昌,舉證責任,月旦法學教室,16期,頁32-36,2004年2月。
楊淑文,從特定類型之實務見解觀察舉證責任分配之判斷標準(上)。台灣法學雜誌,60期,頁49-63,2004年7月。

四、學位論文
王秀慧,論我國民事產品侵權責任規範之競合,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1月。
吳羚榛,論現代型訴訟下事證開示之運用―兼從經濟效率觀點探討,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2009年6月。
呂綺珍,論民事證據法上之事實認定與證明責任,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
李麗霞,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之證明問題,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7年6月。
林洲富,探討消費者保護法對醫療行為之適用,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年1月。
邱玉樺,表見證明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3年6月。
張志朋,論我國商品責任之請求權主體-消費者與第三人區別之必要性與正當性,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1月。
梁維真,醫療行為之商品責任與服務責任之探討,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論文,2014年8月。
陳文燦,消費訴訟制度之研究,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6年6月。
蕭雅毓,論產品責任中產品瑕疵之判斷與舉證責任之分配―以民法第191條之1與消費者保護法為中心,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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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identifier.doi (DOI) 10.6814/NCCU202001635en_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