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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我國醫療紛爭之訴訟外解決機制 -以調解為中心
ADR of Medical Malpractice in Taiwan-Focus on Mediation
作者 劉慧娟
Liu, Hui-Chuan
貢獻者 許政賢
Hsu, Cheng-Hsien
劉慧娟
Liu, Hui-Chuan
關鍵詞 醫療紛爭
醫療糾紛
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調解
訴訟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
ADR
日期 2020
上傳時間 2-Sep-2020 12:27:35 (UTC+8)
摘要 醫療行為具有高風險、不確定及極限性,醫師對治療結果無法完全擔保無危險性。惟醫師執行醫療業務造成病人死亡、傷害結果,易致醫療紛爭事件。病方因無醫療專業,會藉由提起訴訟追求真相及請求損害賠償。此除導致雙方訴累外,亦造成防禦性醫療及醫病關係緊張對立、醫師或醫學系學生怕進入高風險科別等問題,形成重大公共衛生議題。此時如果有一套完善的制度,讓各方都可以接受事故的解決結果,就能避免走入醫療訴訟,耗費更多社會成本。本文就是在探討我國究採何機制解決醫療紛爭較適宜。當醫療事故發生時,有訴訟途徑或訴訟外途徑可資解決醫療紛爭時,該如何選擇?首須考量何種救濟途徑較符合醫病雙方利益且能創造雙贏,才是好的制度及睿智的選擇。本文認為首選應是透過醫院內溝通協調(院內調解)方式解決(成本最低,也較易化解爭議);如無法透過院內調解解決,現在可向法院聲請調解(司法調解)或向地方衛生局申請調處;未來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下稱醫爭法)草案通過施行後,則向地方衛生局調解會聲請調解(行政調解,行政型ADR)。若上述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均無法解決醫療紛爭時,才以訴訟方式解決。
本文除說明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即ADR)之意義、起源、發展、類型外,並詳細探討我國醫療紛爭訴訟外解決機制如和解(通常指私下和解:如醫療院所之和、調解及醫師公會之和、調解等)、地方衛生局之調處(行政型ADR,衛福部於2017年推動「多元雙向醫療爭議處理機制試辦計畫」,以提升調處成效)、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調解(行政型ADR)、法院調解(司法型ADR)、訴訟上和解(司法型ADR)及仲裁(民間型ADR)制度及其等效力等。而私下和解僅係債權行為,如有爭執仍須透過訴訟解決,惟於符合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時,則可透過公證補強其效力等。至法院調解(司法調解,司法型ADR)部分,除以臺中地院試辦醫療調解(該調解制度係屬我國醫療紛爭解決機制之改革)為中心,說明其辦理情形外,另外介紹陳學德法官透過實證研究並參考外國法制後建議之敘事醫療調解模式,以改善目前調解方式。最後說明現在尚在立法院審議中之醫爭法草案重點、立法沿革及相關外國法制等,並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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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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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劉梅君、辜智芬、潘柏翰,醫糾法應首重預防及除錯,自由時報自由廣場,2015年5月7日。
7.洪巧藍,解決醫療糾紛!衛福部再拋《醫爭法》立法補償爭議放一邊,ETtoday新聞雲,2017年9月20日,網址:https://health.ettoday.net/news/1014555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102961059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2961059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許政賢zh_TW
dc.contributor.advisor Hsu, Cheng-Hsienen_US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劉慧娟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Liu, Hui-Chuanen_US
dc.creator (作者) 劉慧娟zh_TW
dc.creator (作者) Liu, Hui-Chuanen_US
dc.date (日期) 2020en_US
dc.date.accessioned 2-Sep-2020 12:27:35 (UTC+8)-
dc.date.available 2-Sep-2020 12:27:35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2-Sep-2020 12:27:35 (UTC+8)-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G0102961059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31697-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102961059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醫療行為具有高風險、不確定及極限性,醫師對治療結果無法完全擔保無危險性。惟醫師執行醫療業務造成病人死亡、傷害結果,易致醫療紛爭事件。病方因無醫療專業,會藉由提起訴訟追求真相及請求損害賠償。此除導致雙方訴累外,亦造成防禦性醫療及醫病關係緊張對立、醫師或醫學系學生怕進入高風險科別等問題,形成重大公共衛生議題。此時如果有一套完善的制度,讓各方都可以接受事故的解決結果,就能避免走入醫療訴訟,耗費更多社會成本。本文就是在探討我國究採何機制解決醫療紛爭較適宜。當醫療事故發生時,有訴訟途徑或訴訟外途徑可資解決醫療紛爭時,該如何選擇?首須考量何種救濟途徑較符合醫病雙方利益且能創造雙贏,才是好的制度及睿智的選擇。本文認為首選應是透過醫院內溝通協調(院內調解)方式解決(成本最低,也較易化解爭議);如無法透過院內調解解決,現在可向法院聲請調解(司法調解)或向地方衛生局申請調處;未來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下稱醫爭法)草案通過施行後,則向地方衛生局調解會聲請調解(行政調解,行政型ADR)。若上述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均無法解決醫療紛爭時,才以訴訟方式解決。
本文除說明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即ADR)之意義、起源、發展、類型外,並詳細探討我國醫療紛爭訴訟外解決機制如和解(通常指私下和解:如醫療院所之和、調解及醫師公會之和、調解等)、地方衛生局之調處(行政型ADR,衛福部於2017年推動「多元雙向醫療爭議處理機制試辦計畫」,以提升調處成效)、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調解(行政型ADR)、法院調解(司法型ADR)、訴訟上和解(司法型ADR)及仲裁(民間型ADR)制度及其等效力等。而私下和解僅係債權行為,如有爭執仍須透過訴訟解決,惟於符合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時,則可透過公證補強其效力等。至法院調解(司法調解,司法型ADR)部分,除以臺中地院試辦醫療調解(該調解制度係屬我國醫療紛爭解決機制之改革)為中心,說明其辦理情形外,另外介紹陳學德法官透過實證研究並參考外國法制後建議之敘事醫療調解模式,以改善目前調解方式。最後說明現在尚在立法院審議中之醫爭法草案重點、立法沿革及相關外國法制等,並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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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謝辭…………………………………….………………………..……………I
摘要…………………………………………………………………………III
目錄…………………………………….……………………….……………V
表目錄…………………………………..……………………………………X
圖目錄………………………………..………………………………………X
附件………………………………..…………………………………………X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 6
第三節 研究方法 6
第四節 論文架構 6
第二章 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 8
第一節 概說 8
第二節 ADR之意義、發展及程序原則 9
第一項 ADR之意義 9
第二項 ADR之起源及發展 10
第一款 外國ADR起源及發展情形 10
第二款 我國ADR起源及發展情形 11
第三項 ADR應具有之程序原則 15
第三節 ADR之類型 16
第一項 概述 16
第二項 要式ADR之類型 18
第三項 醫療糾紛強制調解之法理基礎 20
第一款 緒言 20
第二款 程序間轉換 21
第三款 紛爭事件類型化處理 22
第四節 醫療紛爭處理非訟化之外國法制-以調解為中心 23
第一項 美國醫療糾紛調解制度 23
第二項 英美的調解 24
第三項 韓國醫療事故補償及醫療爭議調解法 26
第一款 緒言 26
第二款 醫療爭議調解與仲裁機構 27
第三款 醫療爭議調解與仲裁委員會 28
第四款 調解/仲裁程序 29
第五款 醫事責任互助會與代償機制 30
第六款 小結 31
第四項 日本醫療紛爭非訟解決制度 31
第一款 概說 31
第二款 日本現行解決醫療紛爭的方式 32
第三款 ADR法 33
第四款 日本模式的特色 35
第五款 小結 35
第三章 我國醫療紛爭解決機制之簡介 36
第一節 醫療紛爭之意義及範圍 36
第一項 前言 36
第二項 醫療紛爭之定義及範圍 37
第二節 我國醫療紛爭訴訟上解決機制之簡介 39
第一項 緒言 39
第二項 專業法庭 41
第三項 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民事訴訟 42
第一款 刑事訴訟程序 42
第二款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46
第四項 民事訴訟程序 47
第三節 我國醫療紛爭之訴訟外解決機制 49
第一項 法院調解(司法調解) 49
第二項 訴訟上和解 50
第一款 意義 50
第二款 訴訟上和解之效力 51
第三款 訴訟上和解瑕疵之救濟 51
第三項 私下和解(醫療機構、醫師公會之協調、調解) 52
第一款 和解意義及效力 52
第二款 醫療院所之和、調解 53
第三款 我國現行法規及草案概況 54
第四款 實務運作情形-以臺大醫院的關懷小組為例 55
第五款 醫師公會之和、調解 57
第四項 地方衛生局之調處 58
第一款 概說 58
第二款 臺北市政府辦理調處情形 58
第三款 調處成立之法律效果 61
第四款 多元雙向醫療爭議處理機制試辦計畫 62
第五款 各縣市辦理醫療紛爭調處情形 63
第五項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調解 64
第一款 沿革 64
第二款 鄉鎮市調解之意義及本質 65
第三款 調解成效 66
第四款 調解之效力 66
第五款 新北市各區調解委員具專業情形 67
第六款 小結 68
第六項 仲裁 69
第一款 前言 69
第二款 仲裁之概念 69
第三款 仲裁之性質 70
第四款 仲裁判斷之效力及救濟 71
第五款 仲裁制度是否適合用以解決醫療紛爭…………..73
第六款 外國法制(以美國經驗作說明)………………..74
第七款 醫療紛爭實施仲裁制度之優、缺點 76
第四章 法院調解-以臺中地院試辦醫療調解為中心 78
第一節 法院(司法)調解 78
第一項 法院調解之意義及立法沿革 78
第二項 調解模式 78
第一款 概說 78
第二款 評價式調解 79
第三款 促進式調解 80
第四款 新型醫療調解模式 81
第五款 小結 88
第三項 法院調解事件之類型 89
第四項 強制調解事件之適用範圍 90
第五項 醫療紛爭事件為強制調解事件 90
第二節 臺中地院試辦醫療調解 91
第一項 前言 91
第二項 試辦醫療調解制度之源起 92
第三項 試辦醫療調解制度之概況 93
第一款 臺中地院試辦醫療調解採醫療及法律雙調委制 93
第二款 法院醫療調解事件是法定強制調解事件 93
第三款 臺中地院醫療調解、諮詢與鑑定試辦計畫 94
第四項 臺中地院試辦醫療調解成效 96
第五項 其他法院跟進辦理醫療調解情形 97
第三節 法院醫療調解成立之效力及救濟 97
第一項 法院醫療調解成立之效力 97
第二項 法院醫療調解如有瑕疵時之救濟途徑 98
第四節 臺中地院醫療調解成立比例下降之省思 98
第五節 小結 102
第五章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 103
第一節 立法背景說明 103
第二節 醫糾法草案立法情形 104
第三節 醫爭法草案立法情形 106
第四節 醫爭法草案重點 107
第一項 前言 107
第二項 醫療事故即時關懷 108
第一款 概說 108
第二款 醫糾法、醫爭法草案相關規定 109
第三款 日本法制及實務運作 111
第四款 我國現況 114
第三項 道歉法則 117
第一款 概說 117
第二款 外國法制-以美國道歉法制為中心 117
第三款 醫爭法草案之相關設計 119
第四款 小結 120
第四項 醫療爭議調解先行 120
第一款 醫爭法草案重點 120
第二款 醫爭法草案重點 124
第五項 爭點整理或評析意見(兼談初步鑑定) 127
第一款 概說 127
第二款 醫糾法草案 127
第三款 黨團協商版本第7條「初步鑑定」 128
第四款 醫爭法草案之相關設計 138
第五款 外國法制 139
第六款 小結 142
第六項 預防除錯提升品質 143
第一款 建立病人安全管理制度 143
第二款 小結 147
第六章 結論及建議 149
第一節 結論 149
第二節 建議 151
參考文獻目錄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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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format.extent 11617121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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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2961059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醫療紛爭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醫療糾紛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調解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訴訟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ADRen_US
dc.title (題名) 我國醫療紛爭之訴訟外解決機制 -以調解為中心zh_TW
dc.title (題名) ADR of Medical Malpractice in Taiwan-Focus on Mediationen_US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en_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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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朱兆民,醫療糾紛訴訟的注意事項與經驗分享(一)以檢察官角度來談,載: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醫療紛爭處理資源手冊,頁65-68,2018年12月。
6.吳俊龍,訴訟外紛爭解決之新開展—調解法官辦理民事移付調解事件之經驗分享,司法周刊(上),1785期,2016年2月3日。
7.沈冠伶,民事醫療訴訟之研究,載:司法院民事醫療訴訟之證明法則與實務運作研討會論文集,頁1-64,2012年11月。
8.林俊廷,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與司法改革(上),司法周刊,1879期,2版、3版,106年12月8日。
9.林俊廷,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與司法改革(中),司法周刊,1880期,2版、3版,106年12月15日。
10.林俊廷,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與司法改革(下),司法周刊,1881期,3版,106年12月22日。
11.高鳳仙、趙昌平、陳健民、沈美真,專業法庭(院)執行成效之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監察院101年度專案調查研究報告,監察院,2013年8月。
12.陳學德,改善法院醫療調解制度芻議,司法研究年報第34輯,民事類第1篇,頁1-131,司法院,2018年3月。
13.黃怡騰,直轄市調解業務之實務觀察與法制檢討,收於: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整合報告,司法院民事廳主編,附件一,頁1-28,2018年2月。
14.衛福部部長,衛福部醫療爭議案件處理相關配套措施及醫療爭議案件調處執行狀況專案報告,立法院第九屆第四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十次全體委員會議,2017年11月6日。
15.魏麗娟,醫療糾紛訴訟的注意事項與經驗分享(一)以法官角度來談,收於:醫療紛爭處理資源手冊,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頁69-83,2018年12月。

六、研討會論文
1.山田文著,邱璿如譯,透過ADR所成立之和解及其執行力(增補版),日本紛爭解決機制研習會,法官學院主辦,頁1-4、註2,2018年11月1日。
2.王銘勇法官,醫療糾紛之訴訟審理與判斷,清華大學生物倫理與法律研究中心學術午餐討論會(二),2016年1月14日。
3.林俊廷,日本ADR的現狀與歷史-日本獨有的ADR形成過程及其程序之實情的與談報告,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國際研討會,法官學院主辦,頁1-39,2017年10月26日。
4.草野芳郎著,星友康譯,關於日本發生災害時的ADR,訴訟外紛爭 解決機制國際研討會,法官學院舉辦,2017年10月26日。
5.陳學德,改善醫療調解(處)制度芻議-從當事人情緒支持與醫病文化出發,第三屆臺中醫法論壇,中山醫學大學等主辦,頁28-49,2015年10月18日。

七、其他
1.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adr/adr.html。
2.行政院網站:
https://www.ey.gov.tw/News_Content.aspx?n=F8BAEBE9491FC830&s=154388A08FB32C0A
3.衛福部網站,https://www.mohw.gov.tw/cp-16-39064-1.html。
4.衛生福利部台灣病人安全資訊網,網址: http://www.patientsafety.mohw.gov.tw/Content/zMessagess/Contents.aspx?SiteID=1&MmmID=652754726103121460。
5.周恬弘,醫師不再怕被告!紐西蘭和瑞典,這樣解決醫療事故,獨立評論@天下,網址https://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322/article/6239。
6.劉梅君、辜智芬、潘柏翰,醫糾法應首重預防及除錯,自由時報自由廣場,2015年5月7日。
7.洪巧藍,解決醫療糾紛!衛福部再拋《醫爭法》立法補償爭議放一邊,ETtoday新聞雲,2017年9月20日,網址:https://health.ettoday.net/news/101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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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identifier.doi (DOI) 10.6814/NCCU202001525en_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