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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循環經濟法制中廢棄物管理計畫之研究-以歐盟及德國法制為中心
A Study on the Waste Management Plan in the Legal System of Circular Economy – Focus o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German Law
作者 傅玲靜
Fu, Ling-Ching
貢獻者 法學院
關鍵詞 循環經濟;廢棄物;廢棄物管理計畫;策略性環境影響評估;歐盟循環境經濟框架指令;德國循環經濟法;環境管理;環境計畫;行政計畫;計畫形成自由;利益衡量;公眾參與 
Circular Economy; Waste; Waste Management Plan;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Directive 2008/98/EC; German Circular Economic Act;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Environmental Plan; Administrative Plan; Freedom of Planning Shaping; Balancing of Interests; Public Participation 
日期 2019-01
上傳時間 30-Oct-2020 15:48:24 (UTC+8)
摘要 歐盟2008年廢棄物框架指令第四章「計畫與方案」(第28條至第33條),其中第28條對於成員會應擬訂之廢棄物管理計畫,詳盡規範應包括之事項及應遵守之原則,第33條則進一步規範擬訂廢棄物管理計畫之公眾參與程序,要求成員國應符合2003/35/EG指令(公眾參與環境計畫與方案指令),或如有相關應根據2001/42/EG指令(計畫與方案環境影響評估指令)。德國2012年循環經濟法關於廢棄物管理計畫與減量方案,規定於第四章第二節第30條至第33條。其中第30條第1項規定邦負有擬訂廢棄物管理計畫之義務,並對於行政機關就廢棄物減量、管理及清除處理進行規劃時,規範應遵循之目標。就計畫法之理論觀之,廢棄物管理計畫為環境領域中之部門計畫,立法者於第30條第1項所規定之目標,行政機關擬訂廢棄物管理計畫行使計畫形成自由時,應將其具體化於其計畫內容中。至於擬訂廢棄物管理計畫之程序,則詳細規定於德國循環經濟法第32條第1項至第3項。本條第4項規定,如廢棄物管理計畫依德國環評法應進行策略性環境影響評估者,不適用第1項至第3規定。德國循環經濟法第32條規定之程序,對於環境影響評估法之規定,具有補充適用之性質。相較於歐盟及德國法對於廢棄物管理計畫有詳盡之規範,我國不論於現行廢棄物清理法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或目前於立法院審議與循環經濟相關之草案,對於廢棄物管理計畫之內容、應遵循之目標與原則、及其擬訂程序,皆無相關規定,顯見我國忽視廢棄物管理計畫之法制,亦突顯我國長期以來不重視環境計畫法制之建立。行政機關所擬訂之廢棄物管理計畫不僅對於循環經濟之推動具有政策引導的重要性,更是後續執行廢棄物管制的重要依據。因此廢棄物管理計畫法制之建立,對於循環經濟具有相當重要性。綜合德國循環經濟法關於廢棄物管理計畫相關規定之觀察,可知其不僅受到歐盟法之影響,更是結合行政計畫法與環境法的理論,一方面須注意計畫法利益衡量理論之運用,另一方面則須重視環境法上環境管理及預防原則等理論之運用,且在程序上亦須注意與環境影響評估法之關係。因此對於廢棄物管理計畫法制,須綜合各該法領域的基礎理論,始得以進行詳細研究。本研究擬整合申請人以往對於環境法與計畫法之研究基礎,融合環境管理及環境計畫之角度,對於歐盟及德國關於廢棄物管理計畫法制進行觀察及研究,相信對於循環經濟法制建立與產業發展應有一定助益,對於環境計畫法制之完備亦具有相當的重要性。 
關聯 行政院科技部
資料類型 研究報告
dc.contributor 法學院
dc.creator (作者) 傅玲靜
dc.creator (作者) Fu, Ling-Ching
dc.date (日期) 2019-01
dc.date.accessioned 30-Oct-2020 15:48:24 (UTC+8)-
dc.date.available 30-Oct-2020 15:48:24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30-Oct-2020 15:48:24 (UTC+8)-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32422-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歐盟2008年廢棄物框架指令第四章「計畫與方案」(第28條至第33條),其中第28條對於成員會應擬訂之廢棄物管理計畫,詳盡規範應包括之事項及應遵守之原則,第33條則進一步規範擬訂廢棄物管理計畫之公眾參與程序,要求成員國應符合2003/35/EG指令(公眾參與環境計畫與方案指令),或如有相關應根據2001/42/EG指令(計畫與方案環境影響評估指令)。德國2012年循環經濟法關於廢棄物管理計畫與減量方案,規定於第四章第二節第30條至第33條。其中第30條第1項規定邦負有擬訂廢棄物管理計畫之義務,並對於行政機關就廢棄物減量、管理及清除處理進行規劃時,規範應遵循之目標。就計畫法之理論觀之,廢棄物管理計畫為環境領域中之部門計畫,立法者於第30條第1項所規定之目標,行政機關擬訂廢棄物管理計畫行使計畫形成自由時,應將其具體化於其計畫內容中。至於擬訂廢棄物管理計畫之程序,則詳細規定於德國循環經濟法第32條第1項至第3項。本條第4項規定,如廢棄物管理計畫依德國環評法應進行策略性環境影響評估者,不適用第1項至第3規定。德國循環經濟法第32條規定之程序,對於環境影響評估法之規定,具有補充適用之性質。相較於歐盟及德國法對於廢棄物管理計畫有詳盡之規範,我國不論於現行廢棄物清理法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或目前於立法院審議與循環經濟相關之草案,對於廢棄物管理計畫之內容、應遵循之目標與原則、及其擬訂程序,皆無相關規定,顯見我國忽視廢棄物管理計畫之法制,亦突顯我國長期以來不重視環境計畫法制之建立。行政機關所擬訂之廢棄物管理計畫不僅對於循環經濟之推動具有政策引導的重要性,更是後續執行廢棄物管制的重要依據。因此廢棄物管理計畫法制之建立,對於循環經濟具有相當重要性。綜合德國循環經濟法關於廢棄物管理計畫相關規定之觀察,可知其不僅受到歐盟法之影響,更是結合行政計畫法與環境法的理論,一方面須注意計畫法利益衡量理論之運用,另一方面則須重視環境法上環境管理及預防原則等理論之運用,且在程序上亦須注意與環境影響評估法之關係。因此對於廢棄物管理計畫法制,須綜合各該法領域的基礎理論,始得以進行詳細研究。本研究擬整合申請人以往對於環境法與計畫法之研究基礎,融合環境管理及環境計畫之角度,對於歐盟及德國關於廢棄物管理計畫法制進行觀察及研究,相信對於循環經濟法制建立與產業發展應有一定助益,對於環境計畫法制之完備亦具有相當的重要性。 
dc.format.extent 795247 bytes-
dc.format.mimetype application/pdf-
dc.relation (關聯) 行政院科技部
dc.subject (關鍵詞) 循環經濟;廢棄物;廢棄物管理計畫;策略性環境影響評估;歐盟循環境經濟框架指令;德國循環經濟法;環境管理;環境計畫;行政計畫;計畫形成自由;利益衡量;公眾參與 
dc.subject (關鍵詞) Circular Economy; Waste; Waste Management Plan;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Directive 2008/98/EC; German Circular Economic Act;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Environmental Plan; Administrative Plan; Freedom of Planning Shaping; Balancing of Interests; Public Participation 
dc.title (題名) 循環經濟法制中廢棄物管理計畫之研究-以歐盟及德國法制為中心
dc.title (題名) A Study on the Waste Management Plan in the Legal System of Circular Economy – Focus o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German Law
dc.type (資料類型) 研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