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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中國大陸上市公司少數股東保護機制與權利救濟―以資訊揭露為核心
The Protection and Remedy for Minority Shareholders in Listed Companies of Mainland China: Focus 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作者 邵淇瀚
貢獻者 王文杰<br>朱德芳
Wang, Wen-Chieh<br>Chu, Te-Fang
邵淇瀚
關鍵詞 少數股東保護
資訊揭露
公平揭露規則
中國大陸上市公司
重大性
盈餘預測
證券持有人
次要行為人
比例責任
日期 2021
上傳時間 2-Mar-2021 14:39:05 (UTC+8)
摘要 中國大陸政府雖然致力於完善資訊揭露相關規範,但在實務中依然可以看到許多上市公司與監管單位在資訊揭露議題上過於強調合法性,而忽略所揭露之資訊是否符合重大性或價值相關性原則,亦即以投資人投資決策需求為導向的資訊揭露在實務中仍略顯不足,尚待相關法規進一步完善,俾利在個人層面保護廣大投資人利益的同時,在整體層面也能提升資源配置效率並達成社會福利最大化。
本文由探討上市公司資訊揭露制度的法理與原則出發,認為資訊揭露不僅是以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對股東之忠實義務為基礎,還需考慮資訊是否符合重大性及價值相關性,方有利於廣大投資人進行價值投資,進而促進市場效率並達成社會資源分配最佳化,這對當前仍由與公司之間資訊不對稱程度最大的散戶所主導訂價的A股市場而言尤為重要。
本文從公開說明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三方面探討強制性資訊揭露。強制性資訊揭露需要揭露哪些內容,理論上來說是個重大性標準的認定問題。關於重大性認定的標準包括「投資人決策測試」和「價格敏感測試」,本文建議將「價格敏感測試」作為優先適用的規則性規範,對於未通過「價格敏感測試」的資訊,主張其具備重大性的一方當事人負有舉證之責任,證明「價格敏感測試」無效。如果法院採納「價格敏感測試」無效,即轉向透過「投資人決策測試」定性判斷資訊是否滿足重大性標準。此外,本文對中國大陸上市公司現行之公開說明書及定期報告相關規範提出之政策建議如后:在公開說明書部分,建議重新整理章節架構、減少法遵資訊揭露、改善風險與財務資訊的揭露品質、以及完善行業揭露指引;在定期報告部分,建議減少冗餘資訊、提供更有個別相關性的內容、以及有效整合財務資訊與非財務資訊。
本文另以盈餘預測為例,研究中國大陸上市公司關於自願性資訊揭露的規定和現況。自願性資訊揭露並非任意揭露,為了有效提升廣大投資人對公司的理解,最終促成社會資源配置最佳化,上市公司對於自願性揭露的內容仍應遵守可靠性、完整性、相關性及持續性等四個原則。中國大陸實施以自願性盈餘預測為主的制度後,初次公開發行的揭露率大幅降低,原因在於對於盈餘預測缺少系統性規定,以及對盈餘預測揭露的監管措施似乎有失妥當。本文建議將目前由證監會定期報告制度和證券交易所臨時公告制度共同規範的盈餘預測調整為統一由證監會制定規則予以規範。此外,建議引入事實與觀點概念,調整以事後變化為基礎的機械執法模式。
本文最後從中國大陸《證券法》第85條探討資訊揭露違規的民事責任,對於證券持有人是否可以作為請求權主體、責任主體是否應當及於次要行為人、以及連帶責任與比例責任方面的爭點作了分析與整理。本文建議:一、中國大陸可參考我國《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規定,將投資人分類表述為「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二、鑒於中國大陸目前誠信環境上不盡如人意,存在較多次要行為人主動或被動地配合資訊揭露義務人造假的情形,擾亂了資本市場秩序,實有予以規制的必要。三、將保薦人、承銷的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類型調整為比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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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部分
(一)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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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99961051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9961051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王文杰<br>朱德芳zh_TW
dc.contributor.advisor Wang, Wen-Chieh<br>Chu, Te-Fangen_US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邵淇瀚zh_TW
dc.creator (作者) 邵淇瀚zh_TW
dc.date (日期) 2021en_US
dc.date.accessioned 2-Mar-2021 14:39:05 (UTC+8)-
dc.date.available 2-Mar-2021 14:39:05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2-Mar-2021 14:39:05 (UTC+8)-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G0099961051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34111-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99961051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中國大陸政府雖然致力於完善資訊揭露相關規範,但在實務中依然可以看到許多上市公司與監管單位在資訊揭露議題上過於強調合法性,而忽略所揭露之資訊是否符合重大性或價值相關性原則,亦即以投資人投資決策需求為導向的資訊揭露在實務中仍略顯不足,尚待相關法規進一步完善,俾利在個人層面保護廣大投資人利益的同時,在整體層面也能提升資源配置效率並達成社會福利最大化。
本文由探討上市公司資訊揭露制度的法理與原則出發,認為資訊揭露不僅是以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對股東之忠實義務為基礎,還需考慮資訊是否符合重大性及價值相關性,方有利於廣大投資人進行價值投資,進而促進市場效率並達成社會資源分配最佳化,這對當前仍由與公司之間資訊不對稱程度最大的散戶所主導訂價的A股市場而言尤為重要。
本文從公開說明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三方面探討強制性資訊揭露。強制性資訊揭露需要揭露哪些內容,理論上來說是個重大性標準的認定問題。關於重大性認定的標準包括「投資人決策測試」和「價格敏感測試」,本文建議將「價格敏感測試」作為優先適用的規則性規範,對於未通過「價格敏感測試」的資訊,主張其具備重大性的一方當事人負有舉證之責任,證明「價格敏感測試」無效。如果法院採納「價格敏感測試」無效,即轉向透過「投資人決策測試」定性判斷資訊是否滿足重大性標準。此外,本文對中國大陸上市公司現行之公開說明書及定期報告相關規範提出之政策建議如后:在公開說明書部分,建議重新整理章節架構、減少法遵資訊揭露、改善風險與財務資訊的揭露品質、以及完善行業揭露指引;在定期報告部分,建議減少冗餘資訊、提供更有個別相關性的內容、以及有效整合財務資訊與非財務資訊。
本文另以盈餘預測為例,研究中國大陸上市公司關於自願性資訊揭露的規定和現況。自願性資訊揭露並非任意揭露,為了有效提升廣大投資人對公司的理解,最終促成社會資源配置最佳化,上市公司對於自願性揭露的內容仍應遵守可靠性、完整性、相關性及持續性等四個原則。中國大陸實施以自願性盈餘預測為主的制度後,初次公開發行的揭露率大幅降低,原因在於對於盈餘預測缺少系統性規定,以及對盈餘預測揭露的監管措施似乎有失妥當。本文建議將目前由證監會定期報告制度和證券交易所臨時公告制度共同規範的盈餘預測調整為統一由證監會制定規則予以規範。此外,建議引入事實與觀點概念,調整以事後變化為基礎的機械執法模式。
本文最後從中國大陸《證券法》第85條探討資訊揭露違規的民事責任,對於證券持有人是否可以作為請求權主體、責任主體是否應當及於次要行為人、以及連帶責任與比例責任方面的爭點作了分析與整理。本文建議:一、中國大陸可參考我國《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規定,將投資人分類表述為「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二、鑒於中國大陸目前誠信環境上不盡如人意,存在較多次要行為人主動或被動地配合資訊揭露義務人造假的情形,擾亂了資本市場秩序,實有予以規制的必要。三、將保薦人、承銷的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類型調整為比例責任。
zh_TW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 2
第三節 研究方法 2
第四節 研究架構 3
第二章 上市公司少數股東保護與資訊揭露制度 5
第一節 少數股東的定義 5
第二節 保護少數股東的意義 6
第三節 資訊揭露機制與上市公司少數股東保護 9
第四節 上市公司資訊揭露制度的法理與原則 10
第一項 上市公司資訊揭露制度的忠實義務基礎 10
第二項 上市公司資訊揭露制度的效率基礎 13
第三項 忠實義務和效率共同構成資訊揭露的法理基礎 13
第四項 上市公司資訊揭露制度的原則 14
第三章 中國大陸上市公司現況與資訊揭露體系 17
第一節 中國大陸上市公司現況 17
第二節 中國大陸上市公司特質 18
第三節 中國大陸上市公司資訊揭露體系 21
第一項 資訊揭露法規體系 21
第二項 資訊揭露內容體系 22
第一款 與發行相關的揭露 23
第二款 定期報告 23
第三款 臨時報告 24
第四款 自願性資訊揭露 26
第三項 資訊揭露監管體系 27
第四項 中國大陸新《證券法》關於資訊揭露之修訂 28
第一款 相關修訂重點 29
第二款 公平揭露規則 31
第一目 公平揭露規則下的同時性與資訊範圍 31
第二目 公平揭露規則下的董監高的保證義務 34
第四章 中國大陸上市公司強制性資訊揭露 37
第一節 公開發行資訊揭露之規範―以公開說明書為核心 37
第一項 公開說明書之規範演進 37
第二項 公開說明書之法律定位 39
第三項 公開說明書之現況與建議 39
第一款 揭露篇幅冗長 40
第二款 法遵資訊揭露過於瑣碎 41
第三款 有助投資決策之資訊揭露過少或品質不佳 41
第四款 公開說明書之改善建議 43
第二節 定期報告資訊揭露之規範―以年度報告為核心 44
第一項 年度報告之規範演進 44
第二項 年度報告之法律定位 46
第三項 年度報告之現況與建議 47
第一款 強調重要性原則,減少冗餘資訊 47
第二款 提供更有個別相關性的內容 48
第三款 有效整合財務資訊與非財務資訊 49
第三節 臨時報告資訊揭露之規範 49
第一項 臨時報告之法律定位 49
第二項 臨時報告揭露項目與認定規則―以重大性為核心 50
第一款 美國對重大性標準的認定規則 52
第二款 中國大陸對重大性標準的認定規則 53
第三款 小結與建議 54
第五章 中國大陸上市公司自願性資訊揭露 56
第一節 自願性資訊揭露之法律定位 56
第二節 自願性資訊揭露之內容標準 56
第三節 自願性資訊揭露之規範―以盈餘預測為核心 58
第一項 盈餘預測之規範演進 58
第一款 股票公開發行之盈餘預測 58
第二款 重大資產重組之盈餘預測 59
第三款 持續揭露階段之盈餘預測 61
第二項 盈餘預測之現況與建議 62
第六章 中國大陸上市公司資訊揭露民事責任制度 64
第一節 中國大陸《證券法》第85條之構成要件 64
第二節 中國大陸《證券法》第85條之比較分析 66
第一項 證券持有人是否可以作為請求權主體 66
第二項 責任主體是否應當及於次要行為人 67
第三項 連帶責任與比例責任 69
第三節 小結與建議 71
第七章 結論 72
參考文獻 75
zh_TW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9961051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少數股東保護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資訊揭露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公平揭露規則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中國大陸上市公司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重大性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盈餘預測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證券持有人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次要行為人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比例責任zh_TW
dc.title (題名) 中國大陸上市公司少數股東保護機制與權利救濟―以資訊揭露為核心zh_TW
dc.title (題名) The Protection and Remedy for Minority Shareholders in Listed Companies of Mainland China: Focus 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en_US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en_US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中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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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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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網際網路
1. A Plain English Handbook―How to create clear SEC disclosure documents,上網日期2021年1月12日,檢自:https://www.sec.gov/pdf/handbook.pdf?utm_source=Sunday+Coffee+Leader+Newsletter&utm_campaign=2bf2215203-Warren+Buffett%27s+5+Secrets+of+Communication&utm_medium=email&utm_term=0_cdca801428-2bf2215203-4215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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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identifier.doi (DOI) 10.6814/NCCU202100294en_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