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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中國大陸上市公司少數股東保護機制與權利救濟―以資訊揭露為核心
The Protection and Remedy for Minority Shareholders in Listed Companies of Mainland China: Focus 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作者 邵淇瀚 貢獻者 王文杰<br>朱德芳
Wang, Wen-Chieh<br>Chu, Te-Fang
邵淇瀚關鍵詞 少數股東保護
資訊揭露
公平揭露規則
中國大陸上市公司
重大性
盈餘預測
證券持有人
次要行為人
比例責任日期 2021 上傳時間 2-Mar-2021 14:39:05 (UTC+8) 摘要 中國大陸政府雖然致力於完善資訊揭露相關規範,但在實務中依然可以看到許多上市公司與監管單位在資訊揭露議題上過於強調合法性,而忽略所揭露之資訊是否符合重大性或價值相關性原則,亦即以投資人投資決策需求為導向的資訊揭露在實務中仍略顯不足,尚待相關法規進一步完善,俾利在個人層面保護廣大投資人利益的同時,在整體層面也能提升資源配置效率並達成社會福利最大化。本文由探討上市公司資訊揭露制度的法理與原則出發,認為資訊揭露不僅是以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對股東之忠實義務為基礎,還需考慮資訊是否符合重大性及價值相關性,方有利於廣大投資人進行價值投資,進而促進市場效率並達成社會資源分配最佳化,這對當前仍由與公司之間資訊不對稱程度最大的散戶所主導訂價的A股市場而言尤為重要。本文從公開說明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三方面探討強制性資訊揭露。強制性資訊揭露需要揭露哪些內容,理論上來說是個重大性標準的認定問題。關於重大性認定的標準包括「投資人決策測試」和「價格敏感測試」,本文建議將「價格敏感測試」作為優先適用的規則性規範,對於未通過「價格敏感測試」的資訊,主張其具備重大性的一方當事人負有舉證之責任,證明「價格敏感測試」無效。如果法院採納「價格敏感測試」無效,即轉向透過「投資人決策測試」定性判斷資訊是否滿足重大性標準。此外,本文對中國大陸上市公司現行之公開說明書及定期報告相關規範提出之政策建議如后:在公開說明書部分,建議重新整理章節架構、減少法遵資訊揭露、改善風險與財務資訊的揭露品質、以及完善行業揭露指引;在定期報告部分,建議減少冗餘資訊、提供更有個別相關性的內容、以及有效整合財務資訊與非財務資訊。本文另以盈餘預測為例,研究中國大陸上市公司關於自願性資訊揭露的規定和現況。自願性資訊揭露並非任意揭露,為了有效提升廣大投資人對公司的理解,最終促成社會資源配置最佳化,上市公司對於自願性揭露的內容仍應遵守可靠性、完整性、相關性及持續性等四個原則。中國大陸實施以自願性盈餘預測為主的制度後,初次公開發行的揭露率大幅降低,原因在於對於盈餘預測缺少系統性規定,以及對盈餘預測揭露的監管措施似乎有失妥當。本文建議將目前由證監會定期報告制度和證券交易所臨時公告制度共同規範的盈餘預測調整為統一由證監會制定規則予以規範。此外,建議引入事實與觀點概念,調整以事後變化為基礎的機械執法模式。本文最後從中國大陸《證券法》第85條探討資訊揭露違規的民事責任,對於證券持有人是否可以作為請求權主體、責任主體是否應當及於次要行為人、以及連帶責任與比例責任方面的爭點作了分析與整理。本文建議:一、中國大陸可參考我國《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規定,將投資人分類表述為「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二、鑒於中國大陸目前誠信環境上不盡如人意,存在較多次要行為人主動或被動地配合資訊揭露義務人造假的情形,擾亂了資本市場秩序,實有予以規制的必要。三、將保薦人、承銷的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類型調整為比例責任。 參考文獻 中文部分(一)書籍1. 王雪,上市公司自願性信息披露策略研究:動因與後果,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15年1月。2. 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狀況藍皮書:A股上市公司投資者保護狀況評價報告,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2020年11月。3. 朱錦清,證券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3月。4. 吳曉鋒,公司併購中少數股東利益保護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2月。5. 李維安,中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修訂案報告,經濟科學出版社,2018年7月。6. 易明秋,公司治理法制論,五南圖書出版,2007年2月。7. 胡汝銀,中國公司治理:當代視角,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11月。8. 張開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9. 張程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機制對投資者保護的有效性研究,經濟科學出版社,2017年3月。10. 楊樺,公司再造:中國上市公司治理的新路徑,中信出版社,2011年1月。11. 齊斌,證券市場信息披露法律監管,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12. 趙立新、黃燕明,構建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體系,中國金融出版社,2013年1月。13. 樊雲慧,英國少數股東權訴訟救濟制度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6月。14. 羅培新,公司法的法律經濟學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12月。(二)期刊論文1. 王慧,市場制度研究之六:公司治理在中國,中金公司研究報告,2014年12月。2. 朱錦清,證券法的基本原理,北京市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2年第3期。3. 朱慈蘊,資本多數決原則與控制股東的誠信義務,法學研究,2004年第4期。4. 林國全,財報不實之民事責任,月旦民商法雜誌,2015年第48期。5. 邵慶平,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之民事責任主體不及於次要行為人?:以企業財報不實類型案例為中心,臺灣大學法學論叢,2013年第42卷第1期。6. 胡婷婷,中國大陸上市公司少數股東權益保護之研究―以少數股東權為核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6年1月。7. 孫亮,註冊制下降低IPO信息披露成本的建議―以鄭煤機IPO招股文件為例,上海證券交易所研究報告,2015年4月。8. 徐文鳴與劉聖琦,新《證券法》視域下信息披露「重大性」標準研究,證券市場導報,2020年9月。9. 陳艷、鄭孟狀,資本多數決原則的思考,浙江學刊,2005年第5期。10. 陳彥良,股東會決議之限制―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中心,證券暨期貨月刊,2006年第24卷第4期。11. 陳香吟與呂盈錄,淺談近期強化資訊揭露之新規範,證券暨期貨月刊,2017年第35卷第9期。12. 曾宛如,資本市場中之民事責任:論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之民事責任-以主觀要件與信賴為核心,臺灣大學法學論叢,2004年第5期。13. 廖凡,鼓勵與強制之間—美國證券法對前瞻性信息披露的規定,金融法苑,2003年第3期。14. 劉連煜,財報不實案中有關證券持有人的舉證、過失比例責任及會計師事務所之連帶責任,法令月刊,2013年第64卷第12期。15. 劉慧娟,國際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監管制度研究,對外經濟貿易大學2014年博士學位論文。16. 蔡彥守,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Stoneridge案看臺灣證券詐欺民事責任法制之未來,月旦民商法雜誌,2011年第32期。17. 戴銘昇,證券市場中資訊「重大性」測試基準之介紹―以美國聯邦法院重要判決為中心,證交資料,2007年第548期。(三)網際網路1. 王曉華,新證券法關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規定,上網日期2020年12月27日,檢自:http://www.zqrb.cn/toufu/szjdssgs/2020-07-22/A1595421380806.html。2. 邵好,一年之初話信披,合規性和有效性哪個更重要?,上網日期2021年1月10日,檢自:http://www.cs.com.cn/tj/04/01/202002/t20200211_6024469.html。3. 林繼耀,美國證券交易法「公平揭露規則」新制,上網日期2021年1月12日,檢自:https://www.twse.com.tw/ch/products/publication/download/0001000149.pdf。4. 徐婧,現代公司法中的中小股東權益保護,上網日期2021年1月11日,檢自:http://old.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9255。5. 郭成林,招股書再現盈餘預測 中材節能IPO欲爭印象分,上網日期2020年12月27日,檢自:https://finance.qq.com/a/20120320/001162.htm。6. 美國股市散戶真正比例是多少?,上網日期2020年12月20日,檢自:http://www.5858d.com/154284.html。7. 深交所:堅持「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監管理念,上網日期2021年1月11日,檢自: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76900969688203219&wfr=spider&for=pc。英文部分(一)書籍1. Charlotte Villiers, (2006). Corporate Reporting And Company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二)期刊論文1. Coffee, J., (1984). Market Failure and the Economic Case for a Mandatory Disclosure System, Virginia Law Review 70(4).2. Chengxi Yao, (2016). Chinese Regulation of Issuer Earnings Forecasts: Recommendations for an Ex Ante Legal Framework, 7 Wm. & Mary Bus. L. Rev. 459.3. Cohen, (1966). "Truth in Securities" Revisited, Harvard Law Review, 79(7).4. George A. Akerlof, (1970). The Market for “Lemons”: Quality Uncertainty and the Market Mechanism,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 84(3).5. Fisch, Jill E.; Gelbach, Jonah B.; and Klick, Jonathan, (2018). The logic and limits of event studies in securities fraud litigation, 95 Texas Law Review 553.6. KPMG LLP, (2011). Disclosure overload and complexity: hidden in plain sight, KPMG LLP.7. Lawrence A. Hamermesh, (1996). Calling Off the Lynch Mob: The Corporate Director`s Fiduciary Disclosure Duty, 49 Vanderbilt Law Review 1087.8. Langevoort, (2015). Judgment day for fraud-on-the-market: reflections on Amgen and the second coming of Halliburton, 57 ARIZ. L. REV. 37.9. Marc I. Steinberg, & Robin M. Goldman, (1987). Issuer Affirmative Disclosure Obligations - an Analytical Framework for Merger Negotiations, Soft Information, and Bad News, 46 Md. L. Rev. 923.10. Rafael La Porta & Florencio Lopez-de-Silane & Andrei Shleifer, (1998). Corporate Ownership Around the World, NBER Working Paper 6625.11. Ronald J. Gilson, (1984). The Mechanisms of Market Efficiency, 70 Va. L. Rev. 549.12. Troy A. Paredes, (2003). Blinded by the Light: Information Overload and Its Consequences for Securities Regulation, 81 Wash. U. L. Q. 417.(三)網際網路1. A Plain English Handbook―How to create clear SEC disclosure documents,上網日期2021年1月12日,檢自:https://www.sec.gov/pdf/handbook.pdf?utm_source=Sunday+Coffee+Leader+Newsletter&utm_campaign=2bf2215203-Warren+Buffett%27s+5+Secrets+of+Communication&utm_medium=email&utm_term=0_cdca801428-2bf2215203-42153205。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99961051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9961051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王文杰<br>朱德芳 zh_TW dc.contributor.advisor Wang, Wen-Chieh<br>Chu, Te-Fang en_US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邵淇瀚 zh_TW dc.creator (作者) 邵淇瀚 zh_TW dc.date (日期) 2021 en_US dc.date.accessioned 2-Mar-2021 14:39:05 (UTC+8) - dc.date.available 2-Mar-2021 14:39:05 (UTC+8) -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2-Mar-2021 14:39:05 (UTC+8) -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G0099961051 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34111 -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 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 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99961051 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中國大陸政府雖然致力於完善資訊揭露相關規範,但在實務中依然可以看到許多上市公司與監管單位在資訊揭露議題上過於強調合法性,而忽略所揭露之資訊是否符合重大性或價值相關性原則,亦即以投資人投資決策需求為導向的資訊揭露在實務中仍略顯不足,尚待相關法規進一步完善,俾利在個人層面保護廣大投資人利益的同時,在整體層面也能提升資源配置效率並達成社會福利最大化。本文由探討上市公司資訊揭露制度的法理與原則出發,認為資訊揭露不僅是以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對股東之忠實義務為基礎,還需考慮資訊是否符合重大性及價值相關性,方有利於廣大投資人進行價值投資,進而促進市場效率並達成社會資源分配最佳化,這對當前仍由與公司之間資訊不對稱程度最大的散戶所主導訂價的A股市場而言尤為重要。本文從公開說明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三方面探討強制性資訊揭露。強制性資訊揭露需要揭露哪些內容,理論上來說是個重大性標準的認定問題。關於重大性認定的標準包括「投資人決策測試」和「價格敏感測試」,本文建議將「價格敏感測試」作為優先適用的規則性規範,對於未通過「價格敏感測試」的資訊,主張其具備重大性的一方當事人負有舉證之責任,證明「價格敏感測試」無效。如果法院採納「價格敏感測試」無效,即轉向透過「投資人決策測試」定性判斷資訊是否滿足重大性標準。此外,本文對中國大陸上市公司現行之公開說明書及定期報告相關規範提出之政策建議如后:在公開說明書部分,建議重新整理章節架構、減少法遵資訊揭露、改善風險與財務資訊的揭露品質、以及完善行業揭露指引;在定期報告部分,建議減少冗餘資訊、提供更有個別相關性的內容、以及有效整合財務資訊與非財務資訊。本文另以盈餘預測為例,研究中國大陸上市公司關於自願性資訊揭露的規定和現況。自願性資訊揭露並非任意揭露,為了有效提升廣大投資人對公司的理解,最終促成社會資源配置最佳化,上市公司對於自願性揭露的內容仍應遵守可靠性、完整性、相關性及持續性等四個原則。中國大陸實施以自願性盈餘預測為主的制度後,初次公開發行的揭露率大幅降低,原因在於對於盈餘預測缺少系統性規定,以及對盈餘預測揭露的監管措施似乎有失妥當。本文建議將目前由證監會定期報告制度和證券交易所臨時公告制度共同規範的盈餘預測調整為統一由證監會制定規則予以規範。此外,建議引入事實與觀點概念,調整以事後變化為基礎的機械執法模式。本文最後從中國大陸《證券法》第85條探討資訊揭露違規的民事責任,對於證券持有人是否可以作為請求權主體、責任主體是否應當及於次要行為人、以及連帶責任與比例責任方面的爭點作了分析與整理。本文建議:一、中國大陸可參考我國《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規定,將投資人分類表述為「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二、鑒於中國大陸目前誠信環境上不盡如人意,存在較多次要行為人主動或被動地配合資訊揭露義務人造假的情形,擾亂了資本市場秩序,實有予以規制的必要。三、將保薦人、承銷的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類型調整為比例責任。 zh_TW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第一章 緒論 1第一節 研究動機 1第二節 研究範圍 2第三節 研究方法 2第四節 研究架構 3第二章 上市公司少數股東保護與資訊揭露制度 5第一節 少數股東的定義 5第二節 保護少數股東的意義 6第三節 資訊揭露機制與上市公司少數股東保護 9第四節 上市公司資訊揭露制度的法理與原則 10第一項 上市公司資訊揭露制度的忠實義務基礎 10第二項 上市公司資訊揭露制度的效率基礎 13第三項 忠實義務和效率共同構成資訊揭露的法理基礎 13第四項 上市公司資訊揭露制度的原則 14第三章 中國大陸上市公司現況與資訊揭露體系 17第一節 中國大陸上市公司現況 17第二節 中國大陸上市公司特質 18第三節 中國大陸上市公司資訊揭露體系 21第一項 資訊揭露法規體系 21第二項 資訊揭露內容體系 22第一款 與發行相關的揭露 23第二款 定期報告 23第三款 臨時報告 24第四款 自願性資訊揭露 26第三項 資訊揭露監管體系 27第四項 中國大陸新《證券法》關於資訊揭露之修訂 28第一款 相關修訂重點 29第二款 公平揭露規則 31第一目 公平揭露規則下的同時性與資訊範圍 31第二目 公平揭露規則下的董監高的保證義務 34第四章 中國大陸上市公司強制性資訊揭露 37第一節 公開發行資訊揭露之規範―以公開說明書為核心 37第一項 公開說明書之規範演進 37第二項 公開說明書之法律定位 39第三項 公開說明書之現況與建議 39第一款 揭露篇幅冗長 40第二款 法遵資訊揭露過於瑣碎 41第三款 有助投資決策之資訊揭露過少或品質不佳 41第四款 公開說明書之改善建議 43第二節 定期報告資訊揭露之規範―以年度報告為核心 44第一項 年度報告之規範演進 44第二項 年度報告之法律定位 46第三項 年度報告之現況與建議 47第一款 強調重要性原則,減少冗餘資訊 47第二款 提供更有個別相關性的內容 48第三款 有效整合財務資訊與非財務資訊 49第三節 臨時報告資訊揭露之規範 49第一項 臨時報告之法律定位 49第二項 臨時報告揭露項目與認定規則―以重大性為核心 50第一款 美國對重大性標準的認定規則 52第二款 中國大陸對重大性標準的認定規則 53第三款 小結與建議 54第五章 中國大陸上市公司自願性資訊揭露 56第一節 自願性資訊揭露之法律定位 56第二節 自願性資訊揭露之內容標準 56第三節 自願性資訊揭露之規範―以盈餘預測為核心 58第一項 盈餘預測之規範演進 58第一款 股票公開發行之盈餘預測 58第二款 重大資產重組之盈餘預測 59第三款 持續揭露階段之盈餘預測 61第二項 盈餘預測之現況與建議 62第六章 中國大陸上市公司資訊揭露民事責任制度 64第一節 中國大陸《證券法》第85條之構成要件 64第二節 中國大陸《證券法》第85條之比較分析 66第一項 證券持有人是否可以作為請求權主體 66第二項 責任主體是否應當及於次要行為人 67第三項 連帶責任與比例責任 69第三節 小結與建議 71第七章 結論 72參考文獻 75 zh_TW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9961051 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少數股東保護 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資訊揭露 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公平揭露規則 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中國大陸上市公司 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重大性 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盈餘預測 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證券持有人 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次要行為人 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比例責任 zh_TW dc.title (題名) 中國大陸上市公司少數股東保護機制與權利救濟―以資訊揭露為核心 zh_TW dc.title (題名) The Protection and Remedy for Minority Shareholders in Listed Companies of Mainland China: Focus 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en_US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 en_US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中文部分(一)書籍1. 王雪,上市公司自願性信息披露策略研究:動因與後果,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15年1月。2. 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狀況藍皮書:A股上市公司投資者保護狀況評價報告,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2020年11月。3. 朱錦清,證券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3月。4. 吳曉鋒,公司併購中少數股東利益保護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2月。5. 李維安,中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修訂案報告,經濟科學出版社,2018年7月。6. 易明秋,公司治理法制論,五南圖書出版,2007年2月。7. 胡汝銀,中國公司治理:當代視角,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11月。8. 張開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9. 張程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機制對投資者保護的有效性研究,經濟科學出版社,2017年3月。10. 楊樺,公司再造:中國上市公司治理的新路徑,中信出版社,2011年1月。11. 齊斌,證券市場信息披露法律監管,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12. 趙立新、黃燕明,構建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體系,中國金融出版社,2013年1月。13. 樊雲慧,英國少數股東權訴訟救濟制度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6月。14. 羅培新,公司法的法律經濟學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12月。(二)期刊論文1. 王慧,市場制度研究之六:公司治理在中國,中金公司研究報告,2014年12月。2. 朱錦清,證券法的基本原理,北京市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2年第3期。3. 朱慈蘊,資本多數決原則與控制股東的誠信義務,法學研究,2004年第4期。4. 林國全,財報不實之民事責任,月旦民商法雜誌,2015年第48期。5. 邵慶平,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之民事責任主體不及於次要行為人?:以企業財報不實類型案例為中心,臺灣大學法學論叢,2013年第42卷第1期。6. 胡婷婷,中國大陸上市公司少數股東權益保護之研究―以少數股東權為核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6年1月。7. 孫亮,註冊制下降低IPO信息披露成本的建議―以鄭煤機IPO招股文件為例,上海證券交易所研究報告,2015年4月。8. 徐文鳴與劉聖琦,新《證券法》視域下信息披露「重大性」標準研究,證券市場導報,2020年9月。9. 陳艷、鄭孟狀,資本多數決原則的思考,浙江學刊,2005年第5期。10. 陳彥良,股東會決議之限制―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中心,證券暨期貨月刊,2006年第24卷第4期。11. 陳香吟與呂盈錄,淺談近期強化資訊揭露之新規範,證券暨期貨月刊,2017年第35卷第9期。12. 曾宛如,資本市場中之民事責任:論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之民事責任-以主觀要件與信賴為核心,臺灣大學法學論叢,2004年第5期。13. 廖凡,鼓勵與強制之間—美國證券法對前瞻性信息披露的規定,金融法苑,2003年第3期。14. 劉連煜,財報不實案中有關證券持有人的舉證、過失比例責任及會計師事務所之連帶責任,法令月刊,2013年第64卷第12期。15. 劉慧娟,國際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監管制度研究,對外經濟貿易大學2014年博士學位論文。16. 蔡彥守,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Stoneridge案看臺灣證券詐欺民事責任法制之未來,月旦民商法雜誌,2011年第32期。17. 戴銘昇,證券市場中資訊「重大性」測試基準之介紹―以美國聯邦法院重要判決為中心,證交資料,2007年第548期。(三)網際網路1. 王曉華,新證券法關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規定,上網日期2020年12月27日,檢自:http://www.zqrb.cn/toufu/szjdssgs/2020-07-22/A1595421380806.html。2. 邵好,一年之初話信披,合規性和有效性哪個更重要?,上網日期2021年1月10日,檢自:http://www.cs.com.cn/tj/04/01/202002/t20200211_6024469.html。3. 林繼耀,美國證券交易法「公平揭露規則」新制,上網日期2021年1月12日,檢自:https://www.twse.com.tw/ch/products/publication/download/0001000149.pdf。4. 徐婧,現代公司法中的中小股東權益保護,上網日期2021年1月11日,檢自:http://old.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9255。5. 郭成林,招股書再現盈餘預測 中材節能IPO欲爭印象分,上網日期2020年12月27日,檢自:https://finance.qq.com/a/20120320/001162.htm。6. 美國股市散戶真正比例是多少?,上網日期2020年12月20日,檢自:http://www.5858d.com/154284.html。7. 深交所:堅持「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監管理念,上網日期2021年1月11日,檢自: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76900969688203219&wfr=spider&for=pc。英文部分(一)書籍1. Charlotte Villiers, (2006). Corporate Reporting And Company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二)期刊論文1. Coffee, J., (1984). Market Failure and the Economic Case for a Mandatory Disclosure System, Virginia Law Review 70(4).2. Chengxi Yao, (2016). Chinese Regulation of Issuer Earnings Forecasts: Recommendations for an Ex Ante Legal Framework, 7 Wm. & Mary Bus. L. Rev. 459.3. Cohen, (1966). "Truth in Securities" Revisited, Harvard Law Review, 79(7).4. George A. Akerlof, (1970). The Market for “Lemons”: Quality Uncertainty and the Market Mechanism,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 84(3).5. Fisch, Jill E.; Gelbach, Jonah B.; and Klick, Jonathan, (2018). The logic and limits of event studies in securities fraud litigation, 95 Texas Law Review 553.6. KPMG LLP, (2011). Disclosure overload and complexity: hidden in plain sight, KPMG LLP.7. Lawrence A. Hamermesh, (1996). Calling Off the Lynch Mob: The Corporate Director`s Fiduciary Disclosure Duty, 49 Vanderbilt Law Review 1087.8. Langevoort, (2015). Judgment day for fraud-on-the-market: reflections on Amgen and the second coming of Halliburton, 57 ARIZ. L. REV. 37.9. Marc I. Steinberg, & Robin M. Goldman, (1987). Issuer Affirmative Disclosure Obligations - an Analytical Framework for Merger Negotiations, Soft Information, and Bad News, 46 Md. L. Rev. 923.10. Rafael La Porta & Florencio Lopez-de-Silane & Andrei Shleifer, (1998). Corporate Ownership Around the World, NBER Working Paper 6625.11. Ronald J. Gilson, (1984). The Mechanisms of Market Efficiency, 70 Va. L. Rev. 549.12. Troy A. Paredes, (2003). Blinded by the Light: Information Overload and Its Consequences for Securities Regulation, 81 Wash. U. L. Q. 417.(三)網際網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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