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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公共工程聯合承攬契約之研究
A Study on Joint Venture Contract for Public Construction
作者 陳義龍
Chen, Yi-Long
貢獻者 楊淑文
陳義龍
Chen, Yi-Long
關鍵詞 聯合承攬
共同投標
工程契約
契約承擔
連帶債務
可分債權
不可分債權
公同共有債權
合夥
日期 2021
上傳時間 1-Nov-2021 12:03:18 (UTC+8)
摘要 聯合承攬體係承攬廠商互約出資,並以執行特定工程為其所經營之共同事業,且以共同開立專用帳戶為獨立責任財產,用以負擔工程相關債務及費用,符合合夥事業之特徵。聯合承攬特定工程所生之債務內容相對得以預見、事先劃定概數,且債權人已經確定,與公司法第13條第1項避免危害公司資本穩固之規範意旨並無違背,應將政府採購法第25條解為公司法第13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縱認政府採購法第25條並非特別規定,亦得認為公司法第13條第1項禁止規定未就此等聯合承攬之案件式合夥情形,加以特別考量,屬於隱藏的法律漏洞,應目的性限縮公司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而認聯合承攬合夥不在其禁止之列。又聯合承攬成員基於聯合承攬契約負擔連帶工程債務,此與民法第681條合夥債務之債權人權利行使順序規定,並無扞格。承攬成員之勞務給付無以合夥財產清償可言,應依約定連帶履行完工義務。若為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責任,則應先以聯合承攬財產清償,如有不足,業主始得向承攬成員主張連帶清償責任。此外,承攬成員對業主之工程款請求權屬於民法第668條之公同共有財產即公同共有債權,不因聯合承攬契約約定統一請(受)領或分別請(受)領而異其法律性質。於分別請(受)領情形,各承攬成員得單獨行使債權,請求並受領自己部分工程款;於統一請(受)領情形,代表成員依民法第679條規定代表全體成員行使債權並受領全部工程款,後續再於內部按參加比例分配工程款。
參考文獻 壹、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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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碩博士學位論文
林佳妙,詹森林教授指導,論公共工程聯合承攬的履約爭議—以我國裁判實務爭議為中心—,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2014年7月。
辜雅貞,曾仁杰教授指導,營建聯合承攬出資比例分析模式之研究,國立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學系碩士學位論文,2004年7月。
楊仲福,姚乃嘉教授指導,公共工程聯合承攬協議書運作制度與探討,國立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2015年6月。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107651026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7651026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楊淑文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陳義龍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Chen, Yi-Longen_US
dc.creator (作者) 陳義龍zh_TW
dc.creator (作者) Chen, Yi-Longen_US
dc.date (日期) 2021en_US
dc.date.accessioned 1-Nov-2021 12:03:18 (UTC+8)-
dc.date.available 1-Nov-2021 12:03:18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1-Nov-2021 12:03:18 (UTC+8)-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G0107651026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37686-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法律學系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107651026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聯合承攬體係承攬廠商互約出資,並以執行特定工程為其所經營之共同事業,且以共同開立專用帳戶為獨立責任財產,用以負擔工程相關債務及費用,符合合夥事業之特徵。聯合承攬特定工程所生之債務內容相對得以預見、事先劃定概數,且債權人已經確定,與公司法第13條第1項避免危害公司資本穩固之規範意旨並無違背,應將政府採購法第25條解為公司法第13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縱認政府採購法第25條並非特別規定,亦得認為公司法第13條第1項禁止規定未就此等聯合承攬之案件式合夥情形,加以特別考量,屬於隱藏的法律漏洞,應目的性限縮公司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而認聯合承攬合夥不在其禁止之列。又聯合承攬成員基於聯合承攬契約負擔連帶工程債務,此與民法第681條合夥債務之債權人權利行使順序規定,並無扞格。承攬成員之勞務給付無以合夥財產清償可言,應依約定連帶履行完工義務。若為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責任,則應先以聯合承攬財產清償,如有不足,業主始得向承攬成員主張連帶清償責任。此外,承攬成員對業主之工程款請求權屬於民法第668條之公同共有財產即公同共有債權,不因聯合承攬契約約定統一請(受)領或分別請(受)領而異其法律性質。於分別請(受)領情形,各承攬成員得單獨行使債權,請求並受領自己部分工程款;於統一請(受)領情形,代表成員依民法第679條規定代表全體成員行使債權並受領全部工程款,後續再於內部按參加比例分配工程款。zh_TW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對象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 1
第一項 研究方法 1
第一款 文獻分析法 1
第一目 民法 2
第二目 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 2
第三目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解釋函令與契約範本 3
第四目 日本共同企業體契約範本 3
第五目 美國聯邦採購規則 3
第六目 FIDIC契約範本 3
第二款 案例分析法 5
第二項 研究步驟 6
第三節 研究架構 6
第四節 研究預期成果 8
第二章 聯合承攬之內涵 9
第一節 聯合承攬之意義 9
第一項 定義與功能 9
第一款 基本定義與沿革 9
第二款 形成原因 11
第一目 工程規模 11
第二目 工法技術 12
第三目 損益分擔 12
第四目 市場競爭 13
第二項 分類與區辨 14
第一款 以工種異同而為區分 14
第一目 同業聯合承攬 14
第二目 異業聯合承攬 14
第三目 分析 14
第二款 以施工方式而為區分 15
第一目 共同施工 15
第二目 分別施工 15
第三目 分析 16
第三款 以合作時間性質而為區分 17
第一目 特定工程聯合承攬 17
第二目 常態工程聯合承攬 17
第四款 以契約主體而為區分 18
第一目 真正聯合承攬 18
第二目 不真正聯合承攬 18
第三項 聯合承攬與統包 19
第一款 統包工程之基本內涵 19
第二款 統包工程與聯合承攬之關聯 21
第四項 聯合承攬與分包 22
第一款 民法:次承攬 22
第二款 政府採購法:轉包與分包 22
第二節 聯合承攬之法令限制 25
第一項 營造業法 25
第二項 共同投標辦法 26
第一款 意義 26
第二款 種類 27
第一目 分類 27
第二目 區別實益 28
第三款 採行 29
第四款 限制 31
第一目 投標廠商之資格 31
第二目 成員數及主辦事項金額比率 32
第三目 參與一共同投標群組之原則 32
第四目 外國廠商投標之要求 33
第五款 違法共同投標 33
第六款 共同投標與其他類似制度 34
第一目 複數決標 34
第二目 分標合併 35
第三節 聯合承攬契約 36
第一項 聯合承攬協議書之基本內容 36
第二項 聯合承攬協議書之當事人 39
第一款 多數見解 39
第一目 實務見解 39
第二目 學說見解 40
第二款 本文見解 41
第三項 聯合承攬契約之態樣 45
第一款 非典型契約之類型 46
第一目 契約聯立 46
第二目 混合契約 46
第二款 單一契約說 47
第三款 多數契約說 47
第四款 本文見解 49
第四項 聯合承攬契約之具名 50
第一款 全體承攬成員之共同具名 50
第二款 代表成員之單獨具名 51
第一目 否定說 51
第二目 肯定說 54
第三目 本文見解 57
第三款 新設立法人之具名 59
第四款 無權利能力團體之具名 60
第四節 小結 61
第三章 聯合承攬體之定性 63
第一節 法律性質 63
第一項 合夥說 63
第一款 實務見解 63
第二款 學說見解 70
第二項 類似合夥之無名契約說 70
第一款 實務見解 70
第二款 論者見解 76
第三項 偶然性共同合作經營之無名契約說 77
第一款 實務見解 77
第二款 學說見解 83
第四項 分析檢討 84
第一款 關於「合夥說」 84
第一目 合夥「經營共同事業」之解釋 84
第二目 合夥「互約出資」之解釋 86
第三目 聯合承攬財產之性質 87
第四目 承攬成員之工程契約債務歸屬 91
第五目 締約具名問題 92
第六目 公司法第13條第1項之禁止規定 93
第二款 關於「類似合夥之無名契約說」 100
第三款 關於「偶然性共同合作經營之無名契約說」 101
第五項 本文見解 102
第一款 聯合承攬體為合夥 102
第一目 特別規定 102
第二目 目的性限縮 105
第二款 承攬成員之工程契約債務 107
第三款 工程之事務執行及對外代表 109
第四款 聯合承攬體之強烈封閉性 110
第二節 參加比例 111
第一項 意義 111
第二項 限制 112
第三節 管理委員會 113
第一項 意義 113
第二項 組成 114
第三項 權限 115
第四項 表決 115
第五項 停權 117
第四節 立山請款案 118
第一項 案例事實 118
第一款 原告主張 118
第二款 被告抗辯 118
第二項 本案爭點 119
第三項 本案實務見解 119
第一款 第一審判決 119
第二款 第二審判決 120
第三款 第三審判決 121
第四項 其他實務見解 121
第五項 論者見解 123
第六項 本文評析 124
第一款 下游債務之可預見性與事先安排 124
第二款 下游廠商給付利益之歸屬 125
第五節 小結 127
第四章 聯合承攬成員與業主間之法律關係 131
第一節 承攬成員之給付義務 131
第一項 多數債務人之基本內涵 131
第一款 可分債務 131
第一目 意義 131
第二目 對外效力 131
第三目 對內效力 132
第二款 連帶債務 132
第一目 意義 132
第二目 對外效力 134
第三目 對內效力 135
第三款 不可分債務 135
第一目 意義 135
第二目 對外效力 136
第三目 對內效力 137
第四款 共有債務 137
第一目 分別共有債務 137
第二目 公同共有債務 137
第五款 協同債務 138
第一目 意義 138
第二目 對外效力 138
第三目 對內效力 139
第二項 約定連帶工程債務 139
第一款 意義 139
第二款 多數之債關係存在 140
第三款 滿足業主之同一給付利益 142
第四款 承攬成員各負全部給付義務 145
第五款 業主僅能受領一份給付 146
第六款 承攬成員負同一債務 146
第七款 小結 148
第三項 未約定連帶債務之處理 148
第一款 法定連帶債務之疑義 149
第二款 協同債務之成立 150
第四項 連帶債務之內容範圍 151
第五項 連帶債務與分包 153
第二節 債務不履行與契約解消 154
第一項 債務不履行 154
第一款 工程完成義務之不履行 154
第一目 嗣後客觀不能 154
第二目 嗣後主觀不能 154
第三目 給付遲延 156
第二款 損害賠償與違約金責任 157
第三款 建忠停業案 158
第一目 案例事實 158
第二目 本案爭點 159
第三目 實務見解 159
第四目 學說見解 167
第五目 本文評析 167
第二項 契約解消 170
第一款 原因 170
第二款 方式 171
第三節 履約保證金 174
第一項 繳納 174
第二項 發還 175
第三項 繼受 177
第一款 實務見解 177
第二款 本文見解 179
第四項 興泰沒收案 180
第一款 案例事實 180
第一目 原告主張 181
第二目 被告抗辯 181
第二款 本案爭點 182
第三款 實務見解 182
第一目 第一審判決 182
第二目 第二審判決 183
第三目 第三審判決 186
第四目 更審判決 186
第五目 本案歷審判決理由梳理 189
第四款 本文評析 190
第一目 原告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190
第二目 履約保證金之擔保範圍 191
第三目 業主之取償順序 192
第四節 工程款債權 192
第一項 多數債權人之基本內涵 192
第一款 可分債權 192
第一目 意義 192
第二目 對外效力 193
第三目 對內效力 193
第二款 連帶債權 193
第一目 意義 193
第二目 對外效力 194
第三目 對內效力 194
第三款 不可分債權 194
第一目 意義 194
第二目 對外效力 194
第三目 對內效力 195
第四款 共有債權 195
第一目 分別共有債權 195
第二目 公同共有債權 196
第五款 協同債權 202
第一目 意義 202
第二目 對外效力 202
第三目 對內效力 202
第二項 聯合承攬工程款債權之定性 202
第一款 意義 202
第二款 法律性質 203
第一目 分別請(受)領 203
第二目 統一請(受)領 204
第三目 本文見解 210
第三項 工程款給付方法之變更 212
第四項 工程款債權讓與禁止條款 213
第五項 聯合承攬工程款與實作實算 213
第六項 得盛債務案 214
第一款 代位訴訟 215
第一目 案例事實 215
第二目 實務見解 218
第二款 收取命令之異議 219
第一目 案例事實 219
第二目 實務見解 219
第三目 其他見解 220
第三款 本文評析 221
第七項 煒盛單獨請求案 223
第一款 案例事實 223
第一目 原告主張 224
第二目 被告抗辯 225
第二款 本案爭點 228
第三款 實務見解 228
第一目 第一審判決 228
第二目 第二審判決 230
第三目 第三審判決 231
第四目 更審判決 232
第五目 本案歷審判決理由梳理 234
第四款 學說見解 234
第五款 本文評析 235
第一目 聯合承攬成員之債權性質及種類 235
第二目 約定統一請(受)領之意義 235
第五節 契約承擔 238
第一項 債之概括承受 238
第一款 總說 238
第二款 契約承擔 239
第三款 契約加入 241
第四款 財產或營業之概括承受 242
第二項 聯合承攬之契約承擔條款 244
第一款 意義 244
第一目 內容及功能 244
第二目 性質 244
第二款 發生原因 246
第三款 業主同意 248
第一目 性質 248
第二目 正當理由 250
第四款 效力 252
第一目 契約履行與報酬請求 252
第二目 履約保證金 252
第三項 契約承擔與分包 253
第四項 契約承擔與重訂契約 254
第五項 契約承擔與保證廠商 255
第一款 實務見解 256
第一目 契約承擔說 256
第二目 保證契約說 256
第二款 學說見解 257
第一目 保證廠商之保證債務 257
第二目 保證廠商之款項請求權 257
第三款 本文見解 258
第六節 小結 260
第五章 聯合承攬成員間之法律關係 263
第一節 聯合承攬成員之脫離 263
第一項 概說 263
第二項 脫離事由 264
第一款 主動脫離 264
第二款 被動脫離 264
第三項 脫離效果 265
第一款 繼續履行與契約承擔 265
第二款 脫離成員之參加比例 265
第三款 管理委員會席次除名 266
第四款 脫離成員之財產續留 267
第五款 損害負擔與擔保責任 267
第六款 原契約損益分配 268
第二節 內部請求 269
第一項 工程款之分配 269
第二項 連帶債務之分擔 270
第一款 連帶債務之求償規定 270
第一目 內部分擔額 270
第二目 求償權與代位權 270
第三目 內部擔保責任 271
第二款 替代履行工程 272
第三款 損害賠償與違約金之分擔 273
第三節 小結 275
第六章 聯合承攬之爭議處理 277
第一節 異議 277
第一項 異議之提出 277
第二項 異議結果之通知 277
第二節 申訴審議 278
第三節 調解與仲裁 279
第四節 民事訴訟 280
第一項 聯合承攬體作為訴訟當事人 280
第一款 當事人能力 280
第二款 當事人適格 281
第二項 聯合承攬成員作為訴訟當事人 284
第一款 承攬成員為被告:以工程連帶債務請求為例 284
第二款 承攬成員為原告:以工程款給付請求為例 286
第一目 如認工程款請求權為不可分債權 286
第二目 如認工程款請求權為公同共有債權 289
第三項 聯合承攬財產及成員財產之強制執行 290
第五節 工程爭議審議委員會 292
第六節 小結 294
第七章 結論 295
第一節 前文總結 295
第二節 未來展望 297
參考文獻 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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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7651026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聯合承攬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共同投標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工程契約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契約承擔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連帶債務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可分債權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不可分債權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公同共有債權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合夥zh_TW
dc.title (題名) 公共工程聯合承攬契約之研究zh_TW
dc.title (題名) A Study on Joint Venture Contract for Public Constructionen_US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en_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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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碩博士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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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雅貞,曾仁杰教授指導,營建聯合承攬出資比例分析模式之研究,國立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學系碩士學位論文,2004年7月。
楊仲福,姚乃嘉教授指導,公共工程聯合承攬協議書運作制度與探討,國立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2015年6月。
zh_TW
dc.identifier.doi (DOI) 10.6814/NCCU202101613en_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