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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營建工程契約解除與終止之研究- 以建立重大事由之終止權為核心
A Study on the Termination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 Focusing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ermination on Material Grounds
作者 鄒熙華
Tsou, Hsi-Hua
貢獻者 楊淑文
Yang, Shu-Wun
鄒熙華
Tsou, Hsi-Hua
關鍵詞 工程承攬契約
繼續性契約終止權
重大事由終止權
重新招標之差額損害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Construction contract
Termination of the continuing contract
Termination on material grounds
Re-tender costs
Model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procurement
日期 2022
上傳時間 1-Mar-2022 17:31:59 (UTC+8)
摘要 營建工程契約原則上應適用我國民法承攬之規定,而雖承攬係屬一時性契約,理論上契約之解消應以解除為之,但基於工程契約之特性,若當事人僅得解約並將已完成部分拆除以回復原狀,事實上並不具可行性。惟有鑑於我國承攬僅定有定作人解除之規定,故實有建立承攬終止權之必要。
然基於當事人之終止權係屬形成權而以法定為必要,我國於理論上尚根本未建立契約終止之一般原則,故本文以德國民法繼續性契約及承攬契約重大事由終止權之立法進成為參考,試從我國繼續性契約之一般終止原則開始建立,以作為承攬重大事由終止權發生之基礎。
而對於契約解消後之法律效果,我國係採履行利益賠償主義,債務人應使債權人之財產狀態回復至如同契約已履行時應有之狀態,故一切與債務人義務違反有相當因果關係之損害皆應賠償。因此若定作人有因重新招標而增加費用之支出,或承攬人有因此無法取得工作未完成部分之利潤者,皆應屬典型因債務人不履行而生之損害,債權人應得請求賠償。
最後,參酌工程會所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對於契約解消要件之約定,原則上皆以具有重大性為前提,而符合承攬之重大終止原則。故比起我國現行民法,契約範本毋寧為一更貼近現行工程實務之契約原則。惟仍應認為,民法既為工程契約之基礎,最終仍有賴民法重大事由終止權之建立,以為承攬終止權之基礎。
Generally,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aiwan civil law, especially the contract for work. Although the contract is a one-time contract, theoretically the contract should be rescinded. However, based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if the contract can only be rescinded, it occurs to the effect of restoring to status quo ante. But it is in fact not feasible. So instead, using a contract termination to cease the validity of a contract is deemed to be a more adequate method.
While based on the fact that the party’s right to terminate is a formation and statutory right, that Taiwan Civil Law doesn’t explicitly give the two parties the right to terminate a construction contract, so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 general principle for the termin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According to German civil law, there is a general rule for the termination of continuing contract and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based on material grounds. Thus, this article tries to establish the general termination principle of continuation contracts in our country as the basis for the occurrence of termination rights in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Furthermore, whether the contract is terminated or rescinded, the claim for compensation of non-Fulfillment of debt should not be precluded. Therefore, all damages that are causally related to the breach of contract should be compensated.
The proprietor claiming damages may recover the re-tender costs. And on the other side, the contractor may claim for the recovery of anticipatory profits and consequential damages.
Lastly, referring to the Model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Procurement set by the Public Construction Commission, the parties have the right to claim to terminate the contract because of material grounds. Therefore, compared with our current civil law, the model contract is rather closer to the current construction practice. While it is believed that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general termination rule is necessary for our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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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楊芳賢,解除契約後對受領給付之第三人請求回復原狀之法律依據─最高法院九二年台上字第一一八九號判決評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2005年11月,76期,頁48-68。
68.楊淑文,消費者借款債務(雙卡債務)之清償不能,政大法學評論,第98期,2007年08月,頁143-182。
69.楊淑文,定型化契約之管制與契約自由-德國與我國法制發展之比較分析,政大法學評論,第132期,2013年4月,頁163-207。
70.楊淑文,預付型商品與結合契約之抗辯延伸,月旦法學雜誌,2019年04月,第287期,頁100-122。
71.詹森林,給付遲延之不履行損害賠償與民法第二二七條規範意義之新認識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三六號民事判決之研究(下),萬國法律,1990年06月,第51期,頁15-22。
72.詹森林,承攬瑕疵擔保責任重要實務問題,月旦法學雜誌,第129期,2006年2月,頁5-18。
73.詹森林,公共工程定型化工期展延條款之實務問題,法令月刊,2010年08月,第61:8期,頁4-20。
74.詹森林,臺灣民法債務不履行體系之發展──外國法之繼受、本國理論與實務之演變,月旦法學雜誌,第241期,2015年06月,頁5-24。
75.詹森林,提供工程預付款還款保證債務之不履行與契約之解除──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7號判決之評析: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及附隨義務之區辨,月旦裁判時報,第104期,2021年3月,頁5-14。
76.劉昭辰,履行利益、信賴利益,月旦法學雜誌,第116 期,2004年12月,頁95-109。
77.劉春堂,承攬人未依限完成工作與契約解除-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1256 號判決評析,月旦裁判時報,第63期,2017年9月,頁13-22。
78.鄭富方、孔繁琦、廖肇昌,工程承攬契約之解除與終止,營建管理季刊,第85期,2011年3月,頁43-51。
79.蔡晶瑩,契約解除之效力,月旦法學教室,第183期,2017年12月,頁12-14。
80.謝哲勝,定型化契約的規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72號民事判決評釋,法令月刊,第68卷,第2期,2017年2月,頁32-42。
81.顏玉明,營建工程契約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營造天下,第111期,2005年3月,頁24-31。
82.顏玉明,合作義務之實踐——工程契約定作人用地提供行為之探討,政大法學評論,2012年07月,第127期,頁53-115。
83.藍秉強,漫談建築工程與土木工程合約差異及條款設計-業主介入專業分包(1),營建知訊,第422期,2018年3月,頁50-56。
84.蘇南,論公共工程契約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財產法暨經濟法,第33期,2013年3月,頁173-243。
85.Gerhard Hohloch著,楊佳元譯,債法修正及新法侵害契約之類型,月旦法學雜誌,第99期,2003年7月,頁42-49。
86.Prof. Dr. Arndt Teichmann著,林易典譯,德國民法債編修正之重點,政大法學評論,第79期,2004年06月,頁115-170。
四、學位論文
1.吳若萍,公共營建工程契約中遲延完工之問題研究--以不可歸責於承攬人
為中心,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年7月。
2.呂宗燁,論重大違約之概念,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20年9月。
3.陳玉潔,工程契約變更之爭議問題,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7月。
4.張綺耘,工程契約各式款項爭議問題研究,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20年10月。
五、政府出版品
1.高明發,承攬之理論與實務,收錄於司法研究年報第22輯第3編,司法院出版,初版,2002年11月
2.民法研究修正實錄—債編部分(五) ,法務部編印,2000年1月。
六、研討會及研究報告
1.李家慶計畫主持,政府採購契約之廠商所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研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委託專案研究計畫,2006年。
2.陳聰富、許政賢、陳洸岳等,民法債務不履行、瑕疵擔保責任及請求權時效制度規範之檢討與立法建議─以現代國際契約法的發展趨勢,法務部委託研究案,2016年。
七、網路資源
1.王文宇,觀念平台-規畫交易 提防資產專屬性,載於:工商時報2020年03月19日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00319000313-260210?chdtv(最後瀏覽日2021.11.13)。
八、契約範本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民國111年1月版)
2.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一般條款(民國107年3月版)
3.臺北市捷運局一般條款(民國92年5月第19版)

貳、外文文獻(按著者姓名字母順序排序)
一、書籍
1.Claire Huguenin, Reto M. Hilty (Hg.) ,Schweizer Obligationenrecht 2020 - Entwurf für einen neuen allgemeinen Teil,2013.
二、註釋書
1.Wolfgang Hau, Roman Poseck(Hg.),BeckOK BGB, 60. Ed,2021.
2.Franz Jürgen Säcker, Roland Rixecker, Hartmut Oetker, Bettina Limperg(Hg.) , Münchener Kommentar zum Bürgerlichen Gesetzbuch: BGB, Band 3: Schuldrecht Allgemeiner Teil II (§§ 311-432), 8. Auflage 2019.
3.Franz Jürgen Säcker, Roland Rixecker, Hartmut Oetker, Bettina Limperg(Hg.),Münchener Kommentar zum Bürgerlichen Gesetzbuch: BGB, Band 5: Schuldrecht - Besonderer Teil II, 8. Auflage 2020.
4.Franz Jürgen Säcker, Roland Rixecker, Hartmut Oetker, Bettina Limperg(Hg.),Münchener Kommentar zum Bürgerlichen Gesetzbuch: BGB, Band 6: Schuldrecht Besonderer Teil III (§§ 631-704), 8. Auflage 2020.
5.Rolf Stürner(Hg.),Jauernig:Bürgerliches Gesetzbuch,18. Auflage 2021.
6.Burkhard Messerschmidt, Wolfgang Voit (Hg.), Privates Baurecht, 3. Auflage 2018.
三、期刊論文
1.Professor Dr. Christian Armbrüster, Elmar Bickert: Unzulängliche Mitwirkung des Auftraggebers beim Bau- und Architektenvertrag, NZBau 2006,S.153ff.
四、德國聯邦眾議院出版品
1.Deutscher Bundestag Drucksache 14/6040
2.Deutscher Bundestag Drucksache 18/8486
五、瑞士聯邦委員會出版品
1.Modernisierung des Allgemeinen Teils des Schweizerischen Obligationenrechts -Bericht des Bundesrates in Erfüllung der Postulate 13.3217 Bischof und 13.3226 Caroni,2018, abrufbar unter: https://www.rhf.admin.ch/bj/de/home/publiservice/publikationen/berichte-gutachten/2018-01-31.html (Letzter Abruf:2021/11/20)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108651026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8651026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楊淑文zh_TW
dc.contributor.advisor Yang, Shu-Wunen_US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鄒熙華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Tsou, Hsi-Huaen_US
dc.creator (作者) 鄒熙華zh_TW
dc.creator (作者) Tsou, Hsi-Huaen_US
dc.date (日期) 2022en_US
dc.date.accessioned 1-Mar-2022 17:31:59 (UTC+8)-
dc.date.available 1-Mar-2022 17:31:59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1-Mar-2022 17:31:59 (UTC+8)-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G0108651026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39229-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法律學系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108651026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營建工程契約原則上應適用我國民法承攬之規定,而雖承攬係屬一時性契約,理論上契約之解消應以解除為之,但基於工程契約之特性,若當事人僅得解約並將已完成部分拆除以回復原狀,事實上並不具可行性。惟有鑑於我國承攬僅定有定作人解除之規定,故實有建立承攬終止權之必要。
然基於當事人之終止權係屬形成權而以法定為必要,我國於理論上尚根本未建立契約終止之一般原則,故本文以德國民法繼續性契約及承攬契約重大事由終止權之立法進成為參考,試從我國繼續性契約之一般終止原則開始建立,以作為承攬重大事由終止權發生之基礎。
而對於契約解消後之法律效果,我國係採履行利益賠償主義,債務人應使債權人之財產狀態回復至如同契約已履行時應有之狀態,故一切與債務人義務違反有相當因果關係之損害皆應賠償。因此若定作人有因重新招標而增加費用之支出,或承攬人有因此無法取得工作未完成部分之利潤者,皆應屬典型因債務人不履行而生之損害,債權人應得請求賠償。
最後,參酌工程會所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對於契約解消要件之約定,原則上皆以具有重大性為前提,而符合承攬之重大終止原則。故比起我國現行民法,契約範本毋寧為一更貼近現行工程實務之契約原則。惟仍應認為,民法既為工程契約之基礎,最終仍有賴民法重大事由終止權之建立,以為承攬終止權之基礎。
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Generally,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aiwan civil law, especially the contract for work. Although the contract is a one-time contract, theoretically the contract should be rescinded. However, based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if the contract can only be rescinded, it occurs to the effect of restoring to status quo ante. But it is in fact not feasible. So instead, using a contract termination to cease the validity of a contract is deemed to be a more adequate method.
While based on the fact that the party’s right to terminate is a formation and statutory right, that Taiwan Civil Law doesn’t explicitly give the two parties the right to terminate a construction contract, so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 general principle for the termin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According to German civil law, there is a general rule for the termination of continuing contract and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based on material grounds. Thus, this article tries to establish the general termination principle of continuation contracts in our country as the basis for the occurrence of termination rights in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Furthermore, whether the contract is terminated or rescinded, the claim for compensation of non-Fulfillment of debt should not be precluded. Therefore, all damages that are causally related to the breach of contract should be compensated.
The proprietor claiming damages may recover the re-tender costs. And on the other side, the contractor may claim for the recovery of anticipatory profits and consequential damages.
Lastly, referring to the Model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Procurement set by the Public Construction Commission, the parties have the right to claim to terminate the contract because of material grounds. Therefore, compared with our current civil law, the model contract is rather closer to the current construction practice. While it is believed that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general termination rule is necessary for our legal system.
en_US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問題意識 1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2
第一項 研究範圍劃定 3
第二項 研究方法 3
第一款 國內文獻研究法 3
第二款 比較法研究 4
第三款 實證研究法 4
第四節 本文架構 4
第二章 工程契約之法律關係 7
第一節 工程契約之概說 7
第二節 工程契約之特性 8
第三節 營建工程契約之法律性質 9
第一項 承攬契約 9
第一款 典型勞務契約 9
第二款 以完工為目的 10
壹、 承攬契約之特徵 11
貳、 委任契約之特徵 11
參、 區分實益 12
一、 報酬危險之負擔 12
二、 給付危險之負擔 13
第三款 以承攬規範為基礎 14
第二項 具長期履行性之一時性契約 15
第一款 給付型態之差異 15
壹、 買賣契約 16
貳、 租賃契約 17
第二款 區分實益 17
第三款 長期性契約關係 18
第三項 雙務、有償契約 18
第四項 報酬後付原則 19
第一款 報酬給付之清償期 19
第二款 預付款與估驗款之給付 20
第三章 民法契約解除與終止之原則 21
第一節 契約解消之種類 21
第二節 契約法定之解除 22
第一項 解除權之發生要件 23
第一款 債務人之給付不能與不完全給付 23
第二款 債務人之給付遲延 23
第三款 本文見解 25
第二項 契約解除之效力 26
第一款 直接效力說 26
第二款 間接效力說 28
第三款 清算說(回復原狀說) 28
第三項 契約解除與損害賠償之關係 30
第一款 選擇主義 30
壹、 解除契約與履行利益損害賠償 30
貳、 信賴利益損害賠償(契約利益賠償主義) 31
第二款 兩立(並存)主義 34
壹、 現行德國民法 34
貳、 聯合國國際商品買賣公約(CISG) 36
第三款 我國法之解釋 39
壹、 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說 39
貳、 履行利益損害賠償說 41
一、 學說見解 41
(一) 債務人給付不能 43
(二) 債務人給付遲延 43
(三) 債務人不完全給付 44
二、 實務見解 45
(一) 重新招標之差額損害 46
(二) 工程無法如期進行所增加之費用及營運損失 47
(三) 終止前已生之瑕疵修補或損害賠償請求權 48
(四) 契約標的與替代交易價額間之差異 49
三、 本文見解 50
(一) 重新招標之差額損害 51
(二) 工程無法如期進行所增加之費用及營運損失 55
(三) 終止前已生之瑕疵修補或損害賠償請求權 55
(四) 契約標的與替代交易價額間之差異 56
參、 固有利益損害賠償說 59
肆、 因契約消滅所生之損害? 59
第三節 契約法定之終止 62
第一項 終止權之發生 62
第一款 當事人一方義務之違反 62
第二款 特定事由終止 63
第三款 法定當然終止 64
第四款 任意終止 64
第五款 重大事由概括終止 65
第六款 小結 65
壹、 繼續性契約之基本原則 65
貳、 當事人義務之違反 66
參、 任意終止權 67
肆、 重大事由之概括終止 68
第二項 德國重大事由終止之一般規定 69
第一款 適用範圍 70
第二款 終止事由之發生 71
第三款 與交易基礎障礙理論(情事變更原則)之競合 74
第四款 催告補正 75
第五款 損害賠償 76
第六款 小結 77
第三項 我國一般終止原則之建立 78
第一款 現行實務見解 79
壹、 債務人義務違反情形 79
貳、 任意終止 81
參、 終止權法定原則(形成權) 82
第二款 重大事由終止之適用可能 84
第四項 終止之效力 86
第四章 工程承攬契約之法定解除、終止權 89
第一節 定作人得主張之解消事由 89
第一項 定作人之解除權 89
第一款 承攬人之給付不能 89
壹、 可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 89
貳、 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 89
參、 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 91
肆、 承攬人預示拒絕給付 92
伍、 契約解消之意義 93
陸、 定作人得主張之權利 94
第二款 承攬人之瑕疵給付 96
壹、 解除權之發生要件 97
一、 完工前 97
(一) 物之瑕疵擔保規定之提前行使 97
(二) 不完全給付規定之適用 105
二、 完工後 106
(一) 物之瑕疵擔保之解約權 106
(二) 不完全給付之解約權 106
三、 本文見解 108
四、 小結 111
貳、 定作人之終止權 111
一、 終止權之發生依據 112
(一) 限制說 112
(二) 終止權之類推適用 115
二、 終止之要件 116
三、 拆除重作與契約之解消 118
參、 定作人之損害賠償請求 120
一、 第495條之法律性質 121
二、 契約解消與損害賠償 123
(一) 解除契約與損害賠償 123
(二) 終止契約與損害賠償 126
(三) 小結 126
第三款 承攬人進度落後與遲延完工 127
壹、 法定解除權之適用時點 127
一、 承攬契約之清償期 127
二、 債總之給付遲延 128
三、 民法第502條 129
(一) 第502條修訂前 130
(二) 現行第502條 132
四、 民法第503條 135
貳、 定作人之損害賠償請求 137
一、 第502條第1項 137
二、 第502條第2項 138
三、 第503條 139
參、 定作人終止之可能 140
一、 定作人主張終止之正當性 140
二、 終止權之發生要件 141
肆、 工程契約中之類型 143
一、 遲延開工 143
(一) 開工前之準備 143
(二) 開工之義務 146
二、 開工後之進度落後 148
(一) 未定有分段進度 149
(二) 定有分段進度,全部完工始移交使用者 150
(三) 定有分段進度,分段完工即移交使用者 151
三、 已逾完工期限者 152
伍、 契約終止與損害賠償 153
一、 期前終止 153
二、 逾期完工之終止 154
第四款 超過報酬概數甚鉅 155
壹、 一般承攬契約 155
貳、 工程承攬契約 156
第二項 定作人之終止權 158
第一款 法定當然終止 158
第二款 任意終止 161
壹、 德國民法第648條 162
一、 規範目的 162
二、 定作人之報酬給付義務 164
三、 約定排除之效力 166
貳、 我國法之爭議 167
一、 與第263條之關聯 168
二、 與第267條之關聯 168
三、 已完成部分報酬之請求 170
四、 本文見解 171
第二節 承攬人得主張之解消事由 174
第一項 承攬人之解除權 174
第一款 定作人之給付不能 175
第二款 定作人之給付遲延 176
壹、 工程尾款之給付 176
貳、 預付款與估驗款之給付 176
一、 消費借貸契約 178
二、 報酬之分期給付 179
三、 本文見解 181
參、 契約終止、解除之可能 183
第三款 定作人協力義務之違反 184
壹、 債之義務群之分類 185
一、 真正義務群 185
(一) 學說見解 185
(二) 實務見解 187
(三) 小結 187
二、 不真正義務群 188
(一) 性質認定 188
(二) 違反之法律效果 190
貳、 第507條協力義務之性質 191
一、 真正義務說 192
二、 不真正義務說 192
三、 特殊規定說 194
參、 協力義務違反之法律效果 194
一、 真正義務說 195
二、 不真正義務說 196
肆、 實務見解 197
一、 契約已解除者 197
二、 承攬工作已完成者 200
(一) 債務不履行否定說 200
(二) 經約定之協力義務 201
(三) 經約定或基於誠信原則而生之真正義務 204
(四) 債務不履行肯定說 205
伍、 德國法規範 206
一、 協力行為之認定 207
二、 協力行為之法律性質 207
三、 承攬人得請求之補償 209
四、 承攬人之終止權 210
五、 與定作人任意終止之關聯 212
陸、 分析比較 213
一、 我國與德國法規範之比較 213
二、 解約後損害賠償之性質 214
(一) 不真正義務說 215
(二) 真正義務說 217
(三) 本文見解 217
三、 真正義務之成立 223
四、 契約終止之可能 228
第三節 雙方當事人之重大事由終止權 233
第一項 德國民法第648a條 233
第一款 第648a條之訂定 234
第二款 終止事由之發生 235
第三款 重大事由終止與任意終止 238
第四款 部分終止之可能 239
第五款 損害賠償 240
壹、 非因可歸責於一方之終止 240
貳、 因可歸責於一方之終止 240
第二項 我國重大事由終止權適用之可能 241
第一款 重大事由終止權建立之必要 241
第二款 終止權發生之依據及要件 244
壹、 承攬人之給付不能 244
一、 承攬人倒閉或破產者 244
二、 承攬人預示拒絕給付者 244
貳、 承攬人之瑕疵給付 245
參、 承攬人進度落後與遲延完工 246
一、 承攬人已逾完工期限 246
二、 承攬人進度落後者 247
肆、 定作人之給付遲延 247
伍、 定作人協力義務違反 249
第三款 終止後之法律效果 250
壹、 定作人之權利義務 250
貳、 承攬人之權利義務 251
第四款 小結 251
第一節 工程契約定型化約款之規制 253
第一項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之定位 253
第二項 定型化約款之內容控制 254
第一款 定型化約款之認定 254
第二款 消保法之適用 254
第三款 民法第247條之1之適用 255
第二節 機關得主張之契約解消事由 259
第一項 發生要件 259
第一款 廠商之給付不能 259
第二款 廠商之瑕疵給付 259
壹、 履約中之瑕疵或其他違約情事 259
貳、 驗收瑕疵 261
第三款 廠商進度落後與遲延完工 262
第四款 廠商違反採購法或其他法規者 264
壹、 廠商違法轉包 264
貳、 違法僱用外籍勞工 265
參、 第21條之其他情形 266
第五款 廠商違約之概括解消權 267
第六款 機關任意終止 269
壹、 政策變更 269
貳、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事由 270
第二項 法律效果 270
第一款 可歸責於廠商而契約解消者 271
壹、 終止結算 271
貳、 機關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276
參、 不予發還履約保證金 277
第二款 非可歸責於廠商而契約解消者 279
壹、 終止結算 280
貳、 廠商補償之請求 281
參、 工地保管責任 283
第三項 分析比較 283
第一款 終止與解除權並列 283
第二款 契約解消以具重大性為前提 284
第三款 法律效果之差異 285
壹、 損害賠償責任 285
貳、 契約終止已完成部分之清算 286
參、 工地保管責任 286
第四項 小結 286
第三節 承攬人(承包商)得主張之事由 289
第一項 發生要件 289
第一款 機關之給付遲延 289
第二款 機關協力義務之違反 290
壹、 可歸責於機關之停工 290
貳、 機關不為協力行為 292
第二項 法律效果 292
第一款 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292
壹、 承攬報酬之請求 293
貳、 時間關聯成本之損害 295
第二款 工地保管責任 295
第三項 小結 295
第四節 雙方皆得主張之事由 297
第六章 結論 298
第一節 承攬契約重大事由終止權之建立 298
第一項 建立之必要性 298
第二項 繼續性契約一般終止原則之建立 298
第一款 德國立法參考 298
第二款 我國契約終止一般原則之建立 299
第三項 承攬契約一般重大事由終止權之建立 299
第一款 承攬人之給付不能 300
第二款 承攬人之瑕疵給付 300
第三款 承攬人進度落後與遲延完工 300
第四款 定作人之給付遲延 301
第五款 定作人協力義務之違反 301
第二節 工程契約解消之法律效果 301
第一項 契約解除之法律效果 301
第一款 第260條 301
第二款 第511條、第507條 302
第二項 契約終止之法律效果 302
第三節 我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之疑義 303
參考文獻 305
附件一 工程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315
zh_TW
dc.format.extent 9147919 bytes-
dc.format.mimetype application/pdf-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8651026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工程承攬契約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繼續性契約終止權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重大事由終止權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重新招標之差額損害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Construction contract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Termination of the continuing contract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Termination on material grounds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Re-tender costs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Model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procurementen_US
dc.title (題名) 營建工程契約解除與終止之研究- 以建立重大事由之終止權為核心zh_TW
dc.title (題名) A Study on the Termination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 Focusing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ermination on Material Groundsen_US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en_US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壹、中文文獻(按著者姓名筆劃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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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澤鑑,不當得利制度與衡平原則:定作人依民法第五一一條規定終止契約時,承攬人就承攬工作之全部支出費用得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收錄於: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五),作者自版,2009年12月,頁177-200。
3.王澤鑑,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收錄於: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五),2009年12月,頁229-252。
4.池泰毅,「同業利潤標準」與工程索賠,收錄於古嘉諄、陳希佳、陳秋華主編,工程法律實務研析(三),寰瀛法律事務所出版,初版, 2007年7月,287-308。
5.李奇隆、葉人中、羅明通,誠實信用原則在工程契約條款之適用,收錄於李慶松.林家祺主編,當代營建工程暨法律,元照出版,初版,2021年1月,頁223-251。
6.李惠貞,工程契約之終止,收錄於古嘉諄、陳希佳、陳秋華主編,工程法律實務研析(三),寰瀛法律事務所出版,初版,2007年7月,頁179-196。
7.李惠貞,契約終止及解除,收錄於古嘉諄.吳詩敏.孫丁君主編,工程法律實務研析(五)-營建工程契約條款之比較分析,寰瀛法律事務所出版,初版,2009年11月,頁587-654。
8.林鼎鈞,工期展延及補償之請求,收錄於古嘉諄、劉志鵬主編,工程法律實務研析,寰瀛法律事務所出版,初版,2004年12月,頁247-266。
9.孫櫻倩,業主遲延付款索賠,收錄於古嘉諄、劉志鵬主編,工程法律實務研析,寰瀛法律事務所出版,初版,2004年12月,頁209-222。
10.張天界,履約階段-計價/工程款爭議,收錄於陳秋華、王雪娟主編,工程法律實務研析(八):100個從開工、完工到保固不可不知的重要事項,元照出版,初版,2019年9月,頁19-22。
11.陳成曄,契約之成立,收錄於陳秋華、王雪娟主編,工程法律實務研析(八)-100個從開工、完工到保固不可不知的重要事項,元照出版,初版,2019年9月,頁13-16。
12.張菀萱,終止或解除工程契約之爭議(1),收錄於:工程爭議問題與實務(一),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出版,初版,2010年12月,頁207-233。
13.張菀萱,終止或解除工程契約之爭議(2),收錄於:工程爭議問題與實務(二),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出版,初版,2010年12月,頁235-266。
14.張勝傑,業主之違約責任,收錄於古嘉諄、劉志鵬主編,工程法律實務研析,寰瀛法律事務所出版,初版,2004年12月,頁223-232。
15.游進發,替補賠償請求權之結構,收錄於:債務不履行之法律效果,元照出版,初版,2019年9月,頁5-27。
16.游進發,契約解除、回復原狀與損害賠償義務,收錄於: 債務不履行之法律效果,元照出版,初版,2019年9月,頁117-192
17.游進發,契約解除與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之擇一兼契約解除前提下之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請求──瑞士債務法之規範模式,收錄於: 債務不履行之法律效果,元照出版,初版,2019年9月,頁193-207。
18.游進發,解除契約與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以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四號判決之反思為限,收錄於:債務不履行之法律效果,元照出版,初版,2019年9月,頁208-222。
19.游進發,德國民法上承攬人之瑕疵責任,收錄於: 債務不履行之法律效果,元照出版,初版,2019年9月,頁30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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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劉志鵬,工程契約連帶保證人之責任,收錄於古嘉諄、劉志鵬主編,工程法律實務研析,寰瀛法律事務所出版,初版,2004年12月,頁41-49。
23.劉志鵬,定作人之協力行為,收錄於:古嘉諄、陳希佳、顏玉明、劉志鵬主編,工程法律實務研析(二),寰瀛法律事務所出版,初版,2008年1月,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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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詹森林,提供工程預付款還款保證債務之不履行與契約之解除──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7號判決之評析: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及附隨義務之區辨,月旦裁判時報,第104期,2021年3月,頁5-14。
76.劉昭辰,履行利益、信賴利益,月旦法學雜誌,第116 期,2004年12月,頁95-109。
77.劉春堂,承攬人未依限完成工作與契約解除-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1256 號判決評析,月旦裁判時報,第63期,2017年9月,頁13-22。
78.鄭富方、孔繁琦、廖肇昌,工程承攬契約之解除與終止,營建管理季刊,第85期,2011年3月,頁43-51。
79.蔡晶瑩,契約解除之效力,月旦法學教室,第183期,2017年12月,頁12-14。
80.謝哲勝,定型化契約的規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72號民事判決評釋,法令月刊,第68卷,第2期,2017年2月,頁32-42。
81.顏玉明,營建工程契約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營造天下,第111期,2005年3月,頁24-31。
82.顏玉明,合作義務之實踐——工程契約定作人用地提供行為之探討,政大法學評論,2012年07月,第127期,頁53-115。
83.藍秉強,漫談建築工程與土木工程合約差異及條款設計-業主介入專業分包(1),營建知訊,第422期,2018年3月,頁50-56。
84.蘇南,論公共工程契約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財產法暨經濟法,第33期,2013年3月,頁173-243。
85.Gerhard Hohloch著,楊佳元譯,債法修正及新法侵害契約之類型,月旦法學雜誌,第99期,2003年7月,頁42-49。
86.Prof. Dr. Arndt Teichmann著,林易典譯,德國民法債編修正之重點,政大法學評論,第79期,2004年06月,頁115-170。
四、學位論文
1.吳若萍,公共營建工程契約中遲延完工之問題研究--以不可歸責於承攬人
為中心,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年7月。
2.呂宗燁,論重大違約之概念,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20年9月。
3.陳玉潔,工程契約變更之爭議問題,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7月。
4.張綺耘,工程契約各式款項爭議問題研究,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20年10月。
五、政府出版品
1.高明發,承攬之理論與實務,收錄於司法研究年報第22輯第3編,司法院出版,初版,2002年11月
2.民法研究修正實錄—債編部分(五) ,法務部編印,2000年1月。
六、研討會及研究報告
1.李家慶計畫主持,政府採購契約之廠商所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研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委託專案研究計畫,2006年。
2.陳聰富、許政賢、陳洸岳等,民法債務不履行、瑕疵擔保責任及請求權時效制度規範之檢討與立法建議─以現代國際契約法的發展趨勢,法務部委託研究案,2016年。
七、網路資源
1.王文宇,觀念平台-規畫交易 提防資產專屬性,載於:工商時報2020年03月19日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00319000313-260210?chdtv(最後瀏覽日2021.11.13)。
八、契約範本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民國111年1月版)
2.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一般條款(民國107年3月版)
3.臺北市捷運局一般條款(民國92年5月第19版)

貳、外文文獻(按著者姓名字母順序排序)
一、書籍
1.Claire Huguenin, Reto M. Hilty (Hg.) ,Schweizer Obligationenrecht 2020 - Entwurf für einen neuen allgemeinen Teil,2013.
二、註釋書
1.Wolfgang Hau, Roman Poseck(Hg.),BeckOK BGB, 60. Ed,2021.
2.Franz Jürgen Säcker, Roland Rixecker, Hartmut Oetker, Bettina Limperg(Hg.) , Münchener Kommentar zum Bürgerlichen Gesetzbuch: BGB, Band 3: Schuldrecht Allgemeiner Teil II (§§ 311-432), 8. Auflage 2019.
3.Franz Jürgen Säcker, Roland Rixecker, Hartmut Oetker, Bettina Limperg(Hg.),Münchener Kommentar zum Bürgerlichen Gesetzbuch: BGB, Band 5: Schuldrecht - Besonderer Teil II, 8. Auflage 2020.
4.Franz Jürgen Säcker, Roland Rixecker, Hartmut Oetker, Bettina Limperg(Hg.),Münchener Kommentar zum Bürgerlichen Gesetzbuch: BGB, Band 6: Schuldrecht Besonderer Teil III (§§ 631-704), 8. Auflage 2020.
5.Rolf Stürner(Hg.),Jauernig:Bürgerliches Gesetzbuch,18. Auflage 2021.
6.Burkhard Messerschmidt, Wolfgang Voit (Hg.), Privates Baurecht, 3. Auflage 2018.
三、期刊論文
1.Professor Dr. Christian Armbrüster, Elmar Bickert: Unzulängliche Mitwirkung des Auftraggebers beim Bau- und Architektenvertrag, NZBau 2006,S.153ff.
四、德國聯邦眾議院出版品
1.Deutscher Bundestag Drucksache 14/6040
2.Deutscher Bundestag Drucksache 18/8486
五、瑞士聯邦委員會出版品
1.Modernisierung des Allgemeinen Teils des Schweizerischen Obligationenrechts -Bericht des Bundesrates in Erfüllung der Postulate 13.3217 Bischof und 13.3226 Caroni,2018, abrufbar unter: https://www.rhf.admin.ch/bj/de/home/publiservice/publikationen/berichte-gutachten/2018-01-31.html (Letzter Abruf:202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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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identifier.doi (DOI) 10.6814/NCCU202200266en_US